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罪犯管理教育中的几种价值冲突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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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中的教育机会平等法学视角下的挑战与解决

监狱中的教育机会平等法学视角下的挑战与解决

监狱中的教育机会平等法学视角下的挑战与解决监狱中的教育机会平等:法学视角下的挑战与解决在当今社会,监狱系统的重要目标之一是通过提供教育机会来实现受刑人的康复和再教育。

然而,要真正实现监狱中的教育机会平等存在一些挑战。

本文将从法学视角出发,探讨监狱中教育机会平等的挑战以及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监狱中的教育机会平等挑战1.1 缺乏资源和机会不均衡监狱中的资源分配不均会导致不同受刑人面临不同的教育机会。

某些监狱可能缺乏足够的教育资源,如图书馆、电脑和教育设备,这会严重限制受刑人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1.2 面临心理和情感挑战监狱环境本身就是一种剥夺自由、严苛的环境,这对受刑人的心理和情感造成了负面影响。

这可能导致他们对教育的渴望和积极性下降,从而限制了他们参与教育的机会。

1.3 刑期限制和监管体制受刑人的刑期限制和监管体制也对教育机会造成挑战。

监狱中的教育机会通常依赖于受刑人的判刑时间,这意味着短期服刑的受刑人可能无法充分受益于教育资源。

同时,刑期限制、严格的监管和监控也可能限制了受刑人接受外部教育的机会。

二、解决监狱中的教育机会平等挑战的法学视角2.1 法律保障和政策制定为了确保监狱中的教育机会平等,需要制定清晰的法律和政策,并对其执行进行监督。

法律应规定受刑人在监狱中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并明确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

政策制定者和监狱管理者应确保这些法律和政策得到切实的执行。

2.2 提供基础教育机会监狱应提供充足的基础教育机会,包括识字、算术、科学等基础知识的学习。

这有助于提升受刑人的学习能力和文化素养,为他们未来的学习提供坚实的基础。

2.3 强化职业教育培训为了帮助受刑人在出狱后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监狱应提供多样化的职业教育培训。

通过培养实际技能和专业知识,受刑人可以增加就业机会,提高自己的经济独立性。

2.4 支持高等教育机会监狱中也应该提供高等教育的机会,如大学课程和学位项目。

这可以帮助那些有志于追求更高学历的受刑人实现自己的梦想,并为他们在释放后找到更好的工作打下基础。

反思如何构建我国现代罪犯教育制度

反思如何构建我国现代罪犯教育制度

反思如何构建我国现代罪犯教育制度罪犯教育是我国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我国现行的罪犯教育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探索,以构建更加科学、完善、有效的现代罪犯教育制度。

一、我国罪犯教育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教育内容与现实需求脱节当前,我国罪犯教育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与社会现实需求脱节的现象。

一些教育课程侧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对罪犯回归社会后所需的实用技能和心理调适能力培养不足。

这使得部分罪犯在出狱后难以适应社会环境,增加了重新犯罪的风险。

(二)教育方法单一在教育方法上,多数监狱仍以课堂讲授、集体教育为主,缺乏个性化和多样化的教育手段。

这种单一的教育方式难以满足不同罪犯的学习需求和特点,导致教育效果不佳。

(三)教育资源不足监狱的教育资源相对有限,包括师资力量、教材设备等。

专业的教育人才短缺,无法为罪犯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同时,教材的更新速度较慢,不能及时反映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和新需求。

(四)缺乏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罪犯教育不应仅仅局限于监狱内部,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但目前,社会各界在罪犯教育中的参与程度较低,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和平台,使得教育资源得不到充分整合和利用。

二、构建现代罪犯教育制度的重要性(一)促进罪犯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科学合理的罪犯教育制度能够帮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和生活能力,从而更好地改造自我,顺利回归社会。

(二)降低重新犯罪率通过有效的教育,提高罪犯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减少他们因无法适应社会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三)体现法治文明和人道主义精神构建现代罪犯教育制度是我国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三、构建我国现代罪犯教育制度的建议(一)优化教育内容1、增加实用技能培训根据社会就业市场的需求,为罪犯提供诸如烹饪、汽修、美容美发、计算机操作等实用技能培训课程,使他们在出狱后能够具备一技之长,顺利就业。

