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琼破1号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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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院印发两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海南省高院印发两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海南省高院印发两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1•【分类】其他正文海南省高院印发两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案例1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商事破产重整府院联动机制【基本案情】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特玻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6日,是一家位于海南省老城经济开发区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资本193220.75万元,现有职工394人,年产值3.6亿元,注册登记机关为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范围为特种玻璃研发、生产及销售。

2020年12月17日,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通用公司)以中航特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连年亏损、扭亏无望、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具有重整价值,且进入破产重整是国资委“处僵治困”具体工作要求为由,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申请对中航特玻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裁判结果】海南一中院认为,中航特玻公司自2012年以来的审计报告均显示该公司净利润均为负数,现金流量表及资产负债表则体现了该公司财务费用过高、折旧费用过高、固定资产占比高。

现金债务约达20亿元,还负有尚未确认的经营性债务,2018年至2020年期间基本依靠股东借款和代偿得以维持经营。

虽然中航特玻公司主张截至2020年11月30日,该司资产仅约为14.36亿元,而负债高达约22.48亿元,已经资不抵债,但未经相关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根据法院执行过程中委托评估的结果,中航特玻公司主要资产价值23.95亿元,因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尚无法证明中航特玻公司资不抵债。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宿迁中院 宿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1-2022)

宿迁中院  宿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1-2022)

宿迁中院 | 宿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1-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7.26•【分类】其他正文宿迁中院 | 宿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1-2022)目录案例一宿迁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案例二泗阳县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案例三宿迁市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出售式重整案案例四宿迁市格赛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沭阳康诺木制品厂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案例五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反向出售式重整案案例一宿迁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关键词】预重整、重整、府院联动【基本案情】宿迁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银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25日,系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

因其开发的尚东壹号一、二期楼盘已烂尾数年,涉及到购房户1500余户,且因融资、违约金、施工等问题产生大量债务,信用全面受损,企业生存面临巨大问题。

购房业主和债权人频繁上访。

美银公司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积极开展债务重组,后向宿豫法院申请启动预重整。

在宿豫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苏1311破申8号决定书,决定对美银公司启动预重整后,宿豫区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办会研究支持法院对美银公司进行预重整。

宿豫区政府组织由住建、资规、信访、公安、司法等相关单位组成美银公司尚东壹号项目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对美银公司尚东壹号项目重整过程中遇到的一、二期工程质量维修、物业管理、供水供电、消防验收、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产权证办理及三期工程施工许可、规划许可、信访维稳等难题制定完成时限,限时办结。

在法院裁定重整后,原实际施工人拒绝退场,阻挠重整计划的实施。

美银公司尚东壹号项目工作专班在宿豫区政府组织下,召开专题会办会,会议决定由公安分局协助破产管理人和美银公司完成场地交接,确保了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美银公司预重整案件作为宿迁首例,其模式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预重整,在申请时向法院推荐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对公司资产进行梳理、评估,并在预重整过程中与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谈判,形成预重整方案报请法院审查批准。

上海破产法庭2021年度典型案例

上海破产法庭2021年度典型案例

上海破产法庭2021年度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破产法庭•【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上海破产法庭2021年度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安鲜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云象供应链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关键词】电商平台、实质合并重整、共益债务、自行经营管理【案件概要】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果电子)成立于2007年,被誉为“中国首家生鲜电商”,旗下“易果生鲜APP”为国内较早从事生鲜食材供应的电商平台。

易果电子与其子公司上海安鲜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鲜达物流)、上海云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象供应链)等核心企业共同组成集供应链、冷链物流和生鲜电商于一体的企业集团,境内外关联企业70余家,曾连续三年跻身全国冷链物流行业百强榜前十位。

自2019年起,易果电子、安鲜达物流、云象供应链业务转型受挫,自救措施未果,账面负债达32亿余元,涉及诉讼、执行60余件,银行账户及子公司股权均被查封冻结,深陷经营困境。

2020年7月,数名债权人向上海三中院申请对三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

进入重整程序后,为维护债务人营运价值,法院依据管理人申请准许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引入共益债解决供应商货款、员工工资等必要经营开支,维持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制定薪资发放和员工保留计划,稳定核心经营团队。

同时,经审查,三公司构成严重人格混同,实质合并重整有利于公平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

