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安全生产典型违示例

• 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水平
• 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 提高执行力:加大对安全生产规定的执行力度,确保落实到位
改进方案
• 制定改进计划:针对违规行为,制定具体的改进计划和时间表
• 落实改进责任:明确改进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确保改进措施的落实
• 定期评估:对改进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持续优化改进方案
预防措施
•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员工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 严格考核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考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03
安全生产典型违规行为的纠正与改进
违规操作行为的纠正方法与技巧
纠正方法
• 及时发现:企业要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
• 严格操作规程: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正确操
要求
作
• 误操作:员工因操作失误导致违规行为
• 提高操作准确性:加强员工对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违规操作的管理因素分析与预防
管理因素
• 管理不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
• 监管缺失:企业对员工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不足
• 考核不力:企业对员工违规行为的考核不严格
违规操作行为的持续监控与评估
持续监控
• 建立监控机制:建立健全员工违规行为的监控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和纠正
• 定期检查: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行为进行检查,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 实时关注:关注员工的工作动态,及时发现违规行为
评估效果
• 评估指标:制定评估指标,对改进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 数据分析: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了解改进措施的实施效果
五家企业因重大隐患被处罚的典型案例

五家企业因重大隐患被处罚的典型案例为进一步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扎实开展,贵州省应急管理系统聚焦直管行业重大隐患,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2023年9月,贵州省应急管理厅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制度执行特殊作业2023年5月15日,贵阳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按执法计划并结合2023专项行动到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发现该公司存在特殊作业未按制度有效执行的违法行为(重大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贵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企业处以五万元罚款。
案例二: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2023年5月30日,安顺经开区安监局对贵州焙惠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新世纪加油站双线改造工程施工场所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叶某某在未持有电焊工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重大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贵州焙惠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
案例三:砂石厂未自上而下分层开采2023年5月30日,毕节市纳雍县应急管理局对纳雍县龙场镇跑马坝村周佳芹砂石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砂石厂存在未自上而下分层开采(重大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3)5.2.1.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纳雍县龙场镇跑马坝村周佳芹砂石厂作出处以罚款二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非煤地下矿山未按规定配置五职矿长等2023年6月20日,铜仁市应急管理局对贵州省锦江地矿有限责任公司松桃县西溪堡镒矿北矿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五职矿长和四职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等十六项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其中重大事故隐患四项:1.企业五职矿长和四职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一是未行文任命安全副厂长和机电副矿长、二是安全副矿长杨某为高中学历不具备任职资格、三是未配备采矿专业技术人员);2.外包单位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溪西堡项目部机电技术人员陈某某无学历证明不具备任职条件;3.设计上中段运输和切割天井均采用锚杆加锚网支护,井下部分巷道未按要求进行支护,305中段部分巷道顶帮极端破碎,锚网已经严重变形,未加强支护;4.无压风系统现状图、采准工程和采区布置图、通风系统图、六大系统现状图,采空区现状图与实际不符,且部分图纸未经矿长签字。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典型案例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十宗典型案例案例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发生事实:2015年10月18日,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二期120万吨/年石脑油综合利用项目催化重整联合装置加热炉炉管蠕胀破裂造成管内原料石脑油、氢气泄漏,导致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11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事故起因是操作工违规操作引起炉管管道短期过热致使炉管破裂。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区安监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区安监部门对该公司总经理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点评:本案涉案事故是一起典型的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具体表现为:隐患排查工作不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二: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事实:2015年5月,安监局接到该区某公司员工举报,反映该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导致该公司一名派遣员工在冲压车间生产过程中受伤。
区安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安监局对该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08年1至9月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序号
处罚案件类别
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1
生产安全
重伤事故
2008年2月22日,夏港街某车料公司派不具备电梯维修保养资质的人员对电梯进行检修,检修后未将电梯门关闭,又未在打开的电梯门口前作围蔽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东区街某人力资源公司派出的劳务工准备使用电梯到一楼时,从二楼的电梯口踏空跌落到一楼,导致L1,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跟骨骨折。该车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也未向安监部门报告。人力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向安监部门报告。
1.对该科技公司处10万罚款;
2.对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处10万罚款;
3.对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注册项目经理处上一年收入30%,即1.08万罚款。
