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2017年下半年卫生计生工作计划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妇幼健康服务
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冀卫办妇幼[2017]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7.03.13
【实施日期】2017.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冀卫办妇幼〔2017〕4号)
各市(含辛集、定州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有关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现将《2017年全省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流动人口健康促进与教育“动车组”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配合实施国家“新市民健康城市行”活动、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和促进行动计划,在流动人口中倡导和践行健康促进理念和策略,实现健康促进与教育广泛覆盖,促进流动人口健康素养水平提升,省卫生计生委在全省开展流动人口健康促进与教育“动车组”活动(以下简称“动车组”活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紧密围绕推进“健康河北”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等重点工作,以实现流动人口健康促进与教育广泛覆盖为目标,精准施策,深入推动引导流动人口学习健康知识、掌握健康技能、树立健康观念,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养,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探索形成政府主导、卫生计生牵头、多部门合作、企业、学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2017〕24号关于发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部分:总则》等96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7〕24号现发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部分:总则》等96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上述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被代替的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1月9日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GBZ/T300.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部分:总则2017-11-092018-05-012GBZ/T300.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部分:锑及其化合物GBZ/T160.1-20042017-11-093GBZ/T300.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部分:钡及其化合物GBZ/T160.2-20042017-11-092018-05-014GBZ/T300.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部分:铍及其化合物GBZ/T160.3-20042017-11-095GBZ/T300.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部分:铋及其化合物GBZ/T160.4-20042017-11-092018-05-016GBZ/T300.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部分:镉及其化合物GBZ/T160.5-20042017-11-097GBZ/T300.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部分:钙及其化合物GBZ/T160.6-20042017-11-092018-05-018GBZ/T300.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部分:铯及其化合物2017-11-099GBZ/T300.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部分:铬及其化合物GBZ/T160.7-20042017-11-092018-05-0110GBZ/T300.1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0部分:钴及其化合物GBZ/T160.8-20042017-11-0911GBZ/T300.1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部分:铜及其化合物GBZ/T160.9-20042017-11-092018-05-0112GBZ/T300.1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部分:铟及其化合物GBZ/T160.83-20072017-11-0913GBZ/T300.1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5部分:铅及其化合物GBZ/T160.10-20042017-11-092018-05-0114GBZ/T300.1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6部分:镁及其化合物GBZ/T160.12-20042017-11-0915GBZ/T300.1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7部分:锰及其化合物GBZ/T160.13-20042017-11-092018-05-0116GBZ/T300.1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8部分:汞及其化合物GBZ/T160.14-20042017-11-0917GBZ/T300.1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9部分:钼及其化合物GBZ/T160.15-20042017-11-092018-05-0118GBZ/T300.2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1部分:钾及其化合物GBZ/T160.17-20042017-11-0919GBZ/T300.2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2部分:钠及其化合物GBZ/T160.18-20042017-11-092018-05-0120GBZ/T300.2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3部分:锶及其化合物GBZ/T160.19-20042017-11-0921GBZ/T300.2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4部分:钽及其化合物GBZ/T160.20-20042017-11-092018-05-0122GBZ/T300.2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5部分:铊及其化合物GBZ/T160.21-20042017-11-0923GBZ/T300.2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6部分:锡及其无机化合物部分代替:GBZ/T160.22-20042017-11-092018-05-0124GBZ/T300.2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7部分:二月桂酸二丁基锡、三甲基氯化锡和三乙基氯化锡部分代替:GBZ/T160.22-20042017-11-092018-05-0125GBZ/T300.2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8部分:钨及其化合物GBZ/T160.23-20042017-11-092018-05-0126GBZ/T300.2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9部分:钒及其化合物2017-11-092018-05-0127GBZ/T300.3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0部分:钇及其化合物GBZ/T160.84-20072017-11-092018-05-0128GBZ/T300.3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1部分:锌及其化合物2017-11-092018-05-0129GBZ/T300.3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2部分:锆及其化合物GBZ/T160.26-20042017-11-092018-05-0130GBZ/T300.3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3部分:金属及其化合物2017-11-092018-05-0131GBZ/T300.34-2017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第34部分: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2017-11-092018-05-0132GBZ/T300.3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5部分:三氟化硼2017-11-092018-05-0133GBZ/T300.3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7部分: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GBZ/T160.28-20042017-11-092018-05-0134GBZ/T300.3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8部分:二硫化碳2017-11-092018-05-0135GBZ/T300.4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3部分:叠氮酸和叠氮化钠GBZ/T160.29-20042017-11-092018-05-0136GBZ/T300.4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