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
临时工聘用管理制度

临时工聘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临时工聘用管理,合理配置临时工资源,保障医院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劳动法》《用工合同法》以及相关劳动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聘用的临时工,包含但不限于各部门临时工、实习生和短期项目或活动所需的临时工等。
第三条定义•临时工:指在医院短时间工作,且工作期限不超出三个月的非正式雇佣员工。
•部门负责人:指医院各部门的主管或管理之人。
•人力资源部:指医院的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聘用程序及要求第四条聘用程序1.部门负责人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临时工需求,并填写《临时工聘用申请表》。
2.人力资源部依据临时工需求进行招聘,将招聘信息发布在医院内部招聘平台上。
3.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招聘申请进行筛选、面试、资格核实等,确定合适的候选人。
4.人力资源部对候选人进行体检,确认身体情形符合工作要求。
5.人力资源部依据候选人的工作本领、经验、履历等因素进行薪资谈判。
6.确定薪资及其他聘用条件后,人力资源部向候选人发出聘用通知书。
7.候选人确认接受聘用后,签订《临时工聘用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8.部门负责人在医院内部系统中办理临时工入职手续。
第五条聘用要求1.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本领。
2.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技能,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
3.具备健康的体魄和精神状态,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
4.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医疗机密。
5.不得同时在医院外兼职工作,在合同期限内不得私自离岗。
第三章薪资与福利第六条薪资制度1.临时工的薪资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岗位要求、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与正式员工薪资无差别。
2.临时工的薪资按月结算,以人力资源部核定的工时计算薪资数额。
3.临时工的薪资依照劳动合同的商定支出,不晚于每月末日支出当月工资。
第七条福利待遇1.临时工享有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其他法定社会保险待遇。
2.临时工可以享受医院的员工健康体检和员工活动等福利。
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

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一、临时工编号登记规定目前在我院工作的临时工,人事处均已登记备案并按一定的规则分四类,为每人赋予六位数的编号:1、编号前两位为“RH”,是应签合同,非科研基金支付工资者。
2、编号前两位为“RK”,是应签合同,科研基金支付工资者。
3、编号前两位为“RF”,是免签合同,非全日制工作者。
4、编号前两位为“RX”,是免签合同,口头协议(已退休或关系在原单位)人员。
每人的六位数编号,即是人事处备案编号,也是报考勤、输入工资的唯一工号。
今后各科替换或新增临时工,必须先登记备案后用人。
二、临时工工资发放规定1、临时工工资每月4日发放。
2、医院支付工资者由人事处提供名单与月工资标准交财务处。
3、承包费或科奖金支付工资者,由各科在输入当月奖金时输入相关人员的账户中。
4、科基金、科研经费、临床药理验证费、学会经费等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各科按原办法持相应支票上报财务处。
5、科室自聘本院离退休人员的,需按原职工工号输入劳动报酬。
三、临时工考勤上报规定1、各科室于每月25日前上报规定考勤周期的出勤情况。
2、上报出勤数据采用书面报表与院内网上传并行的方式。
四、临时工社会保险扣缴规定1、医院支付工资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医院承担。
2、承包费、科奖金、科基金及科研费等支付工资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医院先行垫付。
人事处每月汇总各类相关人员的保险费用,通知各科持支票到财务划款。
如不能按时办理,财务处从下个月科奖金中扣留。
五、科室使用临时工的手续、要求依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工作,各科室需使用临时人员,请按下列要求办理:1、用人科室现有临时工需替补的,科室首先向求职人员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
2、用人科室与求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后,在院内人事处网页下载编外人员信息表(双面打印,也可到人事处领取),请求职人员填写。
医院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四篇)

医院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医院临时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临时工的定义和范围第一条临时工是指在医院内按照一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及工资报酬方式雇佣的非固定工作人员。
第二条临时工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视工作需求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条医院临时工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护理、医技、行政、后勤等岗位。
第四条临时工工资报酬由医院根据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确定,并按时发放。
第三章临时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一条医院在需要临时工时,应当在医院内部公示,为员工提供平等的机会。
第二条医院可以通过报纸、网上招聘等方式进行临时工的招聘。
第三条医院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能力评估进行临时工的面试。
第四条医院临时工录用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上班,否则医院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章临时工的工作管理第一条临时工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上班,准时出勤,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请假。
第二条临时工应当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和指挥,按照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临时工应当严守医疗保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信息。
第四条临时工应当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得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临时工应当保护医院财产,妥善使用和保管工作用具,不得私自将工作物品带出医院。
第六条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发现问题或者危险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处理。
第七条临时工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形象,不得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和声誉。
