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整合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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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讲话精神心得体会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讲话精神心得体会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讲话精神心得体会2016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

各级政法机关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自觉做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确保在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上取得重要进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通过学习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讲话,现将本人学习心得体会与建议汇报如下: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抓好具有基础性作用的四项改革。

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改革,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基础性作用。

从第一批7个省市一年多试点情况看,早改早发展、早改早受益的共识已经形成,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逐步提高。

中央已批准在全国普遍开展试点。

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深入研究审判、检察工作规律,在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法院、检察院四项改革。

一是进一步把中央政策和各地探索结合起来,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

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情况差异大。

在加强改革顶层设计的同时,要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创新。

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试点经验证明,只要开动脑筋、勇于实践,遇到的难题是可以破解的。

各地政法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善于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实现中央政策和基层所盼、群众所需的对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提高四项改革整体效能。

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才能实现预期目标。

目前,有的地方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过多,造成司法职能碎片化,既不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也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一些试点地区配套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保障了法官检察官办案权,还促使一批业务骨干回归一线办案。

2016年,要重点推进设区市和县级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整合基层法院检察院内部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工作心得:积极推行“一人多岗”整合检察人力资源

工作心得:积极推行“一人多岗”整合检察人力资源

工作心得:积极推行“一人多岗”整合检察人力资源工作心得:积极推行“一人多岗”整合检察人力资源XX区为典型的煤炭、重工业区域,辖区人口35万。

区院检察官合计仅24人,实际在办案一线的15人分布在8个业务部门。

从业务工作来看,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从知识结构来看,在职检察人员大多不是法律科班出身,虽有办案实践经验,但缺乏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法学素养;从年龄结构上看,35岁以下检察官5人,36-45岁5人,46岁以上14人。

总体来看,检察人才短缺、知识短板、年龄断层,影响和制约着检察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201X年以来,XX 市XX区院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积极创新干部管理机制,以一体化机制建设为依托,探索开展“一人多岗”工作模式,在整合检察资源、提高中青年干警业务实践水平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认真组织调研,查找问题症结201X年初,区院新一届党组首先对区院业务、队伍建设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深入查找产生“办案力量不足,案多人少”问题的症结:一是历史背景。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对人员招录工作没有明确的学历和专业限制,这部分人员虽后来通过各种形式取得了本科学历,但事实上,法律素养并没有提高到与其学历层次相适应的地步。

二是客观环境。

基层检察机关的人事编制权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行使,检察干警流动性不强,发展空间不大,检察工作缺乏吸引力且进入门槛高,引进人才难。

三是自身因素。

岗位设置不合理,缺乏成熟、科学的管理模式,人力资源忙闲不均,交流渠道不畅通,不能充分激发干警工作活力。

在客观条件受限,外部环境不易改变的情况下,我院决心着重深挖自身潜力,提高管理水平,整合检察资源,积极探索一体化机制建设的有益实践形式。

二、积极推行新的工作模式,打造高素质人才梯队“一人多岗”工作模式严格遵循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有关法律、上级院规定,重心在于合理配置工作岗位,科学设置主岗辅岗。

1、坚持动静结合,细化工作责任。

召开全院动员大会,制定实施“一人多岗”工作方案,以“静态设置工作岗位、动态分配工作任务”为思路,以“强化一线办案力量、整合开发人才资源”为目的,细化每个岗位具体职责、日常工作范围,同时对全院性工作任务进行动态分配,实现人员灵活调配。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主要是对案件流程、案件质量和案件统计信息进行的集中管理。

什么是案件集中管理? 案件集中管理,就是指为了促进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在坚持和完善业务部门自我管理的基础上,依托信息化平台,由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职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

下面,结合实际谈谈基层检察院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现状在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机构统一案件管理,是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改革创新的亮点,更是加强监督、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重大措施。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11月28日专门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并对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因地制宜成立机构开展案件管理工作。

