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以案说法——政府采购财政部指导性案例分析2019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及启示

第四局部 供给商违法违规质疑投诉案
案例十五 案例十六 案例十七 案例十八 案例十九
可惜!痛惜! 心软的代价 罚还是不罚 真假合同 “告〞出一个中标来
案例十五:家具
可惜!痛惜! 对一起家具采购案的思考
案情 分析 一、关于对行政处分的考虑。 二、关于对行政处分的把握。 启示
依法采购。 公平竞争。 老实信用。 依法妥善处理。
案例十六:助听器
没带样品,投标人苦苦恳求评委给予投标时机;最终落标,却状告评 委让本无投标资格的供给商投标-助听器
心软的代价 案情 分析 该案例存在两个争议点,一是供给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带样品是否可
以参加投标?二是该投标供给商是否符合提出质疑、投诉的条件? 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二、该投标供给商权益未受到损害,是否符合提出质疑投诉的条件? 启示 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标准操作。包括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
及各方当事人,招标文件制定、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现场组织、结果 公示、合同签订、履约监管、档案保管、质疑及投诉受理、审查、调查、 处理、送达等。
案例十七
供给商提供的虚假材料并不影响评标结果
罚还是不罚?
案情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供给商提供的虚假材料不影评标结果 时,是否应当处理?如何处理? 关键要看问题的性质。即主要看供给商行为的性质是否违法, 而不是数量多少、对评标结果有无影响、影响有多大。
一、供给商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采购人提出的要求依据缺乏。 三、潜在供给商是否可以提起质疑和投诉要根据情况。 四、采购文件涵盖的内容比招标文件宽泛。 启示:必须依法采购 处理问题必须依法有据〔法律依据、相关证据〕,做到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结论合法。 采购人提出的要求,必须合法、合理。 遇到疑难问题多论证,寻找法律依据。 加强协调与沟通,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妥善处理。
财政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财政法律是调整国家财政关系,规范财政活动,保障国家财政职能实现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财政法律在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财政法律典型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财政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某市财政局违规拨付专项资金案(一)案情简介2017年,某市财政局在实施一项扶贫项目过程中,违规拨付专项资金,导致项目资金被挪用。
经审计发现,该财政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本案中,某市财政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实施扶贫项目过程中,违反了《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按规定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导致资金被挪用;(2)未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导致资金使用不规范;(3)滥用职权,对专项资金进行违规操作。
2. 案件处理结果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某市财政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同时,对涉及违规拨付专项资金的扶贫项目进行整改,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三)启示本案反映出财政法律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要性。
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法律宣传,提高财政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专项资金合规使用。
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滥用。
三、案例二:某县财政局虚列支出案(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县财政局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虚列支出,虚报财政收入,导致财政收支严重不平衡。
经审计发现,该财政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虚报、隐瞒财政收入等违法行为。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本案中,某县财政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违反了《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虚列支出,导致财政支出虚增;(2)虚报财政收入,导致财政收入虚增;(3)隐瞒财政收入,导致财政收入不真实。
分析政府采购年度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与经验:实践启示与借鉴

分析政府采购年度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与经验:实践启示与借鉴标题:分析政府采购年度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与经验:实践启示与借鉴引言: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支出的重要方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水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2023年这样一个关键时刻,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过去年度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与经验,为未来采购工作提供实践启示与借鉴。
本文将通过案例研究的方式,结合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探讨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一、案例研究1. 公平竞争原则的贯彻落实典型案例:某地政府采购项目中,通过开展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以及强化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保证了竞争的公平性和供应商的选择自由。
实践启示:加强采购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得到贯彻落实。
2. 透明度和信息公开的提升典型案例:某地政府建立了完善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将采购项目信息全面公开,便利供应商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与参与。
实践启示: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为社会各方提供了解机会,形成监督机制与群众监督合力。
3. 强化质量管理和履约意识典型案例: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后,建立了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与履约体系,通过严格把控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提高了采购项目的运行效率和质量。
实践启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履约能力评估,建立健全的业绩考核机制,提高采购项目的执行能力和质量水平。
二、经验总结1. 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合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是保证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的基础。
只有在严格的制度约束下,政府采购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
2.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具备一支专业、高素质的队伍来推进。
需要培养和引进一批熟悉政府采购法规、了解市场动态、掌握谈判技巧的专业人才,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高质量完成。
3. 注重社会参与和监督政府采购涉及到公共利益,必须注重社会各方的参与和监督。
财政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2019年10月进行了一次政府采购活动,采购内容为办公用品。
