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的传统之根与未来之路(精)
论行政法的演变和发展趋势

论行政法的演变和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进步,行政法的演变和发展趋势也在不断发展。
行政法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它包含着许多不同主题的规定,条法规定了行政机构及其负责人要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行政法对行政机构和负责人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行政法从最初的法律到现在的行政法律,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即最初的法律时期,在没有专门的行政法前,国家或政权的法律规范才是国家事务的依据,这些法律的规定只是一般性的,不具有具体的行政性质。
第二阶段是政府法的出现,它明确了政府的职责,政府职能的权限和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第三阶段,是现代行政法的出现,它完善了以前法律规定的行政结构,赋予行政结构及其负责人更丰富的权力,更严格地规定行政机构及其负责人要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使行政法具有越来越强的说服力。
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法也在不断变化。
首先,行政规章的发展使国家的主权受到有效的保护,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需要制定合理的政策;其次,行政法的发展使行政机构及其负责人拥有越来越强大的权力,使行政管理更加科学、有效和规范;此外,行政机构和行政官员受到了更加严格的监督,以确保行政管理的透明化;此外,行政法的发展还促进了行政审查和检查体系的完善,以针对行政管理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
在未来,行政法的发展将会有所改变。
由于新的技术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行政法的角色和职能将要改变。
此外,国际社会的发展对国家的行政法也会产生影响,国家行政机构将要重新审视自身的行政法律,以保持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
另外,我国发展中的法治理念也会影响行政法的发展。
行政法律规定将要更加充分地反映法治理念,以保障公民的法律权利,维护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行政法的发展历程有三个阶段,未来的发展将会有一定的变化。
新的技术和社会环境的要求,以及法治理念的发展,都会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应当及时调整行政法律,以保证行政机构及其负责人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行政活动的有效性和效率,同时维护公民的法律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

我国行政法学发展阶段概括(四阶段)
内容大纲
行政法学应集中研 究的七个重大基础 课题
对我国行政法学发展的展望
我国行政法学今后的 四大发展趋势
一、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概括
1、我国行政法学的“史前阶段”(1949—1978年) 2、我国行政法学的创建阶段(1978—1985年) 3、我国的行政法学全面发展阶(1985—1989年) 4、深入发展和学术流派逐渐形成阶段(1989—2004年)
要架构科学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确定合理的基本范 畴,取得向纵深发展的成果,必须加强部门行政法的研 究。
3.行政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为了使行政法研究能够更加科学,需要加强对行政法 学与宪法学、政治学、行政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 刑法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相互关系的研究。
4.各国行政法的比较
应在继续介绍外国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同时,对 外国行政法进行客观分析和较深层次的具体比较研究。
(2)在未来的行政法学研究过程中,必将注意学 术研究的分工与合作:“分工”体现了学术研究的自 由意识,这样能够实现行政法学研究的专门化和精细 化;“合作”则体现了学术研究中的集体意识,这样 够实现行政法学研究的全面化和规模化。
(3)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程序制度 。由于行 政程序涉及了国家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的问题。如果 这一问题解决的很好,那么行政法学的研究价值和现 实意义将会进一步凸现,并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② 随着实践中行政强制权滥用的问题,行政法学界必将 着眼于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理论研究,将研究的 重点放在司法本位模式的理论上来,更多的关注国家 的司法改革。实践证明,将强制执行权交给作出行政 决策的行政机关,在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之下,这必 将威胁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关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关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陈斯喜改革开放30周年。
