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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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犯商业秘密罪

浅析侵犯商业秘密罪
● 经 济 与 法
《 经济师>09年第 6 >0 பைடு நூலகம் 期
业秘密的知情者 向其泄露商业秘密 。其他不 正当手段 , 即除上述 盗窃 、 利诱 、 胁迫 以外的 诸 如抢劫 、 窃取 、 骗取等不正 当手段 。 披露 , 即 通过各种方式 向他人泄露商业秘密 。 使用 , 即 将 获知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 、经营活动。披

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必须是通过盗窃 、 、 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 不正
当的手段获取的 。 重大损失 , 即给商业秘密的 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法定数额以上。
( )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构成 要 件 二 侵

1主体方面。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 . 自然 人 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主体 ,一 般是指同行 业 竞争对手和负有保密义 务的个人和单位 。 单位犯本罪的 , 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2 .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 的合法权益以及受 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 本罪侵害的对 象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其中的“ 权利人 ” 是指商业秘 密的所有人和合法 持有人 , 商业秘 密”前文 已述及。 而“ , 3 . 客观方面 。本罪表现为违反 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规定 , 侵 犯商业秘密 , 给商业秘密 的权利人造成 重大损失 的行为。侵 犯商业秘 密 的行 为, 根据开 法第二百 一十九条规定 , 《 具体包括 四种 :1非 法获取商 () 业秘 密的行为 , 以盗窃 、 即“ 利诱 、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的” 为。 2滥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的行为。即“ 行 () 披露、 使 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以前项手段获取 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的” 行为。 3 () 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的行为。即“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 保 守商业 秘密 的要求 , 、 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 的商业秘 密 披露 使 的” 行为 。 ) ( 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 为。 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行为 , 4 即“ 获取 、 使用或者披露给他人使用的商业秘密的行 为。” 同时 , 本罪的构成 在客观方面还必须达到造成权利人重大损 失的严重后果。 ‘ 4 .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 面既包括故意 , 也包括过失。具体地说 ,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研究[摘要]我国刑法在1997年第一次确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现行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关规定已经无法满足日趋复杂的现实需要。

尤其是在一些重要方面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不足,在刑法理论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程度的争议。

文章拟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和主观罪过形式两方面入手,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商业秘密;客体;主观方面完善一、我国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另外,该条第2款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在刑法理论上把《刑法》第219条第1款称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将第2款称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罪”亦即“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研究犯罪客体即刑法所规定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理论上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类:一般客体即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它体现了所有犯罪的共性;同类客体即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直接客体即某一种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作为具体罪名所研究的一般主要是直接客体,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就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直接客体。

(一)理论争议关于本罪的直接客体,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复杂客体和简单客体之分。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探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探析
【 收稿 日期 : 2 0 1 2 - 1 2 — 2 0
犯宁笔者认 为, 单从刑法条文而言并不 能 许可使 用费 。 有 学者则主张“ 损失 ” 应包 将本罪认 定为结果犯。 因为从法条上可以 括以下 几项 内容 : 。 ( 1 ) 因侵犯商业 秘密行 看出, 重大 损失 的适 用范围仅仅是 第 为导致的原有资产的丧失 , 包括行为人 非
济利益 ,其 受到侵害往往会给权 利人带 行理解 , 可知对于第二人直接侵犯 商业秘 先明确以下几点 : ( 1 )权利人 的损失是实 来巨大损失 , 同时也会 造成商业竞争 、 市 密的行为都必须达 到。 重大损失 ” 的程度 际损 失 , 包括 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 ( 如商 场秩序 的混乱 , 危 害社 会整体利益 , 因而 才成为刑法所规制的对象 , 第三人 的间接 业秘密权利人的合理预期收入) 。 ( 2 ) 权利 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也应该 要达到 “ 重大损 人的损失应当限于物质损失 , 因为商业秘 根据我国现行 《 刑法》 第2 1 9 条 的规 失” 的程度。
也存在 一定 困难 。明确侵 犯商 业秘 密罪

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 , 具有不易被人掌

关于“ 重大损失” 的认 定
握的特性 , 不易确定损失涵盖的范围 , 从
而影响定罪量刑 ,造成司法适用的困难。

构成要 件的 内涵和 外延 ,并就 重大损失
的认 定 以及计算 方法 ,非 法获取行 为是
要 从事法学研 究。
定“ 以侵 犯商业秘密罪论” , 并未成为第一 犯商业秘 密行为而合理 支付的 非正常支
款“ 重大损失 ” 的适用对象 。但是 , 从法理 出费用。 ” 【 2 】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

