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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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渔港配套标准

一级渔港配套标准

一级渔港配套标准
一级渔港的配套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础设施:一级渔港应具备完善的码头、船闸、航道、泊位等
基础设施,以保证渔业生产和船只进出港口的顺畅。

2.渔业加工设施:一级渔港应配备现代化的渔业加工设施,包括
冷库、冷藏车、加工车间等,以提高渔业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3.渔业物流设施:一级渔港应具备完善的渔业物流设施,包括港
口物流中心、货运码头、物流配送车辆等,以保证渔业产品的及时、安全、高效运输。

4.防灾减灾能力:一级渔港应具备较高的防灾减灾标准,能够应
对较大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

5.吸纳转产专业渔民能力:一级渔港应具备吸纳一定数量转产专
业渔民的能力,帮助他们转产转业,提高生活水平。

6.港权明确:一级渔港应具备明确的港权,有红线图和港章,明
确规定港区的水域、陆域范围和管理部门。

同时,还应有完
整、科学的渔港总体建设规划,确保水域作业、停泊、补给分区设置,陆域设施相应配套,以确保渔港的基本权益和未来足够的发展空间。

7.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一级渔港的建设
和运营。

例如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同时也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一级渔港的建设和运营行
为。

总的来说,一级渔港的配套标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基础设施、渔业加工设施、渔业物流设施、防灾减灾能力、吸纳转产专业渔民能力、港权明确和政策支持等。

只有具备这些标准,才能保证一级渔港的高效运营和发展。

浙江省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的探讨

浙江省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的探讨

权 比较模 糊 ,造 成管 理 主 体 不清 ,权 益 主体 缺 位 。 导 致建港 时 ,资源要 素缺乏 ,筹 资渠道 单一 ;无法 有 效盘 活资 产 ,筹 资 困难 ,资 金 匮 乏 ,建 设 拖 后 , 不 能尽快 投入使 用 ;运营 中 ,设 施权 属不 明 ,维护
管 理 缺 乏 ,影 响 渔 港 功 能 发 挥 ,有 的 甚 至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或 废 弃 。 况 且 ,渔 港 属 公 益 性 设 施 ,大 量 渔 船
则 ,把 标准渔 港建 设作 为沿 海 防灾减 灾体 系 的重要 组 成部 分 ,切 实提 高渔 港 的防 台抗灾 制 宜 、合 理 布 局 的 原 则 ,
合 理利 用港湾 资源 ,统 筹规 划 、实现 功能互 补 ;坚 持 突 出 重 点 、统 筹 兼 顾 原 则 ,突 出渔 港 的 防 台避
风 、防灾减灾 功 能 ,重 点扶 持大 、中型标 准渔 港建 设 ,适 当兼顾 综合 型渔 港 和小渔 港 ,重点建 设 防波 堤 、护 岸 、码 头 和 附属 配 套 设 施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 社 会参 与原则 ,坚 持 以公共 财政 投入 为主 导 ,以公 益 性基 础设施 为建设 重 点 ,鼓 励社 会 资金参 与一 些 经 营性 服务设 施 的建设 。

3 布 局 与 规 划 目标
以传 统 渔 港 的 改 造 、扩 容 、 升 级 为 重 点 , 以 提
定辐 射和 带动作 用 的渔业 经 济核 心区域 。我们 在
调 查 、分 析 、评 价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以嵊 泗 中 心 渔
港 、 岱 山 高 亭 中 心 渔 港 、 舟 山 本 岛 3个 中 心 渔 港 、 象 山 石 浦 中 心 渔 港 、 台 州 椒 江 中 心 渔 港 、 温 岭 石 塘 中 心 渔 港 、 玉 环 坎 门 中 心 渔 港 、 洞 头 中 心 渔 港 、 苍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渔港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渔业船舶的建造(修理)、使用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经济贸易、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海事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协同做好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加强渔港建设,发挥渔港功能,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控制和调节渔业船舶数量,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发展。

