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质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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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质权

第十四章 质权

二、权利质权的设定:签定书面合同。 (一)有价证券质权: 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 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 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 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 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 他财产权利。
1、票据质权:即以汇票、本票、支票设定的质权。 (1)票据交付:生效要件。第224条以汇票、支 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 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 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 出质登记时设立。 (2)票据背书:对抗要件。解释第98条 以汇票、 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 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3、添附物:与抵押同 4、代位物:担保法第73条质权因质物灭失 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 质财产。
(三)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1、出质人的权利: (1)质物的收益权:第213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 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归 出质人,但由质权人收取) (2)质物的所有权: (3)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权:担保法第七十二条为 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转质权:即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或他人的债 务,将质物向第三人设定新的质权。 解释第94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 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 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 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 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 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 赔偿责任。

质权的概念特征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以及动产质押合同的实践性PPT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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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
质权的概念特征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以及动产质押合同的实践性
11、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12、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13、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 情。——弗劳德
14、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15、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五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等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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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 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 以接受的除外。
质物
质物一般是各类动产,但金钱以特户、 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
《物权法》
(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十七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关于质权生效的要件问题《物权法》克服 了《担保法》的不足。
★ 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 (三)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其 标的物的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含义是: 质物交付是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而非动 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这使得债权行为 与物权行为的界限非常清晰。
Hale Waihona Puke 甲欠乙债100万元,甲与乙于3月1日定立 书面质押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 甲将5辆汽车开到乙处,乙藏于家中车库。
问:该汽车质押合同何时生效? 质权何时设立(生效)?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权的担保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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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 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 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 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的规定使动产质押权的生效与动产质 押合同的生效混为一谈。其明显的缺陷是如果出质 人恶意不交付质物,质权人没有请求其交付的权利, 因为合同尚未生效,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质 押责任。

担 保 法 之 质 权

担 保 法 之 质 权

(二)效力 1、质权人取得动产质权 2、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质物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由 出质人承担 例如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 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丙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甲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 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 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 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 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 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物上代位的权利:是指因质物的毁损灭失而使 出质人获得赔偿请求权时,质权人得就赔偿金优 先受偿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质权的原标的物 动产为出质人的赔偿请求权所替代,故原理上称 质权人就赔偿金优先受偿的权利为物上代位权。 《担保法》第73条作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 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这一原则规定包含着以下具体精神:
(1)因质物之灭失而使出质人获得赔偿请求权的, 质权就灭失之质物而消灭,就出质人的赔偿请求权 而继续存在; (2)质物部分灭失的,质权得就未灭失的部分质 物和质权人的赔偿请求权而继续存在。 (3)赔偿义务人(侵权行为人或保险人)于债权 清偿期届满前支付赔偿金的,如出质人不愿放弃期 限利益,则应将赔偿金交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都同 意的第三人提存(如交法院或公证机关提存)。赔 偿义务人于债权清偿期届满后支付赔偿金的,质权 人有直接就赔偿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

质权

(1)从物 。 (3)代位物。
(2)孳息。
(4)质物的扩大部分。
3 (1)出质人的权利。 (2)出质人的责任。 4 (1)质权人的权利。 第一,物的留置。 第二,孳息收取权。 第三,对非法侵害人的请求权。 (2)质权人的责任。 第一,对质物的妥善保管责任。 第二,返还质物的义务。 第三,质权人擅自对质物使用收益的赔偿责任。 第四,擅自转质的赔偿责任。 第五,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商事质权、 营业质权;③依内容分为:占有质权、 收益质权、归属质权。
(二) 各种分类的说明
1 标的物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我国
这是以质权的
《担保法》仅仅承认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而不承认不 动产质权。
2
这是以质权所适
用的法规为标准而为的分类。所谓民事质权是指适用
民法有关规定的质权,即效力、成立等适用民法的规
①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依据合同设定,依据遗 嘱取得、依据转让而取得;②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 原因而取得,如继承、取得时效、善意取得等。下 面分别阐述这些取得方式及应注意的问题。
(二) 动产质权根据合同而设立
1
2

