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05-08-20【生效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八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持有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内河船舶污染问题及应对措施

的 签 发 和 管 理 ,一 旦 发 现 船 舶 防 污 染 设 备
的 状 况 与 证 书 内 容 不 符 ,或 该 船 对 水 域 环 境 产 生 污染 时 ,应 禁 止 船 舶 离 港 。
( 作者 单 位 :安 庆 海 事 局 )
C WT 中国水运 2 l -2 4 O O 1 7
内河船 舶 防污染 应对措 施
以 人 为 本 , 控 制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 提 高
船 员 的 防 污 染 意 识 。建 立 内 河 船 员 培 训 考
健 全 内河 船 舶 污 染 防 治 法 规 体 系 。提 升 内
河 船 舶 污 染 防 治 立 法 层 次 , 制 定 全 国性 的
具 体 化 、 国 内化 。 转 变 内 河 船 舶 污 染 防 治 的 监 督 管 理 模
式 。 现 行 的 “ 收 费 ”模 式 使 得 船 方 产 生 后
侥 幸 心 理 ,将 船 舶 垃 圾 偷 偷 排 入 江 内 。 考 虑 到船 舶 垃 圾 的 产 生 量 较 为 稳 定 , 易 于 估 算 , 可采 用 “ 收 费 ” 模 式 ,可 由船 舶 签 先 证 部 门按 照 船 舶 吨 位 的 大 小 、停 泊 的 天 数
人 员 进 行 专 门培 训 , 实 行 职 业 准 入 制 度 ,
生 活 污 水 直 接 排 放 。 一 些 防 止 油 污 染 设 备 的 质 量 差 ,易 发 生 故 障 , 维 修 及 保 养 费 用
较 高 ,~ 般 不 轻 易 使 用 。 污 染 物 接 收 处 理 方 面 的原 因 。一 是 港
运 可 持 续 发 展 ;二 要 提 高 内 河 船 舶 防 污 染
设 施 的质 量 。从 内河 船 舶 的 实 际 情 况 出发 , 研 究 出 操 作 使 用 简 单 、方 便 ,工 作 安 全 可 靠 的 经 济 实 用 型 的 防 污 染 设 施 ,减 轻 日常 维 修保 养 的 工 作 量 ,确 保 防 污 设 施 的 使 用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 知(海船舶[2005]525号 2005年12月26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现将《<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我局。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1号令,以下简称11号令)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具体实施11号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11号令的重要性海事事业新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落实到内河水环境保护方面,就是要抓住实施11号令的机遇,解决好海事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这也是适应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内河水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
船舶污染物排放和危险化学品船舶事故直接威胁取水、用水安全。
各级海事机构要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内河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深入贯彻实施11号令的各项要求。
通过实施这部部令,有效地提高监管能力和手段,加大管理力度,促进内河航运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快速发展。
二、要深入开展11号令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一是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
从门号令颁布之日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传媒,广泛开展门号令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实施11号令的良好氛围。
各海事管理机构耍根据辖区和船舶的实际情况,采取会议宣贯和现场宣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宣传,努力将11号令的要求落实到每一条船舶和每一个船员。
为方便有关人员学习领会,在宣传过程中,应将门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制作成宣传册或宣传卡,并组织人员进行发放。
二是要精心准备,及时培训。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利用宣贯11号令的时机,在海事系统内部进行一次系统的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及有关规章的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浅谈内河船舶污染防治

浅谈内河船舶污染防治摘要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路运输事业迅猛发展,船舶排污需求也随之加大。
