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的主要分支流派
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周延.doc

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周延-摘要:西方社会在进入20世纪初后产生了社会法学。
社会法学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法的联系等。
社会法学大概可以分为两个流派,即社会学和法学流派。
关键词:产生背景、主要流派、特点、基本思想、社会法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在这个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西方国家在新的矛盾推动下,社会本位的法权要求日益高涨。
尤其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促使西方法学研究方法及指导思想发生变革。
“实用主义和怀疑主义成了这一时期社会思潮的主流,受此影响人们认为传统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对法律的要求,社会需要一种新的法学理论解决现存的社会问题。
”○1社会法学即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
在这一时期社会法学的研究者们主要可以分为社会学和法学两个流派,孔德、韦伯、斯宾塞等代表社会学流派,他们的思想对后来的社会法学起了启蒙作用,但是由于他们的法学理论都是属于社会学的范畴中,因此他们的学说一般被称为“法律社会学”。
对他们的思想本文不多论述。
法学流派主要代表有德国的耶林、赫克,奥地利的埃利希,法国的狄骥,美国的庞德和霍姆斯。
他们是受到社会学理论影响的法学家,他们的理论属于法学范畴,因此他们的学说被称为“社会学法学”。
本文主要对这一流派的思想进行论述。
“目的法学”的代表人物——德国的耶林。
他主张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是个人的存在既为自身也为社会。
他的著名论题是“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2个人通过斗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是通过主张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维护法律来维护社会所不可缺少的秩序。
“利益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国的赫克。
该学派发挥耶林关于法律是保护“社会利益”或“共同利益”、反对威胁“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
不过他又把耶林的理论同强调法官的自由意志密切结合起来。
社会法学派概述(欧洲学派)[1]
![社会法学派概述(欧洲学派)[1]](https://img.taocdn.com/s3/m/babfd707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99.png)
社会法学派概述(欧洲学派)[1]社会法学派概述(欧洲学派)社会法学派是西方19世纪末在社会学影响下和在批判分析法学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属于功利主义法学中的社会功利派。
他们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提出了一种与分析法学不同的实在法观念。
1、社会法学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第一,19世纪中叶,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社会的固有矛盾逐渐暴露,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和与之相配套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所产生的恶果也充分显露,为减缓经济危机及其所带来的后果,19世纪末西方国家开始干涉经济进行一系列改善劳动条件增加社会福利的立法,被称之为“法律社会化运动”。
在法律理论界,对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分析法学也开始被怀疑和批判。
第二,19世纪30年代以后,西方学术界出现了一门新的学科,即社会学。
这门学科的迅猛发展为社会学提供了理论前提和精神动力。
2、社会法学的产生社会法学的产生标志一般被认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1872年《法律的目的论》的发表,这其中他表达了社会法学的基本观点,即法律的目的是社会利益,法律是人类有意识地创造的以达到一定目的即社会利益的手段。
如果说耶林奠定了社会法学的理论基础,即法律根源于社会利益的话,那么埃里希则直接阐述了社会法学的法律观——“活的法”观念。
针对分析法学家们的司法行政过程只是机械地运用法律,因而导致毫无自由裁量权的主张,埃里希认为应该给法官以自由,这不仅包括适用法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包括在法律已经陈旧和明显有缺陷时创制新的法律,即立法的自由。
也就是说,法官可以自由地进行判决,自由地发现法律。
埃里希提出“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却在社会本身。
”他认为国家制定法仅仅是法律中很小的一部分,社会本身才是法律发展的决定因素,社会秩序本身才是真正的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法律,是一种实际上的法律,即“活的法律”。
3、欧洲社会法学的流派在欧洲,社会法学派发展出以下几大支派:(1)利益法学。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主要的法学流派包括:
1. 法理学流派:强调法律的逻辑和理性分析,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
代表人物有欧根·歌提厄斯和约翰·奈尔斯·亚申。
2. 实证主义流派:强调对法律的实证研究,认为法律应该以客观的事实为基础进行研究和评估。
代表人物有波兹南斯基和卡尔·帕特森。
3. 法律社会学流派:强调法律与社会和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影响。
代表人物有马克斯·韦伯和欧文·费舍尔。
4. 制度法学流派:强调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关注法律系统的组织和运作方式。
代表人物有德尔则克和海因茨·韦尔德。
5. 公法学流派:关注国家权力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法律规范,研究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公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卡尔·斯奈德和罗伯特·哈特。
