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劳动基准制度
简述劳动基准的内容,以及劳动基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束力

简述劳动基准的内容,以及劳动基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束力本文将介绍劳动基准的概念、内容以及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束力。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3篇《简述劳动基准的内容,以及劳动基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束力》,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简述劳动基准的内容,以及劳动基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束力》篇1引言劳动基准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关于劳动条件、劳动保障和劳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劳动基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内容。
劳动基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础。
一、劳动基准的内容1.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应当考虑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2.工时制度工时制度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 小时。
3.休息休假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的休息和休假权利。
国家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日,每年至少有 5 个工作日的法定节假日。
4.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是指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培训,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不得安排他们从事对身体有害的高强度、加班加点等工作。
二、劳动基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束力1.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劳动基准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制定本单位的劳动规定,并对劳动者进行公示。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劳动基准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 劳动基准法律制度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二版)PPT课件)

半日 1日 1日 半日
恰逢休息日的, 不补休,单应 支付加班工资
三、带薪年休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 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 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20年的,年 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假期。
工资总额的意义
工资总额是职工缴纳工资所得税的依据, 由用人单 位代扣代缴
工资总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国家对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宏观调控。
工资总额的计算以直接支付给全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为依据
二、工资的构成与形式 常见的的工资构成单元
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奖金 津贴 补贴 工资形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年薪
用人单位可得正当减法工资的情形
国家法律、 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合法之厂规、 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经济效益下浮时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
用人单位可得正当拖欠工资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按时发放工资时
第五章 劳动基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基准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工作时间制度 第三节 休息时间制度
第四节 工资制度 第五节 职业安全健康制度
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本章是劳动法的“静脉”,集中体 现了劳动法“国家干预”的主要内容。劳动基准是维护劳动 者权益的底线。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劳动基准法的基本原 理;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为核心的工时制度;以保障劳动报 酬权为核心的工资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为核心的职 业安全健康制度。
第五章劳动基准制度

第五章劳动基准制度劳动基准制度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时间、工资、休假等方面的最低标准的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工作条件,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劳动基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对劳动者和社会的影响。
首先,劳动基准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十分重要。
劳动基准制度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劳动者至少能够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
此外,劳动基准制度还规定了劳动者的最长工作时间和最短休假时间,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这些规定的存在,有效地防止了雇主以低工资、长工时和违规操作等手段剥削劳动者,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劳动环境。
其次,劳动基准制度对于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和工作条件具有积极的影响。
通过设置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基准制度促使企业提高工资水平,给劳动者提供更好的报酬。
这不仅提高了劳动者的收入,还提高了劳动者的购买力,拉动了消费市场的发展,对经济增长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劳动基准制度规定了劳动者的休假权利,使劳动者能够有充分的休息和休闲时间,保障了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平衡。
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非常重要。
最后,劳动基准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劳动基准制度通过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长工作时间,减少了劳动者的不满和抗议情绪,避免了因不公平待遇导致的劳资冲突。
同时,劳动基准制度还规定了雇佣关系的基本规范,明确了雇主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了和谐的劳动关系。
这对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劳动基准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和工作条件、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家都应该建立和完善劳动基准制度,并加强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劳动标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劳动标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对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资支付等方面所作的统一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制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
第四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劳动标准的制定第五条劳动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劳动标准分为强制性劳动标准和推荐性劳动标准。
强制性劳动标准是指国家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劳动标准;推荐性劳动标准是指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自愿执行的劳动标准。
第七条国家制定和发布强制性劳动标准,应当充分听取工会、用人单位等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者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劳动标准。
第三章劳动标准的实施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制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资支付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并告知劳动者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动标准的监督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劳动标准的行为。
第十四条工会组织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劳动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劳动标准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劳动基准法

