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易混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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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考研法学一宪法学常见法条速记

广西考研法学一宪法学常见法条速记

广西考研法学一宪法学常见法条速记一、宪法学概述宪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规定,以及宪法的内容、解释和运用。

在广西考研法学一科目中,宪法学是一个重要的考点,掌握宪法学中常见的法条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二、宪法学常见法条速记1. 《宪法》序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根本规范。

2. 《宪法》第一章:总则宪法第一章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原则、国家的性质、国家机构和官员的任命方式,以及国家的权力分工等内容。

其中比较重要的法条有:1)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全民所有制的经济。

国家并不同于市场经济和私有制经济。

3)宪法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4)宪法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权力机关,代表本地区人民行使本地区的权力。

5)宪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实行多党制。

3.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例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

其中比较重要的法条有:1)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宪法第四条:公民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13个月。

3)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4)宪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4.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宪法第三章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等。

其中比较重要的法条有:1)宪法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

2)宪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任期为5年。

3)宪法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是中央政府的组织机构。

4)宪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总理是中央政府的行政首脑。

5. 《宪法》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原则宪法第四章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原则,包括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和一个中国原则等。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在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宪法部分一直是必考的重点,很多同学对于这部分的一些知识点如立法问题、各国家机构的职权权限问题掌握起来非常有难度,本文就公共基础知识宪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进行汇总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第一部分:宪法易混淆知识点1、国家对集体经济和对私营、个体经济政策的区别。

前者是鼓励、指导和帮助;后者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2、再次提醒注意第9条第1款中几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水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3、分清楚精神文明建设两大项内容各包含了哪几个子项内容: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两个方面:(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19条)。

(2)发展科学事业(第20条)。

(3)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第21条)。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第22条)。

(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纪教育,培养“四有”公民(第24条第1款)。

(2)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第2款)。

(3)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第2款)。

4、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5、《宪法》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注意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6、第64条宪法的修改多数票表决之基数均为“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会议的代表”。

7、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修改宪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

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补充基本法律和解释法律。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9、第65条第4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2020云南教师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关于学生权利的易混点(二)

2020云南教师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关于学生权利的易混点(二)

2020云南教师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关于学生权利的易混点(二)一、名誉权VS人格尊严权含义1.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人格尊严权3.名誉权与人格尊严权的相关法条《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

基本内容包括:(1)公民享有姓名权。

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公民享有肖像权等。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公民享有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

(2)公民享有荣誉权。

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

(3)公民享有隐私权。

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二、名誉权VS人格尊严权含义区别(1)两者所属的法律文件不一样:人格尊严权属于宪法的名称,名誉权属于民法的名称(2)两者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一定程度上宪法的人格尊严权等同于民法的名誉权,因为两个的定义都是强调不得对人进行非法的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两个范围不同:说法一:宪法人格尊严权的包含的范围比民法名誉权包含的范围更大,一般侵犯了名誉基本都侵犯人格尊严,但是侵犯人格尊严不一定侵犯名誉。

比如:教师觉得学生名字叫着拗口,把张三改为了与自己同姓的李三,教师的行为属于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中的姓名权,没有侵犯名誉权;老师在学生背后说学生智商低,是弱智,这个行为属于诽谤,即侵犯学生名誉权,在宪法中名誉权又属于人格尊严权,所以也侵犯人格尊严权。

说法二:人格尊严权属于人格权,人格权属于名誉权说法三:狭义的人格尊严权就是名誉权说法四:与体罚变相体罚这几个字匹配的选人格尊严权。

民法考试中的易混淆知识点

民法考试中的易混淆知识点

民法考试中的易混淆知识点民法考试的易混淆知识点1、依《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不经人民法院认可,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2、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同未成年人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有监护资格的人的顺序和范围不同(第17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但是,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应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3条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人年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3、注意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

(《民通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4、《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为半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为3个月,存在着冲突,应以后者为准。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

