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合集下载

教育培训行业的法律法规解读

教育培训行业的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地位、体系、实施等方面的内容,对职业培训机构 的设立和管理具有规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规定了民办教育的地位、权利、义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民办教 育培训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律法规对教育培训行业的影响
规范市场秩序
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的秩序, 保护消费者和从业者的合法权
教育培训机构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 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处理侵权纠纷。
05
教育培训行业税收优惠政 策
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1 2
税收优惠政策定义
指国家为了促进教育培训行业发展,减轻企业负 担,提高市场竞争力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减免措 施。
税收优惠政策种类
包括减免税、免税、退税、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针对本地区教育培训行 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教育培训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规定了国家教育制度、教育基本原则、教育管理体制等,是教育培训 行业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实施、管理、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对义务教育阶段 的培训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效性。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教育培训机构对政策的认知度
和满意度。
06
教育培训行业法律风险与 防范
合同签订与履行风险
合同条款不明确
教育培训合同涉及服务内容、费用、退款等条款 ,如不明确具体,易引发争议。
履行瑕疵
培训机构如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如课程质量不达 标、更换教师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欺诈行为

民办学校的法律风险和防范策略

民办学校的法律风险和防范策略
时代教育管理公司 TEL:0571-87098863
民办学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2.其他相关的法律及规章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2005年1月1日起颁 布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39号文),2004年2月5日发布,1月1日生效。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6]3 号文), 2006 年 1 月 12日,1月1日生效。
TEL:0571-87098863

民办学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案例二:岚华中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2003年12月18日,平潭县私立岚华中学收到县国税局发 出的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要求学校以33%税率,缴纳2002 年度企业所得税472121.12元。岚华中学认为,学校性质上属 于合伙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没有向教育部门、税务部门申请 要求“合理回报”之前还不是纳税义务人。国税局要求学校 缴纳企业所得税缺乏法律依据。平潭县国税局则认为,从岚 华中学的章程中“每个股东按股权进行分红、承担风险”等 可以明确岚华中学是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虽然目前国 家对此类学校的税收优惠细则尚未出台,但无法改变岚华中 学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地位,此外,按国税有关规定, 岚华中学不属于免征范围,应该纳税。
(6)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的义务。
(7)妥善安置学生和清偿学校债务的义务。 (8)其他方面的义务。
时代教育管理公司 TEL:0571-87098863
民办学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三)民办学校外部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部门
行业协会
其他行政部门
举办者
民办学校
时代教育管理公司
TEL:0571-87098863

培训机构乱象背后的监管难题与解决思路

培训机构乱象背后的监管难题与解决思路

培训机构乱象背后的监管难题与解决思路1.引言在当今社会,培训机构已成为许多人提升技能和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培训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加,乱象也随之而来。

各种问题频繁出现,如虚假宣传、低质量课程、不合格教师等,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这些问题的背后是监管难题,如何有效地监管培训机构成为摆在相关部门面前的一个严峻挑战。

2.监管难题的原因2.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培训机构的监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进行。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并未对培训机构的具体管理细则进行明确规定,导致监管工作难以有章可循。

2.2.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目前,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负责,但二者之间的职责划分并不清晰。

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培训机构的办学资格审核、课程设置等教育方面的监管,而市场监管部门则主要负责对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这种模糊的职责划分导致监管工作效率低下。

2.3.监管手段滞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培训机构通过线上平台进行教学已成为一种趋势。

然而,现有的监管手段并未跟上时代的步伐。

对于在线培训机构的监管仍存在困难,如无法有效监控课程质量、难以核查教师资质等。

3.解决思路3.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首先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府应加大立法力度,明确培训机构的管理细则,包括办学资格审核、课程质量评估、教师资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3.2.明确监管部门职责为了提高监管工作效率,需要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

教育行政部门应负责对培训机构的教育方面进行监管,包括办学资格审核、课程设置等;市场监管部门应负责对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包括宣传广告、收费标准等。

同时,两个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3.3.创新监管手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监管手段也需要与时俱进。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龚毅一、现有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力量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条文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发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二、国有企业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关键点总结(1)国有资产份额不得高于三分之一。

