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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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章程范例

外商投资公司章程范例

外商投资公司章程范例外商投资公司章程范例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外商投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投资者名称:XXX,国籍:X国,护照号码:XXXXXX住址:英文(中...外商投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投资者名称:XXX,国籍:X国,护照号码:XXXXXX住址:英文(中文)第三条外资企业名称: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公司法定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XXXX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XXX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担当企业责任。第五条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北京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疼惜。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宗旨:利用公司对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的丰富的学问和阅历、优良的客户关系、良好的团队,为国内外的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资产购并、管理询问,企业重组、债务重组、资产处置、资产管理、公司上市供应顾问询问服务;为国营大型企业和民营企业供应公司运营、重组、上市的顾问服务;为国内企业高新及专利技术的转让、国际进出口贸易供应技术转让和进出口贸易询问服务。(依据自己公司实际状况写)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X(依据实际状况写)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投资总额:XX万X币公司注册资本:XX万X币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以港币一次缴清。(可自选,仅供参考)第九条公司缴付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托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第十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削减注册资本。确需削减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第十一条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预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投资者负责。第十三条董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由投资者委派及撤换,其中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任期3年。经连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第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状况。董事长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托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托付。法律、法规规定务必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托付他人代行。第十五条董事会的责任是对公司业务进行决策和监督。董事会尤其应预备下列全部有关事宜:(一)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和人事方案;(二)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预备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三)制定公司的总方针、进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方案,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四)修订公司章程;(五)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嘉奖及福利基金;(七)预备年度利润支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法;(八)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九)预备公司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延期、停业、中止和解散;(十)负责公司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十一)其他应由董事会预备的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一)公司章程的修改;(二)公司的中止、解散;(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四)公司的合并、分立。第十七条除第十八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通过。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由董事长托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进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托付书托付他人出席和表决。第十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5天送达开会通知,并解释会议议程和地点。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须作具体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或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用法中文或中文、英文。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托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预备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其住宅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二)组织和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公司日常业务,对内任免下属管理人员;(四)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董事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第二十七条公司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峻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按公司的管理规定,予以解聘;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恳求辞职的,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二十九条公司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详细状况,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条公司务必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帐册和进出口货物帐册,实行独立核算,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北京市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供应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第三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接受公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因特别状况需转变会计年度起止日期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第三十二条公司的一切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第三十三条公司接受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计后,公司批准,并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五条公司接受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进行登记。其他货币折算为人民币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实际发生日的基准汇率折算。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第三十七条公司财务会计帐应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全部资金的收入、支出状况;(二)公司全部物资的出售及购入状况;(三)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负债状况;(四)公司的注册资本缴付时间、数额、变动、转让状况。第三十八条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和出具(审计报告)。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时,务必附上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依据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嘉奖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依据实际状况预备。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嘉奖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第四十条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每年支配一次。第四十一条公司上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支配利润;上一会计年度未支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支配的利润一并支配。第四十二条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自由汇出。第四十三条公司外籍职工及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合法外汇收益,依法纳税后,可依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自由汇出。第七章税务、外汇管理及保险第四十四条公司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待待遇。第四十五条公司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十六条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八章期限、终止和清算第四十八条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九条公司需求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由投资者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并应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一)经营期限届满;(二)经营不善,严峻亏损,投资者预备解散;(三)因自然灾难、战斗等不行抗力而遭受严峻损失,无法连续经营;(四)破产;(五)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消逝。第五十一条公司提前终止营业,需报原审批机构核准。第五十二条公司终止经营,应准时公告,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公司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公司的财产。第五十三条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确认后,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第九章规章制度第五十四条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有:(一)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二)职工守则;(三)劳动工资制度;(四)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五)职工福利、保险制度;(六)财务管理制度;(七)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八)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公司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查核和监督。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务必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第五十八条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准。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第六十条本章程于xxxx年xx月xx日由股东(投资者)在中国北京市签署。股东(投资者):xxxx年x月x日于中国北京外商投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ABC Company(填写投资的股东)预备在中国北京设立北京ABC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投资者为:商业登记证号(或注册号):地区:法定地址:邮编:第三条公司名称: 北京ABC有限公司法定地址: _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疼惜,其一切活动务必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方式及规模第六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沟通的愿望,接受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济管理方法,提高经济效益,使股东获得满足的利益。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上述涉及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规模:年产值约人民币万元。第三章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公司投资总额为欧元,注册资本为欧元,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以欧元(美元)现汇方式缴纳,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按投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方式:注册资本由投资者分期缴纳,首次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 %,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其余在年内分期缴付完毕。第十条在经营期限内,公司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转变,需削减公司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第四章股东会第十一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行使职权时,应当接受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二条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如下:1.预备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监事,预备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支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执行董事(公司比较小就设立一个执行董事,股东比较多就需求设立董事会)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同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1.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决议;3.预备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支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预备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预备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预备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六章监事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委派,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4.向股东会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七条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觉公司经营状况异样,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关怀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担当。第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担当。第七章管理机构第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任期3年,由董事会预备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同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预备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预备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利润支配第二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国的税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申请减免税。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依据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二十五条公司的一切记账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第二十六条公司在每年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查账报告后报送财政、税务部门和审批机关。第二十七条公司支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前,不得支配利润。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供应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第二十九条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管理方法办理。第三十条公司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账户。一切销售收入和其他外汇收入存入开户银行,一切外汇开支由外汇账户支付,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监督。第三十一条公司保证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有余。投资者从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公司的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值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第九章劳动管理第三十二条公司职工的招收、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疼惜、劳动纪律等事宜,依据中国有关规定办理,由董事会预备,并在劳动合同中订明详细事项。第三十三条公司所需求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介绍,或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送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公司有权依照合同规定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赐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峻可以开除。开除处分职工须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详细状况,由董事会预备,并在劳动合同中详细规定。公司随着生产的进展,职工业务力气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第三十六条公司职工的劳动疼惜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适当提取职工嘉奖、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奖金和职工集体福利,提取比例由董事会预备。第三十七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放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供应必要的活动条件,按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第十章保险第三十八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股东预备。第十一章期限、终止、清算第三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应当在距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提交股东决议和股东签署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一条公司如提前终止经营,应经股东预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二条发生下列状况之一时,公司有权依法申请提前终止经营:1、发生不行抗力大事,无法再连续经营;2、公司连年亏损,无力连续经营;3、股东未按规定期限缴付出资额。第四十三条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股东应依法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进行清算。第四十四条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报告,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公司解散后,其各种帐册由股东保存。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股东会决议且书面签署章程修正案,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于______________在中国北京签订。第五十条本章程有关规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投资人:董事:日期:开发部制度弱电制度强电制度往来制度微机制度德育制度。