此次采购活动由市财政局下属的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在采购过程中,市财政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采购方式选择不当:市财政局在采购过程中,未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依法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者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而市财政局在此次采购中,未进行公开招标,而是直接选择了邀请招标的方式,且未邀请足够数量的供应商参与。
2. 采购程序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依法制定采购方案。
采购方案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方式、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时间安排等内容。
然而,市财政局在此次采购过程中,未制定详细的采购方案,也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购。
3. 采购文件不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时间安排、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内容。
市财政局在此次采购中,未按照规定制定采购文件,导致采购程序不透明,存在不公平竞争的风险。
4. 中标结果不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然而,市财政局在此次采购中,未将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二、调查处理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市财政局受到了以下调查处理:1. 行政调查:市财政局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检查部门的调查。
2. 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被处以罚款人民币XX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度政府采购专项督查典型案例的通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度政府采购专项督查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苏财购〔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度政府采购专项督查典型案例的通报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当事人:为推动政府采购高质量稳步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市纪委四次全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构建亲清政商关系,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市财政局成立检查组,市和县区派驻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嵌入,共同开展了2019年度政府采购专项督查工作,现将相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整体情况本次专项督查工作选取我市各县区预算单位2018年实施的10个政府采购项目为检查对象,合计预算金额3822.62万元,检查组通过采购档案书面审查、预算单位现场调查、所属财政部门处理三步走的方式,对项目采购流程进行了全过程检查,涵盖预算单位采购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采购需求调研和编制,代理机构执业规范,专家评审纪律,供应商投标等各个环节。
通过督查发现,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总体情况良好,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基本能够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与此同时,在采购个别环节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情况,应引起重视,亟需解决。
根据检查结果,目前各市、区财政部门对10家预算单位完成了约谈和行政指导,对2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了约谈,对1家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
我局选取部分项目以典型案例形式(附件)供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借鉴参考。
二、专项督查发现的问题(一)预算单位采购内控制度有待完善。
从预算单位执行采购内控制度的情况来看,一是采购内控制度的操作流程与单位实际业务流程关联度不够紧密,不能够完全体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原则,在内部制约、相互牵制、有效监督方面难以起到积极作用;二是少数预算单位领导对政府采购内控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督促力度不强,没有严格落实环节控制、制度控制、岗位控制、风险控制,实际操作与规定动作之间留有空白;三是采购关键环节未保留书面留痕,尤其在确定采购明细计划、采购需求时,缺少必要的集体决策、法律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书面记录,在选择代理机构环节,预算单位多数通过内部口头汇报、领导指定等方式确定,难以突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标准和做法;四是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少数预算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思想上存在等靠要思想,把“委托代理协议”看作主体责任的转让,全权委托代理机构操办,对确定采购需求和标准没有控制手段,相反,也有预算单位仅依据一家供应商的方案编制采购需求,容易导致采购文件出现歧视或排他性条款,在源头上难以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财政部首批10个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实践指导作用

文 ,陈 鹏 贵 州省综合 评标专家库 中心
一 、 发 布 政 府 采 购 指 导 性 案 例 定 事实清 楚 ,适 用法 律正确 的 ;三是 二 、 指 导 性 案 例 的 统 一 规 范 性
的主要 目的和要 求
裁 判说 明充分 ,法律 效果和 社会效 果 和有效实用性
2017年 1 1月 28日,财政 部 国 良好 的 ;四是法 律法 规规定 不清 晰 、
财政部 依法处 理 以 《中华 人 民共
库司 有关 负责 人就 发布 政府 采购 指导 不明确 ,实践 中反 映较 多的。
和 国政府 采购 法 》 (以下简 称 《政府
性 案例答 记者 问 ,发布 了首 批政 府采
财政部 国库 司充 分对政 府采 购指 采 购法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政府
购 10个 指 导 性 案 例 。政 府 采 购 指 导 导性 案例 做 了大量 、严密 、细致 的准 采购 法实 施条 例 》 (以下简 称 《政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性案 例的 目的 ,一 是弥 补现 行政府 采 备工 作 ,做 到 四个精 准 。第 一 ,召 集 采购 法实 施条 例 》 )、 《政 府 采购质
切 实 维护 政 府 采 购 市场 秩 序 。
理 由等 内容 ,确 保了 案例的 可读 性和 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采购文件
为 了 指 导 性 案 例 具 有 普 遍 指 导 意 规 范性 。第 四,精心 组织 审改 。在对 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 义 ,财 政部 国库 司确定 了案 例选 取的 指导 性 案例进 行了 多轮修 改后 ,组织 收入 、从业人员 、利 润、纳税 额等规模 四项 原则 ,一是 财政f lBf3已经作 出处 了 编 审 组 成 员 进 行 集 中 审 查 ,有 效 保 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等 。
采购事件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9年6月开展了某市某区某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为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该工程项目总投资约500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关资质和业绩,且投标报价应低于招标控制价。
在招标过程中,某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规操作行为,遂向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
二、案件经过1. 投诉内容某建筑公司投诉称,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操作行为:(1)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导致部分不具备业绩要求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收受贿赂行为,对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报价进行压低。
