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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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制度

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制度

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措施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央、国务院及区市党委、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综合办、文件起草和实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推进政策性文件解读相关工作。

第三条政策性文件制定与政策解读方案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内容。

第四条政策性文件公布前,负责政策解读工作的部门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要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政务公众号和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

第五条政策性文件要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一)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应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政府办公室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文,要求限时补正。

政策性文件审签后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二)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将解读方案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

审签后按照解读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六条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可以采取如下形式:(一)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宣讲政策。

(二)运用同心县人民政府网、同心官微(新浪微博)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三)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对政策性文件进行解读。

(四)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可视、可读、可感的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第七条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应当采取如下传播渠道开展:(一)同心县人民政府网作为政策发布解读的第一平台,应设立政策解读,集中发布解读信息。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柳政办〔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2日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尤为重要。

一、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判断、总体要求和预期目标(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九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切实增强经济活力、防范化解风险、改善社会预期,深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求变,坚定向海图强,加快开放发展,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制造城,打造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和广西副中心城市,奋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柳州实践实现新进展、取得新成效。

(二)预期目标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4%以上,实际工作中向着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年度目标努力。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5%,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6.1%,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进出口总额增长1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2010年修订)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2010年修订)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柳政办[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柳政办〔20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我办对政府机构简称做了修订。

为方便规范使用,现将修订的《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柳州市政府机构简称一、工作部门: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柳州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柳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委)柳州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柳州市监察局(市监察局)柳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柳州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柳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柳州市商务委员会(市商务委)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柳州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柳州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柳州市文化局(市文化局)柳州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柳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计生委)柳州市审计局(市审计局)柳州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柳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广电局)柳州市体育局(市体育局)柳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柳州市新闻出版局(市新闻出版局)柳州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柳州市旅游局(市旅游局)柳州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柳州市规划局(市规划局)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柳州市园林局(市园林局)柳州市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柳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外侨办)柳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柳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办)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柳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扶贫办)监察局与纪律监察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市人民政府机构个数。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柳政办〔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行重大项目用地“三方联动”和“分级分类”服务保障机制,进一步压实用地保障共同责任,提升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服务保障,促进项目依法依规用地(一)加强属地服务。

各县(区)要强化属地责任意识,加大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力度,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加强与项目业主的对接沟通,推行用地申报“一次预告”,及时主动向建设单位一次预告项目用地需办理的前期手续、要件材料、时间节点等,定期协调调度重大项目用地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完善重大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二)加强部门协同。

重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建立用地项目清单并推送项目前期审批部门,指导项目业主科学制定项目推进计划,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及时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各前期审批部门要共同发力,积极指导项目业主加快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林地使用、社保方案等用地报批前置手续,为项目快速完善用地手续创造条件。

(三)加强上下联动。

市、县相关部门要强化上下联动,加强沟通对接和协调调度,共同推动解决项目用地保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属县级层面可以解决的问题,要加快推进解决,县级层面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协调解决。

市级各审批部门要加强业务学习和对县(区)行业部门培训指导,切实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主动服务。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柳州市整改工作细化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柳州市整改工作细化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柳州市整改工作细化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3•【字号】柳政办〔2023〕71号•【施行日期】202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柳州市整改工作细化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柳州市整改工作细化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3日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柳州市整改工作细化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关于转送〈2023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反馈意见〉的函》(国办督函〔2023〕108号)及自治区文件要求,为做好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任务对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反馈涉及柳州市的5项问题,按照整改工作细化分工(详见附件1),并按照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反馈整改要求(详见附件2)狠抓问题整改,确保2024年1月15日前原则上完成所有问题整改。

二、工作步骤(一)立行立改、建章立制。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整改工作细化分工,实行挂图作战,倒排工期,逐项推进落实,按时按质完成整改任务,坚决不允许搞“一阵风”“走过场”。

要坚持以点带面、举一反三,认真总结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一步健全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定期报告、确保成效。

实行周报告制度,各牵头责任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秘书科的工作要求,组织各有关单位定时梳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每周定期报送《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周报表》,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秘书科按程序报审后通过“桂在行”智慧督查系统报送自治区。