5、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申请人决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的,则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

6、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是指该判决宣布之日(《民通意见》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7、依《民通》第43条及《民通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向第三人负责。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8、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中,单务、双务法律行为同无偿、有偿法律行为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即单务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有偿的,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

八(下)道法各单元易出错+易混淆必出核心要点

八(下)道法各单元易出错+易混淆必出核心要点

第三单元《人民当家作主》【易混易错】
1.公有制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纠正:公有制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2.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纠正: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3.在个体、私营、外资企业中劳动者获得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收入属于按劳分配。(×) 纠正:在个体、私营、外资企业中劳动者获得的工资、奖全和津贴收入属于按劳动要素分配。 4、人大代表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 纠正:全国人大代表,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人民间接选举;县级、乡级人大代表由人民直接选举。 5,在我国,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纠正:在我国,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间接行使国家权力。 6.人民政府在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 纠正: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人民政府是我国的行政机关。 7.全国人大听取、审议通过"一府两院"上年度的工作报告,体现了全国人大具有决定权。(×) 纠正:全国人大听取、审议通过“一府两院""上年度的工作报告,体现了全国人大具有监督权。批准本年度的工 作报告(将要扶行)属于决定权。
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与义务》【易混易错】
1.政治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纠正: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纠正: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3.初中生小福准备报名参军,成为一名军人。(×) 纠正:初中生小福未满十八周岁,不能报名参军。 4.小云的妈妈当选为县人大代表,属于依法享有选举权。(×) 纠正:小云的妈妈当选为县人大代表,属于依法享有被选举权。 5.罚款、拘留、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 纠正: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责任;拘役、罚金、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 6.给同学取侮辱性绰号,是侵犯他人姓名权(×) 纠正:给同学取侮辱性绰号,是侵犯他人名誉权。 7.某医院为偏远地区提供免费诊疗服务,属于履行公民的法定义务。(×) 纠正:某医院为偏远地区提供免费诊疗服务,属于履行公民的道德义务。

2019年海南事业单位公基法律知识:宪法中易混点知识锦集

2019年海南事业单位公基法律知识:宪法中易混点知识锦集

2019年海南事业单位公基法律知识:宪法中易混点知识锦集【导读】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宪法中易混点知识锦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公职类考试的法律题目中,宪法考查方式主要以原文法条考查为主,由于宪法中一些规定比较相似,很多同学在复习的过程中经常将混淆,接下来中公事业单位老师就宪法中的易混点进行总结梳理和对比。

1、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5、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教师资格证笔试-法律-《宪法》


4.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 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5.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受自己支配和 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留和侵害。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 基本权利的是( )。 A.劳动权 B.休息权 C.罢工权 D.受教育权
为了应对新冠疫情,某县政府严禁本县区域内各酒店为湖北籍 人员办理入住、严禁本县各企业外地务工人员返程、严禁外地 租户返回小区、严禁不戴口罩者进入商场或超市、严禁家庭成 员在家中聚集打麻将、严禁本县居民发布或转发关于新冠疫情 的相关信息、采取公路管制,关闭本县的高速公路入口、各村 寨应封闭村内道路,严禁出入。以上规定没有侵犯的宪法规定 的公民基本权利是( )。 A. 人身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B. 劳动权、财产权 C. 通信自由权 D. 言论自由权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平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权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 (3)反对一切形式的特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 3.监督权 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教育法律法规:
宪法
考情分析
题目形式:1道单选(2分)
常考内容:公民权利、各机关权利
应对方法:蒙题大法+宪法基本知识
蒙题大法+宪法基本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上级监察委员会对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进行( A.监督 B.监察 C.领导 D.指导

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精读

第⼀章总纲 【重点法条】 第⼀条 中华⼈民共和国是⼯⼈阶级领导的、以⼯农联盟为基础的⼈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任何组织或者个⼈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条 中华⼈民共和国的⼀切权⼒属于⼈民。