当前,内河船舶仍采取垃圾禁排、油污水和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的措施,但受经济利益驱使、污染物接收处置体系不健全等多种因素影响,船舶污染物偷排、直排现象仍然存在,这些行为影响恶劣、危害巨大。
虽然我国从立法要求和实施推进方面采取了一定的船舶防污染措施,但在船舶污染物产生量的实时监控、污染物的接收能力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导致船舶污染物偷排直排入水体的现象时有发生,进而污染水体。
当前航运快速发展,船舶污染物对环境形成了较大影响危害仍不容忽视。
本文对生活污水产生量在线实时监测系统进行了总体方案设计,该系统的运行从源头上控制船舶污染物的偷排直排。
通过合理布局船舶污染物的固定接收装置和移动接收装置,确保接收能力大于船舶污染物的产生量,确保船舶污染物的及时有效排放。
关键词:内河船舶船舶污染污染防治监管一、内河船舶污染的概念1.1内河船舶污染的概念总所周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内河运输的船舶已达到三十多万艘,船舶在内河航行、港口停泊以及装卸货物等作业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气、油污、化学品等,稍有不慎就会对周围水环境和大气环境产生污染,是不可忽视的水污染源。
船舶油类污染,是我国内河船舶污染中最严重的,主要是一、船舶操作性排放事故,在船舶运营的过程中向内河中排放各种含油水及残渣:二、事故性排放的原因是因发生碰撞、触礁搁浅、装卸货过程中操作失误或者为了减少损失、避免发生更大灾害应急排放,油类排放入内河水中严重影响水体的自净作用、水生物的生活、甚至影响渔业生产。
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品化学品、污染,其大多具有易燃、易腐蚀、毒性强等危害性,如是载有这些危险物的船舶在内河发生泄漏事故,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严重污染水域,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甚至引起用水恐慌。
船舶生活污水污染多来自船员和旅客的日常生活排水含有大量的耗氧有机物,一般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内河水域消耗水中溶解氧气,使水质恶化,动物迁移或者死亡。
船舶噪声与振动控制

船舶噪声与振动控制船舶噪声与振动控制是船舶设计和运行中非常重要的方面。
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产生噪声和振动。
这些噪声和振动不仅对船舶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产生影响,还会对船员和乘客的舒适度产生影响。
因此,对船舶噪声与振动进行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船舶噪声的来源船舶噪声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船舶的机械设备,二是船舶的流体动力学特性。
机械设备船舶的机械设备包括主机、辅机、发电机、泵等,这些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噪声。
噪声的主要原因是设备中的零件在运动过程中产生的碰撞、摩擦和振动。
此外,设备的冷却系统、排气系统等也会产生噪声。
流体动力学特性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会受到海水的冲击,产生流体动力学噪声。
这种噪声主要是由于船舶的船体、螺旋桨、舵等部件与海水相互作用产生的。
流体动力学噪声的频率范围较广,可以从几十赫兹到几千赫兹不等。
船舶振动的来源船舶振动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船舶的机械设备,二是船舶的流体动力学特性。
机械设备船舶的机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振动。
振动的主要原因是设备中的零件在运动过程中产生的碰撞、摩擦和振动。
此外,设备的冷却系统、排气系统等也会产生振动。
流体动力学特性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会受到海水的冲击,产生流体动力学振动。
这种振动主要是由于船舶的船体、螺旋桨、舵等部件与海水相互作用产生的。
流体动力学振动的频率范围较广,可以从几十赫兹到几千赫兹不等。
船舶噪声与振动的控制方法船舶噪声与振动的控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隔振降噪隔振降噪是通过隔离船舶机械设备和船体之间的振动传递,降低船舶噪声的方法。
常用的隔振降噪材料有橡胶隔振器、空气隔振器等。
吸声降噪吸声降噪是通过吸收船舶噪声的能量,降低噪声的方法。
常用的吸声材料有吸声泡沫、吸声板等。
隔声降噪隔声降噪是通过隔绝船舶噪声的传播路径,降低噪声的方法。
常用的隔声材料有隔声板、隔声窗等。
减振设计减振设计是通过优化船舶机械设备的设计,减少振动产生的方法。
海事部门如何加强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的监管

栏辑 翔 目: 编邹
随着航运经济的 日益繁荣 ,内河航 行船舶不断增 多,船舶噪音与沿河居住环境的矛盾 日 益 凸显 ,文章就海事部门对内河船舶噪声污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解决措施进行
了分析探讨 。
海事 部 门如何 加 强 内河船 舶噪声 污 染 的监 管
文 I 芳 李
其 培 训 范 围 当 中 , 求 他 们在 通 行 时尽 要 量 减 少 噪 声 , 正 常 交 会 时要 求 减 少 音 在