6. 私法学流派:研究私权关系和私人事务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财产法和侵权法等私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桑德尔斯和约翰·埃斯基勒森。
这些法学流派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观点,对法律的研究和理解提供了多元化的视角。
影响历史的20个法学流派——社会学法学派

Sociological school of law一译社会法学派,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重要派别,也是几个类似派别的总称。
在现代西方法学中,社会学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或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并列;在美国,社会学法学派则长期居于支配地位。
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象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从上述第一种特征看,社会学法学派属于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即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对称的社会实征主义法学。
同时,社会学法学派(sociological school of law)、社会学法学(Socio1ogical jurisprudence)和法律社会学(socio1ogy of law)三个概念实质上是同一含义,只是由于研究者本人是法学家或社会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如青少年犯罪与法的关系问题)时,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
西方法学家有的认为法律社会学是“描述的”,而社会学法学则是“规定的”,也反映社会学和法学的研究角度不同。
还有人认为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科学,或者认为它是应用法学而非理论法学。
法国A.孔德(1798~1857)由于既是实证主义哲学又是资产阶级社会学的创始人,因而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常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
社会学法学的早期代表往往分别从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等角度来解释法律。
其中较著名的有英国社会学家H.斯宾塞(1820~1903),他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弱汰;法的任务只在于维护个人自由;每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从事的任何活动。
奥地利社会学家L.贡普洛维奇(1838~1909)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较强的原始民族对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随着国家的出现,就形成国内阶级之间的斗争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法是社会中统治集团通过国家权力对被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工具;法的原则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
介评社会学法学及其主要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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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学 法学 含 义的 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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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学l 时也被 译作 “ 社会 学 ”两 者同 义)sc lg fa ( 有 法 , (oi oyo l o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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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社会学法学作为二十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法学流派, 值得我们投入精力做广泛的研究并汲取其精华为我国法学理论
尔干 ( m l D rhi 又 译 “ 尔 凯姆 ”、 E i ule e ( m, 迪 ) 菲利 普 ・ 尔兹 尼克 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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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派观点

推动法律创新,完善法律体系
推动法律理论创新
01
社会法学派鼓励在法律理论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为法治建设
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02
社会法学派认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要求
不断推动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督
03
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实施和监督的重要性,要求加强执法力度
04 社会法学派对法律制度的 评价
法律制度与社会需求适应性评价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当与社会需求相适应,反映社会现 实和时代精神。