法院于同年11月裁定对三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经公开招募成功引入重整投资人。

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分组表决,因担保债权人组不同意而表决未获通过。

之后,合议庭以多种方式积极推动磋商,最终第二次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2月,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是疫情背景下促进知名生鲜电商企业重生和行业发展的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本院各相关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已于2021年12月23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4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整工作,提升重整质效,助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鼓励、支持、引导具有重整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重整应当坚持法治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府院联动作用。

第四条审理重整案件,应当注意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企业法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的,有关该企业的重整申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章申请审查第一节申请主体与资料第六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八条上市公司具备重整原因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出资额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

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具备重整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辖区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相关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已于2021年11月4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3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工作指引(试行)为推进企业依法破产,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债务的现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法人承担责任。

按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应当防范和打击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通过隐匿财产、虚构债权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对于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条件但是存在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的企业,应当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撤销或者否定不当处置财产行为,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破产程序中发现相关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逃废债务行为:(一)以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不当关联交易、虚构交易等方式隐匿、转移、处分债务人的资产;(二)以为他人提供保证、债务加入、在企业资产上设定权利负担等方式恶意增加债务负担;(三)债务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占企业资产;(四)债务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弃企逃债;(五)以虚假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骗取生效法律文书;(六)其他损害债权人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2017-2021年度苏州法院破产重整(和解)典型案例

2017-2021年度苏州法院破产重整(和解)典型案例

2017-2021年度苏州法院破产重整(和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1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7-2021年度苏州法院破产重整(和解)典型案例案例一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基本案情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涤纶复合丝为主营业务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2012、2013年均产值超过6亿元。

但2015年以来公司不断扩大规模、增加融资,陷入现金流危机,特别是2020年以来,其出口业务因新冠疫情大量缩水,致资金链断裂,无力脱困。

2021年7月12日,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裁定受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高效推进接管和财产调查工作,根据企业特点梳理确定了包含继续加工业务、人力资源保留、设备持续运行等要素在内的持续经营方案,法院首次引入苏州破产法庭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论证意见,就方案的商业合理性和可行性听取咨询意见,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许可管理人关于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决定。

针对企业土地以及厂房租赁等历史遗留问题,管理人依法完整披露信息,公开推进重整投资人招募,经过反复多轮磋商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经各债权人组表决通过。

针对重整计划草案,法院重点审查出资人权益调整是否公平公正以及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比较等问题,及时依法作出批准裁定,在六个月内高效完成重整,妥善化解债务合计2.2386亿元,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清偿率分别从清算状态下的6.34%和0%上升至重整状态下的100%,普通债权清偿率从0%上升至20.02%,企业93名职工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本案是苏州破产法庭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复工和民生就业、司法挽救高新技术企业的典型案例,也是首例成功运用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商业专门问题咨询机制的破产案例。

法院及时裁定濒临破产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坚持“破产不停产”的理念,引入专家意见细化论证持续营业方案,决定企业继续经营,保留原有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有效维护企业重整价值;充分发挥融畅破产案件系统信息化优势,运用物联网传感器技术远程监控设备运营情况,有效提升财产管理效率、降低破产费用;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效提升程序效率;依法审查重整计划草案,在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和决策权基础上作出批准裁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深中法发〔2017〕5 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深中法发〔2017〕5 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2017 年8 月17 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 年第3 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年9 月4 日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多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债权停止计息的时间应如何确认?

多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债权停止计息的时间应如何确认?

多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债权停止计息的时间应如何确认?阅读提示此前我们曾写过一篇文章,介绍关联企业在何种情形下可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而一旦关联企业进入实质合并破产审理后,所有企业的债权统一清偿,但在后破产的企业债权停止计息的时间该如何确定?是以在后破产企业被受理破产的时间,还是以最先破产企业被受理破产的时间作为停止计息的截止时间?裁判要旨合并破产清算统一了各个合并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清偿率,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也有利于厘清各公司债权债务,提高破产清算效率。

将合并破产企业的债权利息均计算至最先进入破产的企业破产受理之日,符合平等保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债权的立法目的。

