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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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开展的金融活动,它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迅速发展并深刻改变了传统金融领域。

然而,互联网金融领域也面临着一系列风险与挑战,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1.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仍然相对薄弱。

虽然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尚有待提高。

2.监管机构功能分散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导致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足的问题。

3.监管手段跟不上市场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日新月异,监管手段的落后使得监管部门很难及时捕捉到新的风险,导致监管存在盲区。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1.建立更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加快立法进程,制定出更加细化的法律法规,以适应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快速发展。

同时,要加强对行业自律组织的引导和监督,通过自律机制有效配合法律法规的作用。

2.强化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应当建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统一监管机构,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沟通,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实现监管职能的整合。

3.加大监管科技投入力度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监管手段应与时俱进。

监管机构需要积极探索和引入新的监管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以提高监管效能和准确性。

4.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力度,确保其业务稳健发展。

同时,要建立客户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投资人的风险教育,提高人们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知和防范能力。

5.完善风险防控措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防控至关重要。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与监测,建立并落实风险应对机制,并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从源头上减少风险。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三篇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三篇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三篇金融是一个中文单词,拼音是Jīnr_oacute金融,是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提取,贷款的发行和提取,存款和提取,外汇和其他经济活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摘要: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还存在以下问题:协调性较差、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技术落后等。

为了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提出转变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模式,加强各监管机构的合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金融监管的问责制度和信用体系,加强全社会的诚信教育,提高金融监管人员专业化水平和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注重原则性和细节性相结合等对策建议。

___)03-0100-03[作者简介]汤磊(1987-),男,汉族,硕士,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与创新。

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推动了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创新,传统金融机构的功能边界逐渐模糊,金融结构及其运行机制日益复杂化,对分散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带来了强烈的冲击。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采取了各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提高监管效率,同时注重保持本国金融业的活力。

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从无到有,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金融监管体系,但仍处于经济转型、体制转轨阶段,金融监管在很多方面亟待完善,尤其是面临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为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同时也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深入研究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一)金融监管协调性较差经济全球化对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掀起大规模的金融机构合并浪潮,但面对拥有庞大资金的外国金融机构的严峻挑战,我国的金融机构纷纷采取相应措施以提高自身竞争力。

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不足及其对策研究

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不足及其对策研究

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不足及其对策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市场的重要性也愈发显著。

一个健全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对于国际市场的关注度也愈加重视。

然而,当前我国监管体系中还存在着不足。

本文将探讨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不足,以及这些不足对于市场的影响,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不足之处1.监管机构职责模糊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监管机构主要由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机构组成。

这些机构虽然都是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但是它们的具体职责却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

例如,银监会在监管银行业的同时还要兼顾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这使得它难以集中精力去解决银行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这也使得各个机构在工作中存在着协调不足的情况。

2.漏洞频出的监管制度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中的监管制度虽然起了规范和指引作用,但是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例如,一些规定不够明确,监管措施不够严格等问题。

这些问题使得监管制度的执行效果有所折损,反而给市场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3.监管手段逐渐滞后在传统的金融市场中,监管机构的监管主要通过文件纸质版展开。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市场的形态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新兴的金融市场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崭露头角,监管手段的传统化、机械化显然已经无法适应新市场环境监管的需要。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足对市场的影响1.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化监管不足导致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加,容易降低市场的稳定性。

当前互联网金融、虚拟币交易等新型金融市场的快速崛起,监管不足沦为市场风险的一员,从而引发市场风险的不断扩散和积累。

2.监管缺位的市场失序化市场失序化的原因之一是监管缺失。

一些机构在认为监管不严的情况下会往往规避监管,滋生了一些不良的金融行为、乱象,给市场带来一定的危害。

炒股、套利、泉州等一些市场乱象使得政府、金融机构的合规风险美化,甚至降低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信心,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一)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

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范围应该包括各类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却存在着以下问题:1、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管资源过多地分配于摸清商业银行风险的大小,而对其风险管理的方法和能力监管不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环境变化日益加快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银行面临的风险不断变化,监管者事实上很难随时掌握其风险状况。

更重要的是,如果不具备风险管理能力,没有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即使监管当局能够对现有风险状况加以准确了解并加以化解,但商业银行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仍会不断地产生新的风险,因此,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不仅要关心商业银行目前的风险状况,更要重视其风险管理能力,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完善和有效性作为风险监管的一个重要部分。

第二,风险监管的内容不全面。

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在风险监管中存在着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等问题,而一些表外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同样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在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日益增加的趋势下,把其纳入金融监管的视野已成为一个迫切的任务;其次,风险监管中偏重于信用风险,而对于金融机构经营中的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等其他风险却重视不够;再次,主要强调从资产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即侧重于考核金融机构一段时间之后的经营成果,但忽视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考核。

2、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前的监管还属于空白。

对于金融体系来说,一个强有力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合并、关门或清盘)应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同样重要。

而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我国的金融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部分规定的比较粗(如《商业银行法》第69条到第72条,《保险法》第84条到第90条共7条),很多地方弹性都比较大,而且这些法律中没有接管和终止的定义,缺乏接管和终止的程序和操作性内容,对接管后的业务界定问题、与法院司法权的冲突配合问题和与股东、债权人的关系问题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市场退出法律存在严重缺位。