2012年5月以后,X省三级检察院普遍完成了内设案件管理机构的建设并配备人员、调集资源和立章规制开展案管工作,案件管理工作在各地检察机关的探索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X区的X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根据现有条件,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案件管理工作,从无到有,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案管各项工作。

一年来的总结数据显示:案件管理部门共受理并分流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各类刑事案件93件130人、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40件182人,审查不予受理3件6人,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87件107人;向上级案管部门提请报捕自侦部门职务犯罪嫌疑人10件10人,受理并分流本院自侦部门提请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7件19人;开展风险评估预警10件;受理诉讼违法线索1件;接待律师和当事人查询48件次。

体现了案件受理对外一个“窗口” 、流程监控对内一个“闸门” 的案件管理职能正在运行有序,发挥作用。

从案件管理实践看一体化机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表现在:优化了人员配置,办案力量得到强化;有效整合了办案资源,办案效率得到提高;加大了监督力度,诉讼监督得到强化;统一了案件管理,办案行为不断规范;优化了职能配置,监督制约得到加强。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加强“两室”建设,助力服务大局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加强“两室”建设,助力服务大局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加强“两室”建设,助力服务大局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的逐步转型,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各级党组织对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

为回应社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期待和新要求,自201X年以来,XX省检察机关以加强和推进检察室和检察联络室(下称“两室”)建设为平台,将检察工作与基层实际紧密结合,探索新形势下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途径,在更大的范围服务大局,在更大的空间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更大的程度上锻炼队伍,取得了初步成效。

目前,经过不断整合,全省现有200个检察室、304个检察联络室,基本形成了检察工作服务基层的格局。

其中,检察室有固定的编制和职级,是基层检察院派出的工作机构;检察联络室是设立在基层的服务组织,没有单独的编制和职级。

设立“两室”很有必要:一是更好地服务民生民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任务繁重而艰巨。

在基层以民生问题为主的人民内部矛盾尤为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增多,形成社会对抗的风险增大。

从近年来XX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检信访案件看,80%以上的案件发生在基层,不少上访案件是由于基层对群众利益诉求处置不当或不及时引起的。

在新的形势下,把检察机关维护稳定、服务民生的职责落实到基层,是我们的一项重大职责,也是需要思考的重大课题。

为此,把检察职能延伸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领域,把服务工作做到百姓身边,是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百姓法律诉求,适应服务发展新形势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

二是更好地体现检察职能、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的需要。

“两室”的设立完善了检察机关与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使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发挥得更加及时、全面、到位。

“两室”根植基层,通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发现和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基层发生的职务犯罪;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基层组织依法用权、依法行政;通过受理举报、控告和申诉,把矛盾有效地化解在基层;通过参加社区矫正和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基层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

检察院联动融合工作总结

检察院联动融合工作总结

检察院联动融合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检察院的工作也在不断创新和改进。


动融合工作作为一种新型的工作模式,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在这种工作模式下,检察院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建立起了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司法工作的发展和完善。

首先,联动融合工作为检察院提供了更广阔的工作平台。

通过与公安机关、法
院等部门的合作,检察院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提升司法效率和质量。

在破案办案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使得案件的侦办工作更加高效和有力。

其次,联动融合工作也为检察院提供了更多的专业支持和技术保障。

在新型犯
罪和复杂案件的处理中,检察院需要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和专业的技术支持。

通过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检察院能够更好地利用各种资源和技术手段,提升办案水平和能力。

此外,联动融合工作也为检察院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与其他部门的
合作中,检察院不仅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还能够学习借鉴其他部门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总的来说,联动融合工作为检察院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加灵活的工
作模式。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为推动司法工作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工作心得: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四个问题

工作心得: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四个问题

工作心得: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四个问题X院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检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经过认真研究,发现基层检察院检委员会工作存在四个问题:一、机构设置不规范一是检察委员会届次不明。