四、最低工资制度 (一)含义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 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特点; 特点; 法定标准、解决低薪劳动者的生存权、 法定标准、解决低薪劳动者的生存权、获得劳 动报酬的最抵限度。 动报酬的最抵限度。 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二)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报国务院 备案。 备案。
3、年薪 年薪是对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实行以企业 财务年度为时间单位所计发的工资收入。 适用于企业经营者。
(二)工资构成
1、基本工资(标准工资) 基本工资(标准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与 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工资单位。 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工资单位。 2、奖金 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或相关非基本 工资核算要素的报酬。 工资核算要素的报酬。是工资的重要补充形 式 (日本多发几个月工资,德国有圣诞特别奖) 日本多发几个月工资,德国有圣诞特别奖)
(二)工资的性质 1、是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 、是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 2、是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报酬。 、是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报酬。
二、工资的形式及构成 (一)工资的形式 1、计时工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 、计时工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 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根据职 、计件工资——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根据职 工完成产品数量或工作量,乘以一定的计件单价 支付的劳动报酬。 问题: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时,如何计算加班 工资?
(2)不定时工作时间 ) 不定时工作制度是相对标准工时制度而言的一种 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 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针对因生产特点、 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 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 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 时间衡量而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 时间衡量而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 制度。 制度。
劳动基准法

勞動基準法全文共八十六條,分為十二章。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勞動契約;第三章工資;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六章退休;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第八章技術生;第九章工作規則;第十章監督與檢查;第一一章罰則;第一二章附則。
(一)適用對象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勞動基準法第1條)。
本法於下列各業適用之:(第3條)1.農、林、漁、牧業。
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3.製造業。
4.營造業。
5.水電、煤氣業。
6.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7.大眾傳播業。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而「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第2條)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為從事前列各項行業之勞工。
因此,公司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依公司法「委任」(非雇用)之經理人皆不適用。
(二)勞動契約1.資遣(雇主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原因(第11條)(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預告期間依繼續工作之期間長短,有:十日、二十日、三十日。
資遣費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解雇(雇主無須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原因(第12條)(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劳动标准规章制度内容

