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行业分类标准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 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划型标准指标。
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标准~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五、指标标准值。
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金融行业标准《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正式发布

金融行业标准《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正式发布2016年6月2日,金融行业标准《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JR/T0135-2016)由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
贷款是我国实体经济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血液。
合理的信贷规模和结构不但能促进金融机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提高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而且能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效地调节不同部门之间资金分配,引导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该标准是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
该标准是人民银行多年来监测与管理信贷市场实践与经验总结的提升,是对贷款认识不断深化的重要成果,同时也是对发达国家管理与发展贷款市场经验的归纳和借鉴。
标准在全面梳理信贷业务和贷款统计工作基础之上,结合当前信贷市场的创新发展,从统计标准角度界定了贷款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了贷款涵盖范围,细化了贷款分类,诠释了每类贷款的概念,建立了科学、规范、全面、实用的分类体系并设计了统一编码。
宏观上看,此项标准有助于统一金融宏观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对贷款的认定,有助于提升贷款统计数据质量,提高微观经营数据与宏观管理数据的协调性,促进宏观调控政策、金融监管政策与企业经营策略之间的一致性,对夯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决策基础、维护金融稳定、提升金融业管理水平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微观上看,此项标准有助于统一各金融机构业务人员与统计人员对贷款工具的认识,规范各环节业务操作,便于各金融机构对贷款进行准确分类并编制贷款统计报表,正确计量、分析信贷总量和结构,合理评价信贷资产质量,科学计量信贷市场风险,有利于提高贷款统计数据的同质性、协调性、可比性,既能满足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要求,又利于中央银行监测和分析货币信贷政策传导过程与效果。
该标准发布有利于促进信息系统标准化、规范化,提高系统设计与开发效率,有效降低统计成本,为各部门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创造条件,提升信息共享水平,促进整合并深度挖掘贷款统计信息,适应各方日益丰富、复杂多变的贷款统计信息需求。
金融行业详细分类

金融行业详细分类金融行业详细分类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金融划分标准

人民银行金融划分标准人民银行金融划分标准主要是指在经济金融领域中,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进行细致的分类划分,以便于综合监管和风险控制。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民银行金融划分标准的内容。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划分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指依法成立并在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根据规模和业务范围的不同,商业银行可以进一步分为大型商业银行、中型商业银行和小型商业银行。
2.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指由国家授权或委托承担特定经济发展任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在中国,政策性银行主要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是指在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
4.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指在农村和小城镇地区开展金融服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它们在满足居民和企业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承担着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
5.外资银行:外资银行是指由外国金融机构或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银行机构。
外资银行严格遵守中国的金融法规,并提供跟国内金融机构相似的金融服务。
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划分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根据业务范围和规模,证券公司可以分为特约业务证券公司、专业化证券公司和一般证券公司。
2.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承担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根据业务范围和规模,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管理和运作公募基金、专户基金等的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
4.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资产管理公司旨在专业化处理不良资产和承接金融机构的转让资产。
5.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信托计划来管理和运作各类信托财产。
6.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其他投资者设立,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行业标准做好金融数据安全分级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行业标准做好金融数据安
全分级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20.09.23
•【文号】银发〔2020〕229号
•【施行日期】2020.09.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行业标准做好金融数据安全分级
工作的通知
银发〔2020〕229号《金融数据安全数据安全分级指南》(JR/T 0197-2020)金融行业标准已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金融业机构结合实际参考《金融数据安全数据安全分级指南》,做好本单位金融数据资产梳理和安全分级工作,探索建立本机构金融数据安全分级保护工作机制及配套制度,以促进金融数据在机构和行业间的安全共享。
请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分支机构和金融业机构。
联系人及电话:科技司昝新************
夏磊************
附件:金融数据安全数据安全分级指南
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9月23日。
金融业行业划分标准

金融业行业划分标准摘要:一、金融业的定义与范围二、金融行业的分类1.货币金融服务2.资本市场服务3.保险业4.其他金融业三、金融资产的划分标准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四、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1.大型企业2.中型企业3.小型企业4.微型企业五、金融机构的监管与分类1.监管机构2.交易场所3.市场主体正文:金融业,作为一个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泛的行业和领域。
金融行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大类: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
货币金融服务主要包括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机构。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它们主要负责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汇票等业务。
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机构则包括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提供贷款、租赁、保理等服务。
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它们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服务。
保险业金融机构主要为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提供各类保险产品和服务,以分散风险、补偿损失为主要目的。
其他金融业包括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
这些金融机构主要从事信托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和投资、金融租赁、消费信贷等业务。
在金融资产的划分方面,企业应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此外,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采用复合分类方法,根据资产总额、企业性质等因素将金融业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在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主要包括中央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监管机构,以及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类监管机构。
金融行业内部行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金融业

