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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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分析

一起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分析

一起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分析一、受援人基本情况受援人曹某,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二、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一)合同诈骗罪1、2012年5月8日,山西富华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向晋中市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侃信用社(以下简称陈侃信用社)贷款300万元,由晋中银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公司)作担保,被告人曹某以公司的十一台设备作抵押并连同山西锦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观公司)一起为该笔贷款做了反担保。

提供反担保的设备中有一台型号是HZS2000/8000的10米龙门刨床。

该笔贷款被曹某用于支付借款利息。

2012年5月14日,曹某以富华公司购买设备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上述反担保中所涉及的10米龙门刨床作抵押向侯某借款40万元。

2012年12月13日,曹某又将该台龙门刨床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当日陈某以每月3.2万元的租金将该台刨床租赁给曹某使用,租赁期为两年。

2012年12月14日,曹某以富华公司的银行贷款到期要倒贷为由,又以该刨床抵押,向晋中市榆次海洋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液压公司)借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于当日通过马某贴现48.25万元,用于支付借款利息。

后被告人曹某隐匿,上述借款至今未还。

2、2011年12月1日,被告人曹某以该位于榆次区某房产作抵押向齐某借款50万元;2012年8月又将该房产抵押给张某借款30万元;2012年10月25日,曹某又将该房产抵押给焦某借款20万元;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曹某又将该房产抵押给李某借款40万元。

后被告人曹某隐匿,上述借款至今未还。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曹某从2007年开始,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取口口相传、许诺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先后通过程某等2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24.5万元,返还本金180万元,支付利息406.95万元,造成损失1037.55万元。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4月22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有关情况,并现场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案例1:金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案情】被告人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到河南鑫融投资担保公司任总经理。

金宁以高息并保证随时兑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绝大部分转入他人指定账户,从中吃取利差。

2012年3月,金宁在不能及时兑付集资户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支付高息为手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向集资户吸收资金填补亏空。

至2014年10月21日,累计吸收资金11.5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78亿余元不能归还。

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高息非法吸存系违法行为,风险较大,仍然实施非吸犯罪,在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兑付的情况下,掩盖事实真相,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造成1.78亿余元无法兑付,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挥霍资金、拒不交代部分资金去向、案发前转移资产、销毁书信等行为,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金宁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集资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

对金宁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从重打击。

案例2:江中祥、赵景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

浙江女富豪吴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诉来源:北青网2008-2-24本报讯前年年底爆发并备受关注的浙江女“富豪”吴英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于近日审查终结,2008年2月21日,浙江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吴英等8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追诉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这是记者昨天从东阳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的。

2006年年底,刚在一夜之间成为全国各地人皆知晓的浙江东阳26岁、传言身家在38亿的年轻女“富豪”吴英被刑事拘留,其塑造的“本色神话”也瞬间破灭。

关于该事件的报道当时全国各地铺天盖地,但关于吴英被拘留的真相以及她真实的身价以及本色集团目前的状况等,各媒体的报道不一。

本报记者曾于2007年2月15日专程奔赴浙江东阳进行实地调查。

昨天,据东阳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介绍,经依法审查查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自2006年4月13日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吴英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义乌、东阳、宁波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7.2亿余元。

公司成立之前,吴英个人以相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27亿余元,所吸收资金被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吴英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公司经营及个人使用等。

目前尚有5.37亿余元资金没有归还,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此外,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采用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在义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中林卫平向71人、1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8.65亿余元;杨卫陵向31人非法吸收存款1.65亿余元;杨卫江向12人非法吸收存款7060万元;杨志昂向9人非法吸收存款6635万元,上述吸收资金均被四人高息放贷给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吴英等人。

在吴英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徐玉兰受吴英之托帮助向14人非法吸收存款2765万元;骆华梅、杨军介绍吴英向林卫平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各300余万元,杨军介绍吴英向杨卫江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24万元。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投入是有保障的,回报总是诱人的,可结局往往都是一场空欢喜。

对许多人来说,“非法集资”四个字,让他们有着刺骨之痛。

1.高安冰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2年4月,高安冰、贾某商量以开展保险业务为名向社会公众融资,并先后在茌平县贾寨、肖庄等五乡镇建立渤海财产保险(后改名为“华安财产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高安冰捏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业务,以该公司的“保险股金”用于建设车辆检测线、重大车险提前赔付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通过五乡镇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开宣传,贾某招聘了10余名业务员帮助被告人高安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渤海“保险股金”业务无法继续开展后,高安冰转而捏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福满堂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继续通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吸收资金后,高安冰未将所吸资金用于车辆检测线投资及重大车险提前理赔业务,并造成60余万元无法归还。