(3)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存在暗箱操作现象。
2. 调查过程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到投诉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查阅招标文件、评标记录、招投标档案等资料,并询问相关人员,发现以下问题:(1)招标文件中确实未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导致部分不具备业绩要求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某评标专家确实存在收受贿赂行为,对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报价进行压低。
(3)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存在暗箱操作现象。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2)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处理结果1. 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行为认定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查组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操作行为:(1)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采购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A公司决定进行一次大型设备采购。
此次采购涉及金额较大,对公司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
为了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A公司决定聘请B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描述A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制定了详细的采购方案。
方案中明确了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流程、评标标准等内容。
A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多家供应商参与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A公司发现某供应商C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
经调查,C公司为了提高中标率,在投标文件中虚报了其产品的性能参数。
A公司认为C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取消C公司的投标资格。
然而,C公司不服A公司的决定,向某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2. 法律法规依据(1)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虚假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等手段投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三)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
”3. 案件审理结果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A公司和C公司的陈述、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1)A公司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合法有效的采购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了采购活动。
(2)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虚报产品性能参数,属于虚假投标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3)A公司取消C公司投标资格的决定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C公司的仲裁请求,维持A公司取消C公司投标资格的决定。
4. 案例启示(1)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采购制度,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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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性的,不应拒收。
指导性案例11号——基本案情
▪ 采购人H医院委托代理机构G公司就“H医 院超声影像管理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 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2017年11月6日,代理机构G公司发布招标 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
▪ 12月7日,代理机构G公司发布中标公告, S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均缺乏事实依据。 ▪ 鉴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
服务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指导性案例12号——基本案情
▪ 采购人Z歌剧院委托代理机构M公司就“Z 歌剧院舞美灯光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 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2017年8月14日,代理机构M公司发布招标 公告。
▪ 9月8日,代理机构M公司发布更正公告,修 改招标文件,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
▪ 9月26日,代理机构M公司发布中标公告, 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指导性案例11号——法律适用
▪ 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 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 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 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 标文件。
▪ 另查明事项的认定: ▪ 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提供合作并服
务于W部直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 养的用户反馈意见”设置为评审因素,考 虑到W部直属院团的舞台设备与其他院团 的舞台设备没有实质区别,上述评审因素 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 遇或者歧视待遇。
指导性案例12号——处理结果
▪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 加条件的;
▪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 无效情形。
指导性案例11号——注意事项
▪ 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应由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完成。
指导性案例12号
▪ Z歌剧院舞美灯光设备采购项目举报案
指导性案例12号——案例要点
▪ 关键词 ▪ 特定业绩/评审因素/差别歧视待遇 ▪ 案例要点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为特定主体
指导性案例11号——基本案情
▪ 12月11日,供应商J公司提出质疑,认为中 标公告未公布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及 排序。
▪ 同日,代理机构G公司答复质疑并发布更 正公告。
▪ 12月14日,J公司提出二次质疑。12月25 日,代理机构G公司答复二次质疑。
▪ 2018年1月8日,J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指导性案例11号——处理结果
▪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 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指导性案例11号——法律适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第六十 九条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 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
指导性案例12号——调查取证
▪ 一、招标文件