响 设 备 的 使用 , 用 手语 和旗 语 等 。通 采 过 宣 传 教 育 , 渐增 强船 舶 作 业 人 员 的 逐
噪 声 环保 意识 , 由被 动 的 “ 噪 ” 为 主 防 变 动 的 “ 噪 ” 防 。
内河船 舶 噪声污 染 监管 中存 在
的 问 题
法 律 、 规 不 健 全 , 罚 依 据 不 明 法 处
确 。 噪声 污 染 被 列 为 污 染 的 一种 , 各 在 级 法 律 、 规 中都 有 所 体 现 , 明 确 了 法 并
动 之 中 , 准 确 的 找到 污 染 源 存 在 一 定 要 的 困 难 ; 有 的 噪 声 污 染 时 间 短 , 间 而 瞬 即 逝 , 有 先进 的监 测 设 备 可 以 保 留 下 没 瞬 间 噪音 排 放 情 况 , 使 海 事 执 法 人 员 即 发 现有 可 能 存 在 的超 标 现 象 , 是 工 作 但 人 员 还 没 来 得 急 赶 到 违 章 船 舶 上 的 时 候 , 噪声 源 早 就 消 失 了 , 法 人 员 无 法 执
国 防 治 船 舶 污染 内 河 水 域 环 境 管 理 规 定 》 给 予 了相 关 规 定 。 在 地 方人 大法 都 规 或 政 府 规 章 中 , 船 舶 噪声 污染 的监 对 督 与 管 理 也 有 较 为 明 确 的规 定 。 应 该 说 , 内河 船 舶 噪 声 污 染 的 防 治 , 级 对 各
内河船舶防污染探讨

内河船舶防污染探讨防止内河船舶污染、保护水域环境已经刻不容缓。
通过分析内河船舶污染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有效方法和手段,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
标签:内河;防污染;建议1 绪论我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共11万公里,主要分布在长江、珠江、淮河及黑龙江水系。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内河运输发展迅猛,内河船舶的种类和数量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
与此同时,船舶对水域的污染也日益严重。
据统计,我国内河运输船舶约有二十多万艘,船舶在营运中产生的大量的油污水、洗舱水、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的违章排放和事故性溢油已成为不可忽视的水污染源。
如何加强内河船舶防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2 我国内河船舶防污染的现状2.1 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一直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国内河船舶以小型船、老龄船居多,船舶平均吨位小、能耗高、污染大。
而我国目前在内河小型船舶防污染方面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还不完善,尤其是对于150总吨以下的小型油轮、木质船、水泥船舶在生活污水的处理、排放,生活垃圾的管理等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存在较大漏洞。
此外,海事部门在防污染管理方面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公约有《MARPOL73/ 78附则Ⅵ》、《海洋环节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这三个法规(公约)都只适用于海,这造成执法机关在执法方面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2.2 低标准船舶的大量存在我国内河航道由于水深、宽度等原因,使得民营、个体低标准船舶的大量存在,对我国内河水域构成的污染隐患依然很大,一些小型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这种类型的船舶船型小,船舶技术状况普遍较差,公司管理混乱,船员素质低,居家带口、以船为家,为追求经营利润最大化,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逃避监督检查,是这类船舶发生污染事故的主要原因。
此外,一些在港内航行作业的小型船舶和众多小型内河横水渡船或机艇防污染问题也不容忽视。
噪声标准对于船舶和港口环境噪音的控制

噪声标准对于船舶和港口环境噪音的控制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贸易活动的增加,船舶和港口环境噪音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
噪声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保护船员和港口附近居民的健康,以及维护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噪声标准来对船舶和港口环境噪音进行控制。
噪声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根据科学研究和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当的噪声限制。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特定频率范围内的噪声限制,以及噪声源的限制。
例如,航行中的船舶应满足一定的噪声限制,在港口停泊时的噪声限制可能不同。
此外,不同类型的船舶也可能有不同的噪声标准,如商船、客船和渔船等。
船舶和港口环境噪音控制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声级限制:噪声标准通常规定了特定频率范围内的最大声级限制。
