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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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活动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它能够用于认证诉讼双方宣称事实、发出道歉或质证被告。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分为书证、物证和见证三种。

一、书证
书证是线上记录或纸质文件,用来证明和录入沟通过程、文件的内容或者某项事物的
存在的客观材料,通常有书面合同、企业内部文件,工作小组会议记录,银行存款证明,
电影拍摄记录等等。

二、物证
物证是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和该实物上的任何特征性形象、字体等客观事实的性质,包
括文件记录以外的事实,如被告的财物,涉案的物品,原告的受伤处,以及特定的物理损
坏痕迹等。

三、见证
见证就是依据当事人及其双方的证人的事实证词,如口头或书面的证言,现场检查,
鉴定专家报告,实证报告等,均可作为见证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事实真实性。

四、其它证据
其它事实证据也包括了笔录、复印件和视听磁带等,它们也可以作为诉讼双方质证和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此外,可以作为证据的还包括构成案件存在必要条件的种类、事实
或主张的陈述,公共记录和法律文书等。

总之,上述书证、物证、见证以及其它证据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其真实
性的验证,可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中起证明作用,帮助法院准确、公正地判断事实,认定当
事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104

民事诉讼法104

民事诉讼法104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相关规定。

该条款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如果当
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证据的不足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

根据第104条的规定,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1. 书证:书面材料,如合同、协议、信件等。

2. 物证:实物,如物品、文件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知的事实所作的口头陈述。

4.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可以证明事实的资料。

5. 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

6. 鉴定意见:由专业鉴定人员就特定问题所作的专业判断。

7. 勘验笔录:法院或其指定人员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后所作的记录。

此外,第104条还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当事人应当在诉讼过程
中及时收集和保全证据,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如果当事人
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证据可能被损毁、丢失或者难以取得,可以向法院
申请证据保全。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可信度,综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如果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
者根据已有的证据作出判决。

总之,民事诉讼法第104条强调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要求
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同时也规定了法院在证据审查和判断中的
职责和原则。

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对证据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对证据有哪些规定?

Sometimes, inexplicably bad mood, I don't want to talk to anyone, I just want to be alone in a daze.(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对证据有哪些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1.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3.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我们知道,证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审理的法律依据,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提交、类型等都有详细的规定,那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对证据有哪些规定?将为您提供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民事诉讼法第65条

民事诉讼法第65条

民事诉讼法第65条
民事诉讼法第65条主要规定了关于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的相关内容。


据该条文,当事人有权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主
动收集证据。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首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
证据、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当事人应当在法定
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证据,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法院可以
不予采纳。

其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收
集证据。

这通常发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或者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的情况下。

法院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证人,查阅相关文件,或者进行现场勘查等方式收集证据。

再次,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当遵循全面性和客观性原则。

全面性原
则要求法院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不能遗漏任何可能影响案件判
决的证据。

客观性原则要求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不能带有主观偏见。

最后,法院在审查证据时,还应当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非法
获取的证据,如通过侵犯他人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方式获得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法院还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
保证据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总之,民事诉讼法第65条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法院能够全面、客观地审理案件,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民事纠纷法律规定的证据(3篇)

民事纠纷法律规定的证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纠纷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导致双方利益受损的矛盾。

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是查明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石。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纠纷法律规定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

二、证据的概念与种类1. 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在民事纠纷中,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2. 证据的种类(1)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合同、遗嘱、票据等。

(2)物证:以物品的形状、特征、质量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房屋、车辆、物品等。

(3)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数据等所反映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4)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事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6)鉴定意见:鉴定人根据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判断。

鉴定意见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受他人影响。

(7)勘验笔录:勘验人员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时所作的记录。

勘验笔录应当真实、全面,不得有遗漏。

三、证据的收集与保全1.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主动收集和提取有关证据的行为。

证据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收集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采用非法手段。

(2)真实性原则:收集证据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3)及时性原则:收集证据应当及时,以免证据灭失。

2. 证据的保全证据的保全是指当事人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采取一定措施加以保护的行为。

证据保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及时性原则:保全证据应当及时,以免证据灭失。

(2)全面性原则:保全证据应当全面,不得遗漏重要证据。

民事诉讼法58条

民事诉讼法58条

民事诉讼法58条《民事诉讼法58条》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规定。

证据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是审判者认定事实和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因此,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运用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诉讼法58条》进行解读和探讨。

一、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58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等。

这些证据种类的规定,为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书证是指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发票、凭证、信件等,这些文书都可以作为证据。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工具、证件、衣物、车辆等,这些物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

视听资料是指录像、录音等电子资料,这些资料可以直接展现案件发生的过程和情况。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口头陈述的证言,这些证言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

鉴定结论是指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有关问题所作出的结论,这些结论可以为案件的裁判提供参考。

勘验笔录是指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所作的记录,这些记录可以展现案件现场的情况。

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和说明,这些陈述和说明可以为案件的裁判提供参考。

二、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证据的保全必须及时。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证据的收集必须严格按照程序。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得违反诉讼程序,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证据的运用证据的运用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证据的运用中,审判者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真研究、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裁判。

民事诉讼证据详解

民事诉讼证据详解

民事诉讼证据详解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

它就如同拼图的碎片,只有当这些碎片完整、准确地拼接在一起,才能呈现出案件的真实全貌。

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它又包括哪些种类?如何收集、保存和运用这些证据呢?接下来,让我们详细探讨一下。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和重要性民事诉讼证据,简单来说,就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它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依据。

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当事人的主张就可能无法得到支持,诉讼请求也可能会被驳回。

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卖方主张买方未支付货款,那么卖方就需要提供合同、发货凭证、买方的签收记录、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来证明买方确实未付款。

反之,如果买方主张已经付款,也需要提供付款凭证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可以说,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基石,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八种:1、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证据的一种形式。

但由于当事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其陈述的真实性可能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2、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常见的书证有合同、借条、收据、发票等。

3、物证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损的车辆就是物证。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

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6、证人证言证人就其知晓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和法院的询问。

7、鉴定意见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规定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规定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提供的能够推翻或者证明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根据证据的来源和性质,可以将证据分为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书证四种类型。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规定1. 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可能丧失证据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相关证据。

法院在接到保全申请后,可以依法决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诉讼中的当事人有举证责任。

即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法院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对其作出不利的判决。

3. 鉴定和勘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和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或勘验。

鉴定可以包括物证鉴定、技术性鉴定等,勘验可以包括现场勘验、事物勘验等。

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决定是否进行鉴定或勘验,并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或勘验笔录。

4. 证人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证人是指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事实的有关人员。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实事求是,按照法庭的询问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真实证言。

5. 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书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阅读和审查书证来了解案情,并根据书证的内容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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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
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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