关于检察委员会届次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随意性较大。

二是委员任职期限不明。

实践中一旦担任了检察委员会委员,非因调离或自然减员等情况,一般形成事实上的职务终身制,容易造成委员结构老化、履行职责消极怠慢,影响检察委员会的决策能力。

三是人数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时有发生。

可能因工作调动、自然减员等原因而出现委员人数为双数的情形,有的出现此种情形后较长时间都得不到解决,形成“违规议事”、“违法决议”的持续状态。

四是基层院检察委员会来自办案一线的委员人数少。

在推行“内部整合改革”后,实行“扁平化管理”,由分管副检察长担任内设机构负责人。

实践中,如果没有配专职委员,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几乎完全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院领导组成,有专业特长的年轻检察官很难进入检委会。

二、工作程序不规范一是议题提请程序不合规。

随意性很大,检委会委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充分了解案情、阅读案卷,很难作出正确判断。

还有一种很常见的情况,就是在即将开会时又有新的案件需要提交检委会讨论,检察长往往会决定一并讨论,使得前述问题更加突出。

二是对议题的审查不严格。

经检察长决定,同意将议题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检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对议题进行审查。

但在实践中往往有审查之名而无审查之实。

这既与检委会办事机构人员水平有限、能力不够有关,也与议题提请程序不合规相关联。

三是例会制不落实。

在很多基层检察院并未实行例会制,只在有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事项需要提请检委会讨论时才开会。

四是发言顺序较随意。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对发言顺序重视不够,随意发表意见、插话和提问的情形时有发生。

三、职能发挥不到位检委会讨论“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认定没有客观依据,很大程度上只能凭主观判断。

在实践中,基层检委会审议案件中属于事实认定方面的不少,一些本应由承办人、业务部门或分管检察长决定的案件被提交检委会,检委会甚至成了处理意见分歧案件的专门机构。

基层院内设机构设置初探

基层院内设机构设置初探

基层院内设机构设置存在的不足与设置原则基层人民检察院最大的特点是众所公认的两个“百分之八十”,即:有百分之八十的干警在基层人民检察院,有百分之八十的工作量在基层人民检察院。

故此,基层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和工作状况,倍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和各级党委的高度观注。

2006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作出了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机制、体制改革,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以在此次改革之列。

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如何实现“精简、高效”的精神,有必要作一些必要的探索,为基层检察院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一、现行机构设置存在的主要不足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现行设置,是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定进行设置,一般为:反贪污贿赂局、侵权渎职检察科(2006年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政工科(法警队)、纪检监察部门共为10个内设机构。

由于2000年以后,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逐年加快,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突飞猛进,同时社会矛盾更加复杂,法律监督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内设机构设置的不合理性已经突现。

主要表现在:(一)部门之间工作量差距较大。

由于2000年的改革方案明确了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所以司法实践中就存在着部门之间的工作量差距较大。

比如控告申诉部门、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量就明显少于公诉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不但的工作压力大,而且责任压力也大。

在这两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干警,都不愿意继续在这两个部门工作,都要求要到工作压力和工作责任压力小的部门工作,如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工作。

控申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人民群众的来往来访,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民行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侦监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受理批捕案件,公诉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受理公诉案件。

《检察工作心得体会5篇》

《检察工作心得体会5篇》

《检察工作心得体会5篇》篇一检察工作心得体会时光过得飞快,作为一名新人,从去年九月份入职到现在,不知不觉地在检察院工作已近一年,至今深感荣幸。

在反贪局工作的这段时间,一直在协助办理案件,尽心尽力地做好本职工作,对案件的处理流程以及业务技能有了更好的了解并结交了战友一般的同事和伙伴,终于对于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也对自己这近一年来在一线工作中的所见所闻也有了一些想法。

自我小时候开始,我就非常喜欢甚至崇拜那些在法庭上代表国家权力惩治罪犯的人物,长大后我知道他们统称为公务人员,而现在随着我自己成为检察院的一员,更能体会到这不仅仅是一个名称,更是一份责任。