道防线 的本质属性 。
( )知” 是行为人应 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会 发生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的结果 , 负有预 见义务 , 实际上行 为人 没有 但
认 识 到 , 所 以没 有 认 识 到 , 之 是行 为人 由 于 疏 忽大 意所 造成 的 。 因 此
文 就从 此 处入手 , 讨 了本 罪主 观方 面 的 实然与应 然 。 探 关键 词 主观 方 面 故意 过 失 文献 标识 码 : A 中图分 类 号 : 9 4 D 2. 3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4.1 10.522 0)119O
行为其 主观心态一 定是故意。因为如果 由于过失而将商业秘密泄露 的, 其动 词应 当用“ 泄露” 而不能用披露。 况且 , 过失犯罪, 法律有规定 的才 负刑事责任 , 国刑法中对 过失犯罪的规定, 我 除了根据传统理论
2 0 . (丘 ) 0 91
论 侵 犯 商业 秘 密 罪 的 主观 方 面

摘 要

19 年新 刑 法首次规 定侵 犯 商业秘 密 罪, 97 这是 为 了适应 我 国经济形 势 的快速发 展 , 侵犯 商业秘 密的行 为愈 演愈 烈 ,
给 权 利人造 成 的财 产损 失越 来越 大的新 情 况而制 定 的 。通 过 刑 法手 段打 击犯 罪 , 商业秘 密保护 起到 了一 定 的作 用 , 对 因此 正 确地 理解 我 国刑 法对 侵犯 商 业秘 密 罪的规 定 , 能更有 效 地保 护 商 业秘 密。 目前在 本 罪 的主观 方 面理论 界 尚有 争议 , 才 本
通 说 或 者 通 过对 犯 罪 构 成 的具 体 规 定 明 显看 出是 过 失 犯 罪 的 以外 ( 如
关于我国刑法规 定的侵犯商业秘 密罪的主观罪过的形式 , 学界一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指商业 秘密本身及其载体 的价 值 , 有人 提出 “ 还 直接经济 损 失” 是指商业秘 密被侵 犯 后给 权利 人造 成 的实 际损 失。笔
者认为 , 这两种说法都不 完整 , 侵犯 商业秘 密行为人 给权 利
人 造成 的 “ 接 经 济损 失 ” 该 是 综 合 的 , 直 应 是多 层 次 多 方
第1 7卷第 4期
论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刘传 华
( 南公 安 高 等 专 科 学校 法 律 系 , 湖 南 长 沙 湖
410 0) 00
[ 摘
要 ] 现 行 《 法 》 第 2 9条 增 设 了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本 罪存 在 着 “ 大 损 失 ” 的 认 定 标 准 不 明 刑 1 重
前景等 因素来综合考虑 。
段 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二 ) ( 披露 、 使用 或者允许 他人使 用 以前各项手段 获取 权利人 的商 业秘 密 ; 三 ) ( 违反 约定或
违反权利人有关保 守商业秘 密的要求 , 露 、 用或 者允许 披 使
他人使用其所掌 握 的商业 秘密 ; 四) ( 明知 或者 应知前 述所 列行为 , 获取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另外 。 值得注 意的是 。 本罪是结果犯 , 只有当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
根据 民法原理 , 受害人遭 受的损 失是 指实 际损失 , 实 而 际损失 既包括直 接损失也包括 间接损失 , 因为 间接损失也 是 受 害人 必然失去 的现 实利益 。因此 在确定犯 罪行 为给权 利
人 造成 的损失时 , 应该根 据商业 秘密 的特 点 , 充分考 虑 以下 因素: 1 取得商业秘密的成本 , () 如开 发研制 的费用 , 允许合 理使用 费用等 ; 2 使用或者持有 商业秘 密所产 生的现实 的 () 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 如生产成本的降低 , 利润的增加等 ; () 3 侵权人使 用商业 秘密 之前 的获利 状况 与使 用后 获利状 况 的比较 ;4 合理 预期 的将来 利 益 , 就要 联 系商 业秘密 () 这 新颖性 的程度 、 生命周期及其 所处阶段 、 市场竞争状 况 、 市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方式简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方式简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方式简论[摘要]针对日益猖獗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并不断完善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机制。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追诉程序,就是整个机制中重要的一环。

