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监狱的行刑理念
[中国,监狱]中国近现代监狱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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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监狱之构建一、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里的监狱与近现代监狱本质区别(一)“肉刑”向自由刑转变据说尧舜时代,皋陶受命“作士”,制定“五刑”,创立监狱。
①我国的刑罚体系经历了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再到当代五刑。
即奴隶制的墨、劓、宫、|、大辟为主刑的羞辱刑、身体刑、生命刑时期;封建制的笞、杖、徒、流、死为主刑的体刑、劳役刑和生命刑时期;当代刑罚主要以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为主刑的自由刑时期。
中国古代的早期刑罚是极其残酷的,它以摧残人的肢体肌肤或生理功能为主要内容。
据《国语?鲁语》载,自黄帝时代以来,即开始形成“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木,薄刑用鞭扑”的五刑制度。
夏商刑罚仍以五刑制度为主,商代的刑罚制度更加严酷,明显具有“临事制刑”②的特点。
到西周时期,虽然统治者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指导下,法律有所发展,完善了刑罚体系,刑罚包过五刑、赎刑、劳役刑等,但其中仍以五刑制度为主体。
这表明当时的刑罚制度,仍以肉刑为主。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各国开始“变法”,最后秦统一了天下,建立了统一的封建王国。
秦统治者推崇“严刑峻法”,实行高压统治。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③使人动辄治罪,而且轻罪重罚,刑罚残酷。
结果致“奸邪并生,囹圄成市”。
④作为封建社会发展较好的隋朝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隋文帝下令进行的两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中,《开黄律》先后废除了前代的各种酷刑,正式确立了相对比较宽缓的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
虽然绝大数也是“肉刑”,但比起夏商周时期产生并为战国秦汉以来所保留沿袭的以肉刑体罚(摧残人的生命,太过残酷)为主的刑罚体系无疑是一大进步。
后面的封建王朝基本沿用笞、杖、徒、流、死五刑制。
(二)非绝对的行刑机关向行刑机关转变以肉刑、流徒体系为刑制主体的中国封建社会,这决定了作为现代行刑意义上的监狱基本没有存在的必要。
因为罪犯在定罪后,所判刑罚基本可以当即执行。
第七章监狱的行刑思想政策和原则

监狱的行刑思想、 政策和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论述了我国监狱的行刑思想、政
策和原则,有助于了解我国监狱行刑思 想、政策和原则的内容,掌握其在改造 罪犯中的作用。
教学重点和难点
★我国监狱行刑政策、原则的历史背景
以及基本内容
第一节
我国监狱的行刑思想
一、新中国监狱的行刑思想
(一)党和国家的行刑思想形成的基础
3、惩罚罪犯是我国监狱各项工作前提和保 证 4、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我国监狱工作辩证 统一
二、监狱工作政策
(一)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政策 (二)劳动生产与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相 结合政策 (三)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 结合政策
(四)人道主义政策
1、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社会主义 人道主义政策的集中体现。 2、要把罪犯当公民看待。 3、要为罪犯创造一个改恶从善、悔过自 新、有利于养成良好习惯的环境氛围。
(五)区别对待政策
1、管理上: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年龄、 刑罚种类,同时考虑犯罪手段,行为方式, 对罪犯分管分押。
2、教育上:对罪犯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
3、劳动上:在组织罪犯劳动时,要根据罪 犯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劳动项目,规定 劳动任务。
4、奖惩上:奖罚分明,充分发挥奖励的激 励和制约作用。
1、理论基础 2、实践基础
(二)党和国家行刑思想的内容和表现形式
1、党和国家行刑思想的内容
2、新中国监狱行刑思想的表现形式 (1)法律形式 (2)工作方针形式 (3)政策形式
二、其他有关行刑思想
(一)传统中国的行刑思想
(二)外国的一些行刑思想
第二节
我国监狱的工作 方针和政策
一、监狱工作方针
(一)“三个为了”的提出 (二)“两个结合”方针
监狱中的刑罚执行平衡惩罚与人权的边界

监狱中的刑罚执行平衡惩罚与人权的边界监狱中的刑罚执行:平衡惩罚与人权的边界在现代社会中,监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更是为了实施刑罚、惩罚罪犯并促使其改过自新。