这有助于控制船舶和港口环境噪音的强度和噪声源的影响范围。
例如,航行中的商船的最大声级限制可能是70分贝。
2. 噪声源控制:在设计和建造船舶时,必须考虑噪声控制措施。
例如,在船舶的引擎室、发动机和排气系统中安装隔声材料,可以减少噪声的传播和影响。
此外,船舶维修和使用时也需要采取措施来减少噪声。
3. 时间和地点限制:噪声标准还可以根据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例如,在夜间或居民区域,对船舶和港口环境噪音的限制可能更为严格。
此外,在特定的敏感生态环境中,也需要采取额外的噪声控制措施。
4. 监测和评估:船舶和港口环境噪音的监测和评估是噪声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监测和评估船舶和港口环境噪音的水平,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对噪声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在实际实施噪声标准时,需要船舶运营者和港口管理部门共同努力。
船舶运营者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船舶的噪声控制设备,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港口环境噪音的监管,严格控制船舶在港区的运行和停泊。
除了噪声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控制船舶和港口环境噪音。
例如,提供更多的停泊区域和泊位,减少船舶之间的干扰和碰撞,从而减少噪声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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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78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随蓑强,噪声污染损害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1996 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次把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使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有法可依.随后, 大部分省市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或实施办法, 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涉及到船舶噪声污染管理的,一般仅仅明确,海事部门对船舶排放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远没有对工业噪声, 建筑噪声或其它交通噪声防治来得有操作性. 这就为海事部门充分发挥海事事权,加强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与控制带来增添了困难. ? 孙政权王世洋船舶噪声污染的危害船舶噪声污染除了具备一般噪声污染危害之外, 还因其自身特点, 具有其它多样的危害性., 危害人们身心健康和日常交流.这主要包括对听力,心理, 生理, 睡眠和交谈,工作思考的危害. 长期在强噪声环境下工作,人的听力将会受到影响,甚至损伤而失聪, 除此之外, 还有头昏, 头疼, 神经衰弱, 消化不良等症状,往往导致高血压和心血管病. 二, 危害水域及其沿岸生态环境. 船舶在航行时, 其噪声同样对部分水生生物和沿岸的动物产生致命影响, 危害生态安全.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 —03 —26A02版)报道," 长江上往来的船只很多, 它的螺旋桨高速旋转, 可能会把一些江豚打死.而最严重的是船只在水下产生的噪声." 江豚寻找食物,巡游以及与同伴交流, 更多地是依靠发声系统和听觉功能, 船只产生的强大噪声会干扰它们捕捉声波的能力, 影响江豚寻找食物, 就有可能导致这一方面的生物链断裂, 影响生态环境平衡.三, 危害船舶技术状况和航行安全. 部分船舶噪声如果和与其它噪声频率吻合, 将激发出更强度的共振噪声. 这些噪声再和船舶特有的共振周期相同的话, 就会增加船舶共振强度,从而影响船舶结构.船舶在内河水域航行时不按规定鸣放信号, 除了污染周边生活环境外,也同样会给其它船舶正常航行带来安全隐患.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现状, 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措施对船舶噪声污染,从法律, 法规到地方规章都出台了一些监督与管理规定, 有一些地方还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1, 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 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 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 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航行于城市市区内河航道的挂浆机船舶,应当将挂浆机置于封闭装置之内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以降低机器运转产生的噪声对环境的危害. 