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某塔吊、施工电梯地规定
2023年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的使用、安装、维护和维修等活动。
第三条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的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要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章塔吊安全管理第四条塔吊的安装必须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严格控制安装质量,确保塔吊稳定、可靠。
第五条塔吊的定期维护和年检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塔吊的各项关键部件和安全装置的性能和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
第六条塔吊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操作证书,掌握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严禁无证操作。
第七条塔吊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禁止超载操作、超速操作等违规行为。
第八条塔吊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职责和权限,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章施工电梯安全管理第九条施工电梯的安装必须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确保施工电梯的结构、稳定性和安全性合格。
第十条施工电梯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包括电气设备、钢丝绳、悬挂装置等关键部件的检查和维修,确保电梯的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施工电梯的使用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操纵证书,掌握电梯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二条施工电梯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职责,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电梯的日常巡检和维护。
第十三条施工电梯的使用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禁止超员、超速、超载等违规行为,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必须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确保提升机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合格。
第十五条物料提升机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包括电气设备、传动装置、安全装置等关键部件的检查和维修,确保提升机的正常、安全运行。
陕西省关于塔吊、施工电梯的规定资料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建监总发〔2013〕49号各市(区)、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监管水平,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2013年12月27日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使用、司机、司索信号、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出租单位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配备司机、信号司索工,对所出租的设备自行完成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购自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不得对外出租,且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或验收,该脚手架工程必须由取得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
高处作业吊篮的出租单位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施工单位自购自用的高处作业吊篮严禁对外出租。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代省长:娄勤俭2013年1月14日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梯生产第三章电梯使用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电梯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第七条鼓励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电梯安全性能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电梯生产第九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电梯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
塔吊施工电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塔吊施工电梯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电梯的正常运行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范围内所有塔吊施工电梯的安装、使用、拆卸、维护及管理。
第三条塔吊施工电梯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塔吊施工电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塔吊施工电梯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塔吊施工电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监督检查塔吊施工电梯的安装、使用、拆卸、维护等工作;3. 组织塔吊施工电梯的验收、检测和报废工作;4. 负责塔吊施工电梯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 对塔吊施工电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六条塔吊施工电梯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塔吊施工电梯的安装、使用、拆卸、维护等工作;2. 负责塔吊施工电梯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3.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4. 负责塔吊施工电梯的应急救援工作;5. 向领导小组报告塔吊施工电梯的安全状况。
第七条塔吊施工电梯作业人员职责:1. 掌握塔吊施工电梯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2. 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塔吊施工电梯;3. 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4.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5.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安装、使用、拆卸第八条塔吊施工电梯的安装、使用、拆卸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安装、使用、拆卸前,应编制施工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施工电梯的安全。
第十一条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 对施工电梯的各个部件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2.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3. 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操作规程;4. 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关于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施工塔式起重机的管理,全面提升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陕建监总发〔2013〕49号)、《陕建一建集团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请各项目部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起重设备备案(一)起重设备进场前,需持相关资料到公司办理备案手续,未完成备案不得进场安装。
凡是已进场安装使用但未到公司办理备案手续的,公司将不予办理任何后续相关手续并对项目部处以20000元罚款。
备案需提供资料:(1)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年限不能超过五年);(2)产权备案证(备案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一致);(3)塔吊附墙原厂证明(有塔吊编号,生产厂家公章);(4)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5)推荐证(限陕西省);(6)产权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租赁安装必须同一家单位);(7)产权单位行业确认书;(8)起重设备使用申请表;(9)使用说明书。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1)属于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技术档案的;(5)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不灵敏的;(6)没有履行产权备案的;(7)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性登记的。
第二条起重设备进场起重设备进场后,施工总承包、监理、租赁等单位应共同对设备进行进场查验;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行和自检,自检合格经法定检验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与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第三条起重吊装(一)起重吊装必须严格遵守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使用必须符合现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和平2017年12月7日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梯生产第三章电梯使用第四章电梯维护保养第五章电梯检验检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电梯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旅游发展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做好建筑物电梯井、电梯机房、电梯底坑等土建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办法.doc] 文件涉及到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在2024年的安全管理办法。
由于文件的具体内容不清楚,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内容:
1. 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包括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等。
2. 安全技术要求:规定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的设计、制造、安装和维修的安全技术要求,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操作注意事项、应急处理等。
4. 安全检查和维护:要求对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5. 安全培训和考核: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掌握设备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并定期进行安全考核,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6. 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要求进行施工现场的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7. 安全记录和报告:要求对塔吊、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的安全管理和操作进行记录,并及时报告相关安全事件和事故。
以上是一些可能的内容,具体的安全管理办法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还需根据文件的实际内容来确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4•【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施行日期】2017.03.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4日起实施。
市长上官吉庆2017年2月4日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选型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及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房屋、工商、公安、安监、城(棚)改、价格、交通运输、市政、教育、卫生、商务、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梯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陕西省关于塔吊施工电梯的规定
陕西省关于塔吊施工电梯的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建监总发〔2013〕49号各市(区)、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监管水平,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2013年12月27日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使用、司机、司索信号、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出租单位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配备司机、信号司索工,对所出租的设备自行完成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购自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不得对外出租,且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或验收,该脚手架工程必须由取得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
施工现场塔吊及施工电梯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塔吊及施工电梯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塔吊和施工电梯的管理与操作。
2. 目的在于确保塔吊和施工电梯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二、管理职责1. 项目部负责塔吊和施工电梯的总体管理,确保制度的执行。
2. 安全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3. 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的正确使用。
三、设备管理1. 所有塔吊和施工电梯必须经过专业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记录维护情况。