⼈民⾏使国家权⼒的机关是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

⼈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都由民主选举产⽣,对⼈民负责,受⼈民监督。

国家⾏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民代表⼤会产⽣,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领导下,充分发挥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的 原则。

【意思分解】 1.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民奋⽃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的法律效⼒。

这是《宪法》序⾔所指出的。

2.第1条规定了我国国体:⼈民民主专政制度。

⼈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 (1)⼯⼈阶级为领导阶级; (2)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为依靠⼒量之⼀; (3)以⼴泛的爱国统⼀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

3.第2、3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民代表⼤会制度。

⼈民代表⼤会制度的构成: (1)民主选举⼈民代表组成各级⼈民代表⼤会; (2)以⼈民代表⼤会为基础,组成全部国家机构; (3)统⼀协调全部国家机构,共同⾏使国家权⼒; (4)贯彻⼀切权⼒属于⼈民的政治原则,实现⼈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4.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不要混淆】 政体、国体、根本制度、组织原则内容各不相同,需要注意。

【重点法条】 第六条 中华⼈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浅析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改善村民自治的法律环境探究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农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我国通过宪法和法律将这种制度确定下来只有二十多年,在确保其实施的法律环境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有针对性的进行改善。

一、当前村民自治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一)宪法和法律对村民自治的定位易引起混淆。

根据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自治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独立于其他机关或组织的性质。

但是宪法对村民委员会制度的规定是在第三章第五节,而第三章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机构,第五节规定的内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种规定容易给人以一种错觉: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权机构、是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从而混淆村民自治的性质。

1这种立法上的混淆对之后的执法工作等有着误导作用,对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存在不利影响。

除宪法以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的规定也不完整、不明确。

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践证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但是它有着“先天的不足”2。

因为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自治的一个载体,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重点放在了村委会的组织结构建设,用了大量的法律条文规范村委会组织,对村民自治本身的规定则相对较少,与村民自治立法的宗旨和原意相去甚远。

(二)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不协调。

关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种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政策指导, 保证村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党的政策和法规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 特别是村委会的选举工作,指导村委会依法做好各项工作, 如调解民间纠纷等。

大一宪法学易混淆知识点

大一宪法学易混淆知识点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对于每一个学习法律的学生来说都是必修的课程。

然而,宪法学中有一些知识点往往令人感到困惑,因为它们在表面上看起来很相似,但实际上有着不同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大一宪法学中易混淆的知识点,并对其进行详细解释。

一、法律与宪法很多人对法律和宪法的概念容易混淆。

简单地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规范行为和制度的规则,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而宪法则是最高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可以说,宪法是法律的总法规,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二、人权与公民权利人权和公民权利也是容易混淆的概念。

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如生命、自由、财产和尊严等。

而公民权利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如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选举权等。

可以说,人权的范围更广泛,而公民权利则是人权在法律层面上的具体体现。

三、国家与政府国家和政府是宪法学中另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拥有一定的领土和人民。

政府则是国家权力的执掌者,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并管理国家事务。

可以说,政府是国家的一部分,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法治与人治法治和人治是宪法学中关键的对比概念。

法治意味着国家的行为受法律约束,任何公民和政府都必须遵守法律。

而人治则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将法律权力滥用为个人意志的体现。

法治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确保国家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宪法解释与修改宪法解释和修改是宪法学中两个重要的程序。

宪法解释是通过解释宪法的具体条款来解决法律适用上的疑问和争议。

而宪法修改是通过修改宪法的条文来适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

宪法解释和修改都有着重要的法律作用,能够确保宪法的适用性和时效性。

六、基本权利与限制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生命权等。

然而,这些权利并非无限制的,宪法也规定了对这些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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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此时为间接选举),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议案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30以上的代表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人大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人大提出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十人以上代表联名,乡级人大代表五人以上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罢免案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本村五分之一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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