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问题及对策

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问题及对策

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问题及对策
李杰楠陈威仪
摘要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作为提高监狱行刑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近年来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突 破。而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仅仅作为提升我国监狱建设体系的口号是不全面的,应当明确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的目标和
实践过程。
关键词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改造 作者简介:李杰楠,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2013级法学(刑事司法方向)专业;陈威仪,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2012 级监狱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98.02
监狱系统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 工作方针,以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为目标,以创建现 代化文明监狱为载体,深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刑罚执 行制度,全面实施监狱布局调整,各项工作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函 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1:3号提出以来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 许多问题也相伴产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提出相应措施,以待 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取得更大成就。
不高以及业务能力不强等问题,所以,为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应 加大对他们的教育培训力度。在提高其专业技能,充实其专业知
OOC版. f蓟龙丽.浅议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叶1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0(5). ⑤贾洛川.试论现代化文明髓狱建设的系统]:=程,政法论丛1997(1). ⑩陈成仪。任文利.影响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的因素探讨.法制与社会.2014(IO).
在要求,也是贯彻《监狱法》的必然。②在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过 程中,应讲求的一个重点就是与时俱进,《监狱法》制订的年限偏
的法律知识和道德观念,而犯下大错。所以,若想要真正建成现
代化文明监狱,必须从思想、政治观念等根本性问题上对服刑罪

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一、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在监狱系统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监狱的治安和管理秩序。

以下是目前监狱工作中常见的问题:1. 人员越位行使职权:在一些监狱中,监狱官员滥用职权之举时有发生。

他们可能会对囚犯进行虐待和不当待遇,导致了严重的人权侵害。

2. 监狱暴力行为:监狱内部经常出现各种形式的暴力事件,包括囚犯之间以及囚犯与看守之间的冲突。

这会导致伤亡事件频发,并对监狱秩序产生严重影响。

3. 缺乏有效的康复和再教育措施:许多囚犯在服刑期间未能得到适当的康复和再教育机会。

这导致了高复发率和再次入狱的情况屡见不鲜。

4. 品质低下的看守员工:一些看守员缺乏专业素养,甚至参与非法活动。

他们可能与囚犯合谋从事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监狱工作的正常秩序。

5. 财政不足:监狱系统往往面临经费短缺的情况。

这导致了监狱设施和资源的不足,限制了规范化管理和有效监管的实施。

二、解决监狱工作问题的对策为了改善监狱工作的现状,采取以下对策是至关重要的:1. 加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加强对监狱官员的法制教育和道德规范培训,提高他们在执行任务时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只有具备崇高道德标准并遵守纪律规定的官员才能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2. 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在任命监狱官员时进行严格筛选,确保适合胜任该岗位。

同时实施以案件为导向或按程序处理投诉和申诉机制,并确保违规行为受到及时追究。

3. 优化囚犯康复教育计划:完善囚犯的康复和再教育计划,通过提供技能培训、心理辅导、职业指导等方式来帮助囚犯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加强监狱内部的文体活动和文化教育,使囚犯有机会接受一定的教育和改造。

4. 加强监狱看守员的培训与考核:加强对看守员的岗前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素养。

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品质低下或参与违法活动的看守员,确保监狱管理人员的纪律性和行为规范性。

5. 增加监狱系统经费投入:政府需要增加对监狱系统的财政支持,确保足够的资源用于改善设施条件以及提供更好的培训设施和康复资源。

罪犯改造的价值与冲突_王利荣

罪犯改造的价值与冲突_王利荣

罪犯改造的价值与冲突王利荣*内容提要:罪犯改造是在惩罚前提下进行的法律活动,它当然不应过量地削减刑罚强度;改造所具有的情感因素、塑造功能等虽非罪犯权利保护的结果,但它的运作须以人权为基础;改造的实现则有赖于行刑技术的合理运用和社会的持续性投入。

关键词:罪犯改造价值冲突我国自由刑执行制度统称为罪犯改造。

但随着人们对教育刑理论的透视和效益分析,经典理论受到了质疑。

而当改造因素对刑罚的渗入,已演化成我国行刑制度经验和现实模式时,这种信任危机意味着什么就不言而喻了。

问题还在于,简单地从理论上对改造进行正名,似乎无助于重建社会对罪犯改造的信心。

在行刑法的构建中,没有什么制度设计象改造罪犯这样,遇到如此之多的两难问题。

因此深入分析改造与惩罚、与人权的辩证关系,探索其对刑罚制度切入点,检讨其制度运行中的内耗原因,并反省整个社会对行刑的过少投入和过量索求,才有可能让讨论更接近实质。