然而,监狱刑罚的执行往往涉及到平衡惩罚与人权之间的边界。
本文将探讨监狱中刑罚执行的一些关键问题。
一、惩罚与社会效益的平衡监狱作为惩罚罪犯的场所,其首要目标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刑罚的执行不仅仅是为了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方式保障社会的安全。
在平衡惩罚与人权的边界上,监狱需要确保刑罚的严厉程度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平衡。
过度侵犯罪犯的人权可能会导致复仇情绪的产生,同时也难以实现罪犯的改过自新;而过分关注罪犯的人权又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公平性的质疑。
二、刑罚与人权的尊重监狱中对罪犯进行刑罚执行时,也需要尊重其基本人权。
尽管罪犯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伤害,但他们仍然享有一定的人权,如生命权、尊严权等。
在执行刑罚时,监狱需要确保罪犯的基本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虽然刑罚的执行可能涉及到一定的限制,但任何对罪犯的虐待或人权侵犯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
三、刑罚与改造的平衡监狱不仅仅是一个执行刑罚的场所,更是为了通过改造罪犯使其回归社会。
因此,在刑罚的执行中,监狱需要平衡惩罚与改造之间的关系。
罪犯需要接受一定的惩罚,但同时也需要获得改造和教育的机会。
监狱可以通过提供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方式来帮助罪犯改过自新,实现惩罚与改造的平衡。
四、刑罚与公正的界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公正是一个关键的要素。
刑罚的执行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并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监狱需要确保刑罚的执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并确保罪犯的权益得到公正的保护。
任何侵犯罪犯权益、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
五、刑罚与社会回归的平衡刑罚的执行结束后,监狱还需要关注罪犯的社会回归。
刑满释放的罪犯需要融入社会,重新开始他们的生活。
监狱可以通过提供就业援助、社会支持等方式来帮助罪犯成功回归社会。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刑罚制度总体上强调的是惩罚与教育并重,维护社会治安和公正。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有许多反思和改进的空间。
一、基本理念1.重视惩罚中国的刑罚制度是一个惩罚性机制,它强调的是“罚有严重性”的原则。
与此同时,刑罚制度还强调了惩罚的均衡性和合法性。
通过从事前的监测调查、审判过程的公正、刑罚的设定以及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预防和教育等方面,不断完善和优化刑罚制度。
通过这种方法,中国的刑罚制度尽可能地避免了惩罚与过度的“杀鸡焉用牛刀”的情况,同时也避免了对犯罪分子的赦免和惩罚不充分。
2.强调教育在惩罚的同时,中国的刑罚制度也强调教育和改造罪犯的作用。
在中国,犯罪分子必须接受法律程序,然后被送到一个封闭的环境中接受监管。
并在监控状态下接受“爱国、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等法律法规的再次教育和培养。
在这种监管状态下,犯罪分子必须通过学习、劳动和各种形式的文化教育来改造自己的行为和思想。
这种教育的目的在于重装罪犯的人生和使他们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
3.维护社会和谐中国的刑罚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而存在的。
这一点,可以从罚款和刑期本身的设定中得到印证。
在中国的刑罚制度中,基于罚款和刑期的设定就是为了防止罪犯通过犯罪带来的影响干扰社会秩序和平稳的发展。
此外,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和犯罪集团,中国的刑罚制度还强调了惩罚性和反腐斗争。
这种严厉的惩罚并不能完全解决犯罪问题,但可以在一定情况下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和法治。
二、反思1.刑罚的限度与公正我们需要在衡量抑止罪犯行为的同时,也要认真权衡惩罚与刑罚限度之间的关系。
在实践中,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犯罪的性质并不完全一致,会因个体、情境和地区而异。
所以我们要进一步探究和制定更公正合理的刑期设定标准。
例如,在施行死刑上,我们需要保证死刑罪行的性质和细节是充分确定的。
2.矛盾的改造和激励尽管刑罚制度强调改造罪犯的作用,但对于罪犯在监管环境中采取的积极行动进行奖励仍是缺乏和不充分的。
监狱行刑思想.ppt

政策 (四)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政策 (五)区别对待政策
第三节 我国监狱的行刑原则
一、惩罚和改造相结合
二、教育和劳动相结合