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有必要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起诉方式进行专门研究予以特殊的规定,文章拟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起诉方式主要观点进行述评,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一、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方式的理论争议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起诉方式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告诉乃论”的自愿原则,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泰国、韩国等。

但是对于直接涉及国家利益或情节比较严重的,也可由国家提起公诉。

然而,对于具体的起诉方式,存在两种迥异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采用被害人告诉为主起诉方式,将侵犯商业秘密罪改为亲告罪,除了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将是否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权利授予被害人,这种做法也与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相一致。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自诉权无法被有效行使的情况下,如果坚持以自诉为主,则只能是放纵侵犯知p通过刑事诉讼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追诉已经在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体现出来。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5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赋予了权利人自诉的权利。

然而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法一般在具体罪状后面直接标明起诉方式,我国《刑法》第219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起诉方式上没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不属于纯粹的自诉案件。

最高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任何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特别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对于信息的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六种主要的责任: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损害赔偿。

其次是行政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进行查处,对确认侵权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1)责令停止侵权,(2)根据情况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3)处理侵权物品。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最后可以是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认定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认定

有人 许 可等 。以美 国《 统一 商业秘 密法 》 为例 , 犯商 侵
业 秘密 之例 外包 括 了独立 开发 、 向工 程 、 受所 有 反 接 人 的许 可而 获得 、通 过 观察公 开 使用 或公 平 展示 商 品而 获 得 和从 公 共 出 版物 上 获 得 等五 种 正 当手段 。 与 美 国相似 ,我 国司法解 释 也规 定 了 以下几 种例 外 情 形 , 自行构 思 、 即 独立 开发 、 向工 程 、 反 合法 受 让或 被许 可 等 。 通 过 比较可 以看 出 。美 国法 律 规定 通过 观 察公 开 使 用或公 平 展示 商 品而获 得 和从 公共 出版 物 上获
收 稿 日期 :0 2 o — 6 2 1 一 1 1
得 商业 秘 密 的 , 于合法 取得 ; 我 国对 这两 种 例外 属 但 情 形没 有 明确 规定 。 借鉴 民法 的相关 规定 . 以将下 可
列 行业
基金项 目: 中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 究 ̄ 4 新教 育计 划 课 题 ” 研 -, 1 商业 秘 密 罪 的 立 法 完善 ( 0 1 1 0 ) 2 1 B 8 1
作者简介 : 唐子 艳 (9 1 , , 苏连 云 港人 , 18 一)女 江 中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刑 事 司 法 学 院博 士 生 , 师 。 讲
秘 密 为犯 罪 对 象 的 , 以侵 犯 商 业秘 密 罪 定 罪 处 罚 ; 如 果 企 业 的 相 关 商业 秘 密 已 经 由 国 家 经 由 一 定 的 程 序 提 升 为 应 但
国家秘 密 , 应按 关 于 国 家秘 密 犯 罪 的规 定处 理 。 则
关 键 词 : 业秘 密 罪 ; 法行 为 ; 窃 罪 ; 商 合 盗 涉及 国 家秘 密的 犯 罪 ; 限 界 中 图分 类 号 : 1 98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5 2 3 ( 0 2 0 — 0 0 0 29 — 0 1 2 1 )2 0 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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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我 国 , 业 秘 密 作 为 法 律 用 语 最 早 出 现 在 19 商 9 1年 4