5
非法储存危化品
2008年8月19日,区安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天河区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擅自租用我区九龙镇某化工公司厂区内标准仓库五间(面积库400平方米)储存70吨危险化学品双氧水(UN2014),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1.对该车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处2.5万元罚款;
2.对该人力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年收入40%,即0.96万元罚款。
2
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008年2月29日11时30分,开平某施工公司一空调安装人员在东区街某汽配公司进行作业,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坐在离施工平台1.8米高的空调柜柜顶上焊接铜管,被经过的天车滑线检修吊梯撞到了颈部,导致其颈部被挤压致死。该汽配公司与外来施工单位(开平某施工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并存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情况下,没有制定完善、有效的协调和作业方案,没有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开平施工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对于在危险区域内的施工未能落实制定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及时将施工情况告知汽配的现场管理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

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2024年8月12日晚上,天津滨海新区发生了一起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73人死亡,多人失踪,800多人受伤,对周边的居民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这起事故的原因是在事故现场的化工危险品仓库中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出现泄漏,随后引发火灾并爆炸。
造成这一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不按照规定进行储存和管理,没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首先,企业在储存危险化学品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分区。
危险化学品是一类特殊的物质,其性质危险,如果没有做好分类和分区,将不同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一起,就会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
而这家企业则将不同性质的危险化学品混在一起储存,没有做好分类和分区。
其次,企业没有进行足够的安全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设计和建设不符合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具备防火、防爆等安全性能,而这家企业在建设仓库时并没有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导致仓库的安全性能不足。
另外,这家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也没有做好安全管理,没有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例如,在事故发生时,企业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火势扩散,消防力量也没有及时到达事故现场,进一步加大了事故的损失。
此外,事故调查发现,这家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如超标储存危险化学品、违规拆卸危险品运输车等。
这些行为的存在表明企业对安全生产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将安全放在首位。
这起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暴露出我国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些问题,不仅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也需要提高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安全培训和监管力度,以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安全生产一案双罚典型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小工厂,就叫它“马虎厂”吧。
这“马虎厂”啊,在生产一些小零件。
厂里的老板老王呢,是个有点抠门又有点侥幸心理的人。
厂子里有个大仓库,里面堆满了各种原材料和成品。
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啊,这仓库得有良好的消防设施,而且货物得堆放得规规矩矩,不能堵住消防通道。
可是老王觉得,这仓库嘛,哪有那么多讲究,之前也没出过事,就随随便便让工人堆货。
灭火器也是很久没检查了,有的都过期了,就像一个个摆设站在那儿。
有一天,厂里一个工人小李,在仓库附近抽烟。
这小李啊,也是缺乏安全意识,没把仓库严禁烟火当回事儿。
结果,一个不小心,火星子就蹦到了旁边的易燃物上,“轰”的一下,火就着起来了。
火势蔓延得特别快,仓库里那些乱七八糟堆放的货物就像一堆干柴,一点就着。
很快,消防部门就接到报警赶来了。
费了好大劲儿才把火扑灭,不过仓库也被烧得不成样子,损失惨重啊。
这时候,监管安全生产的部门也来调查了。
一查,发现了好多问题。
老板老王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责任,对仓库的消防设施不维护,货物乱堆,这是导致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老王要被处罚,罚款好几万呢。
这老王啊,心疼得直跺脚,后悔自己当初不该那么抠门,不舍得花钱在安全设施上,也不该抱有侥幸心理。
再说说那个抽烟的小李,他违反规定在仓库附近抽烟,也是引发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小李也没跑掉,同样被处罚了,虽然罚款没有老板多,但也算是个不小的教训。
这就是典型的“一案双罚”,老板因为管理不善被罚,工人因为违规操作被罚。
还有一个建筑公司的例子。
这个建筑公司正在盖一栋大楼,项目经理老张那可是个大忙人。
工地上到处都是各种建筑材料、大型设备,还有很多工人在忙碌地穿梭着。
按照安全规定,在高层施工的时候,必须要有完善的防护网,防止工人坠落。
而且脚手架得搭建得稳稳当当的。
可是老张呢,为了赶工期,对这些安全措施就有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他觉得,自己手下的工人都是老手了,不会那么容易出事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案例一: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糊涂账”在一个小镇上,有个叫老吴的人开了个小工厂,主要生产一些小五金件。
不过呢,他为了节省成本,打起了歪主意。
他在工厂的角落里私自设置了一个小仓库,用来存放危险化学品。
这些危险化学品就像一个个小炸弹,要是出点啥事,后果不堪设想。
老吴这个仓库啊,那叫一个混乱。
既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存放,也没有任何安全标识。
他就觉得自己那点东西,能有啥危险?而且他对这些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完全是一笔糊涂账。
有时候进货了,随便在小本子上划拉两笔;出货的时候,更是看心情记录。
有一天,镇里的安检员来突击检查。
一看到这个危险化学品仓库,那脸都绿了。
老吴还想糊弄过去,说就一点点东西,没啥大不了的。
安检员严肃地告诉他,这可是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和管理都有严格的规定,像他这样乱来,一旦发生泄漏或者火灾,不仅他的小工厂得完蛋,周围的居民都得跟着遭殃。
老吴被狠狠地罚了一笔钱,还得按照规定重新整改他的仓库。
案例二:建筑工地上的“冒险王”在城市的一个建筑工地上,有个年轻的包工头小李。
小李这个人啊,胆子特别大,大到有点莽撞了。
这个建筑工地有好几层楼高,按照安全规定,工人在高处作业的时候,必须系好安全带,而且要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
可是小李为了赶工期,他觉得系安全带太麻烦了,会耽误时间。
于是,他就对工人们说:“大家都小心点就行,系安全带多不方便,动作快点就能早点完工。
”有些工人觉得不太对,但是又怕得罪他,就只能听他的。
有一天,一个工人在没有系安全带的情况下,在脚手架上搬运建筑材料。
一不小心,脚踩空了。
幸好当时他离地面不是特别高,而且下面有一些建筑废料稍微缓冲了一下,这才没出人命,但也摔断了腿。
这件事一发生,工地就被责令停工整顿。
小李也被相关部门严厉批评,还被处以重罚。
他这才意识到,自己的冒险行为差点酿成大祸,安全生产的规定可不是闹着玩的。