30年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同经济建设一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伴随着一这历史进程,我国行政法也从无到有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值得认真总结。
一、30年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建国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走过了一个“之”字形的曲折道路,行政法治建设也一样。
建国初期,我国行政法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从1949年至1956年,国家制定颁布了一大批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以及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等。
但1957年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民主法治建设也不断遭受破坏,直至“文化大革命”完全无法无天,行政法的命运自然也无能幸免。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得到恢复并迅速发展,行政法也随之得到复兴和发展。
回顾30年来我国行政法发展所走过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9年到1988年以重建行政权立法为重点阶段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刚刚从“文化大革命”的恶梦中醒来,国家满目疮夷,百废待兴,法治的王国更是一片荒芜的沙漠。
为了使被破坏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尽快恢复运转,使混乱的社会秩序尽快恢复稳定,国家在立法方面需要优先考虑的是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急需的法律,而首要任务是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一部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新宪法。
因此,在这一时期,对行政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一是1982年新宪法的颁布实施,二是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
同时,也制定了一批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在这一阶段,我国的行政立法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侧重行政机关的重建和对行政机关权力以及相对人权利的确认与维护。
这一阶段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成果是:恢复了行政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任制;建立了民主集中制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确立了领导人任期制和限任制;建立了审计制度;恢复了行政监察制度,等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行政法南公共行政法转变, 逐步从单项行政程序立法向行政程序法典化发展, 行政程序法典化终将得到实现。
【 关键词】 改革开放; 行政法; 发展历程; 展望 【 中图分类号】 D 2 70 【 文献标识码】 A
D e eo v l pm e t a o p c n i ’ Ad i sr t e La i e t f r n p n n 一 p Po i y n nd Pr s e t o Ch na s m nit a i w snc he Re o m a d O e i g-u l v c L n we I Ho g i
一
行政法也从无到有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 ,取得了可喜成 绩, 值得认真总结。
一
、
改革开放 以来我国行政 法的发展历程
法律制度的确立 , 一反我国过去只能“ 官管民” 民不 而“
能告官” 的历史传统 , 表明我 国法治建设开始转向以人为 本, 使法治建设流贯着一股鲜活的人文精神。允许“ 民告 官”对于培养公 民的主体意识 、 , 权利意识 、 法治意识 , 具 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 实践证明, 法律规定只有成为公民的 自 觉行动 , 成为公民的一种生活习惯 , 法治才有ee p rm s g mns av r eueeia o m nsa v r eue oe r i wtp bi o ,n vl o nl a iirte od r l s tnt a ii t e o d d. av l o cn d of i ed ti p c g li o d r ti p c r c
h g h n e a d t et e r d ra r a t r u h I t r e e o me t te a mi it t e l w w l c a g o n t n l d n s u e c a g , n o yma eg e t e k h o g . nf u ed v lp n , h h b u h d n s ai a i h e f m ai a a mii- r v l n r o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摘要】我国行政法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持续发展与不断完善,立法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在改革开放中,行政法的作用愈发凸显,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丰富多彩,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义务,保障公民权利。