第二章渔港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海事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经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平衡、衔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渔业、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渔港布局规划编制渔港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港建设规划,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全省渔港布局规划和渔港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有利于渔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渔港经济的发展,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并与港口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全省渔港布局规划和渔港建设规划的调整,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表 4-2 舟山市标准渔港布局表

表 4-2 舟山市标准渔港布局表
宁海县峡山渔港●,宁海县国庆渔港●,
宁海县胡陈港渔港●
8
椒江区大陈渔港●,临海市东矶渔港,温岭市礁山渔港▲,玉环县栈台渔港,玉环县大麦屿渔业港区,玉环县灵门渔港▲,温岭市龙门渔港,温岭市观岙渔港
8
瑞安市东山埠渔港●,乐清市蒲岐渔港,乐清市杏湾渔港●,平阳县下厂渔港,平阳县南麂渔港▲,瑞安市北龙渔港,洞头县鹿西渔港●,苍南县石砰渔港●
二级渔港
11
定海区沥港渔港●,定海区长白渔港,普陀区东极渔港,普陀区螺门渔港,普陀区月岙渔港,普陀区樟州渔港,岱山县万良渔港▲,嵊泗县花鸟大岙渔港,嵊泗县五龙渔港,嵊泗县黄龙渔港,嵊泗县洋山大岙渔港
8
象山县高塘金高椅渔港,象山县高塘林门港渔港,象山县石浦港东门渔业港区,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应急救助基地,奉化市栖凤渔港●,
10
象山县蒲门渔港,象山县爵溪渔港,宁海县旗门渔港,宁海县圆山渔港●,宁海县薛岙渔港●,宁海县宏伟渔港,奉化市洪溪渔港●,
余姚市陶家路渔港,鄞州区横山渔港,
慈溪市龙山渔港
8
三门县洞港渔港,路桥区海滨港区,玉环县鲜迭渔港,玉环县新洋渔港,玉环县披山渔港,玉环县白马岙渔港,椒江区一江山岛渔港,温岭市车关渔港
瑞安市碧山渔港,苍南县渔寮渔港,
苍南县龙港渔业港区,永嘉县清水埠港区,永嘉县上塘镇石介下渔港
合计
59
57
44
45
其他
3
上虞市虞北渔港●、嘉兴市乍浦渔港●、上虞市南江闸渔港
全省渔港208座
注:符号表示:●——综合功能渔港,▲——避风为主渔港,其余是服务为主渔港。表中是项目实施后功能。规划实施后避12级风的渔港由34座增加到59座。
7
龙湾区兰田渔港▲,龙湾区灵昆渔港▲,洞头县三盘渔港,洞头县美岙渔港,平阳县西湾渔港▲,苍南县大渔渔港,

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

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

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渔港的避风抗灾能力,构筑沿海防灾减灾体系,保障沿海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渔港资源,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编制《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07—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4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06年。

近期:2007~2012年;远期:2013~2020年。

第四条规划范围。

浙江省沿海208座渔港,分属舟山市、宁波市、台州市、温州市以及嘉兴市、绍兴市,其中规划重点是舟山、宁波、台州、温州四市的205座渔港。

第五条规划原则。

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遵循防灾减灾、服务渔民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渔区为总要求,紧紧围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明确目标,科学建设,强化政策,完善机制,加强领导”的工作方针,通过5—10年左右的努力,将渔港建设成为我省沿海防灾减灾的重要屏障、现代渔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沿海渔区特色块状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渔区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

第七条建设目标。

以传统渔港的改造、扩容、升级为重点,以提高避风能力为核心,大力增加有效避风港池面积,进一步完善渔港配套设施,使护岸和码头达到五十年一遇、防波堤达到百年一遇的标准,三级及以上渔港普遍建立起渔船系泊、防碰撞、港区监控报警等装置和风力等级标志等。

1、近期目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7.10.31
•【字号】浙海渔法〔2017〕24号
•【施行日期】2017.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浙海渔法〔2017〕24号
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主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处组织对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制定的,以及经2016年清理后保留和拟修改的共计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为保留41件、拟修改18件、废止或失效17件、移除规范性文件管理目录14件。