一、改造能够在惩罚的前提下走多远在我国,改造是极富内涵的法律概念。

它被看成是监狱行刑目的、策略、手段、过程与趋势的综合体。

通常改造可以被定义为:行刑机关以罪犯重返社会为目的,在准确执行刑罚的基础上,通过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手段,转化罪犯思想,矫正恶习,培养其文化素质和社会生活技能等的刑事司法活动。

正是如此,从监狱角度解读惩罚与改造的关系时,惩罚是前提,改造是目的,改造可以涵盖惩罚,而惩罚不能替代改造,这已是监狱理论的通识。

监狱法的基本构架,采取了执行刑罚、狱政管理、教育和劳动改造三大板块设计,把改造突出为整个监狱活动的目的,就是最好的例证。

但值得一提的是,改造对刑罚的渗入本意是兼顾预防与报应需要,更合理地调配刑罚力度,而罚与教的碰撞却可能把这一制度目标引向模糊;同时,实施罪犯再社会化的刑事政策所直接受益的是犯罪人,社会由此承担了刑罚以外的责任,这都带来了比确立某种理论结论更复杂的现实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11正象人的自我保存的本能会促使其自我压抑,人类社会也有自发性的调适方式,即用社会理智行为去压抑个体的冲动,这些方式的极端存在便是刑罚。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导读:本文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分级处遇是指依据罪犯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习程度,将罪犯分为不同级别,并按照级别实施宽严有别的处置和待遇制度。

《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出台《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度推向全国。

2005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级处遇成为贯彻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监狱执法和教育改造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分级处遇制度作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明显滞后于实践需要[1],其分级处遇标准粗放、激励效果不明显、罪犯关注降低、可实行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分级处遇制度如同“花瓶”,华而不实。

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监狱新收押罪犯中病残犯和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比例逐年增加,犯情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创新与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是确保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的必然选择。

一、分级处遇执行现状课题组以某监狱为研究对象,比照该监狱分级处遇实施文件,对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某监区全体服刑人员共500人进行了定量分析,具体情况以图表的形式呈现如下:(一)罪犯构成分析表1 罪犯年龄分布年龄段20岁以下20-30岁30-40岁40-50岁50-60岁60-70岁70岁以上人数10258131831053比例(%)251.626.216.6210.6表2 罪犯文化程度分布文化程度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以上合计人数17165266439比例(%)3.43353.28.61.8100表3 罪犯的刑期结构刑期1年以下1-5年5-10年10-15年15年以上人数416216414723比例%32.432.829.44.6(二)分级处遇状况分析表4 罪犯分级处遇比例分级处遇基础级普通级宽管级严管级合计人数903603515500比例(%)18723100监区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体现罪犯分级公平公正公开,并且对罪犯分级要体现罪犯的实际改造表现和真实的改造情况,同随罪犯的改造表现的变化而变化;要求每一名投改的罪犯都要经过罪犯自身努力和分管民警的勤奋工作,经过基础、严管、普管、宽管的过程,升级必须逐级晋升,降级可以根据情况直接由普管级降到严管级。

狱政管理工作难点及对策

狱政管理工作难点及对策

狱政管理工作难点及对策狱政管理工作难点及对策我国监狱事业从建国初期至今已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改造了数以万计的罪犯,积累了丰富和宝贵的经验,并且也经历了几十年的磨练和考验,而今在管理教育方面出现诸多新情况是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只有在不断正确面对出现的问题,积极的解决问题,创新出更有效的应对措施,我们的事业才会更加生机蓬勃的发展。

从监管改造工作的实际出发,分析产生令人困惑的问题,主要从主客观两方面原因分析。

一、主观因素分析民警管理教育罪犯,运用狱政管理手段,发挥狱政管理的功能,但由于一些主观原因使他们感觉自身掌握的技能已经无法有效的对部分罪犯严管施教,导致出现了“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的现象。

(一)旧“观念”根深蒂固,管理缺乏创新几十年来,对罪犯的管理有一整套的模式和千变万化的方法,前辈们将这些宝贵的经验传授给我们,我们如获至宝、受益匪浅,熟练的掌握后运用起来亦是得心应手。

然而,在法制日趋完善、科技迅速发展、管理日渐科学规范的今天,旧的方法和模式显得无计可施,而我们却仍旧被旧“观念”所束缚,没有去思考“为什么?”,无计可施时总会听到“以前遇到这样的犯人,如何如何……”的说法,没有去深层次思考,旧的管理模式在科学文明管理要求下的监狱工作中已经有诸多的不适宜,如何更新观念,在《监狱法》等相关法规的严格要求下,创新工作方法。