(一)监狱工作方针的沿革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为了指导监狱的刑 罚执行工作正确实施,惩罚与改造罪犯任 务的顺利完成,先后为监狱工作制定了四 个方针,即“三个为了”的方针;“两个 结合”的方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 的方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 为宗旨”的方针。
1、 “三个为了”的方针
“三个为了”的监狱工作方针的内容: “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
1.社会连带思想 社会连带思想认为:在现代社会,人们之间的利 益关系是密切联系的,是祸福与共的。罪犯之所 以犯罪,除了自身的因素外,还包括社会的因素。 因此,社会负有将罪犯作为社会中的成员而施之 以关怀的责任,不应仅是将罪犯进行监禁,隔离 于社会。
2.教育刑思想 教育刑思想认为:刑罚不是一种单纯的报应手段。 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是使罪犯改过迁善,最终回 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刑罚本身是一种教育,监 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也是对罪犯进行教育的 过程。
(2)绝大多数罪犯是可以改造好的。
(3)改造罪犯需要一定的条件。
2.党和国家行刑思想的表现形式
监狱理念:传统与现代的对

监狱理念:传统与现代的对关于对传统的理解显仁:传统之所以延续至今,说明有适应社会的基因,否则,传统就不能延续下去。
否定传统是不对的,也是危险的。
就监狱工作来说,新中国监狱工作50余年创造了许多宝贵经验,这些宝贵经验正是我们的好传统,应当发扬光大。
否定这些好传统就是否定新中国50年监狱工作,就是危险的和不负责任的。
新中国50年监狱工作是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亲手创办的,经过上百万监狱警察的勤奋、艰苦创业,做出牺牲才不断发展壮大起来的。
从感情上说,否定这些好传统,我们也对不起他们,我们也就无法正确评价新中国50年监狱工作。
阿明:对传统的认识我们是否可以减少感情的困扰,更理智、更平静地去面对。
显仁:否定新中国50年监狱工作,还要别人更理智、更平静,这是不可思议的。
阿明:正确评价新中国50年监狱工作就是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还要科学。
成绩、经验不仅要肯定,还要发扬,好的传统必须继承、光大;同时,对其中的不足、缺陷,要克服、改正。
这就是我说的理智或叫理性。
显仁:新中国50年的监狱工作,我们改造了清末皇帝、伪满战犯、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各种历史反革命犯、刑事犯,这难道是随随便便的?经验、传统一点也没有用了?我们多少年的工作,就这么一句话就打发了?阿明:我是这个意思,我们现在正在加速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这个过程中,许多经验已失去作用,甚至成为改革的障碍、包袱,如果我们一味强调过去、留恋传统,就会失去许多发展机遇。
有这么一个经典的案例:报纸上公布一个智力测试题目,谁能将每行3个点、共3行9个点的不大的平面用不超过4条的直线穿过所有的点。
题目公布后,报社收到多种答案,惟独一个小孩的答案最简洁、明了,他用一个拖把将3行的9个点一次涂黑,只一条直线就够了。
就这么简单,这令征题人大大出乎意料之外。
这个案例说明,小孩没有经验、也就没有框框,不必拘泥于常规,因而,其思维具有创造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将是社会全方位的深刻变革,这意味着经验、传统遇到全面挑战,必须正面面对,任何回避都是无益的。
监狱创新调研报告

监狱创新调研报告监狱不仅与国家、法律、犯罪、刑罚相伴随,而且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相趋同。
当监狱的管理落后于同时代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或者与社会公众的一般性思维相对立时,监狱的管理改革就日益迫切。
当下的中国监狱发展必须紧跟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完成其相应的社会角色职能与国家刑罚任务职责。
一、监狱发展处于拓展创新的新转折点从应然性来说,现代监狱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监狱职能的纯化。
监狱是关押罪犯的场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便决定了监狱的职能只能是执行刑罚,即行刑。
2、行刑理念现代化。
监狱法治的状况和水平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程度尤其是民主状况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现代监狱的行刑理念是法治、人道、人权、公正与效率。
3、行刑主体专业化。
即,监狱警察专业化和矫正人员专业化。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改造的需要,设置不同的岗位,安排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履行其岗位职责。
4、行刑对象主体化。
即,充分保障立法赋予罪犯的权利,树立罪犯“权利主体”意识。
5、行刑手段科学化。