现将保留、拟修改、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0月3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管理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管理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管理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3•【字号】浙政办发〔2018〕118号•【施行日期】201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管理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11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促进渔港经济发展,助推渔区乡村振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渔港建设管理、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积极践行“两山”理念,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深入实施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全面加强渔港建设与综合管理,逐步建立标准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渔港综合监管体系,促进渔船安全管控、船员有序管理、渔业资源合理利用和渔区经济社会全面振兴。

到2020年,渔港不动产登记工作初步完成,渔港管理制度、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渔港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渔港在保障渔业生产、渔船和渔业管理、发展渔港经济等方面功能作用明显提升;全省初步建立12个以渔港为龙头,渔业为基础,集渔船避风补给、鱼货交易、冷链物流、精深加工、休闲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渔港经济区。

二、工作举措(一)加强渔港区域划定与保护。

对以渔港为基础并渔船停靠、渔政船保障、违法渔船扣押、渔获物装卸位置固定的综合性港口,由县级政府划分渔港区域。

对已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的,要明确渔港区域;未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的,要依法确权登记。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渔港陆域、水域范围设立界碑(标)。

渔港的陆域、水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渔港功能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或者异地重建。

(二)科学编制渔港经济区建设规划。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加强与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和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等的衔接,立足当地涉渔产业、渔港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渔港现代化、渔业产业化、产业多元化、渔区城镇化的要求,科学编制渔港经济区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渔港经济区建设目标、功能定位、区域布局、推进路径、实施措施等。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浙海渔安〔2017〕9号•【施行日期】201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海渔安〔2017〕9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改革发展,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安委〔2017〕1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现将《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6日起执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9月6日浙江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渔业船舶领域是安全事故多发领域,抓好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任务艰巨、时间紧迫。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安委〔2017〕18号)要求,结合我省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为抓手,以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文明渔港创建“双创”建设为载体,以渔船生产组织化、船员管理规范化、综合管理信息化“三化”建设为目标,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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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渔港的避风抗灾能力,构筑沿海防灾减灾体系,保障沿海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渔港资源,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编制《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07—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4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06年。

近期:2007~2012年;远期:2013~2020年。

第四条规划范围。

浙江省沿海208座渔港,分属舟山市、宁波市、台州市、温州市以及嘉兴市、绍兴市,其中规划重点是舟山、宁波、台州、温州四市的205座渔港。

第五条规划原则。

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遵循防灾减灾、服务渔民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渔区为总要求,紧紧围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明确目标,科学建设,强化政策,完善机制,加强领导”的工作方针,通过5—10年左右的努力,将渔港建设成为我省沿海防灾减灾的重要屏障、现代渔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沿海渔区特色块状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渔区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

第七条建设目标。

以传统渔港的改造、扩容、升级为重点,以提高避风能力为核心,大力增加有效避风港池面积,进一步完善渔港配套设施,使护岸和码头达到五十年一遇、防波堤达到百年一遇的标准,三级及以上渔港普遍建立起渔船系泊、防碰撞、港区监控报警等装置和风力等级标志等。

1、近期目标。

到2012年,基本建成一批大中小配置合理、布局科学、产权清晰、主体明确、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新型渔港,形成以国家中心渔港为龙头,一、二级渔港为骨干,三级渔港为基础,天然避风岙口为补充的标准渔港体系。

具体为:(1)基本完成69座渔港的建设计划。

新建防波堤26条,长约2万米,码头132座,护岸约3万米,系缆墩55个,港池疏浚248万立方米,补网场地约14万平方米,管理用房约2万平方米,港内道路长约7万米。

(2)新增有效避风港池面积2000万平方米(由2006年的1650万平方米增加到3650万平方米),新增避风渔港25座(由2006年的34座增加到59座),力争全省95%以上海洋捕捞渔船能够就近安全避风。

2、远期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互补、设施完备、服务完善、生态良好、可持续发展的标准渔港体系。