3
(1)双方当事人应当签定质权合同。
(2)交付标的物。
(3)质权设定中的其他问题。
(三) 动产质权根据遗嘱而设定
第三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一节 质权的一般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 (一)质权的定义
质权是指以担保债权的履行为目的而占有由 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权利,而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得将占有物或者权利依法处分而 就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担保法》 将其称为质押,而2007年的《物权法》称为“质 权”。其中,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将 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 人,出质人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称为质物或 者质押物。

物权法第十四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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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愿 :一般债权就是指没有证券化的债权。 ➢ 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要求:当事人应订立
书面质权合同 ;存在债权证书的,应当将 债权证书交付质权人。
三、权利质权的效力
(一)权利质权对担保的债权和质押财产的效力 ➢ 权利质权对担保的债权的效力 :权利质权担保的
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 ➢ 权利质权对质押标的物的效力 权利质权对质押标的物的效力与动产质权存在以 下差别:股权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代位 物。
(三)知识产权质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应收账款质权 应收账款质权,也叫做不动产收益权质权,是以 不动产的收益权作为质押的标的物所设立的质权。
(五)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 以一般债权设立质权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
第十四章 质权 ——关键词
质权 质押财产 质权人 出质人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 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 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 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 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在本案中,丙公司与甲信用社签订质权担保借款合同,质押财产为丙公司的 动产,质押财产已经转移占有,符合职权设立要件的要求,质权合同生效, 甲信用社取得质权。质权的效力就在于担保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实现,优先于 其他没有设定担保的债权受偿。本案的质权具有这样的效力。
• 合同签订后,丙公司又将该质押财产设定抵押权,为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 同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因此,丙公司以同一财产设定的质权有效, 设定的抵押权经过登记也有效,乙银行取得抵押权。现在,丙公司无法向甲 信用社和乙银行偿还债务,甲信用社和乙银行均要求以丙公司所担保的自有 动产优先清偿债务,引发纠纷。对此,应当依照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的效 力规则处理,即:(1)在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 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2)对于无须办理登记即可成立的抵押权,仍然 必须按照权利设定的前后并考虑其他因素加以判定:一是当动产上先设定抵 押权后设定质权时,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二是先成立的抵押权未经登记,则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除非证明 质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押财产上已经先设定了抵押权,否则抵押权不能 对抗质权。(3)当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设定抵押权时,无论该抵押权是否办 理登记,都不能对抗设定在先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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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保护

有保护期限的

自然人:有生之年+去世后50年。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品发表后50年。未发表的不保护。保护期届满, 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试用。
保护创作著作权。
著作权
著作人身权 (不可转让)
著作权包括的权利 ①发表权。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发表权通过出版、上网、朗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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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是一部文学作品。王 某的行为属于剽窃行为,未经著作权人的 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侵犯了甄某的著 作权。
保护创作著作权。
案例分析
《歌手》的舞台上,赵雷在演唱《月亮粑粑》时,在曲子 里加入了歌曲《弯弯的月亮》。
案例分析
《弯弯的月亮》作曲家李海鹰老师发现后也在微博上控诉 了节目组的侵权行为。不仅如此,他还把湖南卫视和芒果 TV告上了法庭索赔50万。
他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 知识产权
01.知识产权

N
录 02.保护创作——著作权
W
E
03.激励创新——专利权
04.点石成金——商标权
S
N
第一部分
知识产权 W
E
知识产权
保护创作
激励创新
点石成金
S
知识产权。
含义: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 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标、地理 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内容:包括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小奇虽然学业成绩不算突出,却已经是颇有名气的发明 家了。还在初三的时候,她就参加了日内瓦国际发明展 并荣获大奖。