曾几何时,看着身边的同事为了惩治腐败而不辞辛劳日夜奋战、四处奔走,读着在检察战线上奋斗了多年的检察官在回忆自己的工作历程时脸上洋溢的骄傲,我深深体会到了这些可爱的人们所有的那种永远不会过时的情怀和信念--切切实实为人民办事。

检察工作的学问博大精深,不仅需要不断地更新知识加深认识,更需要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才能够在办案过程中更大地提高办案效率以及质量,作为一名新人要学习的就更多了,还记得刚来的时候由于自己并不是法律专业毕业,更没有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经验,面对着案卷卷宗、办案流程以及各种案例分析和检察建议等等文书完全摸不着头脑,但好在领导和同事们对于我这个新人非常地耐心,在他们的指导和帮助下,我更快地进入了自己的角色,找准了自己的定位,完成了一项项上级领导以及同事交待的工作。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充分体会到了打仗的感觉,从自侦案件初查直至最后做出裁判,无一不是在与时间赛跑,每一个决定的做出都是检察官们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斟酌的,每一次裁决,都是检察官们用自己的心血铸就的。

我很荣幸能够参与他们,担任内勤工作,尽一己之力。

在工作中我也由于工作经验的不足出现了纰漏和差错,但正是因为这些不足也促使了我对自己工作方法的重新思考,我认识到检察工作的时效性非常重要,但这也提醒着从事检察工作的我们在更好地提高效率的同时更要保证工作的质量,这意味着我们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时必须要有有序的计划、充足的耐心以及充分的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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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整合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历经长久的发展,随着新形势的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与实际工作出现了不协调情况,一定程度上制约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影响检察机关整体效能和机构活力的发挥。

最高检在《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X—201X年工作规划)》中提出“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检察体制,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作出科学的定位和引导。

一、机构整合的模式类型近年来,不少基层检察院重新整合机构,优化人员配置,主要有以下几类模式:(一)“九部一委制”模式XX省基层检察院实施的“九部一委制”——职务犯罪检察部、刑事检察部、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政治部、检务管理部、检务保障部、监察部和机关党委。

(二)“五部制”、“七部制”模式XX、XX等13个基层院,XX市检察院的“五部制”——即批捕公诉部、职务犯罪侦查部、诉讼监督部、案件管理部和综合管理部等五个工作机构。

XX市基层检察院的“七部制”,不同的是将批捕公诉部拆分为批捕部和公诉部,将诉讼监督部细分为刑事诉讼监督部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部。

(三)“三局两部一办”模式重庆渝中区检察院的“三局二部一办”制——即刑事检察局、职务犯罪侦查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

二、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的效果、问题分析与对策(一)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的效果各地检察院整合内设机构虽然模式不同,但都取得一定效果。

1、整合机构打破“官本位”的思想。

通过“大部制”整合改革,领导班子成员兼任部门负责人,工作亲自研究部署,并直接安排到具体的主办检察官,解决内部机构职能重叠化问题,减少了职能交叉,整合了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实现了人员优化、资源配置的最大化。

2、主任检察官责任和工作积极性增强。

整合机构后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主任检察官具有办案组织权、监督权和职权范围内案件的决定权,对案件定性和质量把关。

201X年版的《XX省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主任检察官除履行检察官职责外,还负责办案组内案件的组织、指挥和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3、部分检察职能得到进一步优化。

破解了业务工作存在的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与查办渎职侵权案件脱节、查办与预防脱节、批捕与公诉脱节等问题,诉讼监督得到强化。

诉讼监督工作从“副业”变成“主业”,从“被动”变为“主动”。

破解了业务工作存在的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与查办渎职侵权案件脱节、查办职务犯罪与预防脱节、批捕与公诉脱节等问题。