这就存在民警主观上的原因,一是旧观念牢固,尤其中层管理者认为这是老一辈工作者的经验积累,自然有他的权威性,而且得到了历史的验证,忽略了社会和时代的变迁,缺少科学发展的眼光;二是长期的处于机械式的工作状态,产生了思想的惰性,有时连考虑都觉得麻烦,更不愿做深层次研究;三是对新的管理模式和科学的管理教育方式(如心理矫治)缺乏了解和支持,认为连几十年的经验都解决不了的问题,用这些新方法更是“不靠谱”,不愿接受甚至排斥;四是治表不治本的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形成习惯,以民警威严形象自居,缺少与罪犯心与心的交流,更缺少“换位思考”的觉悟,难以将倡导的人性化管理融入日常工作,与罪犯勾通形成隔阂。

试析我国监狱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析我国监狱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析我国监狱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摘要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之一的监狱,其对执法对象的管理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影响着监狱工作的质量和执法者的形象。

新世纪监狱工作面临着诸多严峻挑战,对监狱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从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监狱管理工作所存在的几点问题,并结合笔者在监狱管理工作中的实践经验,针对监狱管理过程中所存在问题提出了几点创新性建议。

论文关键词监狱管理狱警管理体制监狱作为国家的主要刑罚执行机关,肩负着维护安全稳定,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职能,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它也面临巨大的考验与挑战。

目前我国的监狱管理工作已逐渐趋于完善,并且将会一步步走向科学化的进程管理,但近看监狱部门管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方面的问题。

监狱部门的管理工作要如何与时俱进,如何其管理水平得到相应的提高,以及将如何推动监狱工作的持续和快速健康发展,这对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或缺的现实意义。

笔者拟结合监狱工作管理实践谈谈自己的几点认识。

一、现行监狱管理存在的问题(一)监狱警察职能分工不明确目前我国监狱警察存在着一职多能的现象,从人员来看,监狱警察不仅仅是刑罚执行者,同时还需要负责对犯人进行思想教育、法律教育、劳动改造、心理矫治等工作,这种职能分工使得监狱警察无法把每样工作都做的到位,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其实作为普通工种的工作人员来说,一心善且不能二用,更何况是身负重职的监狱工作人员。

一个人的天平是很难做到对每样工作的精力都分配均匀的。

于是便会出现这种情况:监狱制定了一个科学合理的改造目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遇到种种困难,使之很难成功的进行下去。

总结种种原因发现,我国监狱警察体系中人员的整体素质未达到令人满意的水平,由于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在他做完一大堆庞大繁杂的工作之余,没有多余的精力和时间去学习其他以提高自身的修养和素质,同时这个改造的过程仅靠监狱自身的管理工作进行是一项很难完成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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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罪犯管理教育中的几种价值冲突与对策[内容提要] 本文从管理教育罪犯的实践出发,着重探析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管理教育罪犯的新难题以及由此所凸现出的几种价值冲突:1、罪犯良好待遇与我国现有的物质文化水平的不平衡;2、管理教育罪犯手段事实上的弱化与实现改造罪犯宗旨的矛盾;3、现行的罪犯改造情况评价标准的不足与预防犯罪终极价值的冲突;4、现行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科学管理要求的背离。

针对这些矛盾和冲突,笔者结合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从制度层面等角度探索性地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应对方法。

“为了全面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展示我国监狱的现代、文明的形象,不断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改造质量”①,1995年,司法部提出了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并在全国监狱系统掀起了“创建风暴”,使理性、文明之光在大墙内闪耀,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理论与实践,极大地促进了全国监狱事业发展,使我国监狱开始向规范化、文明化、效率化、科技化的方向前进。

但是,在社会犯罪恶性化趋势日趋严重、押犯构成恶性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罪犯的心理呈现出心理需求趋向畸形,改造动机趋向功利,服刑意识趋向淡化,价值观念趋向扭曲,反社会意识趋向增长的特点;罪犯的行为也将表现出交往关系趋向庸俗,改造行为趋向狡诈,狱内消费趋向超前,改造过程趋向曲折,非正式群体的活动趋向活跃等特点”②,这也为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的管理和教育罪犯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现实的物质条件、现行的种种管理教育制度和手段还不能完全达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真正要求,从而引发了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的管理和教育罪犯的一些价值冲突,本文试就此问题进行初浅探析,借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几种价值冲突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以比较先进、完善的监狱设施和健全、有效的改造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教育改造,具有较高改造质量的场所。