即,监狱的布局应当根据罪犯罪行的轻重、社会危险性大小设置不同警戒程度的监狱,并做到监狱设计、建筑与布局科学化,分类、分管、分押科学化,教育科学化,处遇个别化。
包括教育个别化、劳动个别化、奖惩个别化。
6、行刑模式多元化。
即,狱内行刑的社会化。
多途径促进罪犯教育矫正。
7、行刑机制规范化。
包括建立严格的行刑的法律机制和严密的监督机制。
二、现代监狱创新与领先发展的重点内容当下,是建立现代监狱组织体制与运行机制的良好时机。
创新与领先发展的重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确认现代监狱的职能与价值取向价值取向决定监狱的职能选择,职能选择决定监狱的发展方向。
1、认清现代监狱的职能。
现代监狱的刑罚职能包括对罪犯的个体羁押、心理矫治和技能教习;社会职能还包括物理隔离和再社会化的送归。
职能的重点是罪犯的安全物理隔离和有质量的再社会化。
2、辨识现代监狱的价值体现。
现代监狱的价值不再笼统地体现在其刑罚的法律效益与改造的社会效益,而是更加详细地分解到法律的各个层面和社会影响的各个方面。
人性化管理是目前监狱行刑中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

摘要:人性化管理是目前监狱行刑中提出的一个新的概念。
它以符合和满足罪犯的基本需要为出发点,以保障合法权益和培养健康人格为重要内容,以促进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为价值取向。
尊重罪犯人格,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监狱行刑文明的应有之义。
而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管理,作为体现当代行刑文明和保障罪犯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不少监狱甚至某些省市监狱管理部门,已被作为工作要求明确提了出来。
那么,监狱人性化管理的涵义究竟是什么?人性化管理和罪犯的权利保障是什么关系?如何在监狱正确实行人性化管理并籍此促进罪犯的权利保障?我们拟就这些在监狱工作中具有很强现实意义的问题一陈管见,就教于各位。
一、权利背景下人性化管理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权利的保障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并且迈出了很大的步伐。
英语论文格式监狱系统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尤其是继《中国改造罪犯状况》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出台之后,人们对罪犯权利保障的研究和关注也越来越多,并由此有力地推动了监狱工作的执法创新、管理创新和改造创新。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把罪犯当人看待”等等传统表述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逐渐淡化,“人性化管理”等概念日益流行。
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人性”这个词最早出现在西方文艺复兴时期,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禁欲主义而提出的,其主张是要承认和肯定人的欲望和本性,强调人的主体性地位,唤起人对自身的认识和尊重,是对人的价值本体的一次革命性的解放,并由此推动了西方生活方式和文化理念的转变,成为西方自由观的基石。
而今天所说的“人性化”,其内涵已发生了变化,似乎更多地具有中性的色彩。
有的学者指出:“工业社会的资产形成是工厂,管理则是机械化的流水线作业,强调统一纪律、效率,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人是经济人。
生活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人则是自主人,其特征是人除了满足自身生活的物质需求以外(指人类经济生活的总体进程言),还可借以实现其人类自身更高层次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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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监狱的行刑理念
随着十七大的召开,以及我国和谐社会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实际,现代监狱行刑理念体系应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树立人性尊严、人文关怀的理念。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本源,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人民权利、利益和幸福。
对于人的尊严的维护是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
”“人性尊严的理念同时也为国家公权力划出了一条界限,避免对人的自身价值和尊严的恣意侵犯,不仅严禁国家从事损及人的尊严的行为,如对于人格的侮辱、刑讯逼供等,同时要求国家在程序上必须保障人的主体性地位。
一是保障人们在民主的基础上有参与的机会,应该保证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公开性与透明性;二是应该给与公民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特别是在做出可能对公民不利的行为时,应该保证公民有提出辩驳意见的机会。
