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以浙江为例
从浙江法院判例看民间借贷的契约和诉讼

数据和样本来源
1 . 民间借贷研究最大的困难在于数据的可获得性 与真实性 由于没有官方统计资料 ,现有关于 民间借贷的 研究主要 依靠小规模 的抽样调查 ;由于研究者的精 力和研 究经费有 限 ,其样本量不会太大 ,因此难以 形成有代表性的研 究结论 。数据 的真实性则是这一
活消费 ,但随 着经济发展 ,各地 民间借贷逐渐转变
为 陌生 人之 间 的借 贷 关 系 和 经营 性 的 融 资 渠道 。为 了反 映 这 种变 化 ,需 要 对 新 的 历史 时 期 中民 间借 贷
本文 研究所 用数 据来 自 “ 北大法 宝”数据库 , 从 中获得2 0 1 0 年浙江省法院一审判决民间借贷全部 案例 ,通过数据挖掘方法 ,结合人工整理 ,获得定 量的数据信息 。由于部分案件涉及非法集资转 为刑
契约和诉讼特征 1 . 借款利率 在 研 究样本 中 ,只有 3 6 0 6 个 样本 约 定了借 贷
利 率 ,占样 本 总 量 的3 4 %,其 余 样 本 没 有 约 定 利 率 (以下 分 析 中 ,统 计 的 是 明 确约 定 利率 的样 本 )。
决记录 中所反映的利息应该低于实 际情况 ,所以民 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已经超出国家的相关规定。 除了利率之外 ,部分契约 中借贷双方同时约定
的特征进行定量分析 。然而 ,现有关于非正规金融
的文献几乎都未能涉及 民间借贷 契约的具体条款 ,
如 金 额 、利 率 、期 限等信 息 ,并且 民间借 贷属 于 地 下经 济活 动 ,通常 很难 获得 其契 约条款信 息 。 所 以 ,笔者通过法院判决书入手了解借贷契约的约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法理学范文.doc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法理学-张晓东摘要:2012年吴英案的审结一度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也折射出中国金融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巨大问题。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此为契机拉开了中国金融业体制改革序幕。
本文正是在此大背景下,去探究中国民间借贷的出路。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监管;法律规制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又称非正规金融、地下金融,关于其内涵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主流的学说概括起来有:199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这似乎从表现形式的角度界定了民间借贷的含义,但仍未从正面回应什么是民间借贷。
国内多数学者从倾向于从法律特征和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界定民间借贷的内涵,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刘晓东(2005)认为,民间借贷是指没有纳入我国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而游离在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金融形式和活动。
戴建志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姜旭朝对民间融资的定义是民间融资泛指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也不带有公有制色彩的融资活动。
二、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层面的缺陷当前民间借贷的乱象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密切关联,正是缺乏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导致民间借贷活动难以得到规范,问题层出不穷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范分散,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从目前规制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来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庞杂,条文分散,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全面规制民间借贷活动,大多都从一个方面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且位阶较高的规范较少,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其直接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条文寥寥无几,而且笼统模糊,无法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剩下的行政法规、规章也没有全面地规定哪些借贷活动是非法借贷、特殊借贷主体的准入门槛、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借贷利率、借贷资金来源等一系列与民间借贷紧密相关的问题。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维护经济秩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典型案例。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案例。
案例一:关于借贷纠纷中的利息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借期一年。
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甲将借款金额提前还清,要求减免未结清的利息。
乙拒绝了甲要求,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未与乙协商一致,擅自提前还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约定,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例二: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后来甲将债务转让给了丙,并与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在借贷期限届满后,丙向乙催收债务。
乙以未与丙达成债务转让协议为由,拒绝了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将债务转让给丙,乙应当向丙支付债务。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法院判决乙支付债务给丙。
案例三:关于合同约定的适用问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
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甲未按时偿还借款,并要求延长还款期限。