我国行政法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规范性不足、执法不严等,亟需加强法治建设。
未来,我国行政法将进一步完善,更好发挥法律作用,保障公民权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取得了显著成就,展望未来,仍有广阔空间和挑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为建设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关键词】行政法、改革开放、发展、展望、立法、作用、历程、现状、未来、总结1. 引言1.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命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各项行政法规不断完善,行政法治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法律体系逐步完备,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行政法立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保障,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行政法的完善和健全,对于促进政府行政效率、维护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在改革开放中,我国行政法扮演着重要角色。
通过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我国加强了政府的管理能力,促进了行政机构的规范运作,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回顾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从最初的行政法规立法到今天的行政法律体系,我国行政法发展蓬勃,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法律基础。
当前,我国行政法的现状是多元化和立体化发展。
各级行政法规层出不穷,行政法治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断完善。
展望未来,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空间广阔。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行政法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完善行政法律体系,提高行政法治水平,推动我国行政法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发展路径及突破路径

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发展路径及突破路径行政法学在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尽管取得了不小成就,但是其在体系化过程中仍面临着一定的困难,进程相对缓慢,这除了与行政法学本身的不完善以及重要的观念、概念不清晰,缺乏抽象性理论有关外,还与现实的不断变化以及复杂化有关。
为了促进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发展,研究其发展路径及突破路径有着重要意义。
1权威性、统领性抽象理论概念的缺乏。
统领性抽象的概念是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发展的基础,纵观我国行政法学发展的发展历程,其渊源与德国的行政法学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以行政法学为基础的理论的成立是行政法学形成的前提条件。
行政行为是德国整个行政法学的核心,对它与行政法学有关的所有行政法学整体具有统领作用,因此其以一个高度抽象化的名词对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舍弃成立行政法本身所具有的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具有不完全抽象性质的概念是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核心。
当前我国与行政法学相关的教科书中都将具体行政行为置于统领地位,尽管很多理论学术文章是在对具体的某一方面的行政法学进行研究,但是都将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抽象的概念置于统领地位。
当前对这概念的具体的表述虽然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别,但这仍然在很大程度上说明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发展及其理论统摄有了初步的雏形。
然而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现有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基本统摄是总体而言的,其实际上是不成熟和不完全的。
究其原因,首先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法学概念被置于统摄地位是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其中在第二条就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法律界定。
此时具体行政行为是以一个被解释的对象而存在的,此外还被视作司法审查的对象,在《行政诉讼法》中成为了一个实在法律概念。
中国行政法的困境与出路

