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网-指导性案例(10个)(2017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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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采购代替工程招投标的案例

以采购代替工程招投标的案例

以采购代替工程招投标的案例1. 案例1:某市政府为改善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决定新建一条地铁线路。

为了提高效率,市政府决定采用采购方式来选择地铁建设公司。

他们发布了关于地铁建设的需求和要求,并邀请符合条件的公司提交报价。

通过对各家公司的报价和信誉进行评估,最终选定了一家具备丰富经验和技术实力的地铁建设公司进行合作。

2. 案例2:某医院计划购买一批医疗设备,为了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医院决定以采购方式进行选择。

他们发布了医疗设备的需求和要求,并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供报价和技术方案。

通过对各家供应商的报价、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进行评估,最终选定了一家具备优质产品和专业服务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3. 案例3:某企业需要进行IT系统升级,为了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企业决定以采购方式来选择IT服务提供商。

他们发布了IT系统升级的需求和要求,并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交报价和技术方案。

通过对各家供应商的报价、经验和技术能力进行评估,最终选定了一家具备专业能力和良好口碑的IT服务提供商进行合作。

4. 案例4:某政府部门计划进行一次大型公共建设项目,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部门决定以采购方式来选择施工单位。

他们发布了工程的需求和要求,并邀请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提交报价和施工方案。

通过对各家施工单位的报价、施工经验和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最终选定了一家具备施工能力和丰富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合作。

5. 案例5:某学校计划购买一批教学设备,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学校决定以采购方式进行选择。

他们发布了教学设备的需求和要求,并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供报价和产品样品。

通过对各家供应商的报价、产品质量和教学效果进行评估,最终选定了一家具备优质产品和良好用户体验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6. 案例6:某企业计划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机械设备采购,为了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企业决定以采购方式来选择供应商。

他们发布了机械设备的需求和要求,并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交报价和技术参数。

2010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

2010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

2010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01 案例名称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理时间:2011年8月基本案情:今年6月,浙江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因为对采购结果以及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行为的不满,两家竞标供应商北京四维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西安华测航摄遥感有限公司向浙江省财政厅提起投诉。

投诉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与其他4家投标供应商相差100多万元的报价低于民航总局1994年颁布的《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是低于成本价格的恶性竞争,而且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报价文件里没有说明交货及安装日期也应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慎重审查了此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定,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供应商质疑,但投诉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行业标准均不足以判定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并且中标供应商已经在投标文件中对工期进度作出承诺,故对两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浙江省财政厅抓住了中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这一关键问题,同时将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报价文件里没有说明交货及安装日期是否属于未实质性响应等复杂情形逐一剖析,依法作出合理处理决定,给供应商恶意低价投标情形的判定提供了借鉴。

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理时间:2009年11月15日基本案情:2009年9月8日,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预算为1.09亿元的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项目公开招标。

评标结果宣布后,按照招标文件约定,采购人应对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样品进行封存,而未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则由其自行带走。

但在此过程中,多家未中标供应商阻挠中标供应商拆除中标样品,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直至公安机关到场才控制住混乱局面。

未中标的8家供应商随即提出质疑且对答复不满意,于10月13日投诉至江苏省财政厅。

国内外政府采购网比较分析

国内外政府采购网比较分析

国内外政府采购网比较分析内容提要:在中国,政府采购是国内生产总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规模庞大,但是相应的管理问题却不断暴露出来,比如铁道部的天价宣传片,从各种问题可以看出政府在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透明方面做的不够完善,也隐藏着腐败问题。

而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政府采购网逐渐建立,各程序也更加规范,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通过国内外案例的比较分析中可以发现问题,获得启示。

关键词:政府采购;中国政府采购网一、研究背景1、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目前,全球公共采购每年总规模已达6万亿美元,发达国家公共采购总规模一般占GDP 的10%以上。

据统计,2011年中国政府采购规模达1.13万亿元人民币,占国家财政支出11%,包括教育、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铁路、交通、能源等,则超过5万亿元,成为全球最大公共采购市场。