罪犯作为犯了罪的公民,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剥夺的权利外,所有依法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侵犯。
但是,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在封建社会制度下,人们只是国家统治、驭化的工具。
罪犯作为危害封建统治地位稳固的对立力量,自然成为统治阶级无情镇压的对象。
监狱也成为揭露封建统治黑暗的有力证据,成为透视封建社会腐朽的窗口。
新中国成立后,人性尊严的理念在我国法律规范中逐步得到了确立。
但在十年浩劫中,法律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人性尊严的理念也几乎荡然无存。
直到1982年我国宪法才把人性尊严的保障写进了宪法,并且系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的原则和规范中始终贯彻了人性尊严的理念。
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更是旗帜宣明地将罪犯的人性尊严写入法律,详细规定了罪犯的人格权、健康权、申诉权、控告检举权、知情权、继承权、劳动保护权、劳动报酬权等,并明确了罪犯权利的救济渠道,整部法律充满了人文关怀的理念,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明确罪犯权利的法律。
因此监狱在行刑活动中,要进一步摆正公权与私权、行刑权与刑事执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教育和引导罪犯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2)树立权利本位、行刑法治的理念。
权利本位作为一种法律理念,经过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尤其是依法治国方略确立,已在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律实践中普遍确立。
但是由于我国传统行刑领域的义务本位、秩序本位以及阶级斗争观念、专政意识的深远影响,在监狱行刑实践中自觉和不自觉地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作
为维护监狱秩序的工具,立法和执法的出发点都是如何使国家行刑权得以实现,如何实现监狱有序管理,而不是更多地实现罪犯权利保障和更好地为罪犯改造提供服务。
建国以来关于“罪犯有无人权”、以及近年来关于“平等地对待罪犯”的争论,更表明观念的碰撞是何等剧烈。
权利本位理念在这里包含着四层含义,“其一,监狱权是法律运行机制中的一种权利,而没有任何的超越法律的权利;其二,监狱不是为刑罚权而存在,而是为保障和发展公民的权利而存在,非法律所明确剥夺或限制的权利,无权力剥夺或限制罪犯的应有权利;其三,监狱保障和发展公民的权利,包括罪犯的权利,不以法律规定为限,而是一个法律不禁止的即为公民的权利的动态的开放的保障和发展机制;其四,监狱只执行依法律所剥夺或限制的权利,而不依阶级、政治等不同,一部分人享有权利,另一部分人不享有权利。
”
行刑法治是依法治监应有之意,也是权利本位理念的必然要求和社会主义行刑观的核心内容。
行刑法治的基本内涵包括三个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行政。
首先,我国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她决定了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权利本源于人民,授之于宪法和法律。
中国公民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行刑的实质是惩罚犯罪,矫正罪犯。
因此监狱在行刑活动中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罪犯,监狱依法实施统一、文明和民主的规范制度来管理每一名罪犯,让他们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平等地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平等地享有行刑处遇和改造机会。
其次,要求监狱行刑的一切活动,必须维护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尊严。
因为监狱行刑的一切活动均属于法律行为,源于法律,受制于法律,没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它的行使不依其上级机关极其领导人的意志改变而改变;不依外部形势的改变而改变;不依监狱的权力主体-----监狱人民警察的个人意志改变而改变。
同时,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也是监狱行刑活动得以正常开展,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根本前提。
第三,行刑法治的目的和归宿是依法行刑的问题。
其实质是监狱的依法行政问题。
意味着监狱行刑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滥用、违法受追究。
无法定授权的行刑,是违法;授权而不执行或者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而放弃执行,也是违法,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3)树立效能优先、行刑科学的理念。