4、减少审批中间环节办案效率提升。

整合后的办案部门不再设置二级机构,业务部门下设的以主任检察官为主的办案组,直接负责办案,办案责任明确。

内设机构负责人退出业务决策主体。

改变以往“办案的不负责,负责的不办案”,批捕、起诉环节的整合后案件行政审批程序的简化,使办案效率明显提高。

5、办案与管理分离办案质量提高。

设案件管理部门,案件线索、诉讼案件统一受理,实行对外一个窗口,对内一个闸门的管理模式。

通过履行对案件、线索、文书的管理和执法质量评查职能,对职务犯罪侦查部、批捕公诉部、诉讼监督部所办案件实现流程控制和监督管理,让办案部门专司办案,管理部门专司控管。

(二)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的问题分析“大部制”为检察工作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人员分类改革也同步进行,但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内设业务机构设置标准不统一。

一般认为检察权由侦查、起诉、诉讼监督权三大类组成,基于检察监督职能的诉讼化的特点, 内设机构的设置应当尊重诉讼规律,如批准逮捕和起诉职能在诉讼规律上是需要分设而不能合二为一。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捕诉一体化让办案人员一开始就站在起诉的高度,更能保证案件质量。

从实践中,现除XX咸阳的检察院“七部制”外,其他改革的基层检察院设置的“批捕公诉部”、“刑事检察部”等都整合了审查批准逮捕部门和公诉部门。

2、主任检察官任命带有行政化管理模式。

201X年,中组部与高检院联合下发《检察官职务等级序列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初任和要晋升高等级检察官序列,必须与一定的行政级别相对应。

XX省的组通字﹝201X﹞43号文中规定:原一级检察官乡科级正职套改为一级检察官;乡科级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两年以上的副科级检察官,可套改为二级检察官;科员级即使是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最多只能评为三级检察官了,评定仍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3、“大部制”主任检察官是否兼有行政职责。

整合后各部均不再下设处室,而是直接设立以主任检察官为中心的办案组,办案组也不再是一级行政机构。

人员编制规模较大的部是否需要分设二级机构,还是主任检察官的办案组就相当于二级机构。

一些检察院实行以案件性质为标准划分设置办案组,主任检察官是否兼有行政职责,还是这些行政事物全部让行政人员去做等都需要协调解决。

4、“大部制”挫伤部分检察官工作积极性。

改革后检察人员将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

员额制的比例将严格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下。

如XX的员额比例中,33%的法官、检察官员额控制约为现有检察官占比的一半,XX省检察院确定的员额比例为31.9%,长春等4个市级院为35.2%,11个基层院为37.5%。

近一半的法官、检察官将被分流安排到司法辅助、司法行政工作岗位上。

据统计,XX省17个试点检察院共有52名领导干部主动退出员额,占领导干部总数的33.8%。

XX规定,在出台具体可行的办法之前,领导暂不进入首批员额。

主任检察官与辅助人员、行政人员不仅薪资拉开距离且地位、责任也分出了差距,且给予身份保障,不被任意解除。

改革后,主任检察官大多是原来的部门负责人,原先部门副职由于员额制检察官的限制大多成为检察辅助人员,那么在责任心、积极性、主动性在办案中将会受到影响。

5、办案力量形式数量增加实际隐形减少。

以蚌埠龙子湖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为例,公诉、未检部门除共12人除两名内勤之外都有办案资格,都能独立参与办案。

改革后由于员额制的限制,最多只能有三分之一的人即3—4人进入主任检察官的员额,其余7—6人都将作为检察辅助人员参与办案。

即使加上侦监科合并过来的4人,其中也只可能有一名主任检察官,其余的3人为辅助人员,所以整合后的4—5人为主任检察官,相比原来的办案资格的检察官10人加上侦监3人共13人独立办案还是相差甚远。

如本来分摊到辅助人员(原是检察官)身上的公诉案件,由于辅助人员对案件没有独立办案的资格和决定权,也由主任检察官把关、那么既增加了主任检察官的工作量,也增添了承担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心理压力。