案情简介一、2014年1月15日,唐某松、胡某琴与郑某锋签订借款协议,载明:唐某松、胡某琴向郑某锋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镭某投资公司、湖州天某公司为以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二、2016年4月,郑某锋以唐某松、胡某琴未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2日,锡山区法院判令唐某松、胡某琴向郑某锋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镭某投资公司、湖州天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镭某投资公司、湖州天某公司与镭某机械系关联企业。

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裁定受理恒丰银行某分行对镭某机械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湖州天某公司、浙江天某公司与镭某机械合并破产清算,于2016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镭某投资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16年11月28日裁定镭某机械、镭某投资公司、湖州天某公司等七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

四、2017年1月12日,郑某锋向镭某机械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其中本金本金债权20146800元,孳息债权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6年11月21日共计7855555.5元。

管理人确认郑某锋债权中本金20146800元,但孳息债权应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共计304444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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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破1号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2021年2月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依法分别裁定受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以下合称首批7家公司)重整案,并于同日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分别担任首批7家公司管理人,负责重整各项工作。

经前述首批7家公司管理人申请,2021年3月13日,海南高院裁定对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名单详见裁定书),并指定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321家实质合并重整公司的管理人。

为明确债权申报有关事项,帮助各位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管理人特就债权申报相关问题作如下指引。

特别提示:1.针对投资者认为其购买海航集团等321家实质合并重整公司发行/担保的理财产品形成的债权(即P2P/理财产品投资者),考虑到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与数据维护均有专门的系统平台,为方便P2P/理财产品投资者申报债权、降低债权申报成本、提高申报与审查效率,管理人为P2P/理财产品投资者专门提供网络方式申报债权(申报网址:略),管理人不再接受P2P/理财产品投资者现场申报及邮寄申报。

关于P2P/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债权申报事宜,请以管理人另行通知为准,本指引不适用于P2P/理财产品投资者。

2.债权人对海航集团等321家实质合并重整公司分别享有债权的,债权金额应合并申报,但应明确每笔债权的具体主债务人、债权金额等。

如申报对象未区分、申报对象错误、申报对象与证据材料不匹配,将视为无效申报,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补正相关材料(具体请见下文“三、债权申报对象及金额”)。

3.在海南高院裁定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后,债权人有权就其对321家公司享有的全部尚未申报的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申报。

但是,若债权人在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前已经向首批7家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分如下情形处理:(1)已向首批7家公司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同时由另外314家公司作为担保人、连带责任人、共同债务人等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无需补充申报,但是,另外314家公司提供实物资产抵质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补充申报或重新申报。

前次为网络申报的,请通过网络系统补充申报或补充说明。

重新申报的,需要在《债权申报说明》中明确勾选“此前申报作废”项。

(2)除已向首批7家公司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外,债权人同时对另外314家公司尚有独立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补充申报或重新申报。

前次为网络申报的,请通过网络系统补充申报;重新申报的,需要在《债权申报说明》中明确勾选“此前申报作废”项。

(3)债权人在海南高院裁定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前已对首批7家公司相互担保、共同担保、共同作为还款义务人的债权向管理人进行分别申报的,管理人将合并处理。

债权人重新申报的,需要在《债权申报说明》中明确勾选“此前申报作废”项。

一、债权申报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重整时对海航集团等321家实质合并重整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自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期限及申报时间请债权人在2021年5月20日(含当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接受申报时间为申报期限内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

三、债权申报对象及金额根据《会议纪要》第36条之规定,实质合并重整的,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本次海航集团实质合并重整案中债权情况复杂,债权人应根据其享有债权的不同情况,参考如下指引确定债权申报对象及金额(申报过程中存疑的,请及时联系管理人):1. 对合并重整范围内单一公司享有债权如债权人仅对321家实质合并重整公司中的单一公司享有债权的,应在债权申报表(见附件二)中载明具体的债务人公司名称,不能直接填写为对海航集团的债权。

如债权人申报利息的,止息日为2021年2月10日,即首批7家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时间(下同)。

2. 对合并重整范围内多个主体享有债权(1)多个主体对债权人有共同还款义务的债权如债权人对321家实质合并重整公司中的多个主体均享有债权的,且债权形成原因系因多个主体对债权人的债权负有连带或共同还款义务,并非基于独立的业务关系形成,则债权人仅能申报一笔债权,不能重复累计申报。

无论是网络申报还是线下(现场或邮寄)申报,请债权人在网络系统或《债权申报表》(见附件二)中清晰填列主债务人、担保方及全部的还款义务人,若标识不明确或不完整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补充填列。