评价法律制度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时,需要考虑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水 平、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
适应性强的法律制度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 义。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联系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习俗等存在密切联系。这些社会规范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 社会规范体系。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尽管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存在联系,但它们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点,而其他社 会规范则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方式来保证实施。
法律与道德关系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相对独立,法律可以独立于道 德标准而存在;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紧密相连, 不符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法律发展
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应随着社会变迁而发展,以适应社会 需要;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发展应遵循永恒的道德原 则。
与分析法学派比较
01
研究重点
探讨法律制度改进方向时,需要关注社会变革、科技创新、国际趋势等因素对法律制度的影 响。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社会法学派

(四)社会法学家主要从功能角度 看、带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 的形式只是一个手段问题。 分析法学家将制定法视为法律 的典型形式,历史法学家则将习惯 法视为典型形式。
(五)实证主义、实用主义是其 哲学基础。
二、社会法学派的历史 沿革
根据庞德的观点:社 会法学派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 段:机械阶段、生物学阶段、 心理学阶段、统合阶段。
3、塔尔德(Tarde,1843-1904, 法国社会学家与犯罪学家),具 有律师、法官经验的学者。侧重 研究模仿心理学,模仿是法律发 展的恒定因素。
人类是一种模仿动物: (1)他模仿祖先,这是习俗或惯 例(法律继承); (2)模仿邻人,是时尚(法律移 植); (3)他模仿自己,这是习惯与经 验。 法律就是人们相互模仿的过程中 形成的。
(2)public interests 公共利益是指政治组织基于自身 社会生活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国家利益),包括作为法人的国家的 利益和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国家的 利益。
作为法人的国家的利益:国家人格的 完整、行动自由、荣誉、国家财产主 张。 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国家的利益: 与社会利益有重合之处。
(3)social interests 社会利益是指存在于社会生活,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常生活而提 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这是最重要 的利益形态。
一般社会安全的利益:普遍安全、普 遍健康、和平与秩序、财产安全等。 社会组织的安全:家庭、宗教、政治、 经济组织的安全。 一般道德方面的社会利益:对卖淫、 酗酒、赌博、色情书刊的禁止。 保护社会资源:保护自然资源、人类 资源(特殊才能者的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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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
他们坚持一种社会理论,即 坚持主张研究与思考群体、结社、 和关系而非抽象的个人,这有助于 人们走出十九世纪法学家普遍主张 得以抽象个人作为理论出发点的原 子论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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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法学的主要分支流派
社会法学是一个极不统一的法学流派,其内部支派很多。
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欧洲的社会法学和美洲的社会法学,各自又有很多支派。
1、欧洲的社会法学的主要支派
(1)利益法学。
这是从耶林的思想发展而成的支派,常使人是菲利普•赫克。
他是德国杜宾根大学的教授,主要著作有《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概念与利益法学》,《利益法学》《法哲学和利益法学》等。
该派因发挥叶琳的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观点而得名。
他们认为,传统的法学如分析法学是一种概念论的法学,它实际上假定法律是完整无缺的,因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便可以从法律中逻辑地推论出判决。
而事实上,法律只是立法者为了解决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制定出来的一些原则,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是应注意发现其背后冲突背后的种种利益,特别是社会利益,从而使判决真正地反映立法者的意图。
(2)自由法学。
这是1986年德国民法典颁布后在德国等地兴起的自由法运动后所产生的一个支派。
其创始人是奥地利的埃利希,主要代表有法国的惹尼、德国的坎特罗维奇等。
改派的中心是反对“概念法学”过于拘泥于法律条文而判决的观点,主张给法官以自由,认为法官有创造法律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法律促进各种利益间的平衡。
它与利益法学的区别只在于它更强调扩大法官的权力。
(3)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是由法国的法学家狄骥依据杜尔克姆
