《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doc
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范本(5篇)

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范本1、管段内禁止使用国家、行业或地方明文淘汰的施工机械设备。
施工单位机械主管人员应对所有进场的机械设备进行验收验证并实行动态管理。
进场机械清单报监理单位总监办备案。
2、大型和特种机械设备(如大中型起重机械、架桥机、施工电梯、打桩机、混凝土拌合站、锅炉压力容器等)应当具有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及以下资料:1)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和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2)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3)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4)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等。
3、用于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其____,拆卸必须有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手续,由有____,拆卸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队伍进行。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机械设备的____、拆卸工作。
也不得将施工起重机械的拆装工作分解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队伍进行。
4、施工现场新____或者停工____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使用前应当报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收。
经检测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
并于验收合格后____日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5、带计量装置的机械设备(如沥青拌合站、水泥混凝土拌合站、水稳拌合站等)在使用前,要仔细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或校准(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后方可使用。
6、安全使用机械设备6.1施工单位在使用机械设备时应建立安全操作制度,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定人定机,并落实专人管理,制定要求、职责和权限,确定监督检查,考核的办法,施工中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劳动防护用品应佩戴齐全。
6.2施工单位应确定责任人对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7、监理单位驻地办应对施工单位进场的机械设备清单、合格证、人员上岗证等进行核对和监督,对特种设备____、拆卸队伍及检测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机械部关于报批、发布机械工业标准文件的若干规定

机械部关于报批、发布机械工业标准文件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机械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5.12•【文号】机械部机械科[1994]425号•【施行日期】1994.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报批、发布机械工业标准文件的若干规定(机械部机械科(1994)425号1994年5月12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报批、发布机械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行业内部标准、下同)部文,应按以下规定办理:(1)为了提高办文效率、减少部发文的数量,凡报批国家标准或发布行业标准,应分批集中办理部发文(每批一般约40个左右)。
(2)报批国家标准部发文格式(见附件1);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部发文格式(见附件2);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内部使用)部发文格式(见附件3);报批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司发文格式(见附件4);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部发文格式(见附件5)。
(3)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报批国家标准的规定,凡报批国家标准的部发文数量和报批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的司发文数量应与所报批国家标准的数量和所报批的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的数量相同。
(4)报批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的部发文和司发文,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和批准发布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的部发文,经各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对报批的标准复核认可后(复核标准记录表格式见附件6),代部拟报批,发布标准部发文稿或司发文稿,经单位领导核签后,送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由有关处室负责人核签,最后科技与质量监督司领导代部领导签发。
附一报批国家标准部发文格式标题:关于报批《××××××》等××个国家标准的函主送:国家技术监督局正文:根据你局19××年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我部已完成《×××××》等××个国家标准报批稿,现将标准报批稿送上,请审批。
机械工业联合会印发《机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2012年)》的通知

( O)第 9 I S 1次理事会 会议在 瑞士 日内瓦 lO 中 S
央秘 书处 召开 。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 员会陈钢 主任 作 为 IO 常任理 事 国 中 国代 表 .率 团参 加 了此 S 次会 议 。会 议 对 lO 发展 战 略 实施 规 划 、可 持 S 续发展 、IO 治理 、商业模式 和财政 事务等 问题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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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备 工业行 业标准制定 管理 实施 细则 ( 0 21 2修 订版 ) 的有 关规定 ,近 日机械工业联 合会 制定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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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委陈钢 主任 出席 IO 第 9 S 1次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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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制定分类监管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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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 息化部部长 苗圩 :中国工业面 临空前压 力
21 0 2年 3月 1 9日工业 和信息化部 部长苗圩 在 21 0 2年 中国发展 高层论 坛发 言时 表示 ,中国 工业 已经进入 到必须 以转 型升级促进 发展 的新阶 段。 当前欧债危机与金融危机后续影 响相 互叠 加 , 对 中国而言 ,Y - 市场难 以再继续扩 张 , ̄ / I '  ̄ JI l-
基础工艺与技 术等领域机械行业标 准制定 工作。
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机械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5.13•【文号】机科标[1996]072号•【施行日期】1996.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机科标(1996)072号1996年5月13日)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机械标准化所、北京电工综合技术经济所、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所:为加强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现将《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机绒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机构和任务1.1机械标准化研究所负责管理与机械行业对口的ISO工作,北京电工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负责管理与电工行业对口的IEC工作,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负责管理与仪表行业对口的ISO及IEC工作,其职责和任务如下:1.1.1负责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发送有关的ISO和IEC标准文件,并对正式标准和重要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1.1.2审查技术归口单位对外的回复意见和投票,并上报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1.1.3向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参加有关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的国内技术归口单位和参加工作组(WG)工作的国内专家,并提出出任身份的建议。
1.1.4负责汇总各技术归口单位每年度出版的国际标准译文集,并建档。
1.1.5按规定组织有关的国际标准目录及其出版物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1.1.6负责国际标准化的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
1.1.7负责参加ISO、IEC国际会议计划项目的审查、汇总和上报工作。