行政法最先在西欧大陆确立,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两三百年的历史了,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各国的情况并不相同,特别是我们这些在文化上属于“冲击-反应”型的发展中国家,更是有着我们自己的特点,与最初诞生行政法的那些国家有很多不同。
下面,我们以英法美几个典型的国家为例进行分析比较,行政法的产生与当时的资产阶级革命可谓息息相关,革命是政治斗争的一种最高形式,这种新型部门法正是当时各派政治势力斗争的产物。
列宁曾提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它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其实,这一科学论断用在行政法的产生上也是完全正确的。
行政(权)的独立是行政法产生的先决条件,但是如何从专制王权中独立,所用的政治策略却是一个问题,关键看进步势力和保守势力所占据的国家权力系统以及各自代表的势力较量的最终结局。
在法国,司法权一直比较保守,代表贵族等封建势力的利益,如当时的巴黎高等法院,不仅行使司法权,还拥有一项登记特权,即国王敕令必须在公布前经其登记才有效,而当时第三等级等进步势力主要集中在国民大会,这样,法院经常利用这项特权使国会的法案无效。
所以,法国的三权分立,不仅是为了限制王权,还有一个限制司法权的任务。
立宪会议1790年8月通过的《法院组织法》剥夺了普通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权,该法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能以任何方式妨害行政机关的活动,也不能审理行政人员的职务活动,违者以渎职罪论”;所以有人认为“法国行政国产生的最初直接原因,是法国代表保守势力的高等法院与改革势力之间斗争的结果。
”在英国,行政法的命运也是由各派政治势力的斗争所决定的,当时,以爱德华。
科克为代表的普通法院与议会一方,同查理一世为代表的王权和星法院(starchamber)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斗争的结果是星法院被取消。
由此可见,当时的司法并不独立,而是从属于保守或者进步势力,成为它们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
在美国,行政法的发展一直很缓慢,但是它与美国最高法院的努力却息息相关。
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引言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恢复,对中国行政法的研究与完善越来越多的关注,在中国研究人员的共同探索和交流的推进浪潮中,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行政法学在中国改革开放环境的前提下,开始逐渐成长起来,中国行政发的研究和完善开始向着纵深方向发展,在上世纪末各项行政法学研究教科书以及课题研究论文层出不穷,并加强了与国际法制强国的对话交流,相信中国在几代人的共同努力下定会建立成为一个社会注意法制社会、法制治国的文明强国。
这便需要我们不懈的努力与研究,创新思想,博采众长,我们仍要正视中国行政法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其法律制度规范仍然不够完善,在具体行政法律制度设计结构中仍有不少的弊端,我国行政法的进一步发展面临着与行政体制制约相冲突的问题,制度虽有但是得不到具体实施,诸此问题得不到解决便会阻碍行政法的进一步良好发展。
中国行政法是我国未来发展的有力保障之一,必须将行政体制改革纳入法律规范范畴,让改革做到有法可依,不断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改善行政施法程序,建立一套更完善可行的行政法制、施法、法治制度。
一、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1、发展背景建国初期,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在摸索中前进,中国的体制改革也在前进中伴随着后退缓缓前行,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农村经济体制到八十年代的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发展,在发展中国经济体制存在的弊端也不断展现出来,传统意义上的国际、集体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愈加明显,这就要求对其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重新调配,这就引出了对行政机关和地方法人组织的进一步研究,要求法律对公民财产以及企业经营权予以合理的保护,需要一套成熟的行政法规来规范各自的职权范围。
中国在研究中总结建国以来出现的政治以及经济体制上问题,其中《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文化大革命时期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深刻反省,最终做出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历史结论,规范了以法制来治国的统领思想,否定了以党的最高指示的非法律手段的行政命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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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06-12-1作者简介 :焦利女 (1968—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副编审法学博士中国行政法的传统之根与未来之路(国家行政学院 , 北京 100089中图分类号 :D92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3176(2007 01-084-(7焦利摘要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 中国行政法的历史同中国的法律发展史一样源远流长。