政策解读规章制度内容

政策解读规章制度内容

政策解读规章制度引言政策解读是指对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法规、规章、政策等文件进行解读和说明的过程。

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或组织为管理和调整某一事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本文将就政策解读和规章制度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政策解读的重要性政策解读是政府传递政策意图、加强政策执行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方式。

政策往往以法规、政策文件等形式发布,文字内容难以直观、易懂,而政策解读则是将政策条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读,以便广大民众理解和遵守。

政府机关、研究机构、媒体等都可以对政策进行解读,但官方解读具有权威性和准确性,能最准确地传达政策的精神和目的。

因此,政府发布的政策解读文件常常成为公众了解和应用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规章制度的基本概念规章制度是指为管理和调整某一事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规程等形式的文件。

规章制度通常由政府、行政机关、组织等制定,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规章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有强制力: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具有强制性质。

公民和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2.具体明确:规章制度对于事务的管理和调整有具体细致的规定,明确了行为的要求和限制。

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于事务的处理准确性,降低不确定性和误操作的风险。

3.可操作性强:规章制度具有操作性,提供了具体的办法和程序,使人们能够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行动。

这有利于事务的高效管理和有序运行。

政策解读的基本原则政策解读是一项复杂而有责任的任务,需要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准确性原则政策解读要对政策精神和内容进行准确解读,确保解读结果与政策本意保持一致。

这需要解读者对政策文件有深入的理解和充分的准备,慎重而细致地对各个要素进行分析和阐释。

公正中立原则政策解读要客观中立,不带有个人或组织的偏见和倾向。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9•【字号】柳政办[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9〕33号)各县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柳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我市各县、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一)考核对象。

各县人民政府、重点能耗企业(二)考核内容。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县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市经委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柳政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立法工作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柳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6日柳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柳州市立法条例》、《柳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求,现对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提升政府立法工作质效,为我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制造城,奋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柳州实践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项目安排(一)地方性法规审议类立法项目(名称暂定,1件)柳州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由市教育局负责起草,2024年8月上旬前报市政府审查、修改,9月底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二)地方性法规调研类立法项目(名称暂定,3件)1.优化营商环境立法项目该立法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调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促进局、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要求牵头单位会同其他配合部门在调研基础上于2024年10月底前提交调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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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柳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制度》《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管理制度》《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等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8日
柳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柳州各级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提高政府透明度。

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柳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的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在柳州市政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负责文件起草和组织实施的部门、新闻机构、各级法制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部门是政策解读责任主体。

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

柳州市人民政府政策性文件由各级负责起草部门组织解读;政府部门制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组织解读;多部门联合制发的,由牵头部门会同联合部门负责组织解读。

第四条需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包括:政府规章;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

第五条解读方案与政策文件制度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解读方案由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起草。

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解读材料。

起草单位报请政府审议印发政策性文件的,应当将解读方案和政策性文件草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一并报送。

解读方案与政策性文件不同步报送,解读方案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政府办公室予以退文。

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同步发布工作。

以部门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将解读方案和政策性文件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

审签后按照解读方案实施解读工作。

第六条政策性文件解读内容主要包括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意见采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特色亮点等。

第七条解读渠道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新闻网站、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宣传册子等。

各级政府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

第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媒体评论人等可以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发表文章、接受采访、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解读。

解读时可综合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

第九条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第十条本制度适用于柳州市县级(包括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各级组织参照执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管理制度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应根据《条例》、《保密法》,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审核确定,杜绝遗失泄密和侵害其他单位(团体)和个人利益的事件发生。

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由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确定。

准确有效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在制作、形成公文过程中,应确定政府信息源头属性,为公文标注公开选项,公开选项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第二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应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根据《条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文件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之一。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公文,应进行公文说明并自行备案登记。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第四条公文制作单位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六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为推进柳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桂办发〔2016〕39号),结合柳州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公民或法人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重大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柳州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制定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预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1.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2. 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3. 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4. 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5. 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6. 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7. 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8. 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9. 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10. 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11. 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设立固定的部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重大决策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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