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

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
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

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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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随蓑

强,噪声污染损害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1996 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次把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使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有法可依.随后, 大部分省市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或实施办法, 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涉及到船舶噪声污染管理的,一般仅仅明确,海事部门对船舶排放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远没有对工业噪声, 建筑噪声或其它交通噪声防治来得有操作性. 这就为海事部门充分发挥海事事权,加强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与控制带来增添了困难. ? 孙政权王世洋

船舶噪声污染的危害

船舶噪声污染除了具备一般噪声污染危害之外, 还因其自身特点, 具有其它多样的危害性.

, 危害人们身心健康和日常交

流.这主要包括对听力,心理, 生理, 睡

眠和交谈,工作思考的危害. 长期在强噪声环境下工作,人的听力将会受到影响,甚至损伤而失聪, 除此之外, 还有头昏, 头疼, 神经衰弱, 消化不良等症状,往往导致高血压和心血管病. 二, 危害水域及其沿岸生态环境. 船舶在航行时, 其噪声同样对部分水生生物和沿岸的动物产生致命影响, 危害生态安全.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 —03 —26A02版)报道," 长江上往来的船只很多, 它的螺旋桨高速旋转, 可能会把一

些江豚打死.而最严重的是船只在水下产生的噪声." 江豚寻找食物,巡游以及与同伴交流, 更多地是依靠发声系统和听觉功能, 船只产生的强大噪声会干扰它们捕捉声波的能力, 影响江豚寻找食物, 就有可能导致这一方面的生物链断裂, 影响生态环境平衡.

三, 危害船舶技术状况和航行安全. 部分船舶噪声如果和与其它噪声频率吻合, 将激发出更强度的共振噪声. 这些噪声再和船舶特有的共振周期相同的话, 就会增加船舶共振强度,从而影响船舶结构.船舶在内河水域航行时不按规定鸣放信号, 除了污染周边生活环境外,也同样会给其它船舶正常航行带来安全隐患.

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

控制现状

, 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

措施

对船舶噪声污染,从法律, 法规到地方规章都出台了一些监督与管理规定, 有一些地方还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

1, 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 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 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 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应当按

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航行于城市市区内河航道的挂浆机船舶,应当将挂浆机

置于封闭装置之内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以降低机器运转产生的噪声对环境的危害. 在地方人大法规或政府规章中, 对船舶噪声污染的监督与管理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如《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船舶通过城市市区航段或者在市区港口作业, 应当保持消声器正常工作, 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城市市区通航水域周围环境对限制大气污染及环境噪声污染的要求,拟定禁止船舶航行的区域和时段,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

2, 专项行动.从目前情况看,由于船舶噪声污染的监督与控制涉及多个管理法规和多个管理部门, 对环境的影响在全国没有普遍性,相对于其它噪声污染还只占小小的一部分, 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 对其严格的执法管理, 除了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外,真正严格执行的并不多.但在一些内河航运发达的城市, 对船舶噪声污染的管理已越来越严格, 重庆市从2007年开始实施的"宁静行动", 对船舶噪声污染控制采取了相应的行动, 严肃查处噪声超标扰民作业行为. 在杭州,苏州,温州等城市,也采取了类似的管理行动, 抑制船舶噪声污染. 3, 海事执法.据收集的资料, 目前海事部门单纯对船舶噪声污染的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少之又少. 有的也仅仅是因船舶违规鸣放信号而受到相应的处理.

但海事部门依法调整船舶交通流, 打击非法采砂船等, 都在客观上对船舶噪声污染进行了监督与控制.

二, 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

存在问题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在海事监管中以及其它噪声管理中以前基本是空白,

近几年, 大多数以专项行动的形式进行, 但还存在其它几方面的问题

1, 执法依据充足 , 处罚依据不充

分.噪声污染被列为污染的一种 , 在各 级法律, 法规中都有所体现 , 并明确了 内 河船舶噪声污染的执法主体是海事部 门(港务监督). 但这些法律,法规具体 罚则绝 大部分是针对对工业生产 ,建筑 施工, 社会生活以及道路交通等方面的 噪声污染制 定的,而涉及船舶噪声污染 的寥寥无几 ,仅仅在某些地方法规中有 所体现,如江苏 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条例)) 规定,机动船舶不按照规定使用 声响装置的 ,由海事管 理机构给予警告 , 或者处以 500元以上 lOOO 元以下罚款.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条例》则规定 可对违法船舶处以 3000元以上 5000元以 下的罚款 ,对违法人员 给予警告 ,可并 处 50 元以上 200元以下的罚款 . 2, 管理主体众多 ,执法主体单一 . 这里的管理主体是指在内河水域船舶噪 声污染防治各个环节应履行管理义务的

政府主体或受政府委托的管理主体 , 他 们构成了船舶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链 , 缺少任何一个环节 ,都有可能使管理链 断裂. 对船舶尤其是对运输船舶而言 ,海 事 部门仅负责噪声污染的现场监督 ,而 要完全控制噪声污染 , 还需要众多管理 部门把 关,尤其是环保部门 , 发展和改 革部门, 国防科工部门等具有综合政策 制定权的部 门,从源头上采取措施 ,杜 绝防噪不达标船舶进入营运市场 . 3, 管理手段滞后 ,调查 取证困难 . 对船舶噪声污染排放的认定 ,远比对工 业噪声, 建筑噪声 , 社会生活噪声 污染 困难, 也比其它交通噪声污染难 , 船舶 是在不断流动之中 ,噪声污染源有的瞬