3.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四、操作规程1. 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
2. 操作前应检查设备的安全状况,确认无异常后方可启动。
3.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超载、超速、违规操作。
五、安全检查1. 每日开工前,操作人员应对塔吊和施工电梯进行全面检查。
2. 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安全员。
3. 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六、事故处理1.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3. 及时报告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七、培训与考核1. 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 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操作。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九、记录与档案1. 所有检查、维护、培训和事故处理的记录应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2. 档案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本制度内容,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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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建监总发〔2013〕49号各市(区)、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监管水平,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2013年12月27日陕西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使用、司机、司索信号、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出租单位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配备司机、信号司索工,对所出租的设备自行完成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购自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不得对外出租,且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或验收,该脚手架工程必须由取得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
高处作业吊篮的出租单位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施工单位自购自用的高处作业吊篮严禁对外出租。
第四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出租单位、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的出租单位、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和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均应在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告知登记(详见附件)。
第六条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施工活动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保证体系,设立技术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与设备数量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以文件形式任命项目负责人、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现场人员变更时,应出具变更通知书,并经总包和监理单位同意,否则不得进行人员变更。
第七条鼓励企业开展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推广应用,推进科学发展、科技兴安的步伐。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对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活动中违法和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二)首次安装或使用前,应当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机械设备产权备案;(三)建立、健全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历次检验检测和维修保养以及安装拆卸相关记录、主要零部件更换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等);(四)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需经专家论证的,对论证意见或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五)与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共同对设备进行进场查验;安装/拆卸前应当向负责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机构办理安装/拆卸告知;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行和自检,自检合格经法定检验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与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书面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六)安装/拆卸、附着、顶升作业前均应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过程中应由项目负责人、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七)负责对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以及随机巡查;项目负责人组织日常和定期的检查、维修保养,并对交接班检查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一)依法取得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投入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型号必须与鉴定(评估)验收的型号相符;对主要构配件进行了改造的,须经住建部重新组织鉴定(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不得向无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售、转包或分包;(三)出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鉴定(评估)报告或验收证书、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构造图),防坠器、同步装置的合格证、鉴定证书(含试验报告),操作规程和检验规程,设计、制作、安装、升降、使用、拆除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四)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方可在现场安装;(五)配合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共同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进场检验;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行和自检,自检合格后,与总包、监理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拆/升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持有附着式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业前应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七)负责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拆/升降作业和日常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
安装完毕后,需进行防坠试验和安装验收,并向总包单位出具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说明书、办理使用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吊篮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取得营业执照、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业务;(二)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明确项目负责人、安拆作业和维修人员;(三)建立、健全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生产制造厂、产品型号、设备编号、鉴定证书、使用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安全锁标定记录,历次检验检测和维修保养记录、主要零部件更换记录、历次安装拆卸相关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四)编制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含安装平面布置图),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安装/拆卸作业应由出租单位自行完成,其作业人员应持有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操作资格证书。
作业前应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五)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行和自检,自检合格且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书面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及管理说明,办理使用交接手续,并负责日常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等;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向出租单位提供安装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机械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租赁行业确认书和进场设备相关资料,核对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及资格证书;(三)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监督检查设备的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情况;(五)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防碰撞措施;(六)审查进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出租单位、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和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办理告知性登记情况;(七)参加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进场查验和使用前的联合验收。
对使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予以制止;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立即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令立即停工;对不听制止或拒不停工的,及时向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直至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审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租赁行业确认书和进场设备相关资料。
审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及资格证书;(二)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出租、专业承包单位和机械设备资料的审查情况,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出租、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的情况和机械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情况;(四)审查进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出租单位、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和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办理告知性登记的情况;(五)参加机械设备进场查验和使用前的联合验收;(六)对安装/拆卸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对使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予以制止;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停工;对不听制止或拒不停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检验检测管理控制程序和业务信息化系统;配备与检验检测项目和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对已检验检测的机械设备及安全装置,应及时出具检验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二)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验。
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机械设备,应经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进行检验检测;(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检验检测单位和委托单位均不得甩减检验检测项目。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不得明示或暗示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购买、租赁或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二)同一施工现场有不同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2台及以上多塔作业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和协调制定塔式起重机防碰撞的安全措施,并负责落实;(三)提供大型机械设备进场的道路,协调解决影响机械设备安拆和使用的既有障碍(包括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高压线、水塔、航空管制区等);(四)提供相关地质勘察报告。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应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相互配合、有机协作,认真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均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在未接到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前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