第五章临时工的福利待遇第一条临时工享受与固定员工相同或类似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二条临时工享受医院提供的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临时工在工作期满后,如有需要继续工作,可以与医院协商签订新的合同。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一条临时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取消其临时工身份:1. 严重迟到早退或频繁擅离岗位;2. 违反医疗保密制度,泄露患者信息;3. 发生违纪违法行为;4. 严重失职或者工作不到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5. 盗窃、损毁医院财产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医院临时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临时工的管理,保障医院和临时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时工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保洁、保安、后勤服务等岗位。
第三条医院临时工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制,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临时工的招聘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医院实际情况和岗位需求进行。
第五条招聘临时工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要求、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二)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招聘条件;(三)组织面试,对面试合格者进行考核;(四)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临时工录用后,应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医院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三章工作与职责第七条临时工应按照医院规定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临时工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二)爱护医院公共财产,节约用水用电;(三)维护医院秩序,保障医院正常运营;(四)保守医院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九条临时工的薪酬按照医院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等。
第十条临时工享有以下福利:(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二)带薪年休假;(三)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考勤、绩效评估、合同管理等。
第十二条医院对临时工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十三条临时工如有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行为,医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解除与终止第十四条临时工因工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时工作任务管理制度

临时工作任务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1.1 为规范医院临时工作任务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风险,订立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临时工作任务,包含但不限于日常巡查、设备维护和修理、清洁卫生等。
1.3 临时工作任务执行人员应严格依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违反。
1.4 医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临时工作任务执行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任务发布与调配2.1 临时工作任务由医院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发布。
2.2 任务发布应明确任务的具体内容、完成时间、工作地方、相关要求等信息。
任务发布方式包含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等。
2.3 相关部门负责人应依据任务需求,合理调配任务给具备相应本领和经验的临时工作任务执行人员。
2.4 调配任务时,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充分考虑临时工作任务执行人员的工作负荷和可行性,避开过度调配或调配不合理。
第三条:任务执行3.1 临时工作任务执行人员应依照任务要求按时到达工作地方,并自动与相关部门负责人确认任务细节和要求。
3.2 临时工作任务执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遵守工作纪律,严禁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私自调动任务等。
3.3 临时工作任务执行人员应依照任务要求认真细致地完成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3.4 任务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困难,临时工作任务执行人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寻求帮忙和支持。
第四条:任务验收与反馈4.1 临时工作任务执行人员完成任务后,应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提交任务完成报告,并记录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等信息。
4.2 相关部门负责人应依照制度要求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合格的任务及时予以确定和嘉奖;对不合格的任务要进行整改和引导,直至实现要求。
4.3 临时工作任务执行人员完成任务后,应乐观参加任务总结和反馈活动,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将反馈看法提交给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考核与奖惩5.1 对临时工作任务执行人员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周期一般为一个季度。
医院普通临时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临时工的管理,保障医院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临时工,包括但不限于保洁、搬运、餐饮服务等岗位。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临时工的招聘、使用、管理、考核及解聘等环节,确保医院与临时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临时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临时工的招聘条件:1. 年满18周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素质和能力;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3. 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4. 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六条临时工的招聘程序:1. 用人部门提出用工需求,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门;2.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需求发布招聘信息,组织面试;3. 