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医院内医师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保障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医保工作是医院运行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医师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因此,为了提高医保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医院需要建立相应的医师管理办法。
一、医师报销费用管理1. 医师报销费用应当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如不符合规定则不予报销。
2. 严禁医师篡改报销凭证或虚报费用,一经查实将受到严厉处罚。
3. 医师应当如实填写报销资料,并保留相关凭证备查。
4. 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师报销费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二、医师诊疗行为管理1. 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规范操作流程,不得违规开药或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检验。
2. 医师在确诊后应当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合理开具病历和处方,并如实记录患者诊疗信息。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诊疗行为评价机制,定期对医师的诊疗行为进行评估,并及时进行纠正和指导。
三、医师医保知识培训1. 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医师参加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医师对医保工作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医师应当积极参加培训,主动学习最新的医保政策和规定,保持医保知识的更新。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医保知识的考核机制,对医师掌握的医保知识进行评估,并对不合格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补充知识。
四、医师责任追究1. 医师在医保工作中有违规行为或者疏忽大意导致医保损失的,将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医师应当对自己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保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责任追究制度,对医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规范医师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提高医保工作的有效性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医院才能更好地开展医保工作,保障患者的权益,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希望医院能够认真执行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为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住院总医师管理办法

住院总医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确保科室医疗安全,提升医师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住院总医师任职条件(一)职称要求:高年资住院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
(二)工作经历:取得执业医师资质本科3年/硕士1年/博士半年及以上。
(三)工作能力:具有一定临床经验,具备本专业常见病的处置能力。
(四)沟通协调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意识,具备一定的医患沟通技巧。
二、住院总医师设置原则每一个独立设科的临床科室均应设置住院总医师,医技科室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设,统一报医务科备案。
住院总医师任期1年(可分阶段完成,但每次担任期限不少于3个月,完成住院总工作时间不能超过2年),如担任住院总期间需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进修考察工作等特殊情况,科室需提交书面说明报经医务科审批备案后,可酌情调整期限。
科室人员若全部完成住院总工作任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次轮流安排,再次担任住院总时间可缩短为半年。
三、住院总医师职责要求(一)诊疗工作1.住院总医师实行24小时在岗制,并随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住院总医师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根据科室工作安排任意休息1天(节假日除外)。
住院总休息时,由科主任安排科室当日二线医师代替住院总医师工作,履行住院总工作职责。
住院总医师任期满1年后,可根据科室实际工作统一安排休息,原则上不超过14天。
2.住院总医师应带领下级医师做好夜查房巡视工作;应全面及时掌握收治住院病人情况,尤其是危重症和术后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及时汇报;组织并参加本科室疑难、危重病人的急会诊、抢救和诊疗工作,如遇特殊危重患者处理有困难时,应及时上报科室二线以上医师及科主任协调解决,并上报高风险患者信息系统。
3.住院总医师应负责本科室的院内科间急会诊任务;负责每日急诊综合病房病人和急会诊病人的会诊、转科及床位协调工作。
(二)科室管理工作4.住院总医师应带头执行并督促检查科室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的执行情况,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执业医师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旨在规范执业医师的行为准则和工作标准,提高执业医师的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并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执业医师管理范围执业医师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医疗工作的执业医师,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所等。
三、执业医师管理原则1.工作标准化:执业医师应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实施医疗行为,严格遵守医疗工作流程和诊疗规范。
2.守信服务:执业医师应保护患者隐私,维护医疗秘密,承担医疗责任,提供有效、安全、规范的医疗服务。
3.诚信守法:执业医师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不得从事违反医德、医风和职业责任的行为,不得虚假宣传或夸大治疗效果。
4.提高素质:执业医师应不断加强自身素质提升,持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执业医师管理负责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执业医师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执业医师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执业医师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执业医师信用档案和诚信评价制度,完善执业医师考核、培训和评价机制。
五、执业医师管理内容1.执业资格:执业医师应具备相应医学专业的学历、学位和执业证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更新执业证书。
2.工作准则:执业医师应遵守相关工作准则,比如医疗卫生行业职业道德规范。
3.医疗行为:执业医师应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医疗行为,比如科学诊断、合理用药、避免滥用和浪费医疗资源等方面。
4.责任承担:执业医师应承担医疗责任,保障患者权益,遵守诊疗规范,做好医疗记录和备案等工作。
5.培训学习:执业医师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知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六、执业医师管理监督与惩戒1.监督检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执业医师管理及其信用评价监督制度,通过巡视、抽查等方式对执业医师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内的医保医师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内的医保医师管理,具体包括医师的岗位设置、聘用标准、考核评价、奖惩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医保医师的岗位设置第三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门诊量、病房数量等指标,合理设置医保医师的岗位,确保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第四条医保医师的岗位设置应当根据医师的专业水平、工作经验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分,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医保医师的聘用标准第五条医保医师的聘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医疗技术水平。
第六条医保医师的聘用标准应当根据其专业领域的需求,对医师的学历、培训经历、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医保医师的考核评价第七条医保医师应当接受定期的考核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临床诊疗水平、医疗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医保医师的绩效进行定量化评估,激励医师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章医保医师的奖惩机制第九条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业绩显著的医保医师,医疗机构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奖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条对于工作不力、造成医疗事故或违反规定的医保医师,医疗机构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降职、停职、撤职等措施。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师管理制度,明确医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医师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保医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对于医疗机构和医保医师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并接受监督检查。
结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关医疗机构和医保医师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维护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执业医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医师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执业医师的管理。
第三条执业医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医疗伦理规范,恪守医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保护患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执业医师是指具备相关医学专业资格,已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并从事临床医疗活动的医师。