但存在规范化不够、信息不透明、效率不够高等问题。

2、国家对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党和国家对于信息化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的理解不断深化,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对信息化的重视也日益加强,并通过政策、计划、规划等手段加以指导和促进,逐步将信息化建设推向落实。

二、理论综述(一)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

(二)电子化政府采购政府部门在进行采购的过程中,通过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从供应商手中购买商品、劳务、咨询服务等的采购形式。

与传统采购方式相比,电子化政府采购可以消除空间和时间障碍,提高采购时效,降低采购成本;给更多的供应商带来投标机会,增强了竞争,采购机构有更大的选择空间;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了透明度,抑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节省了人手,减轻了工作量。

政府采购法案例

政府采购法案例

政府采购法案例案例摘要:2005年7月,甲发布《全国动物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

公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某部已从中央基本建设非经营基金、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中获得一笔拨款,用于支付“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的费用。

农业部计划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项目所需要的动物疫病检测、检验、诊断及兽药残留检测等仪器设备和执法交通工具,为此邀请合法投标人进行投标。

乙厂厂长王某及副厂长张某在看到招标公告后专程赶往甲单位进行投标登记。

并且了解到当时参与此项目投标的只有3家企业。

2000年8月8日上午,乙厂在交纳3万元保证金后,与另一家医疗设备厂正式参与竞标。

还有一家企业因资质审查不合格未能参加竞标。

2006年1月,甲派人对乙厂进行了实地考察。

2006年2月,乙厂接到甲通知,要求他们送三套样机到甲下属的某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检测。

5月28日,乙厂拿到了检测报告,称其中一套样机不合格。

乙要求重检被拒绝。

2006年10月15日,甲做出《关于对切片检测结果的说明》的书面答复意见,称此检测结果是经过专家签字同意的。

10月30日甲将3万元保证金退回给乙。

乙还了解到甲早已与另一家参加投标的医疗设备厂签定了购货合同。

2001年11月,乙厂向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甲及下属的某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在此次招标采购设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益迪厂的财产权和经营活动,要求两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中,甲向法庭出示了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有关材料,以表明整个招投标活动公正合法,并举证乙厂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涉案“冷冻切片机生产制造认可表”是变造而来,由此法院判决:乙厂在投标时采用变造手段弄虚作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乙厂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采用虚假材料进行投标所致,因此,涉案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一起由于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持有异议而产生的政府采购索赔案件。

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件

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件

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件标题: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件:揭示合同腐败的经典案例摘要:本文将详细讲述一起涉及政府采购法违规行为的案例。

该案件发生在2010年之前,涉及澳某省的一项大型建设项目。

文章将从具体事件及其时间,相关细节和事实,以及律师的点评等方面展开全面讨论,以揭示合同腐败的问题。

一、案件背景及时间2010年5月15日,某省管理部门决定进行一项大型公共建设项目的采购。

该项目涉及机场建设,总预算达到20亿元人民币。

该事件被命名为“XX机场项目”。

二、违反政府采购法事件详情1.指定特定供应商:管理部门在项目招标期间,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公平竞争的方式,而是指定了特定的供应商。

这一举动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2.招标文件篡改:管理部门在发布招标文件时,篡改了投标条件和要求,有利于指定供应商。

招标文件应该公平、透明,确保每个潜在投标者平等竞争。

然而,这一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并排除了其他潜在竞争者。

3.揽客送礼行为:该项目涉及的建设公司代表在招标过程中大量送出贵重礼品,试图影响管理部门的决策。

这种行为涉及贿赂和滥用职权,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

4.组织内部勾结:管理部门内部的工作人员与指定供应商的代表勾结,共同制定和执行贿赂计划。

他们通过内外部串通,协调了招标文件的篡改、贵重礼物的收受以及合同的指定等各项违规行为。

5.预先沟通费用:相关人员在招标前与指定供应商进行密会,约定支付预先沟通费用以换取投标预期成功。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对竞争的要求。

