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律师、公证员等任职资格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川司法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司法发[2006]37号)各市州司法局:为切实规范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公证信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省厅制定了《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2006年3月10日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规定为切实规范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特制定下列规定:一、增强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公证公信力的政治责任感。
公证处和公证员在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时,应当坚持讲政治,重社会效益,把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公证公信力放在首位,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认真办理每一件公证事项。
二、严格规范批量性公证办证程序。
办理企业深化改革职工安置协议公证、城市改造居民拆迁安置协议公证、城市发展失地村民安置协议公证、国家水利建设库区移民搬迁协议公证、以及面向社会群体性集资活动等批量性公证事项,必须坚持由公证处统一审查受理,统一研究办理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审批出证,从公证申请到发放公证文书都必须严格执行《公证程序规则》。
任何公证员都不得擅自受理和办理批量性公证事项;公证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公证书证词、公证员签名、公证处印章等都不得有缺漏;公证书必须打印制作,决不允许填写空格;卷中必须有当事人申办公证和领取公证书的记载。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规范城区公证服务秩序“十条禁令”》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规范城区公证服务秩序“十条禁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08.17•【字号】川司法发[2005]80号•【施行日期】200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规范城区公证服务秩序“十条禁令”》的通知(川司法发[2005]80号)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公证处:为切实建立起规范我省城区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的长效机制,根据司法部和省厅关于规范公证办证点的规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司法部《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员助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省厅制定了《规范城区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组织公证管理人员、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学习,认真贯彻执行,今后,谁违反了其中的任何一项,都将受到惩戒和行政处罚。
2005年8月17日四川省司法厅规范城区证服务秩序“十条禁令”为强化行政监督管理,推进我省城区公证服务秩序的规范建设,切实建立起规范城区公证法律服务秩序长效机制,提升公证的社会信誉,根据司法部和省厅关于规范公证办证点的规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的《联合通知》等规定,特制定《规范城区公证服务秩序“十个严禁”》,鼓励社会群众和新闻媒体进行举报监督。
一、严禁公证处及其公证员擅自在其本部以外设立公证办证室。
违者,责令其限期拆除并通报批评,直至通过互联网发布停业整顿公告;追究公证处主任及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建议给予行业惩戒。
二、严禁公证处及其公证员擅自在房地产、金融等部门设立公证服务窗口。
违者,责令其限期拆除并通报批评,建议给予行业惩戒。
三、严禁公证处及其公证员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公证协办点。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的公告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的公告根据国家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工作。
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 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须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2.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申报人员须符合各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
1. 申报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 申报人员须提供本人近三年工作总结或业务报告,以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3. 申报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书。
三、评审程序
1. 申报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2. 各地律师协会、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至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
3. 各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通过人员名单。
4. 通过人员名单将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
后,将正式颁发相应职称证书。
四、其他事项
1. 本次评审工作自即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结束,逾期不予受理。
2. 评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费用标准可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3. 申报人员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评审资格。
4. 本公告未尽事宜,可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并规范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并规范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并规范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工作的通知(1994年12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中规定,在健全完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制度的同时,应采取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办法,鼓励和吸收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这项举措有利于加快律师队伍的发展,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
但近年来,少数省司法厅违反规定程序,随意放宽范围和条件,擅自授予律师资格,降低了律师资格审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为此,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严格并规范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对象和审批权限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只适用于具有较高法学专业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丰富实践经验,志愿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高层次专业人员。
其批准权在司法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一律无权自行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二、关于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志愿并至少在今后五年内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人员,可以按照考核程序批准授予其律师资格:(一)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二)具有大学本科法学学历,担任人民法院审判员或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后实际从事审判或检察业务工作已满十年的;(三)具有大学本科法学学历,从事经济、科技、法律等业务工作已满十年,熟悉本专业法律知识,并已取得该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当职务的;(四)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包括双学士学位和在国外取得法学硕士以上学位的),调入律师事务所从事助理工作已满一年的;(五)其他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原因需要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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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及《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律顾问遴选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法律顾问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领导下,为省政府及其部门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参与行政法律事务研究并提出研究报告;(二)参与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三)参与政府重大经济项目、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的研究论证工作;(四)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研究论证和评估;(五)接受委托,代理重大、疑难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六)接受有关单位、组织等的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论证。
第二章遴选聘任第五条遴选聘任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人员
【发文字号】川司法发[2006]3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6.03.10
【实施日期】200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
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川司法发[2006]37号)
各市州司法局:
为切实规范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公证信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省厅制定了《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2006年3月10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
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规定
为切实规范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特制定下列规定:
一、增强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公证公信力的政治责任感。
