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提升市场监管工作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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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导语】工作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

以下是悠悠#整理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欢迎阅读!【篇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今年以来,县住建局全力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工作,通过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服务、规范涉企收费、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等措施,扎实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努力打造诚实守信、公正法治、服务高效的社会环境,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贯彻执行简政放权政策措施。

一是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局系统行政权力梳理、公示、衔接、下放、归并、运转等工作,确保行政审批管理事项正常高效运转,行政审批效率和行政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二是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审批内部流转环节,当场即办件事项90%以上,其中“一审一核”事项占比60%以上。

同时,通过提前介入、前期指导、提前预审、取消前置、合并审批环节等方式,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

以前,工业项目审批不仅环节多且手续复杂,现在将审批流程由原来的“串联式”改为“并联式”,极大地简化了审批流程。

三是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督办组,负责各项制度的督查落实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处理影响发展环境的各类问题,确保在创优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上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摸清底数,建立完善各类清单,实现动态管理。

根据市、县两级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梳理并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根据县审改办要求和上级下放事权变化,及时进行清理和动态调整,调整后共保留行政权力事项394项和公共服务事项17项。

全面梳理企业和群众办事项目,制定“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全社会公布,首次公布的“最多跑一次清单”事项覆盖窗口事项90%以上。

实行“容缺预审、承诺补齐”制度,将部分资料、次要条件列为容缺补齐件,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模拟审批”服务,工业项目审批过程更加顺畅、便捷。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1年12月10日由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21日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12月10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环境第四章法治环境第五章宜居环境第六章工作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市场主体获得感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评价标准,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和政企沟通工作机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市场主体的合理合法诉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构,由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1年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1年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1年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昆政办〔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1年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昆明市2021年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对应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9日昆明市2021年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务有保障"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为昆明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和《云南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28条措施》(云政办发〔2020〕6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9号)精神,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目标,坚持“高质量营商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服务”,推进新一轮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2024年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2024年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2024年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石政办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2024年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石嘴山市2024年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30日石嘴山市2024年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全市上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全国两会、第二届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暨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推进大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扎实推动营商环境便民利企举措落细落实,切实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要素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任务(一)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全面推行“1+N”联办服务,稳步推进证照联办服务由食品、药品等领域向卫生、烟草、道路运输等更宽领域扩展。

加强经营主体数据监测和经营地址、注册资本认缴等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虚假登记注册行为。

建设“一照通办一码通行”系统平台,实现多个行业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一次申请、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区内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能力与水平。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订)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订)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9•【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28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8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监管执法第五章法治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北京服务”,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本市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建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05•【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任务分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5日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汇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以更好服务经营主体为导向,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推动各类经营主体竞相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行政审批集成便利行动1.提升准入退出规范化水平。

深化经营范围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开展经营范围一般事项自主公示。

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实现移动端查询档案。

推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

推行“代位注销”制度,优化企业注销签署流程,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改革。

2.提升公共服务集成化能力。

探索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协同服务机制,逐步实现联合踏勘、联合施工。

试点推广重大项目接电“四同步”服务模式,大幅压减接电时间。

优化供水接入,具备施工条件后6个自然日内完成供水接入工程施工。

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行动实施方案

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行动实施方案

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行动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在县级政府的领导下,拟定了一项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行动的实施方案。

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目标与指标1. 目标:通过实施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行动,优化县级营商环境,提升县级政府服务水平,吸引更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2. 指标:设立一系列评估指标,包括企业开办便利程度、审批流程透明度、政府服务效能、法治环境等。

二、督查组织1. 组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商局、税务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督查组,专门负责督查行动的实施和结果评估。

2. 建立工作机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三、督查内容1. 企业开办便利程度:督查各部门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等手续,并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流程。

2. 审批流程透明度:督查各部门是否公布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是否有不合理的审批要求等。

3. 政府服务效能:督查各部门对企业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情况,并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

4. 法治环境:督查相关部门是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框架,是否严格执行,是否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犯罪等。

四、督查方式1. 定期组织督查组对相关企业、政府部门进行实地走访、调研,了解实际情况。

2. 设置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接受企业和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尽快办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3. 建立督查结果公示制度,及时公布督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五、督查评估与奖惩1. 结合督查结果和评估指标,对各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对业绩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且未及时整改的进行约谈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 对督查结果公示的部门进行适当奖励,以鼓励营商环境改革。

