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研究
第三者插足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价值观的多元化,婚姻家庭关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其中,第三者插足成为破坏家庭和谐、引发婚姻危机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第三者插足的法律后果,以期为人们提供参考。
二、第三者插足的法律后果1.民事法律后果(1)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意味着,在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离婚:第三者插足往往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3)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过错方可能会因过错而丧失部分财产权益。
2.刑事法律后果(1)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者插足导致重婚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2)破坏军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第三者插足破坏军婚,将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干涉婚姻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的;……第三者插足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干涉婚姻自由,承担行政处罚。
(2)调解:在一些情况下,第三者插足可能引发家庭纠纷,相关部门会进行调解,以维护家庭和谐。
三、第三者插足的社会影响1.破坏家庭和谐:第三者插足往往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给家庭成员带来心理创伤,破坏家庭和谐。
给小三的钱付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婚外情现象逐渐增多,小三插足家庭的事件屡见不鲜。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受害者在得知配偶出轨后,往往会要求小三返还所得钱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小三所得钱财的法律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小三所得钱财的法律性质1. 情感补偿在婚外情关系中,小三为了获得情感上的满足,往往会向配偶索要钱财。
这部分钱财可以视为一种情感补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由于婚外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因此这部分钱财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2. 婚姻财产在婚外情关系中,小三所得的钱财可能来源于配偶的婚姻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小三所得的这部分钱财可能属于婚姻财产。
3. 非法所得在婚外情关系中,小三所得的钱财可能包括配偶的非法所得,如赌博、嫖娼等。
这部分钱财属于非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
三、小三所得钱财的法律责任1. 情感补偿的法律责任对于情感补偿所得的钱财,由于婚外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因此这部分钱财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如果小三在婚外情中存在过错,如欺骗、诽谤等,受害者可以要求小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婚姻财产的法律责任对于小三所得的婚姻财产,受害者可以依法要求小三返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受害者可以要求小三返还所得的婚姻财产。
3. 非法所得的法律责任对于小三所得的非法所得,受害者可以要求小三返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受害者可以要求小三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应对措施1. 收集证据受害者需要收集小三所得钱财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浅析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三人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而导致的。因此 , 不管是 第三者先插足导致他人婚姻 出现裂痕甚至解 体 , 还 是婚姻关系先出现 了裂痕从 而催生 了第三者 , 都应 认定第三者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
后, 第三人主观过错 。第三者侵 害他人婚姻家庭关 系一般是明知他人 己有配偶 , 属于故意的意识形态 , 被骗或胁迫的情形 因为不具有主观过错 , 应排除在 第三者的范围之外 。
第2 7卷
V i2 o.7
第 3期
N . o3
兰州教 育 学 院学报
j uRNAL OF LA Z o N HOU I nTU E OF EDU A NS T C nON
2 1 年 6月 01
J n 01 u .2 l
浅析第 三者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 民事 责任
观念影响下 , 一些人置婚姻道德于不顾 , 与合法夫妻
通奸 、 姘居直至拆散他人家庭 , 人们就把这种人称为
般侵权行为构成要 件包括侵权行 为、 害事 损
第三者。虽然第三者 的特定含义已为我国社会和法 律所普遍接受及承认 , 但对第三者概念的具体界定 ,
理论界仍存在几种不 同的观点。 是 关 系暖 昧说 。即 明知对 方有 配偶 而 与之 有
第 3期
杨振 芳 : 浅析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 家庭 的民事责任
5 7