为了便于对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量化评价,司法部制定了《考核评审细则》,列出系列的考评标准,然而,部分考评标准却与现实物质条件、现行教育管理罪犯的制度和实践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和背离:(一)罪犯普遍的良好待遇(或称人道待遇)与中国大部分地区居民生活水准的对比失衡,导致对社会公正性和改造效果的质疑。

按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监狱要建立完善的生活卫生制度,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保证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卫生医疗条件,如罪犯饮食实施实物量标准(具体到鱼、肉、蛋等的具体数量)、罪犯人均建筑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等、对有病的罪犯及时治疗等,此外还要对罪犯采用科学的教育手段(如较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电化教学等),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和氛围(如建立图书阅览室等)等;我们并不否认这是对罪犯给予人道待遇的合理要求,但是,我们更应看到,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大部分地区居民生活还比较贫困,大部分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在目前还达不到这样的生活水准,在中国还有数十万失学儿童这样的现实物质条件下,对所有的罪犯都实行这样的标准,只能让人们感到社会的不公正——危害社会的罪犯待遇在很多方面要优于为社会纳税的守法公民。

退一步来看,即使是按照“量力而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在经济发达地区来按此标准实行,如在深圳,这样的标准确实低于深圳居民平均水准,但仍不能否认的是:和罪犯犯罪前同一生活层次的人群(如普通的打工者)的生活也难以达到这一标准;另外,我们还必须清楚的看到,在深圳监狱的在押罪犯中,95%以上是非深圳籍罪犯且大部分来自于偏远农村,他们以前的生活也难以达到这样的标准,通过罪犯自身的前后对比,也亦产生社会的不公正——犯罪比守法的某些待遇要好;同时这也必将要影响到对罪犯的改造效果,当罪犯刑释后再次长期面临生活的困境时,他就有可能去选择犯罪,因为它的犯罪收益要大于其犯罪成本(特别是在只有20%——50%的破案率和市场经济激烈竞争条件下),事实上,有部分“多进宫”罪犯或着老病弱罪犯就有着这种强烈的意识(甚至是行动),这也是其他监狱已经碰到过的改造难题。

当然,罪犯在物质、文化方面的良好待遇不能绝对地证明其总体待遇高于普通守法公民,罪犯还要经受被剥夺自由的痛苦,但是,在物质文化需求没有普遍得到基本满足及其罪犯服刑意识逐步淡化的现实面前,不得不承认这种不公正性和负面效果性的客观存在。

(二)、改造手段事实上的弱化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根本宗旨的冲突在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奉行文明管理,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严禁干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严格规定了对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这有效地防止了监狱干警任意违规执法情况的发生,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这符合世界行刑的基本原则和潮流;与此同时,在罪犯的管理教育体系中却缺乏对违规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这就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这既不利于改造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

在现行的《罪犯考核奖罚规定》和《罪犯分级管理规定》中,对于严重违纪(不构成犯罪)的罪犯最为严厉的惩罚是降为严管级并进行禁闭(最多14天),严管级的待遇较其他级别的最大差异仅限于不得提请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受到严格限制,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在待遇上的重大差异。

工作在一线的干警都知道,常习性的违规罪犯多是那些亲情观念淡薄或家中已无至亲、刑期相对较短(5年以下)或者刑期相对较长(15年以上)、价值观念严重扭曲(如为逃避劳动而自伤自残)的罪犯,对这部分罪犯即使实施上述最为严厉的惩戒,效果往?遣痪∪艘猓诠芾砗徒逃锓傅氖导幸膊环φ庋氖道?BR 此外,对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教条化理解也事实上造成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弱化和负面效应,如对非正常死亡率标准的把握,有的监狱为了实现对此的严格控制,制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如哪个分监区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如罪犯自杀),从监狱领导到分监区值班的干警都要追究责任,其实,对此问题不应“一刀切”,而应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清责任,真正推行“过错责任原则”,要切实调查清楚罪犯的死亡与干警的管理疏漏是否有必然的联系,若干警有能力并有可能(以其他普通干警在此情况下的能力和认知可能为标准)予以制止而没有采取应有措施或者是干警的不当管理导致,自当难逃其咎;倘若没有必然联系,也就失去追究责任的因由,如罪犯因无法忍受病痛自杀或者多次申诉失败后要以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是意外事件,特别是在干警进行正当批评教育后自己想不开而自杀,干警也采取了夹控措施,落实了巡仓制度,在这样的情形下,罪犯死亡的结果还是发生了,则不应当追究责任,这也是《评审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死亡率幅度的题中之义。