的社会学理论所创立的一种社会法学。
(4)斯堪的纳维亚的现实主义法学,又叫北欧法学和乌普萨拉学派。
是20实际初在瑞典的乌普萨拉大学中产生的一个社会心里法学分支。
其创始人为该大学的……这个学派标榜批判“形而上学”,认为分析法学和价值法学都是形而上学。
他们不同意分析法学的法律是命令或规范的观点,而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是为社会安全建立起来的以人为齿轮的社会机器,并不是由于强制,而是出于习惯。
不过他们认为强制的威胁是保证这种服从的最重要的心理因素。
他们也不同意价值法学关于正义等观点,认为根本不能有什么应有世界的科学,正义之类的原则完全是幻想。
2、美洲的社会法学的主要支派
(1)实用主义法学。
是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与社会法学结合的产物。
其创始人是霍姆斯,主要代表是庞德。
霍姆斯是美国著名大法官,曾任律师、哈佛大学教授、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和首席法官,1902年起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达30年之久。
他与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W.詹姆斯等人交往甚密,参加他们创办的形而上学俱乐部。
因此,霍姆斯的法律思想受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很大。
其法律预测说就充分地显示了这一点。
他说,法律不是任何别的东西,法律是人们对法院实际上将作什么的预言。
又说,任何时代法律的本质,大体上都相当于当时认为方便的东西,就是它能够产生所预期的效果的程度。
因而,真正的法律不是一般性抽象,也不是固定逻辑推理,它是社会的实际,是一系列的事实。
法律的标准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人们对各种
社会价值的选择结果,哪些能够促进社会发展的需求经过多数人认可的,就可以成为法律。
法律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应该在社会进步力量的推动下不断发展、演进。
法律的发展不是完全来自历史,也不像分析法学家认为的完全来自自身逻辑的演绎,而主要是来自执法者自身的经验。
正因为如此,他对分析法学强调逻辑推理而忽视社会实际的倾向予以强烈批判,从而提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这一著名命题。
(2)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是从实用主义法学中分化出来的一个社会心理学法学分支,他们以霍姆斯的法律预测说和庞德的实在法的第三种涵义——司法行政行为为出发点建立其法律观,因而否认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成文规则是法律,认为它只是一种影响判断结果的客观因素。
这一学派特别主义司法行为,尤其是法官的心理活动,其主要代表有弗兰克、卢埃琳和卡多佐。
(3)行为主义法学 behavioral jurisprudence.是在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影响下由现实主义法学分化出的一个支派。
其继承了现实主义法学的传统,以法官的行为为研究对象,所不同的是他们用计算机和高等数学为工具,把影响法官行为的各种因素变成数据用计算机对判决结果进行测算。
由于它特别强调对法律行为进行量的分析,故又称为“计量法学”,其代表有美国的G.舒伯特,著有《司法行为的量的分析》《司法政策的制定》和《最高法官的法律思想、态度和意识形态》、R.劳勒著有《计算机能做什么:司法判决的分析和预测》、D.达勒斯基著有《比较司法行为》等。
此外,美国法学家布莱克的法行为学,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销的法学家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的法律社会学、帝国法学家卢曼的系统论法学、法人类学和新产生的经济分析法学等,都可以是为社会法学的支派。
三、社会法学的特定和地位
社会法学派作为一个法学派别,主要有三个特征:
第一,从法学研究的方法来看,他们注重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主张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特别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法律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效果;他们把各种社会学的方法引入法学,如社会调查的方法、心理分析的方法、行为分析的方法等。
第二,从价值取向上看,社会法学强调社会利益的重要性,他们认为,好的法律就是能充分为社会服务的法律。
法律的实际作用比抽象的法定内容更重要。
法律必须依靠社会,适应社会的需要,并根据满足这种需要的朝那个度来判断法律的好坏。
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既要关心个人利益,更要关心集体的社会利益。
对于个人自由,除非是作为更大的社会安全和社会自由的一部分,法律不能予以保护。
第三,社会法学家对法律的看法上有两个特点。
其一,他们把侧重点从国家转向社会,因而轻视国家制定法或成文法,而重视非成为法或民间法;正因为如此,其二,他们对法律的理解从各方面都扩大了,如在形式上不再仅仅是成文法,而且有习惯法、判例法等;构成上不再仅仅是规则,而且还有原则和政策等。
这就大大地突破了传统
的对法律的看法,提出了与传统的法观念不同的法观念。
社会法学理论的出现和发展对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在19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分析法学的对立面,它使法学家对法律的研究由静态研究变成为动态研究,在继续研究“法律是什么”的同时,更加注重从法律条文到现实的转变过程和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
在法学研究范围上,它开辟了一系列新的研究领域,开阔了法学研究的视野。
从研究方法上看,它吸收了19世纪中期以来一系列科学进步的成果,把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数学和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开拓了人类思考法律和法学问题的思路。
社会法学派提出的一些新的命题,促进了法学观念的进步和更新。
当然,任何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都是特定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社会法学理论同样难免要反映养育其成长的时代和社会的需要,我们在研究社会法学理论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