乙不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未按时偿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并责令甲按时偿还借款。
以上就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的描述。
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民间借贷中常见的问题和法律适用。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加强沟通协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民间借贷案件法律规制(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我国经济活动中的一种重要形式,长期以来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扩大,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如借贷关系不规范、借贷合同纠纷增多等。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了相应的规制。
本文将从民间借贷案件的现状、法律规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间借贷案件现状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已成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类型之一。
以下是民间借贷案件的一些现状:1. 案件数量增多: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扩大,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成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类型。
2. 地域分布不均:民间借贷案件在地域分布上存在较大差异,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较多,而欠发达地区案件数量相对较少。
3. 主体多元化: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等。
4. 利率较高: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较高,甚至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
三、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了以下规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借贷合同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规则、利率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对涉及民间借贷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担保合同、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进行了规定,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尽管我国对民间借贷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规制,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适用存在争议: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如利率标准、合同效力等。
2.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方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执法力度不足,导致部分借贷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规制。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了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些案例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以下是对部分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案例:闲散资金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村的邻居,由于一方突然有急需用钱的情况,向对方借款。
借贷双方并未签署借贷合同,仅通过口头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方式。
后来,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引发了纠纷。
法院认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并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二案例:按揭买房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这个案例中,一方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由于个人经济情况的变化,无法按时还贷。
银行将房产转让给了第三方,买房人则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认定买房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法定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并判决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第三案例:民间借贷放高利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放贷人以高额的利息向借款人放贷,并将逾期利息做为罚息加以追讨。
借款人在一次还款迟延后,被放贷人起诉。
法院认定了放贷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金融管理法规,并判决减免违约金并要求放贷人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第四案例:小额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事关系,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后,一方利用自己的债权要求对方辞职,并向其讨还借款。
法院认定了借贷合同的有效性,并判决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款。
这些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展示了法院对于不同情形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合同的签署对于维护双方的权益非常重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事项。