公证处和公证员在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时,应当坚持讲政治,重社会效益,把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公证公信力放在首位,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认真办理每一件公证事项。
关于2023年度律师、公证员、 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示的公告

关于2023年度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示的公告
《2023年度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示》
根据国家司法部门的相关规定,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2023年度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已经顺利完成。
现将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一、律师高级职称评审结果
经过专家评审和组织审核,共有XXX名律师成功获得2023年度高级职称,具体名单及相关信息已经在本市司法部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证员高级职称评审结果
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本市共有XX名公证员获得了2023年度高级职称资格。
相关公示内容已经在本市司法部门网站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查阅。
三、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结果
通过评审程序,本市共有X名司法鉴定人成功获得了高级职称资格。
相关名单已经在本市司法部门网站上公示,承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希望社会各界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和认可,同时对获得高级职称的律师、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表示祝贺,并希望他们能够更加勤勉尽责,为社会公平正义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3日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第三章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第四章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第五章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丰富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和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以高质量法律服务助推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包括政府免费提供、社会参与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第四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的原则,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法律服务供给方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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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内容应能反映参加律师、公证工作后的业务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重点是取得现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工作情况。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材料一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4.《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十六份,需盖填表单位印章。
5.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1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6.以下六项须依次装订成册,并做好目录,标注页码。
(1)评审对象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职称证书,现受聘职务聘任书,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和档案存放证明。
关于转发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
四川省律师、公证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
现将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四川省律师、公证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司法发〔2011〕29号)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律师、公证员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
评审的对象为已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从事律师专业工作和已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并从事公证专业工作,自觉参加年度业务培训,近5年来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律师、公证员。
二、评审的规定和程序
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按司法部《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实行本人申报,群众评议,单位考核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省厅直属单位由省厅审查批准),并在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呈报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后,将评审材料汇总送交省司法厅政治部人事处,审核后递交省律师、公证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四川省律师、公证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律师、公证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各市(州)司法局经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律师和公证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未成立律师、公证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市(州)司法局,经有管理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律师和公证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委托四川省律师、公证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省直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律师和公证员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由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3)取记表》和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的合格证明。
(4)申报三级律师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律师专业论文(论著)1篇(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律师专业论文2篇以上。同时需提交任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案例(要求提交3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情简介、起诉状、代理词或辩护词、判决书等。
三、评审材料的要求
(一)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单位推荐材料一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3.评审对象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档案存放证明和聘任证书(或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各一份,与单位推荐材料一并装订成册。
4、近期白底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材料一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4.《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十六份,需盖填表单位印章。
5.近期白底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照片背面注单位姓名)。
6.以下六项须依次装订成册,并做好目录,标注页码。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四川省律师、公证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川司法发〔2011〕29号
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四川省律师、公证员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协会:
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1]44号《关于同意成立四川省律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和2011年公证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际,现就2011年度四川省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需评审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7.符合外语免试、计算机免试或破格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须分别填写《外语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和《破格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各一份),并附相应材料。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此项工作,时间紧,要求高,请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及时传达文件精神,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特别是论文、获奖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要严格审核把关(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于2011年11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局政治部。
联系地址:成都市天府府大道966号成都市司法局政治部
联系人:邓 刚联系电话:
(5)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的需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期间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公证专业论文(论著)1篇(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申报评审的论文(论著)复印件,必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内容。同时需提交任现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证例(要求提交3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完整的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