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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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23年修订)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23年修订)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第三章撤销第四章破产清算和重整第五章监督协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投后管理制度(修订案)

投后管理制度(修订案)

投后管理制度(修订案)一、前言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推进,各类投资主体不断涌现。

在这样形势下,投资的选择和决策显得特别重要。

一方面,仔细的选择和决策,可以使投资变成成功的商业活动,另一方面,没有仔细选择和决策则可能导致投资失败、损失自己的资金和时间。

因此,在进行投资决策之后,对投后管理的制度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本文将对投后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二、投后管理制度的定义投后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投资后期的相关工作建立的一套制度,包括监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涉及具体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

三、制定投后管理制度的目的投后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维护投资人、被投资人及其交易行为的依法合规、安全高效,并以达到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提高整个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并化解因缺乏规范的投后管理制度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四、制度的运作须遵循的原则4.1 信息公开原则。

制度应当采取公开信息的方式,确保各方均能够获得发生变化的相关信息。

4.2 统一管理原则。

对于涉及的各方,统一管理原则应当得到遵守,确保执行时的高效性和稳定性。

4.3 健全制度原则。

制定的投后管理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各类风险的可能性,以充分保障各方的权利和利益。

五、投后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5.1 投后管理机构的设立。

建立内部投后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投后管理的有效性。

5.2 投后信息披露机制的建立。

建立投后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及时、准确、完整披露各方的投资状况、财务情况、经营管理情况。

5.3 投后管理流程的完善。

对于投后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流程具体进行规范,以确保管理流程的规范性、严肃性和高效性。

5.4 各类风险的控制原则。

以可控制、可衡量为标准,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原则,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各方的利益最大化。

5.5 投后管理报告的编报标准。

规定投后管理报告的编写标准和流程,以及报告组成、内容和范围。

六、投后管理制度的贯彻6.1 各方应当认真学习投后管理制度,并在实际操作中贯彻执行,确保规范的投后管理成为各类投资的常规操作。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年修订)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年修订)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风险投资公司会计制度(3篇)

风险投资公司会计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风险投资公司的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风险投资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风险投资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控股公司。

第三条风险投资公司会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济业务;(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全面、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济活动;(三)一致性原则:会计政策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四)可比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具有可比性,便于不同时期、不同公司的会计信息进行比较;(五)及时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条风险投资公司会计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核算第五条风险投资公司会计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等。

第七条资产类科目包括但不限于:(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二)应收账款;(三)预付款项;(四)长期股权投资;(五)固定资产;(六)无形资产;(七)投资性房地产;(八)其他资产。

第八条负债类科目包括但不限于:(一)短期借款;(二)应付账款;(三)预收款项;(四)长期借款;(五)应付债券;(六)长期应付款;(七)其他负债。

第九条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包括但不限于:(一)实收资本;(二)资本公积;(三)盈余公积;(四)未分配利润。

第十条收入类科目包括但不限于:(一)投资收益;(二)其他业务收入;(三)营业外收入。

第十一条费用类科目包括但不限于:(一)管理费用;(二)销售费用;(三)财务费用;(四)研发费用;(五)营业外支出。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取得和审核原始凭证;(二)编制记账凭证;(三)登记会计账簿;(四)编制财务报表。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 [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公司投资法务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法务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法务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确立公司投资活动中的法务管理原则和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合法性和效率。

2. 范围: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国内外的所有投资行为。

3. 责任:明确公司法务部门在投资过程中的职责,包括法律咨询、合同审核、风险评估等。

二、投资决策程序1. 项目筛选:所有投资项目需经过初步的市场调研和财务分析,确保项目的可行性。

2. 法务审查:法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法律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法律环境、合同条款、知识产权状况等。

3. 风险评估:结合法务审查结果,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法律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等。

4. 决策审批:根据审查和评估结果,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并作出最终决策。

三、合同管理1. 合同起草:由法务部门或委托外部律师负责起草和修订合同文本。

2. 合同审核:法务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3. 合同签署:合同签署前,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最终确认。