其中浸透的人文精神与文化理念一直影响到今天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方向。
中国行政法是生长于中国的行政法 , 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有待于了解国情的中国人的努力。
只有当我们超越了机械的法律移植阶段 , 构建起独具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律体系 , 才能在与世界的交流中挺直腰杆。
只有把握传统文化之根 , 才能开辟未来可行之路。
在传统与现实之间寻求行政法的可行之路 , 是行政法学者应当承担的使命。
关键词 :中国行政法 ; 传统 ; 未来研究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历史 , 我们发现 :作为一种学科 , 中国的行政法学在清朝末年才刚刚兴起 , 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 中国行政法的历史同中国的法律发达史一样源远流长。
其中浸透的人文精神与文化理念如同遗传基因代代相传 , 一直影响到今天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方向 , 它是中国行政法的传统之根 , 它决定了今天的行政法制建设能开出什么样的花 , 结出什么样的果。
正如梁治平教授所言:“ 对意大利人或者希腊人来说 , 借鉴法国或者德国的法典 , 更多只具有技术上的意义 , 而对中国人来说 , 接受西方的法律学说 , 制定西方式的法典 , 根本上是一种文化选择 , 它不仅意味着要否定许多自己一直珍爱和信仰的事物。
因为中国传统文化 , 在许多方面都与西方有着深刻差异 , 这些差异又都充分体现于它们各自的法律当中 , 法律的冲突便不能不同时又是文化的冲突 , 法律的变革也不能不最终归结为文化的解决” 。
[1]所以 , 如果抛开千年的文化积淀而去开创现代法治在中国的乐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gha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2007年 1月第 8卷第 1期Jan. , 2007Vol. 8, No184园 , 无异于“源不深而望流之远 , 根不固而求木之长” 。
这是当代研究中国行政法的学者必须关注的问题。
源远流长———中国行政法的传统之根由于长期以来 , 在法学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没有行政法 , 所以 ,在描述中国的行政法律传统之前 , 有必要先澄清一下中国古代究竟有没有行政法。
如果连行政法都没有 , 还谈什么行政法律传统 ? 其实 , 对于古代有无行政法的分歧 , 源于对“行政法” 概念的不同理解。
如果将行政法定义为“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 那么 , 行政法便只能是近代以后的事情 , 因为只有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体制确立之后 , 在“权力制衡” 、“ 有限政府” 的理念深入人心之后 , 才可能出现控制行政权的行政法。
问题是这样的行政法定义能否全面揭示行政法的功能和本质特征 , 是否完全符合行政法的历史与现实存在 ? 我们知道 , 所谓行政 , 一般是指“执行事务” 、“ 政务的组织和管理” 等。
在此意义上 , 行政又通常可分别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和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
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 , 即“公共行政” 。
根据我国对公共行政意义上的行政概念运用的实际情况 , “ 行政” 可指两个彼此相关的事物 :一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 一是指承担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一类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2]。
自从人类有了国家 , 就有了这样的行政活动 , 有了这样的法律法规 , 正如罗豪才教授所言:“ 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 , 已经存在了数千年” [3]。
有学者说:“ 《唐六典》也好 , 明、清会典也好 , 都不过是古代官制法而绝非什么‘行政法’ 。
” [4]可同时又说:“ 从内容上看 , 这些会典都是关于国家机构设置的职责范围的规定 , 颇有些近似今天所谓‘组织法’ 一类法规。
” [5]那么今天的“组织法” 一类的法规是否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呢 ? 如果今天的行政法可以叫作“马” , 那么中国古代可能没有所有颜色的马 , 而只有“白马” 。
白马非马吗 ? 况且中国古代的行政法内容广泛 , 绝不仅限于官制管理。
如果说只有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才是行政法 , 那是不是只有西装革履的人才是“人” , 峨冠博带的人就不是“人” 呢 ? 中国古代的确没有“行政法” 这一法律术语 , 但却有“律” 、“ 令” 、“ 格” 、“ 式” , 有“会典” , 有“则例” , 就如同西方人称为“ apple ” 的东西 , 中国人称为“苹果” 一样 , 叫法不同而已。
如果说中国古代没有行政法 , 那么西方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有没有行政法呢 ? 所以 , 笔者更倾向于将行政法定义为“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6]据此 , 我们可以把行政法分为古代行政法、近代行政法、现代行政法 , 也可以分为中国行政法和外国行政法。
我们可以说中国古代没有现代行政法 , 但却不能说中国古代没有行政法。
日本法学家织田万有在其《清国行政法》一书中也指出:“ 支那法制与思想文化相同。