5部分:五氧化二磷和五硫化二磷GBZ/T160.30-20042017-11-092018-05-0137GBZ/T300.4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6部分:三氯化磷和三氯硫磷部分代替:GBZ/T160.30-20042017-11-092018-05-0138GBZ/T300.47-2017GBZ/T160.31-20042017-11-092018-05-0139GBZ/T300.4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8部分:臭氧和过氧化氢GBZ/T160.32-20042017-11-092018-05-0140GBZ/T300.51-2017GBZ/T160.33-20042017-11-092018-05-0141GBZ/T300.5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2部分:氯化亚砜GBZ/T160.33-20042017-11-092018-05-0142GBZ/T300.53-2017GBZ/T160.34-20042017-11-092018-05-0143GBZ/T300.5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4部分:碲及其化合物GBZ/T160.35-20042017-11-092018-05-0144GBZ/T300.58-2017GBZ/T160.85-20072017-11-092018-05-0145GBZ/T300.5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9部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2017-11-092018-05-0146GBZ/T300.6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0部分:戊烷、己烷、庚烷、辛烷和壬烷2017-11-092018-05-0147GBZ/T300.6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1部分:丁烯、1,3-丁二烯和二聚环戊二烯GBZ/T160.39-20072017-11-092018-05-0148GBZ/T300.6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2部分:溶剂汽油、液化石油气、抽余油和松节油2017-11-092018-05-0149GBZ/T300.6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4部分:石蜡烟GBZ/T160.40-20042017-11-092018-05-0150GBZ/T300.6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5部分:环己烷和甲基环己烷2017-11-092018-05-0151GBZ/T300.6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6部分: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部分代替:GBZ/T160.42-20072017-11-092018-05-0152GBZ/T300.68-2017部分代替:GBZ/T160.42-2072017-11-092018-05-0153GBZ/T300.6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9部分:联苯和氢化三联苯GBZ/T160.43-20042017-11-092018-05-0154GBZ/T300.7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3部分: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GBZ/T160.45-20072017-11-092018-05-0155GBZ/T300.7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7部分:四氟乙烯和六氟丙烯部分代替:GBZ/T160.46-20042017-11-092018-05-0156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8部分:氯乙烯、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部分代替:GBZ/T160.46-20042017-11-092018-05-0157GBZ/T300.8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0部分:氯丙烯和二氯丙烯部分代替:GBZ/T160.46-20042017-11-092018-05-01GBZ/T300.8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1部分:氯苯、二氯苯和三氯苯部分代替:GBZ/T160.47-20042017-11-092018-05-0159GBZ/T300.8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2部分:苄基氯和对氯甲苯部分代替:GBZ/T160.47-20042017-11-092018-05-0160GBZ/T300.8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3部分:溴苯部分代替:GBZ/T160.47-20042017-11-092018-05-0161GBZ/T300.8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4部分:甲醇、丙醇和辛醇部分代替:GBZ/T160.48-20072017-11-0962GBZ/T300.8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5部分:丁醇、戊醇和丙烯醇部分代替:GBZ/T160.48-20072017-11-092018-05-0163GBZ/T300.8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6部分:乙二醇部分代替:GBZ/T160.48-20072018-05-0164GBZ/T300.8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8部分:氯乙醇和1,3-二氯丙醇部分代替:GBZ/T160.48-20072017-11-092018-05-0165GBZ/T300.9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3部分:五氯酚和五氯酚钠2017-11-092018-05-0166GBZ/T300.9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7部分:二丙二醇甲醚和1-甲氧基-2-丙醇GBZ/T160.82-20072017-11-092018-05-0167GBZ/T300.9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9部分:甲醛、乙醛和丁醛GBZ/T160.54-20072017-11-092018-05-0168GBZ/T300.10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01部分:三氯乙醛部分代替:GBZ/T160.54-20072017-11-092018-05-0169GBZ/T300.103-2017部分代替:GBZ/T160.55-20072017-11-092018-05-0170GBZ/T300.10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04部分:二乙基甲酮、2-己酮和二异丁基甲酮部分代替:GBZ/T160.55-20072017-11-092018-05-0171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0部分:氢醌和间苯二酚GBZ/T160.57-2004部分代替:GBZ/T160.51-20072017-11-092018-05-0172GBZ/T300.11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2部分:甲酸和乙酸部分代替:GBZ/T160.59-20042017-11-092018-05-01GBZ/T300.11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4部分:草酸和对苯二甲酸部分代替:GBZ/T160.59-20042017-11-092018-05-0174GBZ/T300.11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5部分:氯乙酸部分代替:GBZ/T160.59-20042017-11-0975GBZ/T300.11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8部分:乙酸酐、马来酸酐和邻苯二甲酸酐GBZ/T160.60-20042017-11-092018-05-0176GBZ/T300.12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22部分:甲酸甲酯和甲酸乙酯部分代替:GBZ/T160.63-20072017-11-092018-05-0177GBZ/T300.12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26部分:硫酸二甲酯和三甲苯磷酸酯部分代替:GBZ/T160.63-20072017-11-092018-05-0178GBZ/T300.12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27部分:丙烯酸酯类GBZ/T160.64-20042018-05-0179GBZ/T300.12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29部分:氯乙酸甲酯和氯乙酸乙酯GBZ/T160.65-20042017-11-092018-05-0180GBZ/T300.13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0部分: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GBZ/T160.66-20042018-05-0181GBZ/T300.13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2部分:甲苯二异氰酸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和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GBZ/T160.67-20042017-11-092018-05-0182GBZ/T300.13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3部分:乙腈、丙烯腈和甲基丙烯腈部分代替:GBZ/T160.68-20072017-11-092018-05-0183GBZ/T300.13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