劳动标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动标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劳动标准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合同制、临时工、派遣工等各类工种。
第三条本公司劳动标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职业安全与健康、纪律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全体员工应当遵守本公司的劳动标准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提高企业综合素质。
第五条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劳动标准规章制度,工会和职工代表有权参与制定和修改。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六条公司工作时间为每周48小时,工作日8小时,休息日为周末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七条加班工作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超过每日3小时,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36小时。
第八条节假日加班工作,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三倍,同时给予补偿性休息。
第九条员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提前向主管领导请示,并提交书面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本公司禁止强制加班,员工有权拒绝安排外出工作或加班,不得因此受到任何歧视或处罚。
第三章休息休假第十一条员工享有带薪年假,按照工作满一年的规则进行计算,每年至少享有5天带薪年假。
第十二条员工在特定情况下可申请事假、病假等,需提供相关证明,公司会依法支付相关津贴。
第十三条员工在工作期间产生法定婚丧假,公司会按照规定进行安排,并给予合理支持。
第十四条公司会定期组织员工集体活动、团建等,提升员工团队协作意识,增强员工凝聚力。
第四章工资福利第十五条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将定期进行薪酬调整,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市场行情等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七条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安全和福利。
第十八条公司将为员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等福利,提升员工的生活质量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实际需要,提供培训机会、晋升空间等,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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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值班为名,员工“被加班”
2013年12月1日,职工小陈应聘至某商场做电工,双
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小陈说,商场维修部人员少,除了维 修电路之外,他还要干其他修理工作。虽然每周上6天班、 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但商场从来没给过加班费。2014年7 月9日,商场无缘由地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并拿出工资条、考勤表、
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500元。商场不服向法
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劳动仲裁从裁
决。
案例分析
赵某系某化工厂催化车间技术工人。2009年4月6日催化车 间的2号催化炉发生故障,影响了全厂的生产,急需抢修。 车间主任要求所有职工加班,抢修设备。赵某因平时与车 间主任小有矛盾,以自己家住太远,小孩太小没人照顾为 由,不同意加班。因赵某是车间骨干,没有参加加班,使 抢修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化工厂经了解得知赵某住处离工 厂只有20分钟路程,其子已满10岁。于是在征求工会意见后, 作出给予赵某警告处分,并扣发半年奖金的处罚决定。赵某 认为用人单位决定加班未与工会协商,且本人也未同意加班, 不能以违反纪律为由给予处罚,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工厂的决定。
元。
劳动仲裁委认为,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属于
用人单位应当掌握的事项,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证 据,单位未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 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因商场提供的工资表未 显示已支付的加班工资系休息日的加班费,而小 陈也不认可商场的主张,所以对商场已足额支付 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采信。
裁委裁决商场向小陈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及
二、类型 1、一个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内的
岗位上工作时的用膳(不得少于半小时,不算在工时内)和工 间休息时间(算在工作时间内)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 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的休息时间。(根据不同情况,正常的是晚 上,不计薪,完全意义上的休息,不少于16小时) 3、公休假日——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日,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 周以后的休息时间,一般安排在星期日
二、工时的类型
1、标准工时 标准工作时间,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
况下,一般劳动者最高的从事工作的时间。
(1)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代表一个国家的 工时状况
(2)以每日8小时为基准,并确定工作时数 (3)是其它工时形式存在的基础 中国:日标准工时8小时,周标准工时40小时;
每周至少休息1天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 日国务院修订,2007年12月16日再次修订)对法定节日作了具体规定: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1天)(逢周六、周日,在工作日补回) 新年(1月1日)、春节(除夕到初二)、清明节(农历清明当天)、劳动节
(5月1日)、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 日)、国庆节(10月1、2、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逢星期六、星期日,不再补假) A、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B、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上限?联合国45岁以下) C、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少年儿童放假一天 D、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赵某的申诉请 求,因为赵某不加班的理由不能成立,在需紧急抢修 设备的情况下拒不加班,已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 律,化工厂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第二节 休息时间制度
一、休息时间概述 (一)概念:休息时间是与工作时间相对的,它是指在劳
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不必从事生产 或工作,而由自己自由支配和安排的时间。 (二)原则:劳动间歇原则;劳动者同时休息的原则;劳 动者自由利用的原则 (三)特征:(1)休息时间是相对于工作时间而言 (2)休息时间是劳动者支配的时间 (3)休息时间不得非法占用。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 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 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 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
日和周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 工时制度,它通常适用于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影响或限 制的季节性或特殊性的工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 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 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超出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发150%的加班加点工资; 轮班:轮到普通的休息日不 给加班工资,但轮到法定节日,发300%的加班费
必须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算延 长工作时间,不发加班加点工资,短于标准工作时间的,也不 扣发劳动报酬。
杨某入职某电装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负责管理、 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11000元/ 月。2016年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赔偿产生 争议,诉至蓬江区人民法院,其中杨某要求公司 支付其入职以来的加班费191488元。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一个工作周内,至少应当有一 整日以上的休息时间,同时,《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规定,企业可依据生产、交通等特点,确定一周中的任何两天 为休息日,但是,一旦确定为休息日,就应保障劳动者能在确 定的时间内休息。
4、法定节日(带薪) 考虑因素:政治(国庆节)、宗教(圣诞节)、民族传统习惯(春节)
2.不定时工作制 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即劳动者在一昼夜内不确定的工时制
度,它通常是用于工作范围和生产条件不能受固定时间限制的 职工: (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 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 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人 员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 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
(二)特点
(1)既有标准工作日、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 他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果工作日较长,则工作天数减少, 不能超过周总量)。
(2)标准工作日,或是标准工作周的法律规定,都仅仅 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 准。
(3)标准工作日和工作周制度,是工时制度的基础,法 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据上述两项标准测 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如计件)
问题: (1)车间主任是否有权作出加班决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支持赵某的申诉请求?
答案要点:
(1)车间主任有权作出加班决定。因是在生产设 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必须及时抢修的情形下作出 的决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可不受一般情况下 加班日点程序的限制,可以不征求工会和本人的意 见。
工作日的计算: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除以4=62.5天 (3)月工作日:250天除以12=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 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注意: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
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C 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
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
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
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三、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正常工作时间长度 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加点。劳动者在法 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称为加班; 劳动者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工作,称为加点。
5、年休假 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
期
带薪年休假制度最早由1936年《带薪年休假公约》(52 号)所确定,1952年《农业带薪年休假公约》(10号); 1970年《带薪年休假公约(修订)》(132号);修订 了前2个公约,适用于除海员以外的一切受雇人员
《劳动法》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 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国际劳工组织6个月),享受 带薪年休假。——原则性规定
(1)生产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工作结束时的整理 时间(银行柜台、公交车等)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 (3)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
训和教育时间
(4)连续性有害健康工作间 以及未成年人工作中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定期 体检占用的时间
(6)法律规定的其他属于工作时间的非实际工作 时间,如: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行 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 青年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 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模、先 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 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 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A 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B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
已满20年的,15天
(3)不享受年休假情况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 数的
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