……非仅有刑法典 , 更有规定施政之大则者 , 吾辈假名之为行政法典。
……行政经典之编篡 , 实始唐之六典。
前溯汉代 , 于律外有令、有格、有式 , 虽亦备载施政之准则 , 然具法典之体裁 , 且是以后代之模范者 , 厥惟六典。
……如以上所述 , 支那自古有两大法典 , 一为刑法典 , 一为行政法典。
” 需要注意的是 ,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 , 行政法也有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 , 即“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构成了最基本的行政法关系。
二者之间从对立到统一、从不平衡到平衡的矛盾运动过程 , 构成了行政法发展的历史。
” [7]在行政法由“管理法” 发展为“控权法” , 又向着“平衡法” 方向发展的运动过程中 , 中国的行政法律文化也逐步摆脱封建传统的桎梏 , 向着现代化的方向缓慢演进。
一、源远流长的行政法律规范及行政管理制度中华民族立国悠久 , 行政管理很早就开始了制度化与法律化的过程 , 其条例之缜密 , 制度之完备 , 经验之丰富 , 沿革之清晰 , 渊源之久远 , 均为世界所少见。
远在以王为首的奴隶制专制主义的商朝 , 司空咎单就曾作明居之法 , 即划分居住区域安置居民的法规 [8], 商汤曾作治官之法“官刑” 。
西周焦利 :中国行政法的传统之根与未来之路85第 1期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奴隶制国家的发展 , 使得行政法律得到明显的充实 , 不仅确立了以周王为最高统治者的行政管理体制 , 而且建立了职官管理制度 , 规定职官的构成、职责、权限、执行公务的程序与法律责任等。
《师旅鼎》、《大盂鼎》、《大克鼎》等铜器铭文 , 都记载了西周的行政法律规范。
秦自商鞅变法时起 , 奉行法家思想 , 主张“法出于一” 、“ 援法而治” 。
见于 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中的行政法律已有 20余种 , 如涉及国家事务的《内史杂律》、《属邦律》 (规定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行书律》 ; 涉及职官管理的《置吏律》、《除吏律》 ; 涉及户籍与赋役的《傅律》 (规定户籍的管理、《徭律》 ; 关于经济行政的《垦草律》、《田律》、《仓律》、《关市律》 (规定关市与贸易等 , 调整范围十分广泛 [9]。
而且秦代对官吏依法行政的要求极为严格 , 要求官吏各项管理“皆有法式” , 并严禁违法行政。
“ 令曰勿为 , 而为之” , 就构成“犯令罪” ; “ 令曰为之 , 弗为” , 就构成“废令” 罪 [10]。
汉朝行政立法在援用秦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 , 并建立了丞相、三公、九卿的中央行政管理体制和地方郡县与封国并存的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汉朝“御史台” 的建立 , 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重要标志 , 御史大夫执掌中央监察权 , 位居三公之一 , 有权检举丞相 , 成为权力的制衡机制 , 且地方监察官的职权范围也有了“刺史六条” 、“ 刺察三辅” 等明确的规定而逐渐法律化。
至唐代制定《唐六典》以后 , 行政法已经成为与刑法二水分流的独立部门。
明清会典及则例的内容除职官管理外 , 还涉及到田赋、户籍、赋役、工程、水利、科技、教育、官手工业、宗教寺院、僧侣管理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行政管理 (如《蒙古律例》、《回疆则例》、《西藏章程》等诸多方面 , 绝不像有些学者所言只是“官制法” 而已。
二、独具特色的行政法律文化1. 综合为治的行政理念中国的古人向来注重从整体性、系统性的角度对治国之道进行宏观的思考。
他们认为 , 决定天下和平和人类幸福的关键是和谐 , 而要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 , 单靠法律是不够的。
正如《淮南子・泰族训》所言“法能杀不孝者 , 而不能使人为孔曾之行 ; 法能刑盗窃者 , 而不能使人为伯夷之廉。
” 因此 , 中国早在周朝就已提出“礼乐刑政” 综合为治的治国理念与学说 , 它影响了中国数千年 , 成为历代统治者一以贯之的管理国家的指导思想和统治手段。
为稳定社会秩序 , 确保税赋的征收 , 统治者对人民“富之” 、“ 教之” 、“ 编户其民” 、“ 绳之以法” 成为中国古代千年不易的行政管理路线。
2. 家国本位 , 公权化的价值取向综观整个中国封建时代 , 个人都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个人权利 , 一切都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的格局中进行。
个人利益服从家族利益 , 家族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是天经地义的事。
在这样的背景下 , 法律便以维护公权即国家的统治权为首要任务 , 无论儒家还是法家 , 都不谈个人权利。
因为公权至上 , 所以侵犯国家利益或君王的行为 , 将受到最严厉处罚 ; 因为私权淡薄 , 所以私人之间的权益纠纷在各级官员眼里都不过是细事争端 , 因而不予重视。
由于没有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公民权利 , 中国古代的行政法只能是一种“管理法” 。
3. 法规详备 , 影响世界的职官管理制度在几千年“外儒内法” 的专制统治中 , 韩非子所说“明主治吏不治民” 被历代君王奉为不易之准则。
中国古代的职官管理法虽然不是古代行政法的全部内容 , 但却是其最重要的内容。
从官吏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编制、监察 , 直至退休 , 规范详密 , 制度完备 , 其法典化的程度 , 为世界所少有 , 这也是中国古代的文官制度为何能影响世界的原因。
日本明治维新以后 , 文官分为亲任、敕任、奏任、判任四等 , 追溯其渊源就是从唐代文官制度中的制授、敕授、旨授和判补四等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