同时,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有效性、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此外,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的目的也是为了引导广大民众更加规范和合法地进行借贷活动,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在借贷过程中,双方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风险意识,并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借贷,减少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
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发布如何避免六大借贷风险

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发布如何避免六大借贷风险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发布如何避免六大借贷风险昨天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对近5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特点及发生原因进行了剖析。
其中不同类型的民间借贷所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尤其值得注意。
民间借贷案今年大幅回升达到5年来最高点《报告》指出,近5年的民间借贷案件几乎占据了浙江商事案件的半壁江山,呈上升趋势。
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期间,案件量急剧上升,增幅达60.56%。
从案件标的额的增长幅度看,增速最快的是2008年,较2007年迅猛增长了216%,其次是2009年,较2008年增长了72.3%。
而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又达到了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6.98%和129.61%。
尤其是温州、舟山以及湖州地区上升最为明显。
全省除金华地区有所下降外,其余地区民间借贷案件都比去年同期有所上升。
浙江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说,“今年上半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已再次大幅回升并达到2007年以来的最高点,预计全年收案量仍将持续上升。
”许多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还有人以房屋买卖合同掩盖高利贷《报告》分析了近五年来浙江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
比如,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就是目前民间借贷中最明显的特征。
章庭长解释说,现在许多企业已将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如用于创业经商,扩大生产经营,投资矿山、水电等项目开发或作为企业流动资金、过桥资金等。
一些地方的企业和个人还专门从事“以钱炒钱、赚取利差”的资金生意,借贷资金呈现出典型的资本化、商业化特征。
还有高息现象的普遍存在。
在浙江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月利率2分、3分以上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有的甚至达到5分以上,年利率回报超过60%。
《报告》中称,为了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制,许多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订立阴阳合同等做法,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困难。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虽然是《客房使用权出让和委托经营合同》等其他合同,但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其法律属性与《合同法》上规定的借款合同最为接近,故可以参照适用现行立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应规定。
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亦应确认其效力。
【基本案情】2008年3月29日,劳某与碧雪湖公司签订《客房使用权出让和委托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劳某向碧雪湖公司购买五套双标客房二十年使用权,预先支付50万元(每套10万元)。
到期后,碧雪湖公司归还劳某本金50万元;2、劳某将上述购买的使用权客房五套委托碧雪湖公司经营,期限二十年,从2008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3月28日止;3、碧雪湖公司支付劳某按每套每年2万元的投资回报。
同时,碧雪湖公司给予劳某每套每年20天的免费入住权,若劳某未住,按山庄年平均房价拆成金额每年结算;……9、碧雪湖公司逾期支付投资回报,按100元/天支付违约金。
超时二个月后劳某有权取消合同,并要求归还本金50万元等。
合同签订后,劳某按约支付50万元款项,碧雪湖公司也支付了第一年度的投资回报10万元,但第二年度的投资回报经劳某多次催付,碧雪湖公司未履行。
劳某向法院提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归还本金并支付投资回报及违约金等。
【裁判理由及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从本案的《客房使用权出让和委托经营合同》内容看,虽形式上劳某支付100000元购买碧雪湖公司每套双标客房二十年的使用权,并将客房使用权委托碧雪湖公司经营二十年,由碧雪湖公司每年支付“投资回报”20000元,但碧雪湖公司需二十年期满后返还劳某“本金”100000元,故该权利义务的约定实际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应按法律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可以作为参照。
劳某主张已向碧雪湖公司支付了500000元,并提供了碧雪湖公司于2008年3月29日出具的收据五份,故劳某已经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论民间借贷的司法规范一以江浙沪三地高院意见为中心的实证考察

民间借 贷纠纷 一直 是司法 实务 中广 为接触 , 而又 充满争 议 的案件 类型 。对此 , 高人 民法 院 19 最 91
年发布的涉及 民间借贷的 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 以下简称 ( 《 最高院意见 )显然 无法完全应对近 2 年来宏观经济形势下民间借贷纠纷 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而另一方面 ,民间借 0
陆 青
( 浙江 大学 ,杭 州 3 0 0 5) 1 0
摘 要 :由于立 法的空缺 和滞后 ,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审理 中存在着 大量疑难 问题有待澄清和解决 。