年龄偏大的辅助人员再入选员额的几率很小,将会摆摆老资格。

辅助工作自然转移给相对年青的干警,致使工作压力分配不均,案多人少的矛盾实际上没有得到缓解。

新一轮的人浮于事的现象可能出现。

6、内设机构间相互监督制约弱化。

改革前检察院内部各业务科室分别负责诉讼过程中的不同环节,相互监督制约。

纪检、政工、案管等综合部门也从不同角度对执法办案行为负有监督职责。

内设机构整合后,本来不同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改由一个大部负责,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更多是转变成为内部的沟通协调,内部监督可能流于形式。

案件的批捕、起诉可能由一位主任检察官承办,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由于缺少有效监督,执法办案工作可能出现偏差。

7、中层干部战斗员身份淡化。

没有整合前中层干部既是各项具体检察业务工作的指挥员,更是工作的排头兵,科长和内勤往往由一人兼任。

内设机构整合后,中层干部取消,原来多个部门工作集中到一起,部内人员增加,作为大部负责人在统筹调度、组织协调方面的压力和难度增大,他们是否还有精力作为主办检察官参与办案或是办好案值得探讨。

原是中层干部的检察官由于员额制的限制有的限制可能主动退出一线,或成为为辅助人员,不再从事具体业务工作,带头做具体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会受到影响。

8、司法行政人员职业荣誉感降低。

政治处主要负责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干警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检察院的宣传等工作。

纪检部门负责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政治处和纪检负责人大多不仅是党组成员且是检委会委员。

机构整合后成为一个部门,且人员不属于检察官序列。

本来作为政治教育和监督监管检察干警的部门人员现在被划出检察官序列,薪资幅度和政治待遇也将大幅度低于检察官,不仅降底了他们的职业荣誉感,也减弱了他们在检察官心目中的地位。

另外由不是检察官的人员去教育和监督检察官工作似乎有些牵强和不理直气壮。

(三)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问题的对策鉴于目前基层检察院在内设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对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检察官地位和职责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一是规范统一内设机构名称和规格。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内设机构名称应科学、严谨,名称与其职能相称,且名称要规范统一。

机构整合以来,各地整合机构的模式各不相同,如预防部门与反贪、反渎合并还是独立不统一,政工与纪检、检务保障部门合并还是单设也不一致。

应当贯彻检察一体化的原则,明确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规格,在有利于检察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要考虑到改革后上下级检察院的相互衔接问题,建立统一的整合思路。

我国幅员辽阔,对整合内部结构划分因地制宜,体现地方特色。

二是提高进入员额制检察官比例。

根据当地发案率和每个检察院实际人员结构在一定的幅度内适当的增加进入员额制检察官比例,不能一刀切。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39%的比例基础上,适当的增加。

这样有利于提高司法辅助人员晋升为主任检察官的空间和工作积极性,减轻主任检察官由于司法责任制产生的工作压力和精神压力,有利于检察工作顺利开展。

另外改变不同县、区院之间职级待遇差别过大检察官等级不平衡的问题,妥善平衡检察官个人之间的利益,适当提高基层院检察干警的职级或是检察官级别待遇,实现现有检察官在一定的改革时间里合理安置和过渡,避免产生消极和对抗情绪。

三是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从检察官中选取。

虽然高检院201X年6月16日关于《曹建明检察长对办公室工作的重要批示和胡泽君副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办公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中明确“办公室是综合业务部门”的定位,但是实践中仍然认为办公室是行政部门的人居多。

且大多基层检察院由于编制的限制办公室和调研室是合署办公。

检察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作为分类改革内设机构行政人员负责人,大多从事文字理论工作,依然要按照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和理论功底从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中选取,且保留检察官资格,部门内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作为行政类管理,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对于通过司法考试的行政人员按照意愿也可进入检察官序列,任命为检察官从事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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