(2)只能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且不得分红。

民办教育发展的几个法律问题

民办教育发展的几个法律问题
关键词 : 民办教 育; 法律 问题 ; 民办教育促进法
其二 , “ 不得营利’ ’ 并非—种理想的制度安排 , 由于缺乏个人利益的存在 , 缺乏显示最终业绩的晴雨表— — 利润 , 因而非营 《 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有历 定 , 但由于规定的比较简单、 原则模糊 , 因而操作 缺乏提高效率的竞争机制 , 性不强。 这些问题都为《 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相关法律的适用带来了困难 , 也 利组织常常出 现低效率、 高风险、 管理者中饱私囊等问题。而且, 由于教育是 非营利性的, 因而往往不是那些具有最高文化水平 的人的工资选择, 从而导 影响了民间投资者投资民办教育的积极性。 1 民办教育的 产权界 定问题 致整个社会文化水平普遍提高 的 情况下 , 民办学校教 水平相对较低 , 币 进而 民办学校的资金来源是多样化的, 包括收取 的学费、 自筹资金 、 借贷资 使教育质量不能随社会要求 的提高而提高。 其三。 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可营利性并不矛盾。 认为民 办教育不能以营 金、 企事业单位投资、 个人投资 、 社会捐赠、 校办产业收人 、 政府资助、 科研收 入等 , 这种情况必然导致民办学校产权关系的复杂化。《 办教育促进法》 民 第 利为目的的—个重要原因是认为教育具有公益性。 继 0 规定 : 《 ‘ 育活动 3 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财产、 5 “ 国有资产、 受赠的财产 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办教育促进法》 ”民 也强调“ 民办教育事业属 。 似乎民办教 以及办学积累, 享有法 人 财产权 。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 , 所有财产由民办学校依 于公益性事业” 在这些法律条文和许多公众甚至学者的观念中, l 公 / 就必然要求其‘# 营利性”但=者并非鱼和熊掌、 。 视同水火。 首 法管理和使用 , 任何组织和个 ^ 、 不得侵占。” 民办学校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具 育的‘ 益性” 有法律上独立的人 , 格 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法人制度的—个重要作用 先 , 民办教育能为社会培养人才 , 扩大教育机会, 增加教育选择, 减轻政府教 推动公办教育改革, 所以肯定具有公益性。 其次 , 所谓“ 以营利为 位财产混乱不清的问题。在法人制度中, 应本着 育财政压力, ’ 或“ 的”只是对办学营利处理的—种制度安排。 只要学校 ‘ ‘ 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 的原则, 法人对投资者投入的财产享有独立的 目的’ 不以营利为 目 , 法 人 护 。因此, 赌 《 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教育产权的界定是符合现代法 有收支行为, 对民 就有营利的可能性。 公益性是办学之后形成的社会影响, F 营j性 q 人制度的, 也清楚地界定了 投资者的投 ^ 、 和学校财产的关系。 则是有关办学营利处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 二者既不属于同一范畴的—对矛 也不是j在= 竽 直接的对应关系, 营利性并不是一定妨碍民办学校的公益性 , 然而 , 民办学校对学校财产享有法 人 财产权只能存在于法人存续期间, 盾 , 如果学校终止, 仍存在财产的归属问题。为此,民办教育促进法》 5 条规 非营利性也不是一定增加学校的公益性。 《 第 9 营利的 目 的与培养 ^ 目 的 的可以 并 又能 定: “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一是应退受教育者学费; 二是应 行不悖。如果办学者既能遵守国家的要求提出具有公益性的教育服务 , 那么政府又有什么理 由 发教职工的 工作及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是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 通过有效的管理获得营利 , 偿E 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按照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这里的‘ ” 有 余呢? 民办教育促进法》 与担保法、 税法的关系 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并不明确, 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困 。虽然 目 难 前我国 破产 3 《 法》《 、公司法》 中对企业终 止 后财产处理 问题- 作了明确规定, 但民办学校属于 3 《 . 民办教育促进法》 1 与担保法的关系。《 民办教育促进法) 4 条规定: 第 8 非企业 单 位法人。 不能按照《 法》《 : 醯 、公司法》 , 处理。 所以民办学校终 止 按法 “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甩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目 ’ 前根据金 但 定程序清偿后乘除 财 ! 产的归属问 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 剩余财产应返还出资 融法规和 保法》 基 的相关规定很难发挥金融机构的信贷作用。 因为在中凰人 第 O “ 贷款 发放贷款 , ^ 借款 人资本。 如果不够返还, 则按出资 ^ ^ 投 资本 比 例返还 ; 如果返还出资人的投 民银行 潆 通 则》 l 条规定:除委托贷款以外 , 人 直当对保证 人 的偿还能力、 抵押物和质物的权属和价 入资本后仍有剩余财产 , 则应归国家所有 , 由教育主管部门代表 国家行使财 应 当提供担保。贷款 ^ 产管理权。 值以 及实现抵押权、 职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9 第 条规定 : 担保贷款是 2 民办教育应该允许营利 指保证贷款、 抵押贷款、 质押贷款 , 这三种贷款 的有关担保问题应当按照《 担 的规定执行 。而《 保法》 3 条第 2 圭 日 第 7 款第 3 项规定: 2 “ 学校、 幼儿园、 《 民办教育促进法》 5 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学校成本 、 第 1 “ 预留发展 保法》 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的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和其 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 , 出