2013年7月5日、7月26日高安冰、贾某分别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处高安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徐飞集资诈骗案在担任保险代理员期间,自2008年至2011年3月,徐飞以到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并送大礼包为名,骗取滑县小铺乡大张庄村张国徽、徐万锯、徐万桥等55户存款共计人民币925760元。

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

同时,在代理保险过程中,徐飞向投保人宣称如一次性缴纳数年保险费,保险公司有免除部分保险费、打折或送烧鸡、购物卡、太空杯等礼品的优惠活动,在收取被害人徐建丽、张振凯、杜春霞、张俊辉、张国卫等42人三至七年不等的保险费后,除缴纳了当年应当缴的保险费外,下余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5614.7元据为己有。

中国律师界经典案例

中国律师界经典案例

中国律师界经典案例
中国律师界的经典案例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些:
1.马某某合同诈骗案:此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2.沈某某职务侵占案:此案经过审理,最终一审判决沈某某无罪。

3.刘某某妨害作证案:此案在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并做出不起诉决定。

4.王某某强制猥亵案:此案经过侦查,最终决定终止侦查。

5.宋某某诈骗案:此案在二审时撤回抗诉,一审无罪判决生效。

6.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此案因证据不足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7.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此案认定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

8.北京熊某诈骗案:熊某发起民间公益图书馆并关注立法推动工作,因涉及一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被控诈骗。

经过律师的辩护和法律援助,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案例展示了中国律师在处理各种复杂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这些案例也体现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公正和严谨,以及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集资诈骗案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公众资金的案例分析

集资诈骗案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公众资金的案例分析

集资诈骗案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公众资金的案例分析引言:本文将以一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公众资金的集资诈骗案例为例进行详细分析。

该案例发生在2010年之前,旨在揭示该诈骗案件的具体细节和影响,并展示相关法律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的重要性。

一、案例背景2010年2月,发生了一起涉及高息诱饵引诈骗的集资案件。

经过调查追踪,此案的始作俑者是一名名叫李某的诈骗犯。

李某声称自己在特定领域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并能够提供高额回报。

他的虚假承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

二、案例经过1. 2010年2月1日:李某通过社交媒体宣传自己的投资项目,承诺投资者每月10%的高额利息。

2. 2010年2月5日:投资者小张首次向李某投资,投资本金10万元,并签署了一份投资契约,约定投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李某将返还本金和利息。

3. 2010年3月1日:小王知道李某的投资项目并对其承诺的高利息感兴趣。

他投资了30万元,并与李某签署了类似的投资契约。

4. 2010年6月1日:投资者小杨向李某投资了50万元。

此时,李某已经通过媒体广告吸引到近百名投资者。

5. 2011年2月5日:小张的投资期限已满,根据约定,李某应返还他的本金和利息。

然而,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返还款项。

6. 2011年5月10日:小王和小杨的投资期限也已到期,但他们也遇到了与小张相同的问题。

李某故意拖延、逃避返还义务。

三、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集资诈骗。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构的事实,骗取公众财物若干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四、律师点评该案例中,李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了大量公众的资金,并拒不按约回还。

这种违法行为不仅违背了合同义务,还触犯了集资诈骗罪。

律师认为,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应更加严厉,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减少此类案件发生,公众应警惕高回报承诺,并理性投资。

李某某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李某某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李某某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近期,李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该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让我们更加警醒于合同诈骗这个犯罪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合同诈骗案件屡见不鲜,下面我们来分析三个合同诈骗案例。

案例一:小明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房合同,合同约定总价为100万元,小明已经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

后来某建筑公司耍赖不按合同约定交货,小明只能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回预付款。

但是某建筑公司却表示,预付款是作为劳动力资金拨付给工人的,现在工人已经领取了资金,退不回预付款。

小明最终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明知自己无法履行合同,却以欺骗、隐瞒的手段骗取合同价款,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案例二:小李与某婚介公司签订婚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婚姻成功率为90%,收取服务费50万元。

但是在三年的服务期内,小李从未收到匹配对象的信息,后来发现该婚介公司根本没有相关资质和实力,也没有任何匹配人员。

小李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但是婚介公司拒不履行。

最终小李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该婚介公司是伪造合同实施欺诈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案例三:小王在某理财公司购买了一款收益率为10%的理财产品,该公司以投资证券等虚假手段获取小王的信任,成功骗取了20万元。

但是到期时该公司拒不履行合同,小王只能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定该公司明知合同无法履行,却通过欺骗和误导的方式骗取投资人财产,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总的来说,合同诈骗是一种以欺骗、虚假承诺等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对于合同中违反法律、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或者违背交易诚信原则的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核查合同的真实性和签约方的资质,加强个人防范意识,以免成为合同诈骗的受害者。

