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全国金融债权管理第六次联络员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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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体制下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体制下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体制下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1.08•【文号】银办发[1999]3号•【施行日期】1999.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体制下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1999]3号1999年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新的管理体制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为保证新体制运行后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持此项工作的连续性,现将新体制运行后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一)总行牵头设立的全国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不变。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和支行分别牵头按新体制设立本辖区的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及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各省级(一级)分行,分别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牵头设立的行长联席会议;省级分行营业部和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分、支行分别参加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或支行牵头设立的行长联席会议。

各级行长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的金融债权管理工作,并向上一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中心支行应于1999年1月31日前将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的建立情况,人员组成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总行条法司。

二、参加各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问题根据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原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试点城市分行要作为当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协调小组的工作。

体制改革后,现应由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代表辖区内的债权银行参加辖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小组,承担原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协调小组中的各项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为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28日起实施。

附件: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附件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标准化票据业务,支持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票据,是指存托机构归集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等分化受益凭证。

第三条标准化票据的创设和交易应根据市场需要,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标准化票据属于货币市场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标准化票据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参与机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存托机构,是指为标准化票据提供基础资产归集、管理、创设及信息服务的机构。

存托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完成每只标准化票据相关的登记、托管、信息披露以及协助完成兑付、追索等,督促原始持票人、承兑人、承销商等相关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存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六条存托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票据和债券市场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二)具有与开展标准化票据存托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内控制度和业务设施等;(三)财务状况良好,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控制规范,风险管理有效;(四)信誉良好,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形成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较多、标的额较大、影响较大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调研指导,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

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年1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相关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的看法。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七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银发[2001]3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七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银发[2001]3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七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七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银发〔2001〕393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需要,人民银行对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以人民银行行发文形式发布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核和清理。

现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或者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金融规章代替的3个文件(见附件1)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因管理职能调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6个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现公布废止、失效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请阅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废止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宣布失效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废止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序号:1文件名称:关于严禁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支付的通知文号:银发〔1999〕28号发布日期:1999年1月18日说明:主要内容与1999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下帐户内资金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不相适应。

序号:2文件名称:关于规范储值纪念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号:银发〔1999〕383号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说明:已被2000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停止发行各种储值纪念卡的紧急通知》代替。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9.0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以下特征的债券:(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

发行之日起10年后发行人具有一次赎回权,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利率。

(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时出现以下情况: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向普通股股东支付现金红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

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发行人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复利。

(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待上述情况好转后,发行人应继续履行其还本付息义务,延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将根据混合资本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

二、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发行申请文件,同时报送近3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全国金融债权管理第六次联络员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全国金融债权管理第六次联络员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全国金融债权管理第六次联络员会议纪要》的通知文号:银办发[1998]42号颁布日期:1998-04-16 执行日期:1998-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现将全国金融债权管理联络员第六次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金融债权管理第六次联络员会议纪要1998年4月16日上午,全国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召开第六次联络员会议。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七家银行的联络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各地计划上报情况及有关情况反映;听取了各家银行的债权管理联络员关于各行参与《1998年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编制进展情况的汇报;并且就各家银行“核销呆坏账和减免利息数额较大的项目由总行审查”和“呆账准备金由总行统一调剂”两个问题进行了讨论。

会议认为,今年各地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基本上能按文件要求征求有关债权银行的意见,总体情况是好的。

各家银行总行根据去年的执行情况,对分行的审查权限作了规定,特别是对核销数额较大的项目由总行审查的做法是完全必要的。

但各地在编制《计划》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有些企业去年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今年又提出进一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要求,有些兼并项目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等等。

会议要求各银行总行要加强审查,制止企业的逃债行为,维护全国《计划》的严肃性。

会议经过研究,议定以下事项: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银行,要加快审查进度,尽快将各分行上报的项目审查结果通知分行,确保《计划》的上报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

全国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应做好有关问题的协调和督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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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监管办事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各分行转发);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转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对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指导,现根据《通知》和国家其他有关企业改革、维护金融债权的政策法规,就金融系统加强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落实金融债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各类债权金融机构都要建立资产保全部门(岗位),明确具体职责,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把维护金融债权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来抓。

各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要分别牵头建立本辖区内的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金融债权管理工作。

各级行长联席会议要及时对辖区内企业改制工作中涉及的金融债权管理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要积极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就企业改制与金融债权管理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组织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检查辖区内改制企业金融债权落实情况,监督改制企业落实金融债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通知-银发[1998]6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通知(银发〔1998〕63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已实行了重大改革,新设立的派出机构将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履行中央银行职责。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印发你们。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新设立的派出机构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中央银行职责。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全国设立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9个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分别设立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承担原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的管理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所在地城市原市分行撤销,其职责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承担。

新设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络员工作细则(试行)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络员工作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络员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金标委)联络员有序、高效开展工作,根据《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工作细则》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联络员由委员单位确定,一般每个委员单位一名。

联络员作为委员与金标委的联系人负责日常联系,联络员自动成为金标委秘书处秘书。

第三条联络员在委员单位和金标委秘书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单位应负责提供相关条件,保证联络员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四条联络员可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金标委秘书处工作;(二)向金标委秘书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三)登入金标委网站,获取金融标准化有关信息和资料;(四)参加金标委组织的有关会议、培训等相关活动;(五)《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联络员应承担以下义务:(一)积极参加金标委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将金融标准化有关信息及时传达到本单位,并按要求及时汇报本单位金融标准化有关情况;(二)主动关注金标委互联网站,并有义务将金标委网站发布的通知等工作任务及时报送本单位委员;(三)按照金标委下达的标准立项申报、立项评议,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标准制修订相关要求,及时通知本单位委员,并可协助反馈意见;(四)及时将本单位委员职务变更、通讯方式变更等相关信息向金标委秘书处报备;(五)协助本单位委员参与金融标准化工作调查、研究、和论证,协助本单位委员参与和推动标准宣传贯彻、金融标准复审等工作;(六)协助本单位委员参与金标委组织的各项国际标准化活动,协助完成国际标准化工作文件的意见征集、研究、评议和投票建议工作,协助提出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的建议等;(七)协助本单位委员组织推动本单位承担参与金融标准化工作,协助制定金融标准,协助组织参与已颁布标准的应用效果调查评估工作,协助组织本单位向金标委互联网站的信息供稿及本单位标准化文档管理工作等;(八)《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1.04•【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施行日期】2012.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文印发)等2件规章(附件1)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废止的规章(共2件)一、《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文印发)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0〕68号文印发)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2件)一、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二、关于下发《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95号)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四、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五、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六、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八、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九、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十、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十一、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十二、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十三、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十四、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十五、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十六、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二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二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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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全国金融债权管理第六次联络员会
议纪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办发[1998]4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8.04.16
【实施日期】1998.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全国金融
债权管理第六次联络员会议纪要》的通知
(银办发[1998]42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现将全国金融债权管理联络员第六次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998年4月16日上午,全国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召开第六次联络员会议。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七家银行的联络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各地计划上报情况及有关情况反映;听取了各家银行的债权管理联络员关于各行参与《1998年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编制进展情况的汇报;并且就各家银行“核销呆坏账和减免利息数额较大的项目由总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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