▪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灯具的参考型 号为“H-1400”。评审因素“用户反馈意见” 要求,“投标方提供合作并服务于W部直 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养的用户反 馈意见,必须对投标方作出‘满意’或 ‘优秀’的评价。每提供一份2.5分,满分 20分。”本项目更正公告删除了灯具的参 考型号,修改了相关技术参数。
▪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
▪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 不成立;
94号令的规定
▪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 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 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94号令的规定
▪ 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 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 证金的;
▪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 盖章的;
▪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的;
相关法律的理解与适用
▪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 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 财政部令第20号令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 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
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94号令的规定
▪ 94号令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 94号令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 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 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相关法律的理解与适用
▪ 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 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 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 的实质性要求。
相关法律的理解与适用
指导性案例12号——事实认定
▪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3 ▪ 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具有生产或供应能力,
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制造商授权、 合同业绩等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为4家 投标供应商均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 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未发现存在 恶意串通的情形。
指导性案例12号——事实认定
▪ 3.S公司和Q公司不具有生产招标产品的能 力,A公司、S公司和Q公司涉嫌恶意串通。
指导性案例12号——调查取证
▪ 财政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相关 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 采购人Z歌剧院称: ▪ 1.本项目招标事宜全权委托代理机构M公司
进行。 ▪ 2.招标公告发布期间,相关供应商对招标
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相关 内容后,有3家以上供应商能够满足要求。 ▪ 3.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指导性案例11号——调查取证
▪ 五、开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S公司投标代表提 出J公司投标文件有开口,代理机构G公司工作人 员表示有两厘米左右的开口,后代理机构G公司 工作人员组织唱标,并拆封J公司投标文件,J公 司投标文件用三层纸张封装。
▪ 六、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代理机构G公司工 作人员向评标委员会陈述:“它有一个大概两厘 米的口,但是我们轻轻地拉开来看,看不到里面 的文字。”
指导性案例11号——调查取证
▪ 经调阅现场录音录像,J公司提交的密封的 投标文件外包装处有一道约两厘米的开口, 代理机构G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通过此开口 不能看到投标文件内容,并未当场拒收。
指导性案例11号——事实认定
▪ 对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的要求应当在合理范 围内,不能过于机械地追求形式合规,增 加供应商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本案中,虽 然J公司投标文件外封装存在轻微瑕疵,但 不实质影响封闭性,不能仅以此认定J公司 投标无效。
指导性案例12号——事实认定
▪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1 ▪ 采购人Z歌剧院及代理机构M公司在接收质
疑函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删除了 灯具的参考型号,修改了相关技术参数。 评标委员会认为4家投标供应商均满足招标 文件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 相关内容具有倾向性。
指导性案例12号——事实认定
▪ 投标人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 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投 标文件正副本及电子文档数量不足的;(2)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 要求的;(4)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 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5)投 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 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指导性案例11号——法律适用
▪ 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 标结果同时公告。
指导性案例11号——法律适用
指导性案例12号——举报事项
▪ 2018年2月5日,财政部收到关于本项目的 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
▪ 1.招标文件将H公司生产的产品“H-1400” 作为唯一指定品牌及型号,技术参数按 “H-1400”技术规格设定,具有明显倾向性。
指导性案例12号——举报事项
▪ 2.招标文件设置20分“用户反馈意见”的 评审因素,A公司作为销售代理公司,所提 供的“用户反馈意见”都是建立在销售C公 司产品的基础上取得的。而评标委员会对C 公司提供的大部分“用户反馈意见”予以 否认,严重侵害C公司的合法权益。
指导性案例11号——调查取证
▪ “第七章评标办法”中“3.2符合性检查”要 求,“3.2.1依据87号令第50条的规定,符 合性检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评标委 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 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 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指导性案例11号——调查取证
指导性案例11号——调查取证
▪ 2.评标开始前,代理机构G公司工作人员向 评标委员会反映J公司投标文件内部无其他 密封包装。评标委员会认为J公司投标文件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不能通过符合性 审查。
指导性案例11号——调查取证
▪ 一、招标文件
▪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中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要求, “20.4投标文件、唱标的开标一览表以及电 子文档未密封完好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拒收”。
指导性案例12号——调查取证
▪ 代理机构M公司称: ▪ 1.其与采购人Z歌剧院共同编制招标文件,
最终发售的招标文件经采购人Z歌剧院修改 并经专家论证,综合考虑了本项目的实际 需求和市场竞争性等因素。
▪ 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未发现存 在评分结果不公正的情况。
▪ 3.现有证据无法判定A公司、S公司和Q公 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