合同诈骗涉及到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违法者必须依法严惩。

同时,也要加强对于合同诈骗的宣传与预防。

对于婚介公司、互联网金融、房地产等行业,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保障公众的财产安全。

除了加强行业监管,也需要提高公众识别合同诈骗的能力。

合同诈骗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合同诈骗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合同诈骗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合同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

下面是一份合同诈骗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供参考。

一、案例描述
二、案件分析
1.合作协议真实性的验证不充分。

该公司未经过严格的尽职调查,未与合作伙伴进行实地项目考察,也未要求提供合作伙伴的真实证明文件或推荐信等。

只凭一纸合作协议将对方当做合法、可靠的合作伙伴,这种轻信态度助长了对方的欺骗行为。

3.合同废弃难以追究责任。

该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合同一旦废弃无法追究对方的责任。

这也说明了该公司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意识薄弱,没有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确保自身利益。

三、案件启示
2.谨慎对待承诺。

任何关于投资或资金的承诺,都需要进行实时、严格的审查。

要核实对方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合规性,并考虑是否违反了财务规定和法律法规。

不要为了短期利益而忽视风险,保持清醒的头脑决策。

四、案件应对策略
1.向相关执法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证据,追究诈骗者的刑事责任。

2.反思并完善公司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员工对合同诈骗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3.加强合同管理,并将经验教训及时总结,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有
效防范合同诈骗风险。

总结:
合同诈骗案例的发生对企业经营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仅需要加强对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同时也需要加强合同管理,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和
侵害责任的最小化,从而有效防范合同诈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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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分析
一、受援人基本情况
受援人曹某,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二、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一)合同诈骗罪
1、2012年5月8日,山西富华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向晋中市经济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侃信用社(以下简称陈侃信用社)贷款300万元,由晋中银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公司)作担保,被告人曹某以公司的十一台设备作抵押并连同山西锦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观公司)一起为该笔贷款做了反担保。

提供反担保的设备中有一台型号是HZS2000/8000的10米龙门刨床。

该笔贷款被曹某用于支付借款利息。

2012年5月14日,曹某以富华公司购买设备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上述反担保中所涉及的10米龙门刨床作抵押向侯某借款40万元。

2012年12月13日,曹某又将该台龙门刨床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当日陈某以每月3.2万元的租金将该台刨床租赁给曹某使用,租赁期为两年。

2012年12月14日,曹某以富华公司的银行贷款到期要倒贷为由,又以该刨床抵押,向晋中市榆次海洋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液压公司)借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于当日
通过马某贴现48.25万元,用于支付借款利息。

后被告人曹某隐匿,上述借款至今未还。

2、2011年12月1日,被告人曹某以该位于榆次区某房产作抵押向齐某借款50万元;2012年8月又将该房产抵押给张某借款30万元;2012年10月25日,曹某又将该房产抵押给焦某借款20万元;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曹某又将该房产抵押给李某借款40万元。

后被告人曹某隐匿,上述借款至今未还。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曹某从2007年开始,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取口口相传、许诺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先后通过程某等2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24.5万元,返还本金180万元,支付利息406.95万元,造成损失1037.5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采取重复抵押龙门刨床及房产的方式,骗取540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采取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的手段吸收公众存款1624.5万元,造成损失1037.55万元,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曹某应数罪并罚。

三、本案辩护焦点
1、关于合同诈骗罪,富华公司向陈侃信用社贷款300万元是银行与企业之间正常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曹某以富华公司
购买设备需要资金为由向侯某借款40万元、以富华公司倒贷为由向海洋液压公司借款50万元,非曹某个人行为,应由富华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曹某只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曹某将刨床60万元卖给陈某,又以每月3.2万元的租金租赁该刨床,非曹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曹某以房产作抵押向李某借款40万元,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曹某向焦某借款20万元已偿还,不能认定诈骗。

2、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曹某客观上没有实施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关于涉案数额,应从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中扣除单位资金后作出认定。

4、曹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系初犯。

建议对曹某从轻、减轻处罚。

四、承办结果
通过两次开庭,合议庭采取了律师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1、被告人曹某不构成诈骗罪。

2、被告人曹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人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接到法院的指派通知后,援助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手续提
交到法院,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曹某和反复阅卷,对案情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针对被告曹某涉嫌的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援助律师查阅了大量资料和相关案例,就两罪的构成要件与被告人曹某的行为进行了仔细比对,作出了被告人曹某不够成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结论,并在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使得判决有个满意的结果。

韩茹晋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侯晓清晋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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