外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

外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

外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经营管理,保护股东权益,确保公司顺利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外资企业名称)公司英文名称:(Foreign Company Name)公司法定地址:(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工商登记号:XXX-XXXX-XXXXX-XXXXXX经营范围:(列明详细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为独立法人,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使其其合法和合理权益得到保障,公司应及时公开公司信息,并向公司股东及各利益相关方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公司股东第五条公司股东享有根据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的权益。

第六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参与公司治理,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司每年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比例,或按照股东一人一票的原则,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书予以确认。

第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有权选举和罢免董事长、董事、监事,并审议通过公司的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重大合同方案、重大投资方案等重要事项。

第三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九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第十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由董事组成,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但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1. 草案董事长、董事、监事的选举和罢免事项;2. 听取和审议公司经营情况;3. 监督公司总经理履行其职责;4. 审议公司重大事项决策;5. 审议公司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等;6. 制定和修改本公司章程、公司制度等;7.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一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长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不得少于三人,任期为五年,但可连选连任。

外资章程样本

外资章程样本

欢迎共阅(一)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章程示范文本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在中国浙江省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制定本公法令乙方:认缴出资额万(币种),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

(有多种出资方式的,需标明:其中:以方式出资万(币种),以方式出资万(币种),……。

)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汇率以汇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十一条出资期限: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金额在缴足。

(注:股东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第十二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其他合营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其他合营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第十四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一)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二)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三)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五)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二)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三)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由董其通人民主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监事任期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派(选)可以连任。

外资投资公司章程模板

外资投资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事项。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注册地为[注册地址]。