在地方人大法规或政府规章中, 对船舶噪声污染的监督与管理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如《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船舶通过城市市区航段或者在市区港口作业, 应当保持消声器正常工作, 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城市市区通航水域周围环境对限制大气污染及环境噪声污染的要求,拟定禁止船舶航行的区域和时段,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2, 专项行动.从目前情况看,由于船舶噪声污染的监督与控制涉及多个管理法规和多个管理部门, 对环境的影响在全国没有普遍性,相对于其它噪声污染还只占小小的一部分, 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 对其严格的执法管理, 除了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外,真正严格执行的并不多.但在一些内河航运发达的城市, 对船舶噪声污染的管理已越来越严格, 重庆市从2007年开始实施的"宁静行动", 对船舶噪声污染控制采取了相应的行动, 严肃查处噪声超标扰民作业行为. 在杭州,苏州,温州等城市,也采取了类似的管理行动, 抑制船舶噪声污染. 3, 海事执法.据收集的资料, 目前海事部门单纯对船舶噪声污染的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少之又少. 有的也仅仅是因船舶违规鸣放信号而受到相应的处理.但海事部门依法调整船舶交通流, 打击非法采砂船等, 都在客观上对船舶噪声污染进行了监督与控制.二, 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存在问题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在海事监管中以及其它噪声管理中以前基本是空白,近几年, 大多数以专项行动的形式进行, 但还存在其它几方面的问题1, 执法依据充足 , 处罚依据不充分.噪声污染被列为污染的一种 , 在各 级法律, 法规中都有所体现 , 并明确了 内 河船舶噪声污染的执法主体是海事部 门(港务监督). 但这些法律,法规具体 罚则绝 大部分是针对对工业生产 ,建筑 施工, 社会生活以及道路交通等方面的 噪声污染制 定的,而涉及船舶噪声污染 的寥寥无几 ,仅仅在某些地方法规中有 所体现,如江苏 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条例)) 规定,机动船舶不按照规定使用 声响装置的 ,由海事管 理机构给予警告 , 或者处以 500元以上 lOOO 元以下罚款.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条例》则规定 可对违法船舶处以 3000元以上 5000元以 下的罚款 ,对违法人员 给予警告 ,可并 处 50 元以上 200元以下的罚款 . 2, 管理主体众多 ,执法主体单一 . 这里的管理主体是指在内河水域船舶噪 声污染防治各个环节应履行管理义务的政府主体或受政府委托的管理主体 , 他 们构成了船舶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链 , 缺少任何一个环节 ,都有可能使管理链 断裂. 对船舶尤其是对运输船舶而言 ,海 事 部门仅负责噪声污染的现场监督 ,而 要完全控制噪声污染 , 还需要众多管理 部门把 关,尤其是环保部门 , 发展和改 革部门, 国防科工部门等具有综合政策 制定权的部 门,从源头上采取措施 ,杜 绝防噪不达标船舶进入营运市场 . 3, 管理手段滞后 ,调查 取证困难 . 对船舶噪声污染排放的认定 ,远比对工 业噪声, 建筑噪声 , 社会生活噪声 污染 困难, 也比其它交通噪声污染难 , 船舶 是在不断流动之中 ,噪声污染源有的瞬源在技术手段上也难以高效实现 . 三, 船舶噪污染监督与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以间即逝,且船舶在水中航行 , 获取污染声污染监督与控制 存在问题原因 基于上文分析 , 可以得出船舶噪声 下几个方面 :1,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 现有的法律, 法规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尤其是在高关责任部门和职权, 不能使噪声污染在源头上得到控制.同时,在违法处理上明确的依据不多,削弱了现场监督权威. 2, 管理主体缺乏执行力. 因为船舶噪声污染相对于其它污染具有其特殊性和不普遍性, 在各管理主体的业务范围内仅占一小部分,甚至是可有可无, 还没有引起各管理主体的重视,在政策执行中就出现了缺位现象.3, 管理手段缺乏多样性. 目前,仅仅依靠海事部门的现场事后监督, 而没有充分发挥其它管理主体的协同能力, 使管理手段单一,低效.同时, 各管理主体在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和使用也缺乏颇多, 影响了对噪声污染的前期控制. 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对策建议针对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存在MaritimeChina79蠢一80问题及原因,建议从立法,管理机制,监控手段等方面采取相关对策., 修改, 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 标准1, 明确《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地位.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保护法是基本法,其它环境保护法律都应根据这一基本法的规定予以制定. 