案例三:小餐馆的“燃气炸弹”街角有一家小餐馆,老板是王大妈。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剖析和说明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剖析和说明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剖析和说明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但仍然有一些企业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下面是一些典型案例的剖析和说明。
一、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10·20”较大瓦斯爆炸事故2020年10月20日,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73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井下密闭区域内顶板垮落,撞击金属物体产生火花,引发瓦斯爆炸、摧毁密闭墙,横飞的料石击中1208回风顺槽内的作业人员,导致人员伤亡。
这个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密闭墙不合格,未按照标准设计施工,现场施工无人监督,密闭验收流于形式。
2.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未对封闭废弃切眼内存在的冒顶、爆炸等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未将质量不合格的密闭墙纳入风险管控范围。
3.上级公司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阜生煤业密闭墙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隐患失管失察。
针对这个事故,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密闭墙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密闭墙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建立健全的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4.加强上级公司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李氏婚纱梦想城重大火灾事故李氏婚纱梦想城是一家集婚纱摄影、婚礼策划、婚庆用品销售等业务于一体的企业。
然而,在2017年10月29日凌晨,该企业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745万元。
经调查发现,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有关单位无资质设计、施工,未按规范设计疏散通道、防火分区、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和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施工方在明知李氏婚纱梦想城未依法办理消防手续、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情况下进场施工;保温工程违规采用聚氨酯泡沫作为保温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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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事故
2015年10月,某化工公司的生产装置管道破裂造成管内可燃气体泄漏,导致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11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事故起因是操作工违规操作引起管道压力过大造成炉管破裂。
经事故调查组仔细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工作不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安监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某化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安监部门对该公司总经理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案例二: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015年5月,安监局接到区内某公司员工举报,反映该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导致该公司一名派遣员工在冲压车间生产过程中受伤。
安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安监局对该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2014年8月,安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拉丝抛光车间存在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立即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拉丝抛光车间暂时停产,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12月,根据该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安监局对该公司拉丝抛光车间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车间仍然有工人在进行生产活动。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案。
2018年2月11日,安监局执法人员到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五: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劳动合同未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事实:2015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安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区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专项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未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违法行为。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有关规定,安监部门
对该公司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危险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管理
事实:2016年4月1日,某混凝土公司员工刘某在公司堆场作业区进行管桩吊装作业时,该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刘某在从作业平台下来的过程中,不慎从楼梯上滚落到地面导致受伤。
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安监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铝镁打磨设备粉尘防爆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事实:2015年3月,某公司被查出铝镁粉尘打磨设备的粉尘防爆设施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主要问题是打磨抛光车间粉尘回收系统使用塑料管和非防爆电机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安监部门对该公司铝镁粉尘打磨设备责令停止作业;并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
案例八:未依法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事实:2015年5月,安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未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的罚款。
案例九:未办许可证擅自生产危化品
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存放有危险化学品原料,工人正在进行危化品生产作业。
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负责人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即责令企业停止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行为,现场进行拍照和对该公司两种底漆产品进行证据现行保存,并对其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3员工因同一个问题致企业被罚2.5万
2016年2月,安监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某五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生产车间共有7名从事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其中3人未经过专门的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