培训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培训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民办教育促进法》
该法规定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内部管理、教师权益等方面的内容,为培训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培训机构的场地设施、师资力量、教学内容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地出台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等方式,对培训行业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活动。
地方政府对培训行业的监管措施
1
2
3
未来政策将更加注重引导培训行业加强自律和规范发展,推动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
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
政策将鼓励培训机构与学校教育相互配合,形成协同育人的良好格局,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促进培训与学校教育有效衔接
政府将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评估工作,建立培训机构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培训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培训行业法律法规前景展望
06
建立健全培训行业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方权责,为行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立法保障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执法严格
完善培训行业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司法公正,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司法公正
03
社会共治
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推动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知情权
学员有权获得优质的教学服务,包括良好的教学环境、合格的教师、完善的教学计划等。
受教育权
如培训机构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提供不合格服务,学员有权要求退费或赔偿损失。
退费权
学员在培训期间享有安全保障权,培训机构应提供安全的教学场所和设施,确保学员人身安全。

校外培训的法律后果(3篇)

校外培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校外培训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校外培训行业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违规收费、虚假宣传、师资力量不足等。

这些问题不仅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校外培训的法律后果。

一、违规收费的法律后果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校外培训机构在收费方面,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

如果培训机构违规收费,如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费用等,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责令改正:监管部门将责令培训机构改正违规行为,退还多收费用。

(2)罚款:监管部门可对违规培训机构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程度而定。

(3)吊销营业执照:如果培训机构情节严重,监管部门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校外培训机构在收费方面,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如果培训机构违规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退赔损失:培训机构应退还消费者多收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赔偿金:监管部门可要求培训机构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根据消费者损失程度而定。

(3)行政处罚:监管部门可对违规培训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二、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校外培训机构在宣传方面,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如果培训机构虚假宣传,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责令改正:监管部门将责令培训机构改正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监管部门可对违规培训机构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虚假宣传程度而定。

(3)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如果培训机构情节严重,监管部门可吊销其广告经营许可证。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校外培训机构在宣传方面,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如果培训机构虚假宣传,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责令改正:监管部门将责令培训机构改正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中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中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民办高等教育作为一项公益性 的事业 ,其 自身 的特殊性决定 了对其进行 “ 支持” 和 “ 管理 ” 的
基本 依据 是 已经生 效 的法律 法规 。 因此 ,只有 对现
如 《 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 。有学者 认 为 ,我 国法律 位 阶关 系 的本质 是层 级性 监督 和合
度 中存在 的三大问题 :立法前后 矛盾、既有法条歧 义、法人 分类不合理。
[ 关键词 ] 民办高校
[ 中图分类号 ] G 6 4 8 . 7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5 -5 8 4 3( 2 0 1 4 )0 1 — 0 0 5 5— 0 5
[ 作者简介 】祝里里 ,张春玲 ,嘉兴 南洋学院基础部 ( 浙 江嘉兴 2 0 0 2 4 0 )
米 基金 项 目:浙江省教 育厅 2 0 1 1年规划课 题 “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 问题研 究” ( 项 目编号 :Y 2 0 1 1 2 2 3 8 1 ) 。