在 民 间借 贷相 对 活 跃 的 江 浙 沪地 区, 三地 高院 陆 续 出台 的关 于 民 间借 贷 纠 纷案 件 审理 的指 导 意 见 , 为 司法 规 范 民 间借 贷 行 为提 供 了 不错 的蓝 本 ,但 也 带 来 了一 些 法 律 适 用 上 值 得 探 讨 商榷 的 问题 。期 待 立 法 或 司
将主要针对上述三份意见进行 比较研究 , 在肯定相关审判经验和司法创新的同时, 对其中涉及的民间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 收稿 日期 :2 1 一 7 0 0 1O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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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贷 纠纷 案件 的核心 问题 的处 理方 案进 行评析 , 民间借 贷 司法 规制 存在 的 问题 和 发展方 向提 出 自己 对
实 际上 ,在有 关 民间借贷 的基 本概 念上 各地 的理 解基 本一 致 ,即:() 方 当事人 为 自然人 ;() 1一 2
金 融机 构 不是借 贷关 系当事人;( ) 3 借贷 标 的为货 币或 有价证 券 。这种理 解 也基 本符合 最 高 院意见
第 1 、2条 的处理 意见 。唯一 值得 一提 的是 ,与 最 高 院意见 第 2条不 同 , 浙江 高院意 见》将 有价 证 券 借贷 限缩 于 无记 名 的有价 证 券借 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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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以浙江为例马诗铭摘要:在当前经济高速发展下,私营中小企业起着日渐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几年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影响,银行紧缩银根,信贷减缓,使得急需资金周转的中小企业处境更为艰难。
在这里,一直在地下存活的民间借贷便顺势发展壮大,一方面成功的成为民间闲置资金疏散的另一途径,另一方面解决了中小企业对于周转资金的需求。
但是,对于缺少监管的民间借贷,任其发展,不但会冲击本不稳定的国内金融秩序,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巨大危害。
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加强专门立法,进行金融创新并加强综合监管,深化资源配置,从而有效的规制民间借贷,使我国经济稳定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改革;监管;中小企业“放贷人的江湖游自己的规则和道义,也有更残酷直接的弱肉强食。
有时候,老A也不知道自己是羊还是狼。
”这是一段《商界道德》中话,很好,也非常恰当的描述了现在存在的盛行的民间借贷的残酷与疯狂。
一、浙江民间借贷的现状随着现在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的个人收入也在与日俱增;但是基于对财富的不断追求和积蓄的闲置资金,人们开始去寻找好的高效率投资机会,借贷,趁机便开始盛行起来。
根据人民银行温州支行11年7月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温州地区民间借贷规模高达1100亿元1;借贷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2%;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
由此可见,对于较为发达的浙江来说,温州并不是特例,借贷正在浙江火爆发展。
同时,进一步细致的看,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集中在农村和城镇中小企业,根据网上的一份调查,城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都在80%以上,由此可见一斑。
再就全国来说,06年9月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称,近年民间借贷总量基本维持在GDP的6%至7%水平,相当于年末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的4%至5%。
更不用说尚未纳入调查的巨大的地下资金链。
“因贫富差别,从比例上说,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银行资金充足,民间借贷所占比例相对量弱些,反之则强。
从量上来说,经济发达,市场活跃的地方,民间借贷发生额就大,反之则弱。
”2民间借贷,是指不通过已经存在的金融机构,而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1张佳玮:“温州民间借贷规模约1100亿元”《温州日报》2011年7月22日。
2张欣邻淮钮明民间借贷:现状与抉择《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年08期集团之间进行的一种借贷活动。
1作为长久存在的融资方式,民间借贷一直活跃着,只是很多时候,他们潜藏在地下,而非大众面前。
民间借贷原本只是存在于村里邻间的一种互助行为,很多时候是基于信任建立,对于借款人的知根知底,同时,利息也并不是主要的追求,更多的是一种人情,一种帮助。
举例来说,在温州,“会”就是一种典型的民间借贷。
众所周知,温州的发展是从小商品的生产流通起步的,但是当人民争相步入这行时,启动资本的短缺是横在他们面前的最大困难,于是,“会”的产生也就理所当然了。
“会”是最为基本的形式,“标会”是会的一种发展形式。
这里,我们不深入会的讨论,但是,通过了解我们能够看出,会的存在对于温州的发展起着无比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民间借贷推动了温州这个在70年代末人多地少教育水平低下的城市的起步与发展,使得其有能力发展民间产业,拉动经济增长,直至形成我国一个耀眼的城市。
事实上,并不是仅仅温州存在过“会”,在全国都有着类似的形式。
但是,很多时候,民间借贷并没有如现在一般的热闹,仅仅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圈子内,更多的也是一种是一种基于地缘和血缘的小额短期信贷。
二、民间借贷盛行原因为什么今天大范围的民间借贷会在浙江一带盛行,甚至可以说规模达到了难以想象的地步?据模糊统计民间借贷规模超过了千亿元。
经过研究发现,总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宏观金融调控从2010年起,为了遏制不断上涨的CPI及通货膨胀,央行开始不断的紧缩银根,货币政策进入加息模式,11年进入第五次加息,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各档次的存贷款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都相应的提高,甚至准备金保持着“一月一提”的节奏。
2011年央行进一步出台新规,将商业银行的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保函保证金存款以及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等三类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
2这个政策的后果就相当于两次至三次上调银行业存款准备金。