J金融业 本门类包括66~69大类66货币金融服务6616610 中央银行服务 指代表政府管理金融活动,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管理金融市场的特殊金融机构的活动6626620 货币银行服务 指除中央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所从事存款、贷款和信用卡等货币媒介活动,还包括在中国开展货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的活动663 非货币银行服务 指主要与非货币媒介机构以各种方式发放贷款有关的金融服务6631 金融租赁服务 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活动6632 财务公司 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企业融资提供的金融活动6633 典当 指以实物、财产权利质押或抵押的放款活动6639 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 指上述未包括的从事融资、抵押等非货币银行的服务,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融资活动,以及各种消费信贷、国际贸易融资、公积金房屋信贷、抵押顾问和经纪人的活动6646640 银行监管服务 指代表政府管理银行业活动,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67资本市场服务671 证券市场服务6711 证券市场管理服务 指非政府机关进行的证券市场经营和监管,包括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活动6712 证券经纪交易服务 指在金融市场上代他人进行交易、代理发行证券和其他有关活动,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等活动6713 基金管理服务 指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为个人、企业及其他客户进行的资产组合和基金管理活动,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专户理财、国内资本境外投资管理(QDII)等活动672 期货市场服务6721 期货市场管理服务 指非政府机关进行的期货市场经营和监管,包括商品期货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活动6729 其他期货市场服务 指商品合约经纪及其他未列明的期货市场的服务6736730 证券期货监管服务 指由政府或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的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活动6746740 资本投资服务 指经批准的证券投资机构的自营投资、直接投资活动,以及风险投资和其他投资活动6796790 其他资本市场服务 指投资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服务、资信评级服务,以及其他未列明的资本市场的服务68保险业681 人身保险 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活动,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6811 人寿保险 指普通寿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投资连结保险等活动(不论是否带有实质性的储蓄成分) 6812 健康和意外保险 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活动6826820 财产保险 指除人身保险外的保险活动,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6836830 再保险 指承担与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现有保单相关的所有或部分风险的活动6846840 养老金 指专为单位雇员或成员提供退休金补贴而设立的法定实体的活动(如基金、计划和/或项目等),包括养老金定额补贴计划以及完全根据成员贡献确定补贴数额的个人养老金计划等6856850 保险经纪与代理服务 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进行的年金、保单和分保单的销售、谈判或促合活动6866860 保险监管服务 指根据国务院授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履行的对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689 其他保险活动6891 风险和损失评估 指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的评估、鉴定、勘验、估损或理算等活动,包括索赔处理、风险评估、风险和损失核定、海损理算和损失理算,以及保险理赔等活动6899 其他未列明保险活动 指与保险和养老金相关或密切相关的活动(理赔和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活动除外),包括救助管理、保险精算等活动69其他金融业6916910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指根据委托书、遗嘱或代理协议代表受益人管理的信托基金、房地产账户或代理账户等活动,还包括单位投资信托管理6926920 控股公司服务 指通过一定比例股份,控制某个公司或多个公司的集团,控股公司仅控制股权,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类似的活动6936930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等服务6946940 金融信息服务 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6996990 其他未列明金融业 指主要与除提供贷款以外的资金分配有关的其他金融媒介活动,包括保理活动、掉期、期权和其他套期保值安排、保单贴现公司的活动、金融资产的管理、金融交易处理与结算等活动,还包括信用卡交易的处理与结算、外币兑换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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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行业分类标准
本类包括68—71大类。
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单位的附属机构跨行业小类从事银行、证券经纪代理(含证券营业部)、证券投资(含券商自营业务)、保险、信托、风险投资、实业投资等活动,其附属机构应单独划分行业。
68银行业
681 6810中央银行
指代表政府管理金融活动,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特殊金融机构的活动。
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6826820 商业银行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活动。