源在技术手段上也难以高效实现 . 三, 船舶噪

污染监督与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以

间即逝,且船舶在水中航行 , 获取污染

声污染监督与控制 存在问题原因 基于上文分析 , 可以得出船舶噪

声 下几个方面 :

1,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 现有的法

律, 法规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尤其是在高关责任部门和职权, 不能使噪声污染在源头上得到控制.同时,在违法处理上明确的依据不多,削弱了现场监督权威. 2, 管理主体缺乏执行力. 因为船舶

噪声污染相对于其它污染具有其特殊性和不普遍性, 在各管理主体的业务范围内仅占一小部分,甚至是可有可无, 还没有引起各管理主体的重视,在政策执行中就出现了缺位现象.

3, 管理手段缺乏多样性. 目前,仅

仅依靠海事部门的现场事后监督, 而没有充分发挥其它管理主体的协同能力, 使管理手段单一,低效.同时, 各管理主体在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和使用也缺乏颇多, 影响了对噪声污染的前期控制. 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

控制对策建议

针对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存在MaritimeChina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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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及原因,建议从立法,管理机制,监控手段等方面采取相关对策.

, 修改, 完善相关环境保护

法律, 标准

1, 明确《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地位.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保护法是基本法,其它环境保护法律都应根据这一基本法的规定予以制定. 《环境保护法》中已对基本事项和一般的权利,

义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噪声污染防治法作为实施法, 应在排污企业的义务及赔偿责任,具体处罚措施,相关部门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尽量有针对

性地解决在防治噪声污染的执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2, 出台船舶噪声污染管理规定. 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比照防治

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形式, 尽快出台《防治船舶噪声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该规定要将船舶噪声污染从《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二, 明确各船舶噪声污染管理

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1, 环保部门的综合协调责任. 应提请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对于船舶噪声污染, 要明确其涉及的各部门的责任,着重体现"全过程控制"和"清洁生产"的原则,将末端控制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的预防为主, 从单一的现场海事监督控制推进为对产业,行业的控制. 2, 发展和改革部门的产业引导责任.应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 限制或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 装备和产品的政策, 从政策上引导船舶建造企业运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在技术上控制船舶噪声污染.

3, 规划部门和航道部门的沿岸区域规划责任.规划部门和航道部门应通力协作,尽量使航道远离市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区域.对于船舶交通密度大且市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内河河段, 应规划和要求在河的两岸种植绿化林带,达到降噪效果.

适用, 确保船舶动力装置等噪声污染源控制能符合国家标准.

6, 海事部门的现场监管责任. 对于船舶超标准排放噪声污染的,要及时通过调查取证,加以处罚. 同时, 要在日常监管中强化船员培训和做好其实操性检查, 确保船舶适任水平和确认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符合相关标准. 三, 充分发挥船舶噪声污染临督与控制中的海事事权

1,船舶交通流的控制. 海事部门可以根据辖区通航环境特点,合理安排交通流或实行交通管制.对影响人们休息, 在内河航行安装小型高速柴油机, 噪声大的船舶,采取在每天的某个时段和河段限制船舶航行, 或要求这类小型船舶改道航行的措施,

达到减少噪声污染的目的.

2, 船舶安检中的控制. 在船舶安检中, 海事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可能带来噪声污染的船舶实行重点检查, 检查的重点是该类船舶的防噪设备是否安装, 单一条款中分出来. 应按照船舶污染源分类, 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污染空气同类排列, 形成三部船舶污染的法规, 构成船舶污染管理法规体系.

3, 制定船舶噪声污染标准.在我国, 对污染物排放标准法律性质的规定却含糊不清, 这对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十分有害. 因此, 要尽快修订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GB5980--2000), 使其能够适应现在人民群众对船舶噪声污染的需求.

4, 国防科工部门的企业监管责任. 在我国, 国防科工部门是船舶建造的行业主管部门. 应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严格限制不达噪声污染排放标准的船舶建造, 限制小型高速柴油机,噪声大的船舶投入生产, 淘汰不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简易挂浆机船舶. 必要时可联合工商部门取消企业的生产资格. 5, 船检部门的检验责任.应加强对船舶的设备检验, 确保船舶机器设备能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出厂安装和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排放的噪

声污染是否超标等, 必要时可

以对违法船舶采取禁止离港

等措施, 迫使船舶提升防噪能

力.

3,船舶噪声污染监测. 对

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船舶, 海事部门可以通过先进的监

测设备, 实时监测船舶噪声污

染排放情况, 对超过标准的,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通过城市市区肮段或者在市区港口作业而导致噪声污染的, 可采取措施强制船舶安装消声设备来减少噪

声污染.

内河水域船舶噪声污染监督与控制是一个已长期存在而又新鲜的话题, 要做好这项工作, 不可能仅靠事后的现场监督, 要从事前预防, 事中监控, 事后补救的思路开展工作. 当然, 其中还需要提升生产企业, 航运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提升公众对环保的参与能力. 只有这样, 政府才能在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发挥执政能力. 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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