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金融机构为了增强盈利性和利益稳定,会加强信贷紧缩,增加对与信贷企业的审查强度,从而进一步的减少坏账率。
那么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本已困难重重的借贷之路便显得更为艰辛。
同时,全球金融低迷,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倍速加快,资金供应极易断裂,而国家信贷政策从高速扩张到现在的迅速紧缩,同时政府有没有给与有效的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的经营也就更加的举步维艰。
于是,民间借贷便成为了一种很好的融资解决途径,需求的不断攀升下,供给会少吗?(二)投资渠道狭窄1黄向红《完善法律制度,规范民间借贷软环境》载于《改革与理论》,2002年2郑荷芳《由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引发的地方金融创新思考》《浙江金融》2012年10期正如上文所说,这几年我国GDP的连年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闲置资金也不断累积。
于是,人们会开始去寻找新的投资途径,从而增加收入。
但是事实上,现如今国内投资渠道并不宽广,许多投资方向因为种种原因被限制甚至禁止,或者说投资要求非常高,而一般的投资渠道却人头济济,介入后的获利能力不强。
但近些年股市低迷和楼市相继调控,大量的民间资本需要得到释放,而存款利率远低于CPI的上涨幅度使得民间资金涌向更好的渠道,资本的强烈逐利欲望和市场供应的有力推动是民间借贷发展的原始动力。
1(三)金融体系不健全在我国,目前99%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他们对GDP的贡献超过60%2,但是,由于自身规模和产业特点,加上连年不断上涨的原材料和工人工资,中小企业对于短期流动资金有着较大的需求,可与之恰恰不对称的是银行并不偏爱他们,反之对于大型国企央企的强烈青睐,他们才是贷款的重点。
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成本低廉,且存在较为完善的隐性担保机制,能够满足企业资金的季节性需求,满足高风险和受限制行业的资金需求,这是民间借贷繁荣的根本原因和外在保障。
3三、民间借贷的优缺点任何事物的盛行必然有其原因,同样,民间借贷的流行背后,与其众多积极意义是分不开的。
(一)积极意义1、民间资本储量丰富,是很好的资金来源目前来说,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全国中小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在整个国内生产总值中占着不小的比例,“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个私经济”的产值占全市工业产值的60%以上,而信贷资金的总额仅占25%左右。
(人总行(金融研究报告))。
但是正如上文所说,相应金融机构的对应缺乏,使得在日渐困难的整体经济环境下,中小企业愈发煎熬,即使国家有所努力,但是对于这个巨大的缺口,依旧是杯水新车。
而巨额的闲置民间资本正好自然的弥补正规金融机构,政府和其他部门现如今不能起到的作用,解决这个融资缺口。
2、一定程度上可以调整经济结构有重要意义民间借贷的对象中,债务人往往是一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当然其目的也在经营。
而仔细研究最近几年的国内经济趋势可以发现,事实上我国的经济增1杜万华、韩延斌、张颖新、王林清《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人民司法》2012年9期34-43页2陆培法“民间借贷为何火热异常”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年7月22日第十版3李世新、张耀谋、李力、郑才林“我国当前民间借贷成因、问题与对策”《区域金融研究》2009年第五期速正在逐渐减缓,更是产生了非常神奇的现象,即经济发展与失业率呈反比!这个中原因我们暂且不论,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国内一直坚持的通过国企国营来拉动内需,提高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的方式正在逐步的失去效用,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非公经济成分确实非常有效的补充,对于经济拉动和扩大就业的作用也更是显而易见,非常符合现阶段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方向。
国有金融部门不重视他们,那个对于作为主要客户群的民间借贷,其意义也就了然。
3、对展示市场化利率具有示范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线,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可见,目前我国正在逐步的放开金融管制,希望通过市场化来进一步改善经济体制。
目前,温州是我国唯一一个设立民间利率监测点的试验区,民间利率在10.92%至14.37%的区间波动,明显高于央行6个月以内的4.86%贷款利率。
1一般来说,民间借贷利率可以比较真实的反映一定时间空间的利率水平,对于国家的利率政策调整和推动利率市场化具有积极的作用。
4、增加了民间的投资渠道我们知道,一般来说现在我国的民间投资渠道还是比较狭窄,地产股票等为主要途径,而金融危机等经济大环境的低迷影响,股票下跌,再加上国家对于房地产的调控加强,使得这些原本稀缺的投资途径更加稀少,在这种情况下,合法规制的民间借贷产生必然会成为一种新的受欢迎的投资渠道,可以更好的利用社会的闲置资源,提高社会整体进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消极意义1、扰乱市场秩序民间资本本身存在自发和无序的特点,是利益驱动下的自由资金流转,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将大量闲散资金投向国家限制的行业,违背国家的整体产业规划,不利于宏观调控,甚至会引发市场秩序的紊乱。
2、威胁金融安全我们知道,民间借贷现如今已经达到了亿万水准,如此巨大的资金链竟然是处在监管之外,大量的资金流转处于无序状态,国家对本国的金融估算极易失真,这对与国家制定金融规则带来了非常大的麻烦;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处于规则外流转,逃避了国家税收,造成的税收流失也是难以想象的。
Tsai通过研究中国的非正规金融,认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会影响金融市场的资金来源,如果非正规金融无限制发展而且政府不加任何限制,必然会分流原本流向正规金融是长的大量资金,甚至会引发银行体系的挤兑风险和流行性危机。
21金涛《温州民间利率上扬》《浙江日报》2010年7月27日2Tsai, k. s: back-alley banking : private entrepreneurs in china. Cp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23、影响社会稳定现在,民间借贷基本上以农村为主要的流转地,而作为借款人的他们一般法律意识欠缺,手续简单,也就经常产生借贷纠纷,甚至产生集资欺诈的大规模问题。
再者,高利贷的存在危害性进一步加大,易产生类似黑社会的全体,严重损害社会治安,产生暴力行为,是的民间借贷的刑民交叉严重。
根据上文我们可以发现,现代民间借贷呈现出诸多特征,职业经营明显,资金流向集中;利率偏高,借贷方法隐蔽,借贷手续快捷,期限较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