同时,请债权人在网络系统或《债权申报书》(见附件三)中载明相应债务的形成过程,并列明实物资产的抵质押担保情况。

(2)其他类型债权除上述(1)所列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如321家实质合并重整公司中有多个主体分别与债权人基于日常业务产生的独立债权,债权人有权分别申报,并在《债权申报表》中将金额加总,同时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中分别列明各笔债权的具体情况、债权发生原因等,并分别提供证据材料。

四、债权申报方式债权人可以选择通过网络、邮寄及现场递交材料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上申报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考虑到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需要,为降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及人力成本,管理人建议、鼓励债权人优先通过网络方式或邮寄方式申报债权,尽量避免现场申报债权,管理人也将优先处理通过网络方式和邮寄方式申报的债权。

申报方式具体如下:(一)网络申报债权人可登录网络申报系统,根据网络申报系统的流程和指引,依次进行主体资格认证、债权申报信息填列、上传证据材料等步骤后完成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完成后需点击提交。

系统支持查看已提交的债权申报信息。

申报网站:略联系人:严明敏、李睿、李陆怡人、林泉、罗艺月、李晓薇、刘厚澎、姜功赫、王昶、殷书洁电话:详见海南高院(2021)琼破1号之十一《通知书》。

债权人可在登录网络申报系统后观看网站的操作指引讲解视频。

如在网络申报系统使用过程中有任何疑问的,可联系网站的技术支持人员。

电话(略)(转3后转4);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8:00。

特别提示:P2P/理财产品投资者网络申报另设端口,不适用于上述系统,具体请以管理人另行通知的为准。

(二)邮寄申报债权人可通过邮寄方式将全套债权申报材料快递至: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25号海航创业园邮编:570102联系人:严明敏、李睿、李陆怡人、林泉、罗艺月、李晓薇、刘厚澎、姜功赫、王昶、殷书洁电话:详见海南高院(2021)琼破1号之十一《通知书》。

(三)现场申报债权人可到管理人办公地点现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申报时间和地点为:日期: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25号海航创业园联系人:严明敏、李睿、李陆怡人、林泉、罗艺月、李晓薇、刘厚澎、姜功赫、王昶、殷书洁电话:详见海南高院(2021)琼破1号之十一《通知书》。

五、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如下五类申报材料,各申报材料均需一式贰份(网络申报除外),资料用纸统一为A4纸。

采用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除本指引中已标明必须提供原件的材料外,只须提供其余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准备原件备查;现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申报时须携带全部材料的原件供核对并提供复印件供留存。

(一)《债权申报说明》《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债权申报书》(请按照附件填写,须提供原件,可加页)(网络申报请在线上系统填写,邮寄申报或现场申报请按照附件填写,可加页)1.债权人请结合《债权人申报说明》列示的各种情况,判断本次债权申报的所属类型并进行勾选。

2.债权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债权申报表》,填写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申报债权金额、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申报表中的申报编号由管理人填写,债权人无需填写。

以上信息如有虚假,债权人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3.《债权申报材料目录》请按序填写提交的书面材料名称,并注明份数。

4.《债权申报书》请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币种、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担保、利息(如有)计算方式等相关事项。

5.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说明》《债权申报表》及《债权申报书》上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应由本人签字并捺印。

委托代理人申报的,代理人应在《债权申报说明》《债权申报表》及《债权申报书》上签字并捺印。

6. 《债权申报说明》《债权申报表》和《债权申报书》记载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二)申报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1.债权人为机构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请按照给定范本填写,须提供原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申报的,应当提交:①机构的授权委托书(请按照给定范本填写,须提供原件);②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请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机构债权人与海航集团等321家实质合并重整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提交:(1)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请按照给定范本填写,须提供原件);(2)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请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3.特殊类型债权人(1)债券持有人直接申报债权的,除提供上述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由债券登记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出具的证券账户开立证明文件,如《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

(2)债券受托管理人可根据债券募集文件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统一申报债权。

申报时应提交记载授权事项的募集文件或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决议。

(三)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材料(复印件)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全部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各类合同书(如借、贷款合同,购、销合同)等债权形成的原始材料;2.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及相关的登记证明等担保材料;4.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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