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提高,有效避风港池面积增加到4620万平方米,能基本满足在我省作业的省内外海洋机动渔船就近安全避风,为全面构筑防灾减灾体系奠定基础。

第八条本《规划》是编制区域、县(市、区)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进行渔港开发、利用、保护、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浙江省发展和改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划》实施宏观管理。

国土资源、财政、建设、海事、农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渔港建设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有渔港建设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划》。

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变更本《规划》。

确需对本《规划》的规划方案或规划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二章渔港资源评价第十一条渔港。

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给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自然港湾以及综合港的渔业港区,包括陆域、水域、岸线等。

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防波堤、码头、护岸、管理用房、港区道路、补网场地、渔船系泊、防碰撞、给排水、供电照明、通讯、导航、助航、海洋水文监测测报、风力等级标志、消防、环保、监控预警预报等设施;经营性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加水、加冰、加油、冷库、加工及交易市场等。

第十二条渔港资源现状。

2002年全国渔港普查我省渔港数为243座。

本次规划经过深入详细调查,近年因淤积、围垦、整合、废弃、涉海项目开发、其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人口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渔港数为35座,2006年底全省拥有渔港208座,其中舟山市59座,宁波市57座,台州市44座,温州市45座,其他地区3座。

全省渔港水域面积10455万平方米,陆域面积1830万平方米,渔业码头368座,岸线12万米,防波堤1.68万米,补网场地2.82万平方米,管理用房1.70万平方米;具有通讯设施的渔港86座,导航设施的26座,消防设施的50座,可避12级台风的34座;有效避风港池面积达到1650万平方米,可容纳15050艘渔船避风停泊,为43.6%的海洋机动渔船提供了就近安全避风的条件。

第十三条渔业生产与渔船。

浙江省2006年海洋捕捞量318万吨,海洋机动渔船34506艘。

根据省政府“坚决压缩近海捕捞,稳健拓展远洋渔业”战略和农业部《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预计近十年内全省海洋捕捞量稳定在300万吨左右,海洋机动渔船数控制在34500艘左右。

第十四条有效避风港池面积需求。

到2020年,全省共需有效避风港池面积4620万平方米,其中静态需求3820万平方米,动态需求需增加800万平方米。

静态需求是指渔船在船籍所在地避风所需的锚泊面积。

它主要受渔船的大小、数量和锚泊方式的影响。

本规划按三种大小渔船类型和6船并排单锚系泊的锚泊方式以及不同地市的分布状况进行加权统计。

动态需求是指渔船因迁移作业而跨区流动避风所需增加的锚泊面积。

它主要受渔汛季节、作业习惯等因素影响。

本规划根据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的调研资料,通过对浙北、浙中和浙南三大区域在伏休后和冬汛期间的渔船迁移情况进行测算。

第三章标准渔港布局第十五条渔港布局。

按农业部渔港等级分类标准,全省208座渔港分为五级。

其中国家级中心渔港10座、一级渔港18座、二级渔港35座、三级渔港43座、等级以下渔港102座。

本次规划针对我省防灾减灾、抗台避风的实际需要,在农业部渔港等级分类基础上,突出渔港的主导功能,将渔港进一步细分为综合型渔港、避风型渔港、服务型渔港。

通过本规划的实施,全省形成综合型渔港39座(含9座中心渔港、15座一级渔港、10座二级渔港、3座三级渔港、等级以下渔港2座)、避风型渔港20座(含2座一级渔港、4座二级渔港、5座三级渔港、等级以下渔港9座)、服务型渔港149座的标准渔港体系(详见附表1)。

第十六条空间结构。

根据地理位置、行政区域以及自然特性,形成“一轴、四群、九区”的空间布局结构。

即构建一个沿海渔港主轴,四个海洋渔业地市渔港群,九个渔港核心区。

一轴。

以舟山、宁波、台州、温州沿海重点渔港为主线,建立现代渔港主轴。

该主轴是浙江省海洋渔业重点产业带,具有渔船分布集中,渔港资源集中,渔业区位条件优越的特点。

要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加强渔港产业的纵向沟通,实现防灾减灾资源共享,促进信息、资源、技术的流通,提高沿海防灾减灾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

