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工作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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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资金存放管理,并提出相关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规模庞大,面临着诸多管理挑战和风险。

因此,加强资金存放管理是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升管理效能的重要举措。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讨论。

首先,在引言部分,对文章的目的和结构进行概述。

接下来,第二部分将重点探讨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的现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建议。

第三部分将关注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方面的情况、挑战及加强管理措施的建议。

紧接着,第四部分将详细介绍资金存放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以及外部合作与监督机制建立等内容。

最后,第五部分总结回顾主要观点和发现,并展望未来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可能性和挑战。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通过深入研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从多个方面提出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指导意见。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机制、运用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以及建立外部合作与监督机制,旨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管理效能。

同时,本文也希望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2. 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2.1 现行管理情况:目前,财政部门对于资金的存放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财政部门内部,缺乏明确的资金存放管理规定和制度,导致各单位在资金存放方面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由于财政部门涉及到大量的预算资金和相关款项,但目前缺乏有效的资金监控机制和审计手段,这也使得资金存放的安全性得不到有效保障。

2.2 存在问题分析:针对现行管理情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进行进一步分析。

首先,自由裁量权较大可能导致一些财政单位将闲置资金存在自己的账户中获取高额利息收益,在使用这些闲置资金时可能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审批程序。

其次,缺乏有效的资金监控机制会增加财政风险。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财办[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库款管理,保持合理库款规模,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库款管理(一)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与存量资金挂钩机制,对于存量资金较多的单位或项目,要相应压减下年预算规模。

改进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论证,提高入库项目质量,促使预算一经下达能够立即执行。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事项。

逐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优化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方法,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切实发挥好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继续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按时下达本级人大批准的转移支付预算,为下级财政预算执行创造良好条件。

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三)进一步加强资金调度与国库现金管理。

财政部将进一步健全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对月度库款考核排名前6位和后6位的地区,下个月将调整转移支付资金调度的进度安排,分别加快或减缓调度序时进度3-5个百分点的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建立本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

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

财政库款管理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支的平衡和财政资金的安全。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财政支出规模的不断扩大,财政库款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库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

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合规、科学规范、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具体要求如下:1. 健全财政库款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权限,规范资金的流动和使用程序。

2. 加强对财政库款的监督和审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的问题。

3. 提高财政库款管理的科技化水平,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4. 加强对财政库款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三、具体措施。

1. 完善财政库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档案和账户制度,规范各类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2. 加强对财政库款的监督和审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控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推动财政库款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财政库款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金流动和使用的实时监控和信息公开。

4. 加强对财政库款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财政库款管理人员的稳定和专业化。

四、预期效果。

通过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实施方案,预期可以取得以下效果:1. 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得到提高,资金使用过程更加规范和透明。

2. 财政资金管理成本得到降低,管理效率得到提高。

3. 财政资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资金使用风险得到控制。

4. 财政库款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得到提高,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五、总结。

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全面推进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号
三、加快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进度
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管理要参照上述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消化和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集中用于教育、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的资金,要及时分配下达,抓紧组织落实到具体项目,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其余部分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其他基金预算项目以及非税收入中的以收定支项目也要比照办理。
各省级财政部门需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方案,包括政策措施、工作安排、预期目标等,报我部备案。
财政部
2013年7月15日
——结束——
一、加快公共财政预算执行进度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放在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对年初预算已经确定的项目,要加快资金支付。对年初代编预算,要分科目、分项目予以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的细化和指标下达工作,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要加强与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下达预算指标后,及时跟踪后续执行进展,督促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支付,减少资金滞留。要继续将支出进度作为财政管理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形成实际支出。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公布日期
2013.07.15
施行日期
2013.07.15
文号
财预[2013]285号
主题类别
预算、决算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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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应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一)竞争性方式。

需开展政府性资金存放的资金存放主体要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主要流程包括:资金存放主体制定竞争性存放操作方案,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