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机电部机电科(1991)1698号C1991年10月9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为指导机械工业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与管理工作,结合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包括事业单位,下同)民用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军用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亦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产品企业标准是指企业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其主要内容包括: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或测量)方法、检验(或质量评定)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第三条根据标准化对象的特点和制定标准的目的,产品企业标准可分为以下四类:(一)没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由企业制定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依据的产品企业标准。
(二)已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企业制定严于已有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标准。
(三)对已有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加以补充制定的产品企业标准。
(四)为合理发展本企业产品的品种、规格,从已有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用部分技术内容,由企业制定产品企业标准。
第四条新产品批量生产前,凡没有相应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单件生产或为特定用户提供的一次性生产的产品经用户同意,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技术协议供货。
第五条为满足出口产品的需要,企业在与订货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供货技术要求、此种技术要求可以由双方协议规定或直接采用有关标准。
第六条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亦可委托专业标准化机构或有关单位协助制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标准化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制定产品企业标准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本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性质、技术复杂程度、专业化程度及其实际管理体制的需要,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企业标准化职能部门和(或)称职的标准化专(兼)职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解读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解读佚名【期刊名称】《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年(卷),期】2018(000)002【总页数】3页(P9-11)【正文语种】中文为适应近年来标准化事业发展和标准化改革推进对技术委员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近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2009年国家标准委曾发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在2009年《管理规定》基础上制定的,由质检总局发布,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进一步提升,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审查的技术组织,是标准的生产车间,其建设和发展情况直接关系着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水平和整体效果。
自197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和组建技术委员会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由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标准化工作组(SWG)构成的技术委员会体系。
截至目前,我国已成立技术委员会537个,分技术委员会737个,标准化工作组11个,共计1285个技术委员会的建设有效支撑了我国标准化工作的稳步发展。
现行技术委员会管理机制运行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管理职责不够明确,委员构成缺少具体要求,缺少考核评估及退出制度的规定,工作范围交叉、界限不清等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
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提高广泛性、代表性,保证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更是明确提出要修订更新技术委员会管理制度,提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的代表性,完善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管理科学的工作机制。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机械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01•【文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标准化正文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机械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便利产品的配套和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产品依据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达到标准的要求。
尚无对应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应达到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机械工业主要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目录另行发布。
第三条机械工业部对采用并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标准要求的机械工业产品实行采用标准认可办法。
经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产品按本办法确认符合规定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统一颁发产品采用标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请采用标准认可的机械工业产品,凡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同时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由机械工业部统一受理备案,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统一管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二)审批、颁布及撤销产品采用标准证书。
第六条机械工业部设立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设立在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负责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一)受理业经初审确认的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二)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复审、确认;(三)办理由机械工业部颁发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的有关审批手续;(四)办理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有关事宜;(五)办理有关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的信息统计与发布;(六)组织对发证后的产品进行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2024年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推进机械工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械工业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机械工业标准是对机械产品及其生产、检验、测试、运输、使用等过程中有关的技术指标、规范和方法的文件。
机械工业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机械工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权威、有效的原则,注重服务企业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与修订第五条机械工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和公开评审,并经过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机械工业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竞争。
第七条机械工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各方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第八条机械工业标准的实施有以下方式:强制性实施和推荐性实施。
第九条强制性实施的机械工业标准,是指对于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重要事项的机械产品及其生产、检验、测试、运输、使用等过程中的技术指标、规范和方法的标准。
强制性实施的机械工业标准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条推荐性实施的机械工业标准,是指为了提高机械产品的质量和特性,以及为技术创新和优化升级提供参考的机械工业标准。
推荐性实施的机械工业标准应当鼓励采用。
第十一条机械工业标准的实施管理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宣传、培训和推广机制,加强标准的普及应用。
第十二条机械工业标准的实施管理应当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标准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机械工业标准的实施管理应当注重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自主进行标准实施和标准化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理第十四条机械工业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标准不符合情况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机械工业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doc