第五条执业医师的管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执业医师。
第六条执业医师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一)恪守医学科学,准确判定病情,正确诊治疾病;(二)尊重患者权益,确保患者知情同意;(三)维护医师职业尊严,不参与非医疗活动;(四)保障医师行业安全,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五)维护医疗机构声誉和公信力,严守医疗纪律,不扰乱医疗秩序;(六)保护医疗信息安全和隐私,依法使用和保管患者信息。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对执业医师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相应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政策解释、立法背景资料、名词解释等详细内容以附件形式附于本办法。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附件:附件一:政策解释附件二:立法背景资料附件三:名词解释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是规范执业医师从事医疗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
2. 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经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证明持有人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法定证件。
3. 医学伦理:医学伦理是指医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医师从事医疗活动时应当遵守的伦理标准。
4. 患者知情同意: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在医师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学信息和建议后,自主决策接受或拒绝医疗行为的过程。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执业医师管理办法1.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
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3.中专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院试用期满1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由本院集体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4.外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调入本院工作,必须由医院予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能上岗。
5.外聘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需复印并保存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料。
6.本院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
7.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8.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9.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0.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11.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2.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医院的调遣。
13.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间向医务科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卫生局依法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的;(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一家医疗机构职业基础上,医师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的优先原则;(二)在医疗紧缺地区从事执业的优先原则;(三)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四)不得以多点执业为名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第五条建立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实施由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多点执业备案制度,明确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医师在申请从事多点执业前,应当向主岗位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师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期间,不得影响主岗位工作,不得伤害患者利益。
第九条医师应当按照像应的管理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相关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多点执业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执业资格;(二)在主岗位医疗机构稳定执业满2年以上;(三)在备案机构备案并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程序如下:(一)医师向备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执业经历等相关材料;(二)备案机构对医师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三)医师在备案机构备案之后,在备案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从事多点执业,执业范围仅限该指定机构;(四)备案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的进行撤销备案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医师在从事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按照备案机构规定的执业时间和范围从事医疗服务;(二)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三)不得擅自拓宽执业范围;(四)不得向患者隐瞒主岗位医疗机构信息;(五)不得从事与其他医疗机构竞争的活动。
医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医师。
第三条医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执业;(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注重实效、持续改进;(四)鼓励创新、促进发展。
二、医师资格和注册第四条医师资格分为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五条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后的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后的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六条医师执业注册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七条医师注册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一)医师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学历、专业、执业地点等发生变更的;(二)医师执业地点发生变更的;(三)医师执业类别发生变更的。
第八条医师注册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医师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医师丧失行为能力的;(三)医师受刑事处罚的;(四)医师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五)医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执业的。
三、医师执业第九条医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医疗技术规范,严格执行诊疗常规,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医师执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患者意愿,保护患者隐私;(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三)团结协作,共同提高医疗质量;(四)积极参与医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医疗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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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水沽医院医师管理办法
1、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
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3、凡在本院工作的医疗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毕业院校医疗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4、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师,不能独立执业。
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医疗活动。
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由本院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5、外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调入本院工作,必须由医院予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能上岗。
6、外聘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需复印并保存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料。
7、本院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
8、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9、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10、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1、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12、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3、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医院的调遣。
14、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间向医务科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5、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卫生局依法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16、其他卫技人员参照本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