55 —
励 集体经 济组 织 、国家企 业事 业组 织 和其他 社会力 量 依照 法律规 定举 办各 种教 育事业 。对 于该 规定 的 理 解 ,笔者认 为有 以下 三点 :一是 国家不排 斥非 国 家力量 办学 ;二是 允许 非 国家力量 办学 并不 等于 允 许 通过 办学 进行 营利性 活动 ;三是 非 国家力 量办 学
的性质及具体 办法需其他教育基本法—— 《 教育 法》 作出规定。《 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在重 申 《 宪 法》规定的国家办学及 鼓励非 国家力量 办学的基 础上 ,在第三款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以 营利为 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高等教育 法》 第二十四条明确进一步规定 ,设立 高等学校 , 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 符合国家利益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不得 以营利为 目的。 由此 我们 可 以 断定 ,国家立法是坚决反对任何以营利为 目的的高 等教育。但是 《 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 《 民办教育 促进法实施条例》 却增加了 “ 合 理回报 ”的规定 。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 扣 除 办学成 本 、预 留发展基 金 以及 按 照 国家 有关 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一、关于调整范围
1.什么是民办学校。

学校是培养人才,传授知识的地方。

从培养人才的层次上,可分为小学、中学、高等学校……(略)
2.经营性民办学校不属于本法的调整对象。

民办学校按办学性质划分,可以分为营利和非营利两类。

原则上说,本法调整的对象为基本公益性的民办学校。

对于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上的界定有三个标准:一是出资人不因出资而对出资建立的公益性组织享有所有权;二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对公益性组织的盈余进行个人分配;三是在公益性组织终止时,对于公益性组织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原出资人不得收回,必须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就产权而言,本法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并未明确与原出资人的关系;就盈余分配而言,本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也就是出资人可以进行有限的分配。

就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处理而言,本法规定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对于捐资办学的,由审批机关继续用于民办教育事业;对于非捐资办学的,可以返还出资人出资。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本法调整的是公益性或基本公益性的民办学校。

对于纯营利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则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列。

附则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条体现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本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有诸多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

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性质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而本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说是基本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产权归属不同。

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组织,在财产归属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调整。

在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清算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投资人可以依法在清偿债务后取得剩余财产;而本法所调整的这类民办学校属于公益性组织,原则上应当遵循公益性组织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其财产权本质是属于社会公共财产。

3.登记机关不同。

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组织,其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本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登记机关应该是民政部门。

登记机关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二者性质上的区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形式上就属于营利性组织,应该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优惠措施不同。

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组织,其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缴纳税款,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等;而本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由于是公益性组织,能够享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和用地优惠以及接受捐赠的优惠等。

本法第46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更多的人才。

5.会计准则不同。

我国的会计准则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之分。

对于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而言,其属于营利性组织,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只有这样才能够确切地记录其经营活动情况。

对于本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而言,应当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由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学校财务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

理解本条规定还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本条规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仅限于营利性的,因为民办培训机构中也有非营利性的,比如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一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公益性为目的,专门培训下岗职工,这类民办培训机构就应当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是本条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仅限于培训机构。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办成营利性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概念首先出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一、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属于民办学校
在“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这一表述中,“经营性”说明了该类培训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特点,这一特点将其与以公益性为特征的民办学校区别开来。

将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学校区加以明确区分,不仅关系到前期的行业准入,还将牵涉到后期的优惠政策适用以及日常运营监管等方面。

二、以企业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无须取得办学许可证或通过其它前置审批
如上节所分析,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属于《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规范的民办学校,因而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无需取得设立民办学校所需的办学许可证。

对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管理办法。

迄今为止,该等特别规范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行政法规尚未出台,亦即,目前尚无法律或行政法规就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登记设置前置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
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该条第二款也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有权设定行政许可。

因此,在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尚无规定的情况下,各级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均无权对从事经营性培训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设定设立登记或前置性行政许可。

须注意的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中,定语仅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公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公民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因此,在不考虑其它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民法通则》中公民概念可能的限制性解释的前提下(《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仅分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两类,而《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相对人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从理论上来说,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对从事经营性培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设定设立登记或前置性行政许可,其中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三、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虽然授权国务院就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但该条至少明确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虽然国务院至今未出台规定,但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市场准入原则,应当允许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办理企业登记。

鉴于法律、行政法规目前对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并未设置前置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以企业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无须取得办学许可证或通过其它前置审批,不论其培训内容如何。

此外,根据《行政许可法》,各级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均无权就从事教育培训或有证书的劳动职业技能培训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设置前置审批。

综上,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属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的民办学校,在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前至少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形式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无须前置审批,而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