机械工业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机电部文号:机电部机电科[1991]1698号d发布日期:1991-10-9执行日期:1991-10-9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设计标准化审查第三章产品鉴定标准化审查第四章产品标准化审查的组织管理第五章标准化审查人员的责任和权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术管理,提高产品标准化水平,促进产品开发,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机械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械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
新产品开发和老产品改进必须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在产品的设计、试制、鉴定(定型)和投产各阶段,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二章产品设计标准化审查第三条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是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
在新产品设计和老产品改进中,均应认真贯彻各类技术标准。
对于首次设计的产品,应考虑产品的发展方向、标准化的总体要求和系列型谱要求。
第四条在新产品设计过程中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工作图设计、样机试制、小批试制等阶段规定应完成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均应进行标准化审查。
其主要任务是:(一)在初步设计编制新产品技术任务书时,设计人员应会同标准化人员提出标准化综合要求,其内容包括:1.应贯彻的产品标准和其他现行技术标准;2.新产品予期达到的标准化要求;3.对材料和元器件的标准化要求;4.与国内外水平的对比,对新产品的标准化要求;5.预期达到的标准化经济效果。
(二)标准化人员应参加初步设计评审和技术设计评审;(三)工作图设计阶段,对工作图样及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审查;(四)审查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草案,投产前提出正式标准上报备案;(五)样机试制阶段或小批试制阶段,对工艺、工装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写出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五条标准化审查的基本依据,是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机械工业公司标准化水平评价办法.doc
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办法发文单位:机电部文号:机电部机电科[1991]1993号b发布日期:1991-11-25执行日期:1991-11-25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标准化是企业组织现代化生产和科学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指导机械工业企业加强与改进标准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对本企业标准化水平的评价, 并可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归口研究所检查指导本行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南与依据。
第三条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与国家特级企业相对应;二级、三级与国家一级、国家二级企业相对应;四级与省、市级先进企业相对应。
)第四条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项目、内容和要求见表1、表2.第五条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要力求实效。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应紧密结合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的需要,不强求其形式与完整性。
第六条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要求企业应满足表1中规定的相应等级必备条件,并按表2综合评分。
总分值高于或95分具有一级企业标准化水平。
低于95分高于85分具有二级水平。
评为一、二级的表明具有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能力,并可作为评选标准化先进企业的条件;低于85分高于或等于75分具有三级水平,表明具有全面开展企业标准化先进工作的能力;低于75分高于60分具有四级水平,表明具有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制定企业标准的能力。
第七条本办法的解释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司负责。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表1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必备条件┍━┯━━━━━┯━━━━━━━━━━━┯━━━━━━━━━━━━━━━━┑│序││考评内容与要求││││考评项目┝━━┯━━┯━━┯━━┥备注││号││一级│二级│三级│四级││┝━┿━━━━━┿━━┷━━┷━━┷━━┿━━━━━━━━━━━━━━━━┥│1│产品标准覆│机械工业企业正式生产的│(1)当一种产品分别以型谱系列、│││盖率│产品都应有按规定程序批│性能参数、技术要求等几个独立标准││││准的产品标准,产品标准│表达时,有关几个独立标准只算作一││││的覆盖率100%│个产品标准计入产品标准覆盖率;当││││产品标准覆盖率=│几种产品通用一个标准时,按一种产││││具有现行产品标准的正式│品用一个标准计算产品标准覆盖率││││生产产品的种数│(2)产品标准应是现行的国家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业标准(部标准)及经备案的企││││正在生产产品的种数│业标准││││×100%│(3)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应及时进│││││行修订或复审,标龄超过三年未经确│││││认者,按无标准处理│┝━┿━━━━━┿━━┯━━┯━━┯━━┿━━━━━━━━━━━━━━━━┥│2│主要产品标│主要│主要│主要│产品│(1)主要产品是指国家确定的重要│││准的水平│产品│产品│产品│质量│工业产品和能代表企业水平或起主导││││质量│质量│质量│指标│作用的产品,考核的主要产品产值应││││指标│指标│指标│全面│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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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加强技术管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机械工业的标准化工作,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机械工业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在全行业范围组织制定标准、贯彻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合理发展品种,提高产品质量,组织配套协作和专业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是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主管部门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
企业标准化工作是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搞好科学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各企业要加强领导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机械工业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在技术上与国际标准基本协调,水平上与国际标准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标准基本相当的我国的机械工业标准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和对外技术经济交流的需要。
要积极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认真参与国际标准草案的讨论,积极向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我国提案,争取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以维护我国的利益。
第五条制定标准应贯彻军民结合、军民通用的原则。
凡直接为国防建设服务的专用机械产品应制定军用标准,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能满足军用要求的,应直接采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主管部门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要建立和健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组织管理。
第七条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机械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机械工业的标准化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按规定组织标准的制订和审批;(四)组织标准工作的协调:(五)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六)管理标准化工作经费;(七)管理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八)对本行业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九)组织管理本行业范围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十)组织标准化科枝成果评选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的标准化工作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具体政策和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任务,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四)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五)按规定对企业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六)组织对重要新产品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七)组织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八)组织标准化科技成果评选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九条机械标准化研究所承担机械行业标准化技术总归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开展标准化法规、方针、政策和组织管理办法的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受部委托做好行业标准化的技术组织和管理工作;(三)负责对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和技术协调;(四)组织开展标准情报资料、技术咨询、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和人员培训工作;(五)组织和推动本行业对口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承担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其主要职责按第十条执行。