三、律师点评在这起案例中,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清晰明了,且非常严重。

该管理部门未能遵守招标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原则,违规指定供应商,篡改招标文件,公然接受贿赂,并与指定供应商勾结,共同违规操作。

这种行为不仅涉嫌滥用公权,还严重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旨在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正竞争。

然而,这种案例再次暴露出政府采购环境中的腐败问题。

国内外政府采购网比较分析

国内外政府采购网比较分析

国内外政府采购网比较分析内容提要:在中国,政府采购是国内生产总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规模庞大,但是相应的管理问题却不断暴露出来,比如铁道部的天价宣传片,从各种问题可以看出政府在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透明方面做的不够完善,也隐藏着腐败问题。

而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政府采购网逐渐建立,各程序也更加规范,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通过国内外案例的比较分析中可以发现问题,获得启示。

关键词:政府采购;中国政府采购网一、研究背景1、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目前,全球公共采购每年总规模已达6万亿美元,发达国家公共采购总规模一般占GDP 的10%以上。

据统计,2011年中国政府采购规模达1.13万亿元人民币,占国家财政支出11%,包括教育、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铁路、交通、能源等,则超过5万亿元,成为全球最大公共采购市场。

但存在规范化不够、信息不透明、效率不够高等问题。

2、国家对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党和国家对于信息化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的理解不断深化,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对信息化的重视也日益加强,并通过政策、计划、规划等手段加以指导和促进,逐步将信息化建设推向落实。

二、理论综述(一)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

(二)电子化政府采购政府部门在进行采购的过程中,通过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从供应商手中购买商品、劳务、咨询服务等的采购形式。

与传统采购方式相比,电子化政府采购可以消除空间和时间障碍,提高采购时效,降低采购成本;给更多的供应商带来投标机会,增强了竞争,采购机构有更大的选择空间;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了透明度,抑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节省了人手,减轻了工作量。

政府采购法案例2010

政府采购法案例2010

某地源热泵空调招标采购模拟案例一、本案中规定主机采用清华同方系列机型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采购单位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

财政部第十八号令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中供应商具有华东地区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业绩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设定华东地区会相应排除潜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招标文件对供应商条件构成限制是《政府采购法》所不允许的。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注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只能承建1500万元以下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项目,本项目预算2100万元。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投资额15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项目。

四、招标单位经口头请示招管办领导同意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做法不正确。

采用邀请招标须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时本项目不符合邀请招标的两种情形。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中国政府采购网-指导性案例(10个)(2017年最新)

中国政府采购网-指导性案例(10个)(2017年最新)

目录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1)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4)指导案例8号: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6)指导案例7号:XX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举报案 (8)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9)指导案例5号: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 (11)指导案例4号: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 (13)指导案例3号: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 (16)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19)指导案例1号: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21)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2017年11月20日 10:5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关键词货物采购/适用法律错误/采购活动违法案例要点政府采购法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制定、招标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中标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均不同于招标投标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通过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和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都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

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未依照前述规定执行,而依据招标投标法执行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基本案情2004年10月29日,采购人C委托代理机构A就该单位“XX体系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有关仪器设备。

B公司参与投标。

2004年12月1日,代理机构A发布中标公告。

B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向采购人C和代理机构A提出质疑。

2004年12月21日,B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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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1)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4)指导案例8号: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6)指导案例7号:XX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举报案 (8)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9)指导案例5号: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 (11)指导案例4号: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 (13)指导案例3号: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 (16)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19)指导案例1号: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21)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2017年11月20日 10:5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关键词货物采购/适用法律错误/采购活动违法案例要点政府采购法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制定、招标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中标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均不同于招标投标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通过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和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都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

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未依照前述规定执行,而依据招标投标法执行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基本案情2004年10月29日,采购人C委托代理机构A就该单位“XX体系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有关仪器设备。

B公司参与投标。

2004年12月1日,代理机构A发布中标公告。

B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向采购人C和代理机构A提出质疑。

2004年12月21日,B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B公司认为:1.B公司投标产品是该类产品中最好的品牌之一,其以最低价投标而未中标,没有合理解释。

