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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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一、概念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

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大豆及本地重‎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切实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

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的管理。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

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

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3)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

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9.05•【文号】农业部令1989年第7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令1989年第7号1989年9月5日)第一条为了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实现种子质量标准化,促进农业增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用于农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均为检验对象。

第三条种子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生产繁殖、经营及使用的种子;(二)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育成申报审定新品种的种子;(三)国家、生产单位和农户贮备的救灾备荒种子。

第四条种子检验是指田间检验和室内检验。

田间检验主要检查隔离条件,检验品种真实性、纯度,同时检查异作物、杂草、病虫危害等情况;室内检验以品种纯度、发芽串、净度、水分为主(棉花还应检验健籽率),并检查病、虫、杂草种子、千粒重等。

第五条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设立种子检验机构,建立检验室;各级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种子检验室。

第六条国家种子检验机构,根据《种子管理条例》负责贯彻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组织起草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和种子分级标准等,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级种子检验业务工作;并组织种子质量抽检、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组织有关种子检验科研项目(包括检验仪器)的协作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承担(或委托有关种子检验中心)省际间种子质量仲裁检验。

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

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

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篇一:新)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7-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23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本辖区种植面积小的主要农作物,可以合并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十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我国种子法规定

我国种子法规定

我国种子法规定我国种子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种子的管理、使用、保护、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国家的粮食安全、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法规定了我国种子的管理制度,包括了种子的培育、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

其中,种子培育是种子产业的关键环节,种子的研发、培育和选育是提高农作物品种质量、增加农业产能的基础。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培育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同时要求种子培育者对于研究的新品种进行评价和鉴定,确保新品种的推广和应用具有可行性和稳定性。

种子生产是保证种子质量和农民利益的重要环节。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生产者应当具备生产设备、技术和资质,并且要求对种子进行质量检验和监控,确保种子达到标准要求。

种子销售是种子流通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种子法规定了种子销售应当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定,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种子。

同时,种子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相关技术服务,保障农民的权益。

种子法还规定了种子使用的管理制度,包括了农民使用种子的自由权利和义务。

种子法鼓励农民购买和使用国家推广的优良种子,同时也保护了农民使用自己培育的品种的权益。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保障了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

此外,种子法还规定了种子的保护和保健制度,保障种子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与质量。

针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和服务,种子法还规定了种子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种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种子市场的监督、检验和监测工作,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同时,种子行政管理部门还负责种子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公开,促进种子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信息流通。

总而言之,种子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提高种子质量、增加农业产能、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保护好种子的质量和权益,对于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检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检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1~3543.7-19951、总则GB/T 3543.1-1995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种子扦样程序,种子质量检测项目的操作程序,检测基本要求和结果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检测。

2 引用标准GB/T 3543.2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GB/T 3543.3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净度分析GB/T 3543.4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发芽试验GB/T 3543.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GB/T 3543.6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水分测定GB/T 3543.7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其他项目检验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3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构成与操作程序图3.1 构成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由GB/T 3543.1——3543.7等七个系列标准构成。

就其内容可分为扦样、检测和结果报告三部分。

其中检测部分的净度分析、发芽试验、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水分测定为必检项目,生活力的生化测定等其他项目检验属于非必检项目。

3.2 种子检验操作程序图全面检验时应遵循的操作程序见下图。

种子检验程序图注:①本图中送验样品和试验样品的重量各不相同,参见GB/T 3543.2中的第5.5.1和6.1条。

②健康测定根据测定要求的不同,有时是用净种子,有时是用送验样品的一部分。

③若同时进行其他植物种子的数目测定和净度分析,可用同一份送验样品,先做净度分析,再测定其他植物种子的数目。

4 扦样部分扦样是从大量的种子中,随机取得一个重量适当、有代表性的供检样品。

样品应由从种子批不同部位随机扦取若干次的小部分种子合并而成,然后把这个样品经对分递减或随机抽取法取法分取规定重量的样品。

不管哪一步骤都要有代表性。

具体的扦样方法应符合GB/T 3543.2的规定。

5 检测部分5.1 净度分析净度分析是测定供检样品不同成分的重量百分率和样品混合物特性,并据此推测种子批的组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08.31•【文号】国市监认证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市监认证规〔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种业振兴行动有关部署要求,发挥质量认证对提升种子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作用,加快推动农作物种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增产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与机制(一)工作原则农作物种子认证是认证机构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对农作物种子质量开展的合格评定活动。

按照“统一管理、共同规范、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共同组织推动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

(二)工作机制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与农业农村部共同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作物种子认证结果采信。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作物种子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标志(见附件),农业农村部商市场监管总局后发布农作物种子相关技术规范作为认证依据。