面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门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七条临时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临时工应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第九条临时工的考勤管理:1. 临时工实行考勤打卡制度,按时上下班;2. 临时工请假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期间工资按医院规定执行;3. 临时工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按医院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临时工的福利待遇:1. 临时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2. 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医院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3.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四章考核与解聘第十一条医院对临时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
第十二条临时工考核不合格或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医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临时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医院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二篇)
2024年医院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家《劳动法》及攀枝花市劳动局颁布的相关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旨在实现医院的制度化管理,明确定员、定岗、定职责,确保各项事务依法依规执行,实现制度化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雇佣关系中的双方,望共同遵守。
一、医院将依据病区的实际床位数及门诊各医技科室的具体需求,核准并确定可雇佣的临时工人数及其工资奖金额度,实施严格的定额管理。
此管理涵盖人员数量的确定、工作职责与范围的明确,以及工资奖金数额的固定。
病区临时工的工资与奖金将被纳入病区的成本核算体系,超出部分将由用工部门自行承担。
二、医院所有部门雇佣的临时工,其招聘与管理工作将由行政事务部统一负责,任何科室均不得私自进行雇佣行为。
三、所有来院工作的临时工,必须携带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及外来人员就业证等必要证件,并携带三张免冠照片,前往行政事务部进行建卡登记,完成用工手续的办理。
四、被雇佣的临时工需严格遵守其所在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恪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工作任务。
对于在工作中表现优秀、圆满完成职责的临时工,医院将给予正面评价;而对于违法乱纪的行为,医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解雇乃至移交相关部门的处理措施。
五、临时工的工资及奖金发放流程为:各科护士长或科室负责人需将考勤情况上报至行政事务部,由行政事务部依据考勤结果发放工资,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金。
对于未能完成工作量或工作质量未达到要求的临时工,将视情况扣发或不予发放奖金。
六、用人部门及行政事务部均有权根据临时工的工作表现解雇其职务,但需提前____天通知被解雇者,并按其实际工作天数结算工资与奖金。
临时工也有权选择辞退自己的工作,但需提前____天告知所在科室及行政事务部,否则将不予发放当月的工资与奖金。
七、为激励临时工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医院将根据其所从事工作的技术性质及连续服务的年限,设立不同的工资与奖金档次。
临时医疗员工管理制度
临时医疗员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医疗员工的管理,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临时雇佣的医疗员工,包含但不限于临时医生、临时护士、临时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临时医疗员工应当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乐观参加工作,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医院将对临时医疗员工进行培训,并要求他们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关经验。
第二章临时医疗员工的管理第五条医院将建立临时医疗员工管理档案,包含但不限于个人信息、工作经过、专业资格证书等。
第六条临时医疗员工在入职前需要提交个人简历、相关证书等料子进行审核,医院将依据实际需要决议是否录用。
第七条临时医疗员工入职后需进行岗前培训,包含医院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安全操作规范等内容。
第八条临时医疗员工建立签到制度,每天上班前向所属科室报到签到,工作结束后签退离岗。
第九条临时医疗员工需依照医院的工作布置,听从科室领导的指挥和调度。
第十条临时医疗员工应定时参加例行培训和考核,提升业务水平和综合素养。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十一条临时医疗员工应当具备肯定的工作职责和本领,不得超出本身的工作范围从事其他与职责不符的工作。
第十二条临时医疗员工应当遵从医疗规范,保证医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
第十三条临时医疗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医院的机密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
第十四条临时医疗员工应当保持工作区域的乾净与卫生,不得随便搬动或占用其他人员的工作工具和设备。
第十五条临时医疗员工应当乐观搭配其他员工的工作,共同完成医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六条临时医疗员工不得擅自离岗,如需离岗应事先经过所在科室领导批准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七条临时医疗员工应当遵守医院的工作时间布置,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所在科室领导请示并填写假条。
第十八条临时医疗员工应当遵守医院的着装要求,保持乾净、稳重的形象。
医院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医院临时用工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全院临时用工的管理,规范临时用工程序,做到合理用工、合法用工、规范管理,根据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1.临时用工范围是指医院临时性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后勤保障与服务等辅助性工种。
2.临时用工使用原则各科室在使用临时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2.1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尽量少用或不用。
2.2有计划、满荷使用的原则。
2.3医院统一管理与部门具体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4按程序审批使用的原则。
3.用工对象聘用的临时工必须是身体健康、工作积极的下列人员:3.1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年龄男不超过65岁,女不超过60岁)。
3.2“4050”下岗失业人员(须持《再就业优惠证》及本人在原单位上“三险一金”的证明)。