第三条公司性质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具体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元,由[投资者名称]出资,其中[投资者名称]出资人民币[出资金额]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六条董事会成员人数为[董事会成员人数],由[投资者名称]委派。

第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由[董事长姓名]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姓名]担任副董事长。

第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总经理姓名]担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为[监事会成员人数],由[投资者名称]委派。

第十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长姓名]担任。

第三章股东权益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2. 分享公司利润;3. 股东会召开时享有表决权;4. 优先购买权;5. 股权转让权;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十二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制度遵循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第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一式[份数]份,公司留存[份数]份,股东各执[份数]份。

[公司全称][日期]注: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外商企业公司章程模板

外商企业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公司的组织和活动。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公司住所位于:[详细地址]。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经营宗旨,如:致力于[行业名称]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具体经营业务,如:生产、销售[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等。

]第二章股东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元。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包括[股东名称],其中:- [股东名称]出资人民币[出资金额]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出资人民币[出资金额]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 以此类推。

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方式,如: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分取红利;-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持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的义务:-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公司设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外商投资公司章程模板

外商投资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第二条公司住所:[公司详细地址]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注册资本:人民币[金额]万元整,其中外国投资者出资[金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境内投资者出资[金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

第五条经营范围:[公司具体经营范围,如:进出口贸易、技术研发、咨询服务等]第六条公司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致力于[公司宗旨描述],实现公司利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股东第七条股东资格:公司股东为外国投资者和境内投资者。

第八条股东权利:1. 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2. 依照章程规定转让股权;3. 依法获取股息、红利;4. 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5.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九条股东义务:1. 依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2. 不得抽逃出资;3. 不得擅自转让股权;4. 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5. 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条股东会性质:公司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股东会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 修改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1. 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会议;2.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或者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3.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三条董事会性质: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2020新版外商独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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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 LOGO2020新版外商独资公司章程The promotion and use of contracts can promote the further improvement and in-depth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2020新版外商独资公司章程说明:合同的推广和使用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入发展,有助于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加快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节奏。

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________国(地区)________ 公司(与________国(地区)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投资举办外资企业,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投资各方为:甲方:(内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国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乙方:(同上)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

]如投资方为自然人需提交包括姓名、国籍等内容。

第三条外资企业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英文名称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简称“FIE”)。

第四条公司的宗旨是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推动本地区和国家的发展。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具体金额),分_____________(具体金额)股,并在全体股东间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相应权益。

第七条公司的办公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

第二章股权和出资第八条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

第九条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共享公司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并承担公司产生的债务和风险。

第十条股东在公司经营中享有投票权,每个股东根据其出资比例拥有相应票数。

第十一条公司股权的转让须经过股东会的批准,并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股东应按时按额缴纳其出资款项。

若股东逾期未付,应缴纳逾期付款的利息。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管理第十三条公司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他们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包括监事长和监事。

第十六条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设有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委派或选聘产生。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公司利益的实现。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条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时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章盈余分配与对外支付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净利润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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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交材料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市区(县、市)路号。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

第五条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八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第九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币种)。

股份总数万股,每股金额元,以方式出资(有多种出资方式的,需标明:其中:以方式出资万元,以方式出资万元,……)。

第十条各发起人具体出资情况如下: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缴付期限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持股比例(%)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发起人1 发起人2 发起人3 合计第四章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第十一条公司由以下个发起人组成:发起人一:,护照号:,国籍及住所:。

发起人二:公司,注册号:,国籍及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发起人三:公司,注册号:,国籍及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除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外,还行使以下职权:(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二)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作出决议;(三)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四)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股东大会以股东大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

2、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前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会议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务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会议表决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成员为5-19人,具体人数请在此处明确),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除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外,还行使以下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长;(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三)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以外的资产作出决议;(四)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由董事长召集召开。

2、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董事会的表决程序1、会议主持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会议表决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会议记录董事会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七章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人(不得少于3人,具体人数请在此处明确),其中:非职工监事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人(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人数请在此处明确),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除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外,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席;(二)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三)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召开。

2、临时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1、会议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2、会议表决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3、会议记录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注: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请在此处明确。

)第九章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的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第三十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五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六条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立的,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减资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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