4部分:丙酮氰醇和苄基氰部分代替:GBZ/T160.68-20072017-11-092018-05-0184GBZ/T300.13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6部分:三甲胺、二乙胺和三乙胺部分代替:GBZ/T160.69-20042017-11-092018-05-0185GBZ/T300.13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7部分:乙胺、乙二胺和环己胺部分代替:GBZ/T160.69-20042017-11-092018-05-0186GBZ/T300.139-2017GBZ/T160.70-20042017-11-092018-05-0187GBZ/T300.14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40部分:肼、甲基肼和偏二甲基肼GBZ/T160.71-20042017-11-092018-05-0188GBZ/T300.142-2017部分代替:GBZ/T160.72-20042017-11-092018-05-0189GBZ/T300.14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43部分:对硝基苯胺部分代替:GBZ/T160.72-20042017-11-092018-05-0190GBZ/T300.14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46部分:硝基苯、硝基甲苯和硝基氯苯GBZ/T160.74-20042017-11-092018-05-0191GBZ/T300.14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49部分:杀螟松、倍硫磷、亚胺硫磷和甲基对硫磷部分代替:GBZ/T160.76-20042017-11-092018-05-0192GBZ/T300.15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50部分:敌敌畏、甲拌磷和对硫磷部分代替:GBZ/T160.76-20042017-11-092018-05-0193GBZ/T300.15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51部分:久效磷、氧乐果和异稻瘟净部分代替:GBZ/T160.76-20042017-11-0994GBZ/T300.15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53部分:磷胺、内吸磷、甲基内吸磷和马拉硫磷部分代替:GBZ/T160.76-20042017-11-092018-05-0195GBZ/T300.15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59部分:硝化甘油、硝基胍、奥克托今和黑索金GBZ/T160.80-20042017-11-09。
计生工作总结及下一步计划

计生工作总结及下一步计划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在此,我们对过去一段时间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步的计划和措施。
首先,我们要总结过去一段时间的计划生育工作成绩。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通过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我国人口结构得到了优化,人口素质得到了提高。
同时,计划生育工作也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供给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计划生育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部分地区和群体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阻力,导致一些非法生育行为的出现。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供给问题也日益突出,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以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因此,我们提出了下一步的计划和措施。
首先,我们将继续深化“两孩”政策,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
同时,我们还将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育行为,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另外,我们还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供给问题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我们将加大对老年人口和劳动力的保障和支持力度,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充足和稳定的人力资源。
总之,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继续坚持科学的人口政策,不断完善和优化计划生育工作,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共同为我国的人口问题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24•【字号】川卫发〔2017〕124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卫发〔2017〕124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局)、科学城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为做好2017年度全省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及成都市市属单位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可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及同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少数民族县(含少数民族待遇县)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少数民族县以外的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级甲等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外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在乡镇、社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时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
申报全省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三年;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一年;3.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卫计专干的年度工作计划

卫计专干的年度工作计划一、背景介绍卫计专干(卫生计生专干)是指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工作的专职干部。
卫计专干在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卫计专干需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方向,以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1. 提升卫生服务水平:加强基层卫生机构建设,提高卫生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2. 优化计划生育服务: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提供全面、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推动人口和劳动力结构调整。
3. 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和健康意识。
4. 推动卫生技术创新:加强卫生技术创新,提高医疗诊断和治疗水平,推动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工作内容和措施1. 加强基层卫生机构建设1.1 完善基层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卫生服务覆盖率。
1.2 支持基层卫生机构的设备和人员配备,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1.3 加强对基层卫生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1.4 加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2. 优化计划生育服务2.1 完善生育政策,逐步放宽计划生育限制,鼓励合理生育。
2.2 加强避孕和节育知识宣传,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2.3 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援助,提供术后复孕服务。
2.4 加强对计划生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3. 加强健康教育宣传3.1 制定健康教育宣传计划,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和宣传活动。
3.2 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材料,包括宣传海报、宣传册等,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正确对待自己的健康问题。
3.3 利用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提高传播效果和覆盖范围。
3.4 鼓励开展健康教育志愿服务活动,加强与社区、学校等的合作。
4. 推动卫生技术创新4.1 加强医学研究和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医学科研项目的开展。