3.3自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4.用工审批程序各科室使用临时工,统一归口人事工资科管理,其审批程序如下:4.1各科室根据用工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向人事工资科申报用工计划。
4.2人事工资科根据部门用工计划,并结合医院实际,对科室临时用工的工种、用工人数、用工时间及工资标准等,提出初步意见,报院长审批(15天以内的紧急临时用工,可由分管院长审批)。
4.3人事工资科聘用临时工。
4.4各科室可以协助人事工资科提供临时用工人员名单。
人事工资科应掌握一定数量的临时工人员名单,以备不时之需。
5.临时用工的管理5.1临时用工一经聘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科室要加强对临时用工的监督和管理,细化临时用工岗位职责、工作标准,要不定期地对临时用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达不到工作要求、不能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工作出现失误或失职的,要加强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要报告人事工资科予以解聘。
5.2对未经审批而擅自使用的临时工,医院不予支付工资或劳务费,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3劳务派遣在医院从事保洁工作的临时用工、洗衣工、护工、食堂等临时用工,除保洁公司直接聘用并负担其报酬的人员外,应参照本办法管理。
医院临聘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聘人员的管理,保障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聘人员,包括医、药、护、技、工及其他类别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临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2. 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执业资格者优先;3. 身体健康,符合医院岗位要求;4. 年龄原则上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5. 与其他单位无劳务纠纷。
第三章考核及管理办法第五条临聘人员聘用前需经过面试、技术考核,考核合格者进行试工,试工期为1个月。
第六条试工期满,考核合格者签订聘用协议,聘期1年。
协议期满后,个人进行自我鉴定,所在科室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材料,再根据工作表现提出聘任或续聘意见。
第七条是否续聘以及续聘期限根据工作需要、本人表现等确定。
第四章相关待遇第八条临聘人员待遇分为基本工资、加班费、夜班费等。
1. 试工期月工资为双方约定的正式聘用后基本工资的80%;2. 试工期满后,具备执业资格者,享受约定月基本工资以及相关待遇。
第五章请假制度第九条临聘人员请假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 病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及病历;2. 事假:无特殊情况,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3. 婚假:3天;4. 丧假:3天;5. 休假者应按照审批程序于休假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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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
临时工是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向社会招聘的临时用工人员,既有相对固定的长期临时工,也有根据季节性需要的短期临时工,是我院用工的一个组成部分。
随着医院的规模扩大,临时工逐渐增多,为合理用工,规范和加强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招聘原则
根据医院工作需要,经院长办公会和院务会研究,报经区卫生局同意方可招聘临时工。
二、招聘办法
由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相关科室共同考查,考核合格后,报院领导审批方可录用,办公室备案。
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保卫人员需试用三个月。
三、招聘条件
1、年龄适宜,身体健康。
2、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需提供上岗证书、证件。
3、保卫人员需政治素质、身体素质良好(复员、退伍军人从优)。
四、临时工的管理
根据医院工作的特殊性、临时工实行医院与科室双重管理。
1、医院需对新进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之尽快熟悉工作环境,明白具体要求,掌握基本技能及自我防护措施。
2、科室按月对临时工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对违犯纪律、工作质量差,科室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报医院提请辞退。
3、临时工须遵守医院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因本人原因遗失、损坏公共财产的须照价赔偿。
4、临时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不再聘用。
5、临时工在本院工作5—10年解聘时发给1—3月工资;10—20年解聘时发给本人当月3—6个月工资
五、福利待遇
(一)卫生技术人员工资
1、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由底薪和绩效工资组成。
见习期500元起,不发绩效工资,使用3个月后,科室考核合格者,一般人员发给底薪1100元,有相关证件大专学历再增加50元,大本学历、师级职称再增加50元;医生助理级每月1400元,有医师执业证者1700元,院行政科室将加强对其工作质量、劳动纪律、服务态度的督察力度,每月对其工作质量、劳动纪律、服务态度进行考评来确定每月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每年发一次,金额以医院收入情况结合考核情况而定,临床人员多于财务行政人员,财务行政人员多于保洁人员,一般不超过正式职工最低绩效工资的80%。
工作两年后签订劳动合同。
2、卫生技术人员每工作满一年(以每年元月份计)增加工资20元、其他15元。
保洁、门卫不增加。
3、对个别临床科室的业务骨干由科室提出意见,院长办公会研究给与适当的岗位奖励。
4、取暖费、降温费同正式职工
5、报销临时工农村合疗、城镇居民医保所缴纳的费用。
6、医疗、护理、医技、药剂专业的人员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在本院注册,工作满二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后,在下年度元月份、七月份起由医院按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个人自付部分由本人按国家规定缴纳,不愿缴纳者,视为放弃,医院不再缴纳任何养老费用。
无专业技术资格证者,原则上不予与聘任,鉴于工作需要,可承担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工作
满两年,医院支付每人每月三金补助100元,由本人自行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
(二)锅炉炉工工资
1、有司炉证的每月2500元;每年取暖季节聘任一次,过后不聘,无其它待遇。
2、其他事项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保卫人员工资
1、应聘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800元整,不享受其他待遇;
2、经考核合格,月薪1000元整;
(四)其他临时工工资
医院因工作需要招聘其他工种临时人员,其工资根据实际情况在招聘时予以明确。
(五)其他福利院方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六、临时工的辞退
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医院可以辞退: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临时工的辞职
临时工需要辞职的,应提前15日通知院方,经院方同意方可离岗。
八、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