金融监管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金融监管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金融监管的问题及改进对策一、引言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市场全球化和金融创新带来的挑战下,金融监管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探讨当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二、问题分析1. 监管责任不清晰金融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但各部门之间职责界定不明确,监管形成了碎片化局面。

这导致在金融风险发生时,容易出现信息传递滞后、行动迟缓等情况,影响有效应对。

2. 监管法规滞后于市场变化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需要及时更新与调整的法规框架来引导和约束市场行为,然而,当前监管法规往往滞后于市场变化。

这使得部分新型金融产品和业务陷入监管空白区域,容易产生风险隐患。

3. 信息披露不透明信息透明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但当前金融体系中信息披露不规范、不稳定等问题较为普遍。

一些金融机构存在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等行为,使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风险和作出决策。

4. 跨境监管存在挑战全球化进程加快了跨国资本流动和跨境金融活动,给金融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监管标准、法律法规差异大,导致监管事宜难以协调和合作,可能出现监管漏洞与风险外溢。

三、改进对策1. 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政府应当提高部门之间沟通合作的效率和密度,并建立多方参与的协调机制。

通过明确各部门的分工职责,并设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整个监管体系的运作,能够有效解决职责碎片化问题。

2. 加强监管法规更新速度政府要加强与专业机构和学术界的合作,及时了解市场变化和需求,并根据需要,制定新的监管政策和法规。

同时,提高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以便能够在市场快速变动时能够及时做出调整。

3. 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金融机构要加强自身信息披露工作,建立规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政府可以通过监管标准、信用评级等手段来推动金融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违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此外,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和权益保护,提高其风险识别与判断能力。

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地方金融监管也日益重要。

但是,在实践中,地方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

问题一:地方金融监管的分散性
当前的地方金融监管主要由各级政府、监管机构和银行共同参与,缺乏一定的集中管理,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标准不一,容易出现盲区和漏洞。

对策一:建立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由政府和监管机构共同协调,实现地方金融监管的集中管理。

问题二:地方金融监管的盲目性
地方金融监管在涉及到地方经济利益时,常常存在缺乏客观判断、盲目配合的情况,导致监管失去独立性,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对策二: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应该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确保监管的客观性和独立性,避免出现监管失去独立性的情况。

问题三:地方金融监管的人才短缺
地方金融监管的人才结构不够合理,存在专业能力、经验不足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监管效能。

对策三: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应该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人才素质,确保
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综上所述,地方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建立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对策。

只有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才能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內部操纵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

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固。

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爱护存款人利益和爱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治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治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

金融监管既要保证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爱护存款人利益,保证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爱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连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爱护机制等差不多条件。

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

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

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专门难不受地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点政府的利益时,地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和谐机制对监管主体行为约束力不强“一行三会”召开部际联席会议时,能够依照各自履行职责的需要进行沟通与协商,但这种沟通与协商是平等的、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约束力。

现有的各监管机构都为正部级单位,当监管主体之间显现潜在冲突时,某些部门便会采取一些有利于本部门而有损于其他部门利益的行动,具体表现为不同监管主体争夺监管对象和监管权力。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发展建议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发展建议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发展建议作者:陈秀珍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09期一、前言隨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世界金融市场环境也变得日益复杂,金融行业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也在不断加强。

2008年次贷危机在美国爆发,随后引发的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震荡、恐慌和危机,掀起全球性的金融海啸,充分向人们展示了动荡的国际金融市场对经济的破坏力。

同时,这也说明了世界各国在金融监管上存在一定的漏洞。

如果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加强金融监管将这些漏洞堵住,金融危机在短期内还会发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发展道路,并开展了多项金融市场改革,取得了许多实质性的成果。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尚不健全,在金融监管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少亟须解决的问题,金融监管机构对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和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作用还有待提升。

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国际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国内外金融业变革速度也日趋加快,进一步健全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提升金融监管的质量与水平,是我国金融监管理论和实务上所面对的一项重大课题。

因此,切实加强和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防止和分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机构具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保持我国金融机构内部组织体系的稳定性,进而为我国整体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奠定更加牢固的法律基石等方面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金融监管模式介绍(一)金融监管模式分类金融监管模式,是指监管组织架构或监管体制架构。

按照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不同,金融监管模式大致可以划分为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两种。

统一监管是指由一个或若干个金融监管机构综合监管金融行业里的机构、市场以及业务。

这种监管模式的极端形式是完全统一监管,就是说由一个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进行综合监管。

而分业监管则是指设立多个不同专业的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能不同分别监管不同的金融业务,各个监督管理组织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独立行使管理监督权力、执行政府监管义务,这些监管机构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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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摘要: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內部控制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

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

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

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

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

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

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

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

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四)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

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

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

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

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五)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六)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

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二、金融监管趋势(一)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

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三种形式。

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

(二)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

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

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

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

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三)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

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

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

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

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

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

各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四)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

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

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

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行合作与交流。

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三、改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路(一)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

人民银行要成立“金融协调委员会”,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

“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其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磋商,及时交流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职责,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

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

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改进监管方式。

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

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

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

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四)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

为适应后WTO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题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

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

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

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

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

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

(六)加强国际合作,强化金融监管。

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

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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