倘若教条的理解这一标准,必然会错误追究责任,必在干警中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更要注意的是,当罪犯以自杀等方式来要挟干警或达到特殊目的时,更不应当过多追究干警不当责任(不构成犯罪),否则必将在干警中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对类似的罪犯管理时必然会追求“罪犯不出事”的功利价值,而忽视对罪犯管理教育的终极价值——改造罪犯,预防其再次犯罪,这也是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背道而驰的。

(三)、罪犯改造情况评价标准的欠缺与预防犯罪终极价值的冲突。

在现行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在评价罪犯改造表现时常用的标准是:遵规守纪情况、劳动产量、“三课”学习成绩、特长贡献等,这都是对罪犯表现的客观评价,而对罪犯思想改造(内心的悔罪意识、危险倾向及再犯罪的可能性)的评价近乎是空白(即使是对认罪服法态度的评价,也因涉及到认罪服法率等量化指标的限制,往往以罪犯自我表述为据,很大一部分都是“真实的谎言”,考评流于形式化),容易导致对罪犯改造表现评价的表面化和简单量化,不能准确的评价罪犯的改造表现,滋生“假积极”、“在监狱里走新生路,回归社会后走老路”等虚假改造现象,难以确保改造质量,这种评价体系和方法可以在操作上带来一定的便利和高效,但这既是与预防犯罪的终极价值是相左的,也是与现代化文明监狱改造质量的要求相背离的。

(四)、现行的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和分级处遇的僵化标准与现代化文明监狱科学管理要求的冲突。

现行的分类分押标准仅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进行划分,是一种按照已然情况进行的静态分类,不能体现罪犯现实的改造情况和危险性,而且由于犯罪类型的本身构成限制(如暴力型、财产型占80%以上,淫欲型不到10%)和监区生产的压力,使得分监区的分押纯度难以达到较高程度,这与分类教育要达到100%的覆盖面又形成了突出的操作性矛盾,同时容易导致罪犯淡化羞耻感,强化罪犯的认同感和纠合性,给教育改造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这种现行的分类标准缺乏科学性,不符合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科学管理要求。

此外,现行的分级管理和分级处遇也过于简单,不能体现罪犯改造情况的差异,不能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现行分级管理主要是依据罪犯的服刑时间长短和粗略的改造表现来定级,服刑时间达到要求,没有重大违纪、能完成劳动任务,就予以晋级,而且,四个级别的处遇差距仅在于减刑假释、通信会见方面的差异;这样就难于体现同一级罪犯的改造表现差异和待遇差异,缺乏公平性、科学性。

二、解决相关冲突的对策针对以上种种冲突,在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监狱工作的经验基础上,按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和要求,结合我国实际,参照有关犯罪学理论,笔者提出如下解决问题的对策,试做探讨:(一)进行分类管理标准的改革,从“改造人”的宗旨出发,应以现实改造表现和刑释后等进行动态分类,强化对罪犯思想改造的考核,准确的评估罪犯的改造表现,并建立与分级管理和待遇的互动联系,体现科学性,增强罪犯改造意识,达到预防减少犯罪目的。

1、重置分类标准,按现实表现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将罪犯分为三类:(1)A类,没有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低,易改造。

这些人有较强的羞耻感,监狱这样的特殊环境和经历对这类罪犯达到了教育改造目的;(2)B类,有一定的危险性,予以一定的教育和劳动能够转化,这也是罪犯中主体,因此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是有较大的帮助作用的;(3)C类:危险性较高,重新犯罪可能性极大,难以改造。

这样既可以使分押率达到较高纯度,又可以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采取灵活的管理措施和教育措施。

2、建立动态分级管理体系,扩充分级待遇的内涵,建立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的互动联系。

增加罪犯分级级层,将各级的待遇差异扩充到饮食、居住、看电视、电影、参加文体活动、参加社会参观等罪犯生活的各个方面(如韩国《罪犯分类待遇规则》(1999年6月实行)),并与每月(或者是每季度)的考核(道德操行、劳动情况、学习状况)相挂钩,进行相应的晋级或降级,使罪犯的改造表现、危险程度直接与其待遇相关(如对C类罪犯实行高度戒备,较多限制自由,待遇远低于A类和B类罪犯)体现罪犯改造表现的实际情况,激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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