四群九区。

一是舟山渔港群:由4座国家级中心渔港,7座一级渔港,11座二级渔港,18座三级渔港,19座等级以下渔港构成。

特点:渔港密度大,捕捞渔船多,渔场知名度高,区域辐射面广,渔港建设条件好。

发展方向:巩固近海渔业,积极发展远洋捕捞业。

以水产品加工业为基础,做大做强渔港服务业,积极发展渔港休闲观光业,努力打造全国一流的现代化渔业基地和渔港经济强区。

重点建设嵊泗中心渔港、岱山高亭中心渔港、舟山本岛中心渔港三大核心区。

二是宁波渔港群:由1座国家级中心渔港,3座一级渔港,8座二级渔港,10座三级渔港,35座等级以下渔港构成。

特点:生产历史悠久,近海作业为主,等级以下渔港较多。

发展方向:优化渔港产业结构,充分利用石浦的渔港文化优势,建设多功能渔港,为渔民提供优质的生产与生活条件。

重点建设石浦中心渔港核心区。

三是台州渔港群:由3座国家级中心渔港,4座一级渔港,8座二级渔港,8座三级渔港,21座等级以下渔港构成。

特点:生产能力强,渔港密度大,经营机制灵活,建设现代渔港的社会经济基础条件较好,渔港经济开发潜力较大,但避风渔港偏少。

发展方向:加快渔港避风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周边地区的避风渔港,构建区域联动的抗台防灾体系。

重点建设椒江中心渔港核心区,温岭中心渔港核心区,玉环坎门中心渔港核心区。

四是温州渔港群:由2座国家级中心渔港,4座一级渔港,8座二级渔港,7座三级渔港,24座等级以下渔港构成。

特点:台风登陆最频繁,建港迫切性较高,海域广阔,港湾众多,但建港条件较差。

发展方向: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发展二、三产业,实现渔港建设与产业发展的互动。

在建好骨干渔港的同时,努力建好重点渔区、海岛的渔港。

重点建设洞头中心渔港核心区和苍南中心渔港核心区。

第四章标准渔港建设第十七条近期建设任务。

综合考虑各地自然条件、渔船数量、作业区域、风暴潮灾害、避风能力和避风习惯、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省级财政和地方资金的承受能力、地方建港积极性等要素。

到2012年,全省建设69座标准渔港,总投资29.69亿元(详见附表8)。

其中国家级中心渔港8座,投资约8亿元(详见附表2);一级渔港17座,投资约14亿元(详见附表3);二级渔港19座,投资约4亿元(详见附表4);三级渔港13座,投资约1亿元(详见附表5);三级以下渔港12座,投资约2亿元(详见附表6)。

其中2007年计划投资0.88亿元,2008年计划投资2.39亿元,2009年计划投资11.83亿元,2010年计划投资9.16亿元,2011年计划投资4.15亿元,2012年计划投资1.28亿元。

续建项目9个。

另外,鉴于渔港建设受国家宏观调控、地方自筹资金、建设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规划安排20个后备项目,投资约6亿元(详见附表7)。

1、主体工程建设。

主要包括防波堤、码头、护岸等。

防波堤26条,长约2万米,建设标准100年一遇;码头132座,泊位长约6000米,建设标准50年一遇;护岸约3万米,建设标准50年一遇。

(详见附表9)。

2、配套设施建设。

主要包括道路、管理用房、补网场地等。

其中道路约7万米;管理用房约2万平方米,主要用于综合执法办证、渔港视频监控、海洋环境水文测报设施等的需要;补网场地14万平方米,满足晒网、补网的要求(详见附表9)。

第十八条远期建设任务。

至2020年,全省再增加有效避风港池面积1000万平方米,基本满足在我省作业的省内外海洋机动渔船就近安全避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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