2.招标文件中无具体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

3.中标公示应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而未包括,不符合法定标准。

4.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规定的“免保养,无需更换泵管、管路及气瓶”具有排他性,属于歧视性条款。

5.中标人在其他项目的投标中,相同产品的价格比本次投标报价低。

代理机构A称:B公司所投产品的一些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本项目是XX体系建设项目的一部分,应遵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另查明,本项目资金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的招标。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条例当时均尚未发布,具体实施中有些内容存在交叉,例如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中的货物采购应适用两法中的哪一部不明确。

因此,财政部收到投诉后考虑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已明确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监管,项目招标也已按招标投标法进行,为防止职能交叉,财政部未作答复并将投诉移送国家发改委处理。

后B公司以财政部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8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本项目属于货物采购,B公司投诉的是关于代理机构在以招投标方式采购货物的过程中,招投标组织不合法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财政部监管。

2006年12月,财政部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法院判决,财政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

后B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B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财政部投诉处理决定:关于投诉事项1,B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3、4、5,本项目采购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该采购活动违法。

处理理由财政部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要求所投产品“免保养,无需更换泵管、管路及气瓶”,而B公司所投产品使用了蠕动泵,泵管、管路、气瓶需定期更换,在人员培训内容中也包括蠕动泵的安装与更换,气瓶的安装与更换,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3、4、5,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中的货物采购,其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而本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采购活动违法。

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关键词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分值设置/评审标准案例要点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一方面,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另一方面,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基本案情采购人B委托代理机构A就该单位“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017年3月22日,代理机构A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

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D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017年4月12日,代理机构A发布中标公告。

2017年4月18日,C公司向代理机构A提出质疑。

2017年5月19日,C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C公司称,1.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法,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评标过程未对供应商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公正公平审查,主要依据是:D公司仅为新成立的企业,但中标公告显示其在商务得分中高出了C公司近6分,在技术评分中高出了C公司近20分。

对此,代理机构A称:1.本项目评分标准的设置是根据采购人B以往仓储的实际情况等所提出的要求,以实现仓储财物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2.C公司和D公司在商务得分上的差分,主要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室外仓库情况”,而C公司未提供该情况;技术得分的差分,主要是招标文件“投标人室内仓库情况”要求“存放货物在1楼”,而C公司可提供的存货地点不位于1楼。

财政部查明,C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购买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3、投标人室内仓库情况”的评分细则要求:“根据投标人室内仓库(仓库配套有室内仓储场地不少于7000平方米、高台仓、有监控摄像、存放货物在1楼)横向比较: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单项分数/权重为45分。

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6、投标人室外仓库情况”的评分细则要求:“根据投标人室外仓库场地(仓库配套有室外仓储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有围墙进行物理隔离、有监控摄像、有保安巡逻)的情况横向比较:优得35-40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单项分数/权重为40分。

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

处理结果财政部作出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针对本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B予以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B和代理机构A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代理机构A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理理由财政部认为,投诉事项1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C公司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17年3月24日,应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而C公司提出质疑的时间(2017年4月18日)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

因此,投诉事项1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2,由于C公司投标文件所显示的租赁仓库位于3、4、5、6楼,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室内仓库情况”中“存放货物在1楼”的要求。

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设置有“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等,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指导案例8号: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关键词技术参数/判断标准/产品官网信息案例要点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据各自的专业知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依法独立地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投标产品的响应情况等做出评判。

对于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非因法定事由和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推翻。

在投诉处理阶段,财政部门一般依据评审委员会成员意见、投标产品制造商说明及检测报告等评判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响应的真实性。

具体评判时,如仅有投诉人单方异议,不应直接否认评审专家的意见;如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产品官网信息等证据,而投诉人仅以产品官网信息为依据的,不能当然否认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如投诉人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财政部通过调查取证依法获取了投标产品制造商书面说明或有关检测报告,但不能证明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响应不真实,且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人员构成、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等方面存在明显、严重违法情形的,应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相关法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基本案情2016年12月,采购人W委托代理机构G就该单位“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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