六、保障措施1. 督查组将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对接机制,确保督查行动的顺利进行。

2. 加强宣传,提高企业和公众对营商环境改革的认识和参与度。

3. 加大对人员培训和配备力度,提高督查效果。

本实施方案将在县级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以实现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目标,进一步激发县经济发展的活力。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咸政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9日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体化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全方位转变作风,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加快建设现代化“西部名市丝路名都”提供有力支撑。

一、坚持系统集成,推动审批全链条优化1.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依据国家和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并公布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完成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大幅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加快推进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做好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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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提升市场监管工作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区域性
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的大背景下,市场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提高市场监管工作效能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快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

为此,应该采取如下措施,推动市场监管工作效能的提升。

一、强化立法保障。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法规体系,严格监管市场主体的行为,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大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制定严格的处罚制度,为市场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

利用科技手段,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监管问题。

三、完善监管队伍。

特别是要加强对市场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让其具备专业背景和技能,提高驾驭技术和管理能力,进一步严格监督和管理市场范围内的各种行业。

四、加强监督力度。

强化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督机制,落实责任制,提高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非法经营行为。

五、优化营商环境。

建立“亲商、亲才、亲创、亲民”的发展理念,实现市场营销工作的质量、服务、效率的可持续竞争力提升,吸引更多的企业和商家进驻,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总之,加快提升市场监管工作效能可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

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执行、提高服务,勇攀高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良性循环。

这需要有全社会支持的各方共同努力,从而达到更好的社会效益。

在加快市场监管工作效能的同时,还需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措施,为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首先,要促进市场竞争,鼓励企业发展。

政府要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

同时,更要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市场主导的发展模式,推动企业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为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其次,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投资和营商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政府要加强政策协调、制度创新和服务优化,改进政府管理,落实后续服务,扩大对外开放,维护市场稳定,增强市场信心,形成良性循环。

第三,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重点领域和企业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

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还要以精准扶贫为重点,全面提升涉农企业的监管能力及营商环境,以更好地服务于扶贫攻坚及农村经济建设。

第四,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监管公信力。

政府要采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开市场监管信息,引导公众监督和参与市场监管,实现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

总之,加快提升市场监管工作效能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对于促进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要加强监管能力、促进市场竞争,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使区域性中心城市成为整个地区的发展榜样,成为经济发展的先锋队伍,为推动地区和国家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同时,与市场监管工作密切相关的还有法律制度建设。

要在强化市场监管的同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处罚力度,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加强立法、执法、司法三方面协同配合,形成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从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建设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和营商环境的建设,也需要政策的有力支持。

政府要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技术创新,鼓励产业升级和转型升级,引导优质资源向区域性中心城市集聚,提高城市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

此外,还需要积极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的市场监管。

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以数据驱动为核心,建立全面覆盖的监管体系,实现市场监管科技化、智能化、精准化,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技术管理手段。

在市场监管和营商环境优化的同时,要注重公众意见的参与和反馈。

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不断改进监管和政策,满足市场需求,推动市场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

总之,市场监管和营商环境优化务实有效的作用对于区域性中
心城市的建设至关重要,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监管和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区域性中心城市创造出更加繁荣、更具竞争力的市场环境,为国家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为人民生活创造更美好的环境。

在市场监管方面,需要加强对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完善供应链监管体系,防范各种市场风险。

市场监管需要落实责任,在加强企业自律的同时,也需要强化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提高监管效能,打击市场黑恶势力。

在营商环境建设方面,需要从政策环境、投资环境、法律环境、服务环境和市场环境等方面入手,全面提升营商水平。

政策环境要更加开放、透明,投资环境要更加稳定、可预见,法律环境要更加公正、有效,服务环境要更加高效、便捷,市场环境要更加公平、竞争。

此外,为了提高区域中心城市的市场竞争力,需要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形成持续创新的动力。

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交通、环保、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生产、营销和管理环境。

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进一步拓展市场,提高产业和品牌国际竞争力。

综上所述,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市场监管和营商环境优化是一个综合性的复杂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通力合作,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的监管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不断改进监管
和政策,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实现城市竞争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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