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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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XX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XX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XX版第一章设计总则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制定和修订计划的通知(建发[2014] 189号)的要求,修订了标准制定组。

本标准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一般规定;2.术语;3.基本规定;
4.土地和建筑物;
5.配套设施;
6.道路;
7.居住环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适用范围从居住区规划设计延伸到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二)调整居住区的水平控制方式和规模,协调,整合和完善居住用地和建筑物的控制指标;优化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

3.连接并协调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建筑标准;删除工程管线综合垂直设计的相关技术内容;简化术语的概念。

本标准中加粗标记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本标准强制性条款的管理和解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将其发送给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加人员: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市规划设计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自玉,卢勤,姜朝晖,傅东南,魏巍,刘彦辉,陈振宇,谢颖,于一凡,薛峰,陈一峰,顾宗培,魏刚,刘超,
王颖,詹伯南,张权,任希彦,薛忠彦,王莉,赵曦,袁璐,郭涛,张帆,李曦
本标准主要审稿人:王景霞,毛其志,戴岳,顾军,石南,刘其志,袁金福,彭耀玲,周进,李庆章,薄波。

2018年《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全文

2018年《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全文

-01-总则1.0.1为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防火设计。

1.0.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避免采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02-术语2.0.1 建筑内部装修 in terior decoration of buildings为满足功能需求,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2.0.2 装饰织物 decorative fabric满足建筑内部功能需求,由棉、麻、丝、毛等天然纤维及其他合成纤维制作的纺织品,如窗帘、帷幕等。

2.0.3 隔断 partition建筑内部固定的、不到顶的垂直分隔物。

2.0. 4 固定家具 fixed furniture与建筑结构固定在一起或不易改变位置的家具。

如建筑内部的壁橱、壁柜、陈列台、大型货架等。

-03-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3.0.1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装饰材料七类。

注:其他装修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3.0.2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本规范表3.0.2的规定。

根据条文说明装修材料划分举例(以下表为准)3.0.3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有关规定,经检测确定。

3.0.4安装在金属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A 级装修材料使用。

3.0.5 单位面积质量小于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

居住区设计规范2018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一级第一批城市规划领域的重要规范之一,制定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1994年开始施行,并分别于2002年及2016年进行过两次局部修订。

本次修订,正值住房总体改革20年的重要历史时期。

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划分,内部经济社会发展已发生巨大变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居住区的开发方式,开发强度与建设模式越来越多样化,住宅建筑形式,居住环境与生活需求越来越多,社会治理体系与政府管理发生也发生了变化。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 [189]号)的要求,《规范》完成了全面修订工作,并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党的十九大明确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

《标准》全面贯彻落实了新时代国家的发展理念和发展要求,并将政策导向融入到了相关技术规定与措施中。

1《标准》修订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修改为“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统筹、整合、细化了居住区用地与建筑相关控制指标;优化了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

(3)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删除了工程管线综合及竖向设计的有关技术内容;简化了术语概念。

(4)对强制性条文的修改与调整:《标准》共提出6个强制性条文,主要涉及居住区选址的安全性原则、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公共绿地和集中绿地控制指标、住宅建筑间距日照标准等内容。

2018 房产品强制性技术标准(绿城中国通[2018]1号)

2018 房产品强制性技术标准(绿城中国通[2018]1号)
3.1 平面布置........................................................................................................................................... 2 3.2 层高................................................................................................................................................... 3 3.3 雨篷、台阶、坡道、楼梯、栏杆................................................................................................... 3 3.4 门窗................................................................................................................................................... 3 3.5 立面................................................................................................................................................... 3 3.6 室内环境................................................................

2018版强制性规范

2018版强制性规范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房屋建筑工程)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yangmin)更新时间2019年11月目录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2、《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086-2015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20134、《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5、《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6、《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7、《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8、《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1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11、《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1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1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1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1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1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1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1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1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2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21、《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50212-20142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24-20102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2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2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26、《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20102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29、《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3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版)3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3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3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3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35、《建筑装修内部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3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目录37、《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GB50496-20183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39、《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01-201040、《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4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42、《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20114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44、《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45、《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46、《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201447、《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20134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49、《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50、《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5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5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5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5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5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5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57、《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5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5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60、《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61、《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62、《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63、《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66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201265、《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1566、《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67、《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8、《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69、《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70、《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71、《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137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目录73、《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74、《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1375、《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76、《滚轧直螺纹钢筋连接接头》JG163-200477、《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78、《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79、《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80、《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范》JGJ196-20108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82、《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83、《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84、《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85、《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86、《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232-2016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5.3.43国境界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凡绘制有国界线的地形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国境界线的绘制规定。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月1日起实施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月1日起实施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1日,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会正式实施,和15年相比,这一版又增加的许多内容,具体又是哪些呢?(以下均为新增内容)01.老年照料设施中的适用范围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新规范5.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解读:在高层建筑中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定为一类。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将标准提高。

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02.老年照料设施中的建筑材料新规范 6.7.4A:除本规范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解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我国已有不少建筑外保温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且此类火灾呈多发态势。

燃烧性能为A 级的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能较好地防止火灾通过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蔓延。

其他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不仅易燃烧、易蔓延,且烟气毒性大。

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要选用A 级保温材料。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较小时,考虑到其规模较小及其对建筑其他部位的影响,仍可以按本节的规定采用相应的保温材料。

0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高度新规范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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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8版第一章设计总则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住宅建筑规范)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住宅建筑规范)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省住宅设计标准)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住宅建筑规范)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住宅建筑规范)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建筑规范)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住宅建筑规范)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4.14.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1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OOm。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OOm。

(住宅建筑规范)4.14.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省住宅设计标准)5.1.2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注:1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该规范附录A节第A.0.1条的规定;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旧区”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5.2.2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2.2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5.4.2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分户墙和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 dB),外窗不应小于30 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5.4.3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A声级)为50 dB;夜间允许噪声级(A声级)为40dB。

(省住宅设计标准)5.4.4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省住宅设计标准)5.4.6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5.4.7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6.2.1 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传热阻)、外窗遮阳系数等。

(省住宅设计标准)6.3.1 性能性指标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标准。

(省住宅设计标准)5.5.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省住宅设计标准)表5.5.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6.1.3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3.1.10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住宅建筑规范)3.1.11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住宅建筑规范)3.1.12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住宅建筑规范)第二章面积标准及层高4.7.2 套内使用空间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室、起居室(厅)不应低于2.40 m,局部不应低于2.10 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住宅设计规范)(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7.3(省住宅设计标准)3.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 m。

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应低于2.2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 m。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OOm。

(住宅建筑规范)第三章阳台及栏杆4.6.4 6层及6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栏杆阳台净高不应低于1.10m。

(省住宅设计标准)‘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住宅设计规范)4.6.5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 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4.6.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11.10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 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 m。

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第三章门窗4.8.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 m时,应有防护设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第四章楼梯及电梯4.9.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 m。

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住宅建筑规范)4.9.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 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 m。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 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 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 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4.9.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 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第五章出入口及走道4.10.1 7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楼层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00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省住宅设计标准)4.11.1 住宅的公共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11.2 设置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省住宅设计标准)4.1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11.8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平台,7层及7层以上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00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4.11.9 住宅的公共走廊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 m。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第六章无障碍设计7.4.1 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5 无障碍住房。

7.4.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7.4.2的规定;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 m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7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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