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建国家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等具体工作。

二、认证实施(一)从事农作物种子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与从事农作物种子认证相应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能力,经市场监管总局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并进行专家评审后批准取得资质。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修订稿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修订稿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种子管理部门为监督种子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资质、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检查、抽样、检验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用。

国家或地方监督检查所需费用列入同级农业主管部门预算.第四条对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检查.第五条监督检查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六条凡经监督检查合格的被检查者,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本级或下级农业主管部门不得对该被检查者的同一品种种子再次检查。

但被举报的除外。

第七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规范和高效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组织第八条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指派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九条监督检查应制定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内容、检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二)被检查者名单或范围;(三)抽样、检验适用的规范或标准、检测结果判定依据;(四)检查时间、结果报送时间及其它要求.第十条检查产品范围重点为当地影响较大的农作物种子,包括繁制种田、仓库待加工和待销种子以及市场销售种子。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种子质量单项或几项指标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时应向被抽查者出具《种子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

《种子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抽查企业、抽查内容和范围、检查人员和单位等,检查人员凭此通知书到企业扦样、检查并交企业留存。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实施第一节现场检查第十三条现场检查是指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者生产经营者的生产场所、档案、合同、销售台账、种子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等进行的现场查验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衽以计划供应为主,使用者选留为辅,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定期更新更换生产用种。

第五条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育种家种子: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指用常规原种繁殖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

第七条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三) 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四) 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五)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六) 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种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佩戴《中国种子管理》胸章。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请兼职种子管理员,接受种子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种子检查、监督职能。

第八条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负责按计划生产供应良种。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种子事业发展,在资金、贷款、税收及化肥、柴油等物质供应上给予优惠。

第十条国营原(良)种场是国家种子生产的主要基地,应坚持以繁殖原(良)种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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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
为了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实现种子质量标准化、促进农业增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凡是用于农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均为检验对象。

种子检验的范围包括:
(一)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生产繁殖、经营及使用的种子;
(二)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育成申报审定新品种的种子;
(三)国家、生产单位和农户贮备的救灾备荒种子。

种子检验是指田间检验和室内检验。

田间检验主要检查隔离条件、检验品种真实性、纯度,同时检查异作物、杂物草、病虫危害等情况;
室内检验以品种纯度、发芽率、净度、水分为主(棉花还应检验健籽率)。

并检查异病、虫、杂草种子、千粒重等。

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设立种子检验机构,建立检验室;各级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种子检验室。

国家种子检验机构,根据《种子管理条例》负责贯彻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组织起草农作物检验规程和种子分级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级种子检验业务工作;并组织种子质量抽检、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组织有关种子检验科研项目(包括检验仪器)的协作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承担(或委托有关种子检验中心)省际间种子质量仲裁检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种子检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管理法规及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规程、分级标准等,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种子检验工作,并培训、考核种子检验人员;抽检辖区内国营、集体、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种子;接受省内种子质量仲裁检验;组织有关种子检验科研项目的协作研究;承担有关单位的委托检验。

地、市、县种子检验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规程、分级标准等,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种子检验工作,并培训人员,抽检辖区内国营、集体、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种子;负责辖区内的种子质量仲裁检验;承担有关单位的委托检验。

各级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检验室,负责本单位的种子自检。

同时,应将每批种子检验结果报送当地种子检验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和质量抽检。

本单位自检的种子,必须由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持证检验员签发种子检验合格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间调剂的种子,须经种子管理部门批准,由调出单位负责检验,调入单位复验。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调拨供应低于国家或省级规定质量标准的种子,须经调入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调入单位检验,调出单位予以协助。

各级种子检验机构、检验室,均需配备相应的专职种子检验人员,并保证他们工作相对稳定。

各级种子检验机构、检验室应根据国家种子检验规程的要求,必须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持证种子检验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专(或相当中专)以上文化水平;
(二)直接从事种子专职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业务考核合格。

种子检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和佩戴由国家种子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种子检验员证》和胸章。

如调离检验工作,发证部门应及时收回检验证、章,并通知有关部门。

种子检验员必须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严格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定》,遵守检验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种子检验人员的保健福利,按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2)农(人)字第37号文件《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凡属向种子检验机构申请委托和仲裁检验的单位或个人,均须按当地制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检验费。

种子检验机构抽检种子质量时按《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规定,无偿扦取样品,但应出示扦样证明,保留样品保存至该作物收获后一个月(薯类除外),以备复查。

模范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种子检验办法和种子检验规程的;在种子检验工作上有显著成绩和重大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农业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在种子检验工作中,不坚持原则,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和收受贿赂者,无理干涉或妨碍检验人员正常工作履行职责及打击报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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