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金融活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活动;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的金融活动;城市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的金融活动;农业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的金融活动;农村信用社及分支机构的金融活动;国外银行在我国境内开办的金融机构的活动。
不包括:银行金融资产的管理活动,列入7412(投资与资产管理)。
6896890其他银行
指政策性银行。
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金融活动;国家政
策性银行驻各地金融机构的活动。
69 证券业
指对股票、债券、期货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交易活动。
6916910证券市场管理
指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包括: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国家证监会派出机构(驻各地的证券
监督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的管理活动;证券交
易所的活动;商品期货交易场所的活动。
不包括:证券营业
部、期货交易营业部,列入6920(证券经纪与交易)。
6926920 证券经纪与交易
指证券、期货经纪代理人的代理交易活动;证券、基金的管理等活动;证券营业部的管理活动。
包括:证券公司的
证券交易代理活动;期货经纪公司的期货交易代理活动;基
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活动;证券营业部、期货交易营业部
活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活动。
不包括:证券交易所(上
海、深圳)、期货交易所,列入6910(证券市场管理);证券
商的自营投资交易活动,列入6930(证券投资);独立或
为主的证券承销活动,列入6930(证券投资)。
6936930证券投资
指在证券市场从事股票、基金、债券、期货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活动。
包括证券公司(券商)的自营投资活动,以及其他企业、自然人的证券投资活动。
该类别还包括证券承销服务活动。
包括:专门从事股票、债券、期货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活动;专门从事基金的投资活动;证券现券交易、证券回购等活动;证券包销、代销、转销等活动;其他证券投资活动(如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不包括:证券公司(券商)在各地开办的证券营业部,列入6920(证券经纪与交易);证券公司(券商)下属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对非金融市场的实业投资活动(如投资房地产、电信、制造业等),列入相应的行业类别中;证券公司(券商)下属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受托对资产、资金的信托管理活动,列入7110(金融信托与管理);证券公司(券商)下属机构(子公司、分公司)从事的证券咨询、分析活动,列入6940(证券分析与咨询);证券公司(券商)下属机构(子公司、分公司)从事的项目策划、项目融资、财务顾问、企业购并、重组、上市等风险投资活动,列入7412(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公司及其他机构从事的项目策划、项目融资、财务顾问、企业购并、重组、上市等风险投资活动,列入7412(投资与资产管理);以代理为主,代理证券、期货的交易活动,列入6920(证券经纪与交易);受托对股票、基金、债券等资产的信托投资管理活动,列入7110(金融信托与管理);不具
体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和其他金融或非金融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控股公司的总部,列入7411(企业管理机构)。
6946940证券分析与咨询
指证券咨询、投资分析活动。
包括:证券投资顾问咨询公司的活动;证券分析活动;证券资信评估机构的活动;
70保险业
7017010人寿保险
指主要提供养老等人寿保险和再保险的活动。
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活动;人寿保险公司的附加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险、儿童伤害险等)活动;非人寿保险公司下属独立的人寿保险机构的活动;以人寿保险为主险种的保险公司的保险活动;为单位提供的集体养老保险活动。
不包括:强制性养老保险,列入8600(社会保障业)。
7027020非人寿保险
指主要提供除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活动和再保险活动。
包括:事故险;财产保险;机动车保险;交通运输保险;再保险;其他未列明的非养老保险。
7027030保险辅助服务
指保险代理、评估、监督、咨询等活动。
包括:保险代理的活动;保险经纪人的活动;保险咨询的活动;保险行政
监督管理;其他保险辅助活动(精算、理赔、调查、评估服务)。
71 其他金融活动
指银行、证券、保险以外的金融活动。
7117110金融信托与管理
指代理资金、财产的信托、管理活动,以及基金的托管人活动。
包括:受托经营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管理活动;受托经营证券、投资基金、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基金的信托管理活动;受托经营的投资管理活动;代理财产的管理、运作与处置活动;对财产(贵重财物、证券及其他物品)保管服务。
不包括:信托投资公司独立从事的银行活动,列入6820(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独立从事的证券经纪代理活动(证券、期货代理及证券营业部),列入6920(证券经纪与交易);信托投资公司独立从事的证券投资活动,列入6930(证券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独立从事的项目策划、项目融资、财务顾问、企业购并、重组、上市等风险投资活动,列入。
7412(投资与资产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独立从事的实业投资和服务活动,分别列入相应的行业类别中;不从事具体的信托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控股公司的总部,列入7411(企业管理机构)。
7127120金融租赁
包括:各类金融租赁公司。
7137130财务公司
指经人民银行批准,为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活动。
包括:企业集团、大型联合性企业及其他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的活动。
7147140邮政储蓄
包括:各级邮政系统开办的邮政储蓄机构的活动。
7157150典当
指以实物作抵押的贷款活动。
◇包括:—各类典当行、公司的活动。
7197190 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
指上述未列明的金融活动。
包括:金融担保活动(如贷款担保等);信用卡金融机构的服务活动;外汇、黄金、钻石交易活动;农村办的融资机构(合作基金会);上述未包括的其他融资活动。
不包括:银行金融资产的管理活动,列入7412(投资与资产管理);与房地产有关的担保活动,列入7230(房地产中介服务);与工程有关的担保活动,列入7671(工程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