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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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在经济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我国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进行详细介绍和解析。

一、合同成立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符合以下几个要件:合意、标的物、定价、证明。

1. 合意:合意是指买卖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成立应当基于各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和对方对此表示的接受。

2. 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具有交易性质的物品,包括商品、房产等。

3. 定价: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物的价款或者价格确定的方法。

4. 证明:买卖合同应当形成书面文件或者其他方式能够证明买卖双方意图的证据。

二、履行义务买卖合同的履行义务是买卖双方在合同签署后应当履行的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买卖合同的履行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交付、支付、质量、保险、违约责任。

1. 交付: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受标的物。

2. 支付: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价格。

3. 质量: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

4. 保险:根据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保险,以减轻交易风险。

5.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三、合同的效力和无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买卖合同的效力和无效进行了规定。

买卖合同的效力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重大误解、重大损失、公序良俗。

1. 主体资格:买卖合同的成立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合同当事人的资格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2. 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3. 内容合法: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 重大误解: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一、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0年进行了部分修正。

此司法解释的制定旨在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逐条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买卖合同关系。

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以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是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具有独立的契约效力,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即使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若因此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三、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此处仅列举部分与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相关的条款进行解读)第四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全面解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全面解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全面解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具体的依据。

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91425件,审结594404件;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51395件,审结555553件;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

一、《买卖合同解释》出台的背景合同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但这些条文仍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决定制定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经多次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意见,特别是多次征求了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为了使该司法解释符合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求,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司法解释先后起草十二稿,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

二、《买卖合同解释》的主要内容《买卖合同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坚持“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确认合同效力。

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事关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word资料39页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word资料39页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合同法》领域里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之后的第三个非常重要的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它的内容比前两个更为丰富,涉及的问题更多、更复杂。

我个人认为,除了这一次讲座之外,我们还需要进行认真的学习、领会。

有必要的话我们还会多做几次讲座,邀请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和各位老师针对这个解释一起来做一些解读。

现在我们国家的很多地方,民事案件的数量都超过了案件总数的90%。

而民事案件里面,大部分都是合同案件。

合同案件之中里面最典型的还是买卖。

所以认真地领会好这个司法解释,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解,而且对从事实务工作也非常重要。

首先,我想谈一下这个解释的积极作用。

这个司法解释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贯彻了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对促进经济的发展会起到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鼓励交易的原则是《合同法》起草所秉持的非常重要的原则。

只有鼓励交易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本身就是由无数的交易组成的,交易越繁荣,市场越繁荣。

《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而侵权法和《物权法》主要是保护财产的法。

创造财富如何体现?我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鼓励交易,通过鼓励交易来创造财富。

在这个解释中,有多个条款,比如第1条确认,在没有书面合同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一方有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据,也可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

这对法院是一个重要的指导,法院不能再像过去一样,一旦没有书面合同,就不愿认真了解是否存在口头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直接宣告合同不成立。

现在只要有这些证据,也可以证明合同存在。

这就有利于鼓励交易。

第2条第一次承认了预约合同的效力,目的也是在于鼓励交易。

第二,尊重合同自由。

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对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适用和解释的文件。

该解释是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和归纳了司法实践中对买卖合同争议案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最高法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合同成立和效力:解释了合同的成立条件、形式,以及合同效力的认定和终止条件。

2. 合同内容和履行:解释了合同的内容范围,包括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要求,以及合同履行的标准和要求。

3. 合同变更和解除:解释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和范围。

4. 合同争议解决:解释了买卖合同争议案件的管辖和适用法律的原则,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最高法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可以帮助法官在处理买卖合同争议案件时,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上)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 :2014-1-21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来到本次民商法前沿论坛暨华润雪花论坛。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尊敬的王利明老师来为大家做一场名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的报告。

同时我们也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老师、石佳友老师、张勇凡老师、朱虎老师来对王老师的报告进行评议。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老师的到来!(掌声)下面有请王老师开始本次演讲!王利明教授: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 2012 年 3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合同法》领域里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之后的第三个非常重要的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它的内容比前两个更为丰富,涉及的问题更多、更复杂。

我个人认为,除了这一次讲座之外,我们还需要进行认真的学习、领会。

有必要的话我们还会多做几次讲座,邀请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和各位老师针对这个解释一起来做一些解读。

现在我们国家的很多地方,民事案件的数量都超过了案件总数的 90%。

而民事案件里面,大部分都是合同案件。

合同案件之中里面最典型的还是买卖。

所以认真地领会好这个司法解释,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解,而且对从事实务工作也非常重要。

首先,我想谈一下这个解释的积极作用。

这个司法解释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贯彻了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对促进经济的发展会起到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鼓励交易的原则是《合同法》起草所秉持的非常重要的原则。

只有鼓励交易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本身就是由无数的交易组成的,交易越繁荣,市场越繁荣。

《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而侵权法和《物权法》主要是保护财产的法。

创造财富如何体现?我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鼓励交易,通过鼓励交易来创造财富。

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主旨】本条规定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问题。

第1款规定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买卖合同的成立问题;第2款规定无抬头的债权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释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买卖交易频繁,买卖合同形式多样。

在大量的买卖交易实践中,有的有书面合同,有的没有书面合同。

有书面合同的,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交了有双方当事人签章的书面合同原件,则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与否并非难事;在没有书面合同场合,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例如,在建筑装修材料配送、超市物流配送及饭店食材配送等送货上门的买卖交易方式中,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协议多为口头达成,一方当事人多以其所持有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无抬头的债权凭证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人民法院能否据此认定买卖合同的成立,常有不同认识。

本司法解释第1条之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审判实践中用以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几种常见的书面凭证的证明力问题。

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一)证明途径当事人基于买卖合同提起诉讼的,其请求权基础是买卖合同;因此,在诉讼中,其首先应当举证证明买卖合同的存在与成立。

当事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主要通过两种途径:(1)证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经具备;(2)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

买卖合同属于合同之一种,因此,合同成立要件当然适用于买卖合同成立之要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通常包括:(1)存在双方或者多方缔约主体,即实际缔约人。

其既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出卖人和买受人。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可编辑).doc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可编辑).doc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可编辑) 精选资料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来到本次民商法前沿论坛暨华润雪花论坛。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尊敬的王利明老师来为大家做一场名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报告。

同时我们也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老师、石佳友老师、张勇凡老师、朱虎老师来对王老师的报告进行评议。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老师的到来!(掌声)下面有请王老师开始本次演讲!王利明教授: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合同法》领域里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之后的第三个非常重要的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它的内容比前两个更为丰富涉及的问题更多、更复杂。

我个人认为除了这一次讲座之外我们还需要进行认真的学习、领会。

有必要的话我们还会多做几次讲座邀请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和各位老师针对这个解释一起来做一些解读。

现在我们国家的很多地方民事案件的数量都超过了案件总数的。

而民事案件里面大部分都是合同案件。

合同案件之中里面最典型的还是买卖。

所以认真地领会好这个司法解释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解而且对从事实务工作也非常重要。

首先我想谈一下这个解释的积极作用。

这个司法解释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贯彻了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对促进经济的发展会起到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鼓励交易的原则是《合同法》起草所秉持的非常重要的原则。

只有鼓励交易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本身就是由无数的交易组成的交易越繁荣市场越繁荣。

《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而侵权法和《物权法》主要是保护财产的法。

创造财富如何体现?我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鼓励交易通过鼓励交易来创造财富。

在这个解释中有多个条款比如第条确认在没有书面合同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一方有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据也可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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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主旨】
本条规定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问题。

第1款规定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买卖合同的成立问题;第2款规定无抬头的债权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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