执行刑罚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监狱的首要任务,其执行力是衡量监狱社会价值的重要参数。
而监狱的执行力又是通过监狱的行刑效能来体现的,国家将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配置到监狱,其目的就是追求行刑效能的最大化。
因此,在监狱的行刑活动中,树立以行刑效率、行刑能力为主要内容的行刑效能优先理念是刑罚执行的价值目标之一。
监狱的行刑能力包括依法执行刑罚能力、维护监狱安全稳定能力、矫正罪犯能力和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
监狱的行刑能力建设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监狱职能,提升监狱核心能力的必然方面。
其实现途径是:牢固树立“行刑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是监狱加强行刑能力建设的根本动力;强化监狱职能,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监狱建设的全局,用宪法和法律规范监狱治理的方向,是监狱加强行刑能力建设的本质要求;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不断提升监狱的核心矫治力,是监狱加强行刑能力建设的中心任务;创新分监区建设,强化行刑终端的执行力,是监狱加强行刑能力建设的切入点;强化组织,加强民警队伍职业化建设,是监狱加强行刑能力建设的根本保证。
行刑科学,就是运用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提高监狱行刑的效率和能力,是提高监狱行刑效能的基本途径。
因为行刑工作既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工作,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门以人(犯罪人)为研究对象的复杂的人学。
“人的工作具有个别性、差异性和不可重复性等特点,为此,对罪犯的行刑与改造是由诸多内部子系统构成的,是靠多样化方式和多类型工作来推动的,如何遵循监狱工作规律和罪犯改造规律,提高主体对对象的认识能力,优化系统整合,达到整体效果最优,实现监狱工作宗旨,关键在于不断提升监狱工作的科学化程度”其主要任务是:“倡导科学的理念,用科学的理论、思维和方法,研究和把握工作规律;完善和改革创新监狱工作体制和机制,探索罪犯改造工作有效途径和方法,增强教育改造的有效性;合理配置监狱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大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狱政设施及装备的现代化程度,提高监狱管理的科技含量。
”当前着重推行监禁设施功能化;狱政管理数字化;监管防范严密化;矫正方案个性化;矫正教育专家化;咨询服务多元化等项措施,真正使行刑走向科学。
为此,国家应从发展战略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积极推进包括刑罚执行在内的整个刑事制度的改革,深入推行“刑罚经济”、“刑罚和谐”的政策,坚定不移地贯彻“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可收监可不收监执行的,不收监执行”的刑事原则;监狱要与其他一些部门联合实践,联手开展有计划的行刑制度创新,如提高假释面和假释比例,
推广和扩大社区矫正,探索家庭矫正、学校矫正(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的可行性,以实现行刑社会化,矫正主体多元化目标;建立和健全监狱的监外执行制度,完善与社区矫正、家庭矫正的衔接,加大立法进程,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确保监狱这项准执法工作不因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对负有责任者的追究不及时、不完全和不实现都会造成公众对于国家共权力的不信任感,会使受害人对于国家公权力产生抵触感,不利于平仰受害人心中的不满情绪,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不利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警醒作用。
这也是目前监狱行刑活动中最为敏感的问题。
“正义,是指符合一定政治和道德准则的行为”,树立行刑正义的理念,必须把握以下主要内涵:合法、合理、正当;公正、公平、公开;及时、准确、高效。
这不仅是行刑执法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行刑的价值追求和目标。
在现实的行刑实践中,就是要依法行刑,确保不枉、不纵;精确行刑,避免“矫正不足”、“矫正过剩”;公正行刑,贯穿行刑过程始终、渗透执法每个环节;行刑冲突,要在保证执法质量、公正公平的前提下,追求行刑效率。
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前者要服从于后者。
因此,“行刑正义源于国家的政治正义和国家的刑罚正义。
国家、法律、刑罚是监狱行刑的基石,作为国家的物质附属物和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正义是善国和良法的滋生物。
”树立行刑正义的理念是和谐社会的法制文明、司法文明的应有之义,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