《环境保护法》中已对基本事项和一般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噪声污染防治法作为实施法, 应在排污企业的义务及赔偿责任,具体处罚措施,相关部门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尽量有针对性地解决在防治噪声污染的执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2, 出台船舶噪声污染管理规定. 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比照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形式, 尽快出台《防治船舶噪声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该规定要将船舶噪声污染从《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二, 明确各船舶噪声污染管理主体的责任与义务1, 环保部门的综合协调责任. 应提请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对于船舶噪声污染, 要明确其涉及的各部门的责任,着重体现"全过程控制"和"清洁生产"的原则,将末端控制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的预防为主, 从单一的现场海事监督控制推进为对产业,行业的控制. 2, 发展和改革部门的产业引导责任.应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 限制或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 装备和产品的政策, 从政策上引导船舶建造企业运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在技术上控制船舶噪声污染.3, 规划部门和航道部门的沿岸区域规划责任.规划部门和航道部门应通力协作,尽量使航道远离市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区域.对于船舶交通密度大且市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内河河段, 应规划和要求在河的两岸种植绿化林带,达到降噪效果.适用, 确保船舶动力装置等噪声污染源控制能符合国家标准.6, 海事部门的现场监管责任. 对于船舶超标准排放噪声污染的,要及时通过调查取证,加以处罚. 同时, 要在日常监管中强化船员培训和做好其实操性检查, 确保船舶适任水平和确认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符合相关标准. 三, 充分发挥船舶噪声污染临督与控制中的海事事权1,船舶交通流的控制. 海事部门可以根据辖区通航环境特点,合理安排交通流或实行交通管制.对影响人们休息, 在内河航行安装小型高速柴油机, 噪声大的船舶,采取在每天的某个时段和河段限制船舶航行, 或要求这类小型船舶改道航行的措施,达到减少噪声污染的目的.2, 船舶安检中的控制. 在船舶安检中, 海事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可能带来噪声污染的船舶实行重点检查, 检查的重点是该类船舶的防噪设备是否安装, 单一条款中分出来. 应按照船舶污染源分类, 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污染空气同类排列, 形成三部船舶污染的法规, 构成船舶污染管理法规体系.3, 制定船舶噪声污染标准.在我国, 对污染物排放标准法律性质的规定却含糊不清, 这对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十分有害. 因此, 要尽快修订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GB5980--2000), 使其能够适应现在人民群众对船舶噪声污染的需求.4, 国防科工部门的企业监管责任. 在我国, 国防科工部门是船舶建造的行业主管部门. 应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严格限制不达噪声污染排放标准的船舶建造, 限制小型高速柴油机,噪声大的船舶投入生产, 淘汰不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简易挂浆机船舶. 必要时可联合工商部门取消企业的生产资格. 5, 船检部门的检验责任.应加强对船舶的设备检验, 确保船舶机器设备能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出厂安装和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排放的噪声污染是否超标等, 必要时可以对违法船舶采取禁止离港等措施, 迫使船舶提升防噪能力.3,船舶噪声污染监测. 对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船舶, 海事部门可以通过先进的监测设备, 实时监测船舶噪声污染排放情况, 对超过标准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通过城市市区肮段或者在市区港口作业而导致噪声污染的, 可采取措施强制船舶安装消声设备来减少噪声污染.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是一个已长期存在而又新鲜的话题, 要做好这项工作, 不可能仅靠事后的现场监督, 要从事前预防, 事中监控, 事后补救的思路开展工作. 当然, 其中还需要提升生产企业, 航运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提升公众对环保的参与能力. 只有这样, 政府才能在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发挥执政能力. 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