4. 合同执行: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合同各项条款得到有效履行。

四、风险控制与应对1. 风险监测:建立投资项目风险监测机制,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2. 预警机制:一旦发现潜在风险,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3. 应急处理:对于突发事件,法务部门应迅速响应,提供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五、信息报告与沟通1. 定期报告:法务部门需定期向管理层报告投资法务管理的情况。

2. 沟通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透明性和信息的及时共享。

六、附则1. 制度修订: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2. 制度解释: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法务部门所有。

鄂尔多斯控股集团制度管理规定修订稿

鄂尔多斯控股集团制度管理规定修订稿

鄂尔多斯控股集团制度管理规定修订稿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鄂尔多斯控股集团制度管理办法等级:A级目录鄂尔多斯控股集团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鄂尔多斯控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制度管理职能,完善制度管理体系,实现制度管理的程序化和标准化。

根据流程再造后本部职能的划分,结合当前公司在制度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鄂尔多斯控股集团公司、各产业板块、各事业部及其二级企业、控股集团及产业板块直属企业的制度建设和制度管理工作,各单位在遵循本办法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制度管理细则。

第三条制度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公司的规定;(二)规范化原则:符合制度管理体系要求,严格遵循制度管理流程和相关的权限、履行制度管理职责,确保制度管理的协调和统一;(三)标准化原则:制度建设统一按制度模板和制度编写规范完成。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制度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各层级的制度管理决策者、制度管理归口部门、制度主责部门。

第五条制度管理决策者包括各层级的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总经理办公会、集团或公司领导,负责制度的审批及制度管理工作的决策。

第六条各层级的企管部门是制度管理的归口部门,职责包括:(一)集团企管部负责集团制度管理体系建设与优化,各层级企管部门贯彻执行集团制度管理体系;(二)负责制度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与总结;(三)负责制度的规范性和协调性审核;(四)负责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五)负责制度管理工作的评价与考核;(六)负责制度汇编工作;(七)负责其他制度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层级的职能及业务部门为本层级制度主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层级本职能或业务领域制度体系的规划、建设与优化;(二)负责本层级本职能或业务领域制度起草、培训、执行、检查、评审、修订、废止、备案等工作;(三)负责本部门制度汇编及其他制度管理日常工作。

内部控制制度修订稿

内部控制制度修订稿

内部控制制度修订稿(2007年6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公司于1999年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并于2001进行了修订,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司章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加强各职能部分的风险控制以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对《内部控制制度》再次进行全面修订。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环境控制、财务控制、业务控制、信息控制以及重要事项控制等各方面。

第三条 本公司内部环境情况(一)企业目标:铸就生命型企业(二)企业文化:温情、爱心、关怀(三)企业行为:对员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四)经营理念:安全、稳健、高效(五)企业精神:齐心协力、推手共进第二章 环境控制第四条 环境控制包括组织管理、行政管理以及人事管理。

第五条 组织管理一、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及相关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下设考核小组、秘书处及证券部及内部审计部。

董事会下设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工作,总经理办公室下设行政行政人事部、财务部、采购部、合约合约预算部、工程管理部、设计部、开发部、法律事务部、拓展部、营销部。

公司通过授权管理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班子及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其中:(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12、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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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证券投资业务具体指对二级市场股票的投资。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证券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公司应根据证券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

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和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其职责包括:(1)组织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2)对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3)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证券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内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1)独立于业务部开展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监督评价等工作;(2)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出具合规意见;(3)对投资协议进行审核;(4)在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送相关专项报告。

业务部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开发、执行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业务部负责人作为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执行工作,并负有及时报告、反馈项目投资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

一般情况下,项目组配备一名具有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相关背景的人员。

第六条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公司设立独立于项目组的后台管理和监督部门。

综合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文档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筹备,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的管理等。

财务部负责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和资金划拨,为股权投资项目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三章风险控制流程第七条风险管理的业务流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五个步骤组成,是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础。