业秘密权 利人 造成 重大 损 失 的行为 。 第 三 种观 点认 为 “ ” 侵 次出现的 , 法第 l 该 O条 规 定 :本 条 所 指 商 业 秘 密 , 指 不 犯 商业秘密罪 是指 违反 国家 商业 秘 密保 护 法规 , “ 是 侵犯 他人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 为 权 利人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 有 实 用 性 并 经 的 商 业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权 利 人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行 为 。第 能 具 给 ”
国在 19 9 7年 的 新 刑 法 中 专 门增 设 了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 望 通 过 以 刑 法 惩 罚 的 手 段 来 打 击相 关 的 经 济 犯 罪 , 时 能 够 对 商 希 同
业 秘 密 的保 护 发 挥 有 效 的作 用 。 因此 只有 正 确 地 理 解 我 国 刑 法 对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的 规 定 , 能 更 有 效 地 保 护 商 业 秘 密 。 才 然 而 该 罪在 适 用 过 程 中遇 到 了诸 多 问题 和 争 议 , 引起 了法 学理 论 界 和 司 法 实 务 界 的 广 泛 关 注 。 立 足 于 我 国现 行 刑 法 的 规 定 , 比 国外 的 相 关 司 法 实践 和 立 法 规 定 , 用 刑 法 学 的 基 本 原 理 对 我 国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的 一 些 疑 难 问 题 进 行 探 讨 , 针 对 运 并 对 该 罪 的 立 法 完 善 提 出一 些 良好 的 建议 。
N o 2, 01 .1 2 0
现代 商贸工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 n r
21 0 0年 第 1 2期
论侵犯商 石 家庄 0 0 6 ) 河 河 5 0 1 摘 要 : 了适 应 我 国经 济 形 势 的 快 速 发 展 , 了更 有 力 地 规 范公 平 竞 争 的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护 权 利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 为 为 保 我
了 知 识 经 济 的 时 代 , 多 的 高 新 技 术 和 科 技 产 品 在 我 们 的 为 的 若 干 规 定 》 2条 援 用 了 该 定 义 。 直 至 1 9 众 第 9 7年 刑 法 采 生 产 、 活 中 被 大 量 广 泛 的应 用 , 社 会 生 活 带 来 了众 多 意 用 的 也 是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的 说 法 ,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研 生 给 反 中 侵 想 不 到 的 惊 喜 和便 利 。但 是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科 学 技 术 的 应 用 究 该 法 第 2 9条 中 规 定 : 商 业 秘 密 是 不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 1 “ 能 所 带 来 的 现 实 问 题 也 在 开 始 逐 渐 增 多 ,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的 为权利人 带来 经济 利益 , 如 具有 实用 性 并经 权 利人 采 取保 密 犯 罪 率 就 在 逐 年 攀 升 , 这 种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的 行 为 无 疑 是 措 施 的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信 息” 而 。 在 打 击 经 营者 的 创 新 积 极 性 和 主 观 能 动 性 , 于 公 平 的 市 1 商业 秘密罪 对 场 竞 争 也 会 产 生 消 极 的 不 利 影 响 。 同 时 由 于 通 过 违 法 行 为 由于 国 内 外 专 家 学 者 对 于 商 业 秘 密 的 概 念 没 有 统 一 的 和犯罪行 为而 获得 、 用 商业 秘密 的 行为 人或 单 位不 一定 说法 , 使 直接导致 了我 国的 刑法 学理 论 界对 侵 犯商 业秘 密 罪 具 有 完 全 的实 施 或 理 解 该 项 秘 密 的 能 力 , 此 也 可 能 生 产 的 概 念 也 是 各 据 其 说 , 点 不 一 , 前 存 在 的 有 这 么 几 种 说 因 观 目 出虽然价廉但却 质残的商品 , 消费者 造成 巨大 的损失 , 给 有 法 和 观 点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认 为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是 指 违 “ 鉴于此 , 当今 世 界 各 国 都 在 刑 法 上 对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的 行 为 反《 法 》 关 保 护 商 业 秘 密 的 规 定 , 刑 法 规 定 之 手 段 侵 刑 有 以 予 以严 格 的规 定 和 严 厉 的打 击 。 犯 权 利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权 利 人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给 行 为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是 指 违 反 不 正 当 ” “ 月通过的《 事诉讼法 》 , 法第 6 民 中 该 6条 规 定 :对 涉 及 国 家 竞 争 法 等 规 范 商 业 秘 密 的 法 律 规 定 ,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 “ 采 获 秘密 、 商业秘密和 个人 隐 私 的证 据应 当保 密 。 但 商业 秘密 取 、 用 、 ” 使 披露 或者 允许 他人 使 用权 利 人 的商业 秘 密 , 商 给 的法律定义是 在 19 9 3年 9月 通 过 的《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反 中首
关 键 词 : 业秘 密 罪 ; 法 获 取 ; 法规 制 商 非 刑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0 1 -2 00 1 7 -18 2 1) 20 8 -2
随着全球经 济化 浪 潮 的来 临 , 类生 活 已经 开始 进入 月 颁 发 的《 人 国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 于 禁 止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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