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发〔2009〕3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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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鄂政发[2011]6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小企业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催生产业、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促进全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为抓手,以加快市场主体培育为核心,着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着力解决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引导,推动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新的发展优势,促进小企业快速成长和骨干企业发展壮大,实现全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今后5年,要围绕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积极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在数量扩张的同时更加注重质量提高,重点培育一批创业型、创新型、外向型、配套型、品牌型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总量规模不断壮大,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质量效益不断提高,发展速度高于全省经济发展平均水平,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省的比例逐年提高,新创办中小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持续增长;要着力构建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重点扶持培育一批综合服务机构、创业辅导基地、融资担保机构、人才培训机构、信息服务与管理咨询机构,创建一批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形成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省、市、县三级贯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切实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特别是优化中小企业政策环境、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加大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三)加大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扶持力度。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地要高度重视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发展,加强分类指导,通过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2011年工信部关于小微企业的划分规定

2011年工信部关于小微企业的划分规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佚名
【期刊名称】《《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
【年(卷),期】2009(000)010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

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总页数】4页(P4-7)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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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国发2009 36号

国发2009   3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

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

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

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

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

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

中小微型企业相关要求

中小微型企业相关要求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16个行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16个行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0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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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贯彻国发〔2009〕36号文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与国发…2009‟36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1、近年来,我省中小企业总量增长较快,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在确保我省经济快速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省中小企业在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不足,突出表现在:资金短缺,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市场需求不足,产品销售困难;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不强;科研投入少,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生产工艺落后,结构性矛盾突出;发展环境还不够宽松等。

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9‟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我省保持经济平稳增长、保持跨越式发展的基本态势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2、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清理整顿涉企收费,凡未按规定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进一步简化报批、审批手续,进一步下放项目审核和备案权限,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各级政府要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主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问题和困难3、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宣传力度。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对发展速度快、成长性好、行业认可、社会公认的优秀中小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在全社会营造中小企业发展良好氛围,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4、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全省中小企业维权体系,理顺中小企业投诉受理渠道,及时查处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在全省形成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合力,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

要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切实维护民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5、强化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重点支持有市场、有订单、有技术优势的中小企业发展;要积极探索创新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改进授权授信方式,探索灵活的抵(质)押方式和贷款担保形式,建立健全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各城市商业银行投放到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不得低于信用总量的70%。

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

健全、完善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采取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措施积极满足中小企业信贷需求。

6、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加强上市辅导,促进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推进融资租赁、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典当机构发展,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创投、风投、典当和融资租赁进行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短期融资券和集合信托计划,由省、市财政在存续期内每年给予1%的财政贴息;搞好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为中小企业产权、股权、债权交易搭建平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对外合作融资;不断创新合作方式,继续推进政府、银行、企业、担保机构合作。

7、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信用担保机构,认真落实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融资担保业务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经济效益高的担保机构发展;要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在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用担保业务补助的同时,省、市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信用担保业务进行补助。

尽快制定河南省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担保机构的规范运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担保机构设立或变更的审核工作,指导担保机构建立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与完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运作,确保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合法化经营、规范化发展;制定和完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办法等各项管理措施,做好对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管和事后化解工作。

要强化担保机构行业自律,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科学决策,合规操作,提升行业形象,防范系统风险。

8、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在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在全省的推广力度。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资金,每年由各级财政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单列计提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金,对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5%,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助,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金。

小额货款公司纳税确有困难的,对有批准权限的税费,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予以减免。

要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范其运营,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9、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逐步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信用标准、征集、评价、披露和监管等制度,提高中小企业信用等级。

构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专业化服务平台,实现中小企业信用资源社会共享。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10、加大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支持。

各级政府都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的要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按中小企业新增税收的2%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

尚未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市、县(市、区),要在2010年设立到位。

省工业结构调整资金、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资金、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财政资金要支持中小企业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服务体系建设和重点项目贷款贴息等。

加快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1、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要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有关部门要加强税务政策宣传辅导,定期检查政策落实情况。

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12、解决好中小企业发展场地问题。

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兴办中小企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改进批次用地申报制度,凡符合批次用地条件的“扩内需、保增长”中小企业重点项目、多层标准厂房项目可以单独组卷申报,不受批次数量指标限制;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保障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中小企业用地,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入各级产业聚集区,充分利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五、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13、加强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指导。

要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降低准入门槛,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发展。

建立健全市、县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机构,为初创企业者提供信息咨询、创业辅导、审批代理、开业指导等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尽快制定河南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考核验收标准,采取考核、定级、奖励等措施,培育和支持一批创业基地。

各县(市、区)都要规划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经省验收合格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由省、市财政各给予50万元的支持,所需资金从同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14、推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开发和利用、农业产业化经营、扩大出口,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的要求,设立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1亿元,并逐年递增,主要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

15、培育特色产业集群。

依托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兴办中小企业,实行社会化分工,专业化生产,市场化协作,形成集群效应。

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多种形式经济技术合作,提高配套协作水平,减轻单个企业投资负担,实现降本增效,增强集群竞争力。

继续组织实施产业集群示范工程,制订产业集群考核定级标准,按照不同级别由省、市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16、引导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及时开展中小企业供需对接活动。

采取财政补贴、降低展位费标准等方式,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

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促进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产品市场信息,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预测分析,把握市场机遇,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各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产品要一视同仁。

17、加大对中小企业员工的培训力度。

整合各种培训资源,由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根据不同的需求,提出中小企业年度培训计划,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小企业培训的补助力度,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

逐步建立覆盖全省中小企业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法规政策信息、市场供求信息、各行业前沿技术、最新科研成果、投资融资项目和产权交易与合作等信息服务。

18、加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整合各种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服务机构建设,拓展服务领域,规范服务行为,促进服务市场形成;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对管理规范、服务效果突出、社会贡献大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引导社会服务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六、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19、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全省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增强对中小企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整合各方资源,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七、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20、成立河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定期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各省辖市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21、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督查。

各级政府要将中小企业发展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地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通报,对政策落实好、中小企业发展运行好的市、县(市、区)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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