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签字确认的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通过相关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应载明各银行中标资金规模、期限、利率、办理程序等。

评选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二)集体决策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金存放主体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符合竞争性方式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方式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参与银行少于3家;预算单位存放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取竟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等。

资金存放主体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公告。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和建议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财政支出的持续增加,财政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这些资金的使用涉及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和建议来加强其管理,保障其安全合理运用。

一、明确目标和责任财政专项资金应该设立明确的目标和责任,在资金的使用、分配和监管方面建立科学的制度和机制。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该清楚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用途和标准,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的管理。

同时,应该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监管和审查财政专项资金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和审查机制,加强对资金的流转、使用、归还等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构要严格审核和审查申请的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避免盲目使用和挥霍浪费。

三、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开财政专项资金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开,提高社会各界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知晓和了解程度。

建立规范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保障资金使用的公正合理。

四、强化风险防范和应对财政专项资金应该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判。

在资金的运用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合理性。

五、加强资金使用的信息化建设财政专项资金应该加强资金使用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资金运用和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通过建立数字化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系统,完善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信息化记录和管理,实现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全程信息化管理。

综上所述,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在目标、责任、监管、审查、信息公开、风险防范和应对、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全面下功夫,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稳定和有效。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库款管理,保持合理库款规模,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库款管理(一)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与存量资金挂钩机制,对于存量资金较多的单位或项目,要相应压减下年预算规模。

改进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论证,提高入库项目质量,促使预算一经下达能够立即执行。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事项。

逐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优化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方法,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切实发挥好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继续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按时下达本级人大批准的转移支付预算,为下级财政预算执行创造良好条件。

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三)进一步加强资金调度与国库现金管理。

财政部将进一步健全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对月度库款考核排名前6位和后6位的地区,下个月将调整转移支付资金调度的进度安排,分别加快或减缓调度序时进度3-5个百分点的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建立本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以内;对于各地区已实施的不符合规定的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以及超过1年以上期限的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要积极稳妥清理规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辽政办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政府理财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运行机制,结合当前国家和省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筒政放权、厉行节约、激活存量资金等方面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政府要围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逐步提高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统筹能力,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

(一)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进一步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财政管理机制。

(二)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合并零星分散、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专项资金,着力解决“分小钱”、“撒胡椒粉”问题。

对能够“砍块”下达的专项资金,按因素法等方法“砍块”下达,上级政府负责定方向、定标准、定目标,下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具体细项。

(三)下放部分专项转移支付。

对于项目和金额固定、在各地区间调整幅度不大,并适合下放地方政府管理的专项资金,将项目审批权和资金分配权下放地方政府管理,上级政府负责加强考核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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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工作的方案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70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XX财预[XX]10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XX政办发[XX]88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存量资金的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部门、留在本级财政的结转结余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部门、留在本级财政的结转结余资金。

(三)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

(四)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五)预算单位的各类专户结余。

专户结余是指国家、省、市区财政及相关单位下达给各预算单位的专户存量资金。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基本原则
(一)摸清存量、分类处理。

全面摸清各部门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

(二)上下联动、全面推进。

盘活存量资金既要在财政部门展开、也要在其他部门展开,全面挤压存量资金的空间。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既要着力于盘活当前已有的存量资金,也要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将来再次产生更多的存量资金。

(四)多管齐下、惩防并举。

既要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也要注重事后监督和问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依法依规、改革创新。

既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强化预算资金管理,又要用改革创新方法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主要措施
(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未满2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且结转2年以上的,由区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2
年的结转资金,区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

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区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2年内使用完毕。

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区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2年内使用完毕。

(五)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撤销;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时,行政单位做调减财政拨款结转或财政拨款结余处理,事业单位做调减财政补助结转或财政补助结余处理,均不得虚列支出。

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存量资金时,行政单位做调增财政拨款结转处理,事业单位做调增财政补助结转处理,均不得列为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本部门的存量资金管理。

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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