第十条专业研究所承担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提出标准化方针政策的建议;(二)提出分工范围内的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组织实施部下达的年度计划;(三)承担标准的研究制订、组织制订和审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草案;办理标准的报批和标准的技术协调;(四)受委托负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解释,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协助主管部门进行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五)受委托承担有关新产品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标准转化和产品命名、型号管理工作;(六)受委托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评审;(七)开展标准情报、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对本专业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八)承担分工专业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化归口工作;积极支持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切实做好所承担的秘书处工作;(九)对标准化科技成果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提出建议。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精干的标准化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按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地区的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本专业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一)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方针政策、标准体系和规划、计划的建议;(二)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负责标准草案的审查和标准的复审,做好标准的技术协调;(三)开展本专业的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咨询服务工作;(四)受委托承担本专业的国际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根据企业生产类型和规模,设立或配备相适应的标准化机构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企业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参照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吸收有关科技成果和生产经验,根据企业需要建立以产品标准和制造工艺标准为主,包括产品开发、制造工艺技术和科学管理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二)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按规定备案;(三)根据需要也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标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四)运用标准化手段合理发展品种,科学组织生产,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五)组织标准化人员参与产品开发、鉴定、定型和技术引进工作,做好标准化审查;(六)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并在人力,经费和试验验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七)积极支持标准化人员参加各类标准化宣传培训活动,加强企业标准化培训的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人员的素质和企业职工的标准化意识;(八)组织对优秀的企业标准成果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机械工业标准化协会是主管部门联系基层,发展标准化事业的纽带和助手,要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有关标准化共性问题和方针政策的研究,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反映基层和标准化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协助组织制订标准和协调各行业协会参与制订本行业标准的工作,推动标准的贯彻;并接受委托承担其他有关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机械工业的行业协会按有关规定,协助组织和参与制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第十六条机械工业产品具有广泛的配套性和协调统一的要求,其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行业内部标准)和企业标准组成,机械产品一般不宜设地方标准。
第十七条国家标准是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是:(一)机械工业的基础标准、通用零部件和元器件标准、通用工艺标准;(二)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通用标准;(三)各类主要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或通用技术条件,量大面广的系列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四)对适合我国需要的国际标准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可采用制定为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行业标准是需要在本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是:(一)行业范围内的产品标准、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包括安全、环保、卫生要求和零部件、元器件标准以及试验方法;(二)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三)属第十七条范围,但暂不宜制定国家标准的,可制定为行业标准的;(四)适合我国需要的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专业协(学)会标准,可参照制定为行业标准;(五)产品质量分等标准、技术引进转化的产品标准和不宜公开的行业标准,可制定行业内部标准;(六)在发布相应的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第十九条企业标准是指在本企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主要是:(一)没有或不宜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企业制定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依据的产品标准;(二)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基础上,选用、补充制定的具体型号、品种、规格的技术要求的产品标准;(三)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选用、补充和提高某些技术要求而制定的产品内控标准;(四)企业的技术开发生产过程中对设计计算、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技术和经营管理等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对有关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标准;通用的互换、配合性标准;国家和行业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技术要求及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应制定为强制性标准。
其他基础通用标准和有关产品的生产技术、制造工艺、计算方法、管理方法等可制定为推荐性标准。
对属强制性标准范围,但技术上不够成熟的,可以先制定为推荐性标准,待成熟后再制定为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制定标准必须保障安全、环保和卫生;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满足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利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协调配套;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标准水平,促进国际技术经济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二十二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般由企业、科研单位负责或组织工作组制订,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订。
对标准化力量较弱的企业,其产品标准可委托专业标准化机构或有关科研单位制订。
第二十三条标准的批准、发布(一)国家标准按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二)行业标准(含行业内部标准)由部批准、发布;(三)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编号和发布。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制定做为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要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部门的规定备案。
第二十四条标准实施后要适时复审,复审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标准的确认、更改、修订或废止,由标准的批准部门批准发布。
其中标准的修改按分工授权部科技司和行业司负责。
标准的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强制性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必须贯彻执行。
凡正式生产的产品,都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作为合格品。
不符合安全、环保和卫生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六条推荐性标准一旦被企业采用、做为合同的依据、或被政府规定必须贯彻执行,则在企业内部、合同双方或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