4.2 加强卫生技术培训和交流,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4.3 推动数字化医疗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沈阳市卫生计生委2017年部门决算(含三公经费决算)

沈阳市卫生计生委2017年部门决算(含三公经费决算)目录第一部分沈阳市卫生计生委概况一、主要职责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第二部分沈阳市卫生计生委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第三部分沈阳市卫生计生委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沈阳市卫生计生委概况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划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报告。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负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2•【文号】国卫监督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我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促进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委制定了《“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月22日“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前言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是依法推动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系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有力保障。
加强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领域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的要求,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推进监管重心转向全行业,努力建设统一、专业、高效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管和执法监督体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良好局面,有效保障群众健康权益,是“十三五”时期卫生计生监督肩负的使命。
“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和“十三五”期间深化医改规划要求编制,阐明“十三五”时期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指导卫生计生监督科学发展的行动纲领。
卫生计生协管工作计划范文(5篇)

卫生计生协管工作计划范文为积极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更好地适应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需求,全力推动社区卫生监督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改革发展,进步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一、进一步推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以加强体系建设为重点,强化科学管理,健全运行机制,着力构建高效统一的卫生监督体制。
1、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
进一步理顺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力及卫生执法技术手段。
要结合工作实际,展开有针对性的培训(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职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依照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化建设。
加大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的力度,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监督队伍。
2、展开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推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实施《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依照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稽查行为,建立稽查信息通报机制,组织展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专项稽查,不断进步稽查工作质量。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和检查。
3、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
健全社区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立卫生监督基础数据库,加强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及时正确地统计、处理和上报卫生监督信息。
4、完善投诉举报机制,进步应急反应能力。
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和投诉举报件,努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门、难点题目,切实维护群众健康安全。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健全机制,明确职责,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成员的培训、演练,进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大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监管力度加大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的监管力度,增进区域公共卫生状态不断改善,全面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公共卫生重点领域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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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2017年下半年卫生计生工作计划
卫计委2017年下半年卫生计生工作计划
一是继续巩固医改成果。
基本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区域内就诊比例达到90%;
门诊次均费用、出院次均费用年增幅控制在7%以内;
改革医保支付方式,50%以上的住院患者实行按病种付费;
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2017年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达到4张,每万人口全科医生达2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群众满意率达到90%。
二是打牢基层医疗卫生基础。
继续推进健康脱贫工作,确保完成健康脱贫各项任务目标。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一般居民签约率要达到30%,重点人群签约率要达到60%,新增贫困人口签约完成率要达到100%。
开展群众满意的村卫生室创建活动,今年力争达到1-3所。
进一步实行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分类救治工作。
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督查,提高医疗安全。
三是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水平。
继续加强对全区重点村督查解剖。
开展一次全员人口数据质量提升活动。
对照省年度计划生育考评方案,细化考评内容和考核目标,认真补差补缺。
四是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及时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计生特殊家庭老年护理补贴优待、长效节育奖励等法定奖励政。
对新申报的新家庭计划项目和家庭发展服务中心项目加强业务指导。
积极与民政部门对接,对辖区内医养结合项目点开展督查指导。
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组织网络健全的优势,开展家庭发展宣传服务活动,依托人口基金项目开展关爱计生困难家庭活动。
五是提升流动人口服务能力建设。
继续加大对流动人口清理力度和信息采集工作,严格监控流动人口业务报表管理,及时督查指导基层完成信息管理系统变更和补充,提高数据库质量;
充分发挥全区14个城市生活e站功能,创新拓展城市社区的服务载体,提高家庭发展能力;积极开展各类优质服务,全面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均等化;
继续探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区域协作,拓宽“点对点”合作空间,扩大服务管理范围,努力实现“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协作目标。
六是加强妇幼保健业务水平。
严格按母婴保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服务行为,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
进一步配齐配强区、乡、村三级妇幼保健专业人员。
解决产科、儿科资源及人员配置问题
七是进一步强化卫生监督。
补齐、补全卫生监督员队伍,确保各项卫生监督工作顺利实施。
推进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
认真落实“双随机”监督检查工作。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