第八条风险识别指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内部及外部风险的来源进行辨别。

第九条风险测量是对风险的严重程度及发生概率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

第十条风险分析主要对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归因分析,并评估其影响,提出避险建议和措施。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是对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风险报告是指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根据职责范围和报告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的与风险评估分析相关的报告。

第四章风险识别与评估第十三条证券投资业务面临政策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等多种风险。

公司运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种风险进行必要的识别、评估及分析,履行相关的风险控制职责。

第十四条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项目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并且会影响项目公司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实施,从而转化为投资失败风险。

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税收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投资前后技术、市场、产品、客户发生不利变化,并导致项目公司偏离投资方案、估值整体下降,造成无法退出或亏损退出。

第十五条合规性风险项目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或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

第十六条法律风险与被投资方、合作方、项目管理人之间的合同协议存在缺失导致出现不利于我方的诉讼。

第十七条操作风险证券投资业务包括投资项目的选择(即项目开发、初步审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实施)、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项目退出等业务环节,在上述每个环节均存在操作风险。

主要可以归纳为决策失误、投资失控、员工内部欺诈、被投资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诈、尽职调查存在缺失、资金划拨差错、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项目跟踪缺失、项目公司报告不畅等风险,其中,决策失误、投资失控是重大风险。

第十八条市场风险由于证券投资业务从项目投资到投资退出往往要经历宏观经济、项目所属行业、产品市场、证券市场等的波动,导致项目公司估值、项目退出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从而造成退出方案无法实施或投资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

其中,对以上市为退出方式的项目,证券市场整体下行的系统性风险是难以控制的。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一节合规风险的控制第十九条公司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分析和检查,控制投资业务的合规性风险。

第二十条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中控制:(一)为保证证券投资业务合法、合规,制定、审查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二)制订、审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三)监督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四)确保证券投资业务投资决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投资项目进行事后控制。

(一)制定证券投资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二)对证券投资业务运作和内部管理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向公司通报;(三)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资产管理业务遵守公司内部制度。

第二节市场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二条市场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体现在投资立项环节上。

第二十三条公司制订项目立项标准。

立项标准应该参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关于投资范围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业务部应当根据立项标准和投资范围,对备选企业进行筛选形成项目池。

项目人员应当在广泛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的基础上,对入选项目池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风险收益分析。

符合立项条件的,根据公司规定申请立项审批。

第三节法律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五条风险控制部应当对公司签定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风险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支持。

必要时,可申请引入外部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节操作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七条公司制定专门的项目管理和投资决策制度,明确项目投资的业务流程和具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为维护公司的权益,项目投资的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二)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三)单笔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股东审议;(四)单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如果突破40%,需提交股东审议;(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投资于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六)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第二十九条尽职调查的风险控制(1)公司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规范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

项目组在尽职调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形成相关报告。

(2)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3)项目组应当对尽职调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负责。

(4)项目组认为必要时,可申请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与或独立进行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1)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投资或退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审核意见;(2)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专人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驻现场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提交独立的调查报告;(3)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

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审议。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的风险控制公司建立对已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机制。

(1)项目组负责项目投资后的跟踪管理,具体包括:定期实地回访项目公司;定期收集项目公司财务资料、行业发展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定期对项目公司进行重新估值;定期对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评估等。

(2)项目组负责每月度、每半年度完成项目公司一般估值工作和全面估值工作,编制《月度项目情况报告》和《项目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每半年),并向主管领导提交估值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对投资项目重大风险事项的处置进行决策。

项目组在跟踪过程中发现公司在项目公司中的权益发生变动、或者项目公司的财务指标恶化、亏损等重大事项的,项目组应当及时报告。

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项目退出审批机制,对项目退出进行决策。

当项目达到预期投资目标或出现重大紧急事项需要退出时,项目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退出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证券投资项目,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审议。

退出方案未通过审议的,项目组应当研究并重新设计退出方案,直至项目实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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