质权

质权

5、转质权———《担保法解释》第94条 转质—是指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以其占有的质物为第三 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其特征有: 1)质权人合法享有质权; 2)质权人因为前一质权而合法占有质物; 3)目的是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而非他人债务; 4)质权人为第三人而设定转质权。 转质的效力: 1.承诺转质--经原出质人同意的转质,有效。 2.责任转质--未经原出质人同意的转质,无效。
2、当事人不得为“流质”之预约 “流质” -- 是指在意定担保物权(抵押、动产质押) 合同中,双方约定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 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取消了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的市场定 价机会,在多数场合下对于担保人不利,所以各国 法律均规定:流质条款无效。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信用交易的公平,防止债权 人利用其优势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3、质押合同签订后即发生债的效力 如出质人不按合同移交质物,可追究其违约责 任。 ——(《担保法解释》第86条)
五、质权的社会作用
质权是担保物权,其作用是以留置和优先受偿的双重效力 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其具体作用有: 1、公示作用。质权由质权人占有质物,其占有本身已公 示质权之存在; 2、留置作用。质权人于出质期间占有质物,出质人于未 清偿债务时不能请求质权人返还质物,此时,质权人有留 置质物的权利,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3、融资作用。以质权方式取得融资成功率极高。承诺转 质更能体现融资的功能,物尽其用。
3、物上代位的权利 是指因质物的毁损灭失而使出质人获得赔偿请求权时,质权 人得就该赔偿请求权及进而获得的赔偿金行使质权的权利。 质物如因质权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要向出质人赔偿; 质物如因意外风险毁损灭失,而又没有形成赔偿请求权的, 质权消灭。 4、实行质权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以质物折 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 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 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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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 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 权人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 受偿的权利。
第208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三、质权的属性
(一)从属性:质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即以债权 的成立为前提,因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因债权的消 灭而消灭。
(二)不可分性。即被担保的债权分割、转让或部 分清偿,质物的分割或部分灭失,不影响质权的效 力。
(三)物上代位性。即质物因毁损、灭失而获得的 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应该成为质物的代替物, 质权人可对其行使质权。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动产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物权法 173条,与抵押同。
(二)动产质权所及标的物范围:
1、从物:解释第九十一条 动产质权的效 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 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孳息:物权法第213条质权人有权收取 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物交付: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 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为实践合同)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质权
1、时效取得:我国民法无规定
2、继承:即继承被继承人债权出质人以 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 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 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 担赔偿责任。
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 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
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
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
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特征
1、以他人的动产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物权 2、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要件:第212
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是优先受偿权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即当事人通过签 定质押合同设定动产质权。合同可采用三种 方式,与抵押同。
(二)特征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 定的担保物权
3、质物是动产或权利
4、质权以债权人占有质物、权利凭证或登记为生 效要件
5、质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对质物享有留置的 权利
6、是优先受偿权
二、质权的种类 (一)按照质物的不同,分为 1、动产质权 2、权利质权 物权法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2)质物的所有权:
(3)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权:担保法第七十二条为 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保全质物的权利:
第215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 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
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
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出质人的义务:解释第90条 质物有隐 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 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 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四)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1)留置质物的权利:解释第95条 债务履行期
1、质押合同的形式、内容:第210条设立质 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 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 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 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 财产交付的时间。
2、质物的条件:法律允许质押的动产。 (如禁止流通物不得质押)第209条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
费用。
讨论: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是否是说孳息归质权人所有?
3、添附物:与抵押同
4、代位物:担保法第73条 质权因质物灭 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 出质财产。
(三)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1、出质人的权利:
(1)质物的收益权:第213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 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归 出质人,但由质权人收取)
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 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 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2)优先受偿权 (3)收取孳息权:见物权法213条
(4)转质权:即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或他人的债 务,将质物向第三人设定新的质权。
解释第94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 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
第十四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 第三人(出质人)将特定的财产(动产或权 利,即质物)交由债权人(质权人)占有作 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 法以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 偿的权利。
(二)按照质权产生依据不同,分为 1、意定质权:我国民法均为此质权。 2、法定质权:我国民法无此规定
(三)按照质权内容不同 1、占有质权:质权人占有质物但不得使用收益的
质权。(物权法的质权即如此) 第21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
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益质权:质权人占有并使用收益质物的质权。 3、归属质权:即流质,质权人取得质物所有权以 充抵债权的质权。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 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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