违法行为 , 就是违反我 国婚姻法作出的夫妻之 间忠 实义务、 抚养义务、 相互尊重等义务 的法律规定, 以 重婚 、 与有配偶者通奸、 姘居等致使配偶一方享有 的 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 , 而违反配偶权法律保护的 行为。 L其次 , 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 系有损 害事 2 第 实 。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 , 与过错方重婚 、 姘居、 通奸等, 使配偶 一方 的人格权、 名誉权或是财 产权受到侵害。夫妻 间合法 的婚姻关 系受到破坏 。 再次, 第三者行为与损害事 实之间存在 因果 关系 。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指的是指某个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从而导致婚姻关系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侵权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在婚姻法中,第三者侵权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姻破裂:如果第三者通过外遇等行为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第三者应该承担责任。
2. 财产损失:如果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通过欺诈、敲诈等方式获得夫妻财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第三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年龄不足:如果第三者知道对方年龄未满18岁,还是故意和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是指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破坏夫妻关系、侵犯夫妻财产或性侵等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在法律上,如果有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该侵权行为应该被严格制裁。
小三的后果法律(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外情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婚外情现象也愈发普遍。
所谓的“小三”,指的是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外情虽然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小三的介入却可能对原配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小三的后果,以期引起人们对婚外情的重视。
一、小三对原配的伤害1. 心理伤害婚外情的介入,使原配在心理上受到极大的打击。
他们可能会感到背叛、愤怒、悲伤、无助等情绪,严重影响心理健康。
2. 经济损失在一些情况下,小三介入婚姻后,可能会要求原配给予经济补偿。
这不仅给原配带来经济压力,还可能导致家庭财务危机。
3. 家庭破裂婚外情的介入,可能导致家庭破裂。
孩子失去完整的家庭环境,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二、小三的法律后果1. 侵犯隐私权小三在介入他人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原配的隐私权。
例如,偷拍、窃听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侵犯名誉权小三在介入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原配进行诽谤、侮辱等行为,损害原配的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民事赔偿小三在介入婚姻的过程中,可能给原配及其家庭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刑事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小三的介入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例如,在婚外情过程中,若涉及暴力、胁迫等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三、小三的道德后果1. 社会道德谴责小三的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容易受到公众的谴责。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忠诚、孝顺、仁爱等美德被高度重视,小三的行为与之背道而驰。
2. 家庭关系破裂小三的介入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破裂,使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和亲情受到严重影响。
3. 子女成长受阻小三的介入,可能使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完整的家庭关爱,影响其身心健康。
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是 向外界宣 布他 们 已是合法 夫妻 , 他们 之间 已经产 生 了特 定的权 利 义务 , 何第 三人 不得 侵害他 们 的权利 , 任 否则 就构成 了对 配偶 权 的侵犯 。 配偶权 的产 生只 需经 过法 定程序 , 而配 偶权 的行 使不
一
配 偶权 是基 于夫 妻 双方 合法 婚姻 关系 的建立 而在 夫妻 双 方 之 间产生 的权利 义 务关系, 就是配 偶权 的相对性, 这 对于配 偶权 的 相 对性 ,目前 已得 到学者 普遍 认可 , 里不 必再 多论述 。下 面 就 这 配 偶权 的绝对 性进 行 阐述 。首 先绝对 权 的权利 主体 确定, 义 务 但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 y S
Hale Waihona Puke {占 I 缸会 } J己1年 月 中 口0 4 ( )
论“ 第三 , 侵害配 偶权 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红 霞
摘 要 第三者侵 害配偶 权是 否应 当承 担 民事责任 , 学界存 有 争议 新 婚 姻法确 立的 离婚损 害赔 偿制度 也排 除 了第三者的 责 任 。配偶 权是 绝对权 , 者作 为义务 主体 负有 不得侵 犯 的不作 为 的义务 。本 文认 为第三 者插 足侵 害 了无过错 配偶 的 配偶 第三 权, 保 护公 民的合 法的 民事权益 出发, 其是 否 已承担 过刑 事责任 , 承担 民事损 害赔 偿责 任。 从 不论 均应 关键 词 第三 者 配 偶权 损 害赔偿
导 致婚姻 关系 的破裂 。
( ) 二 配偶 权的 法律属性
1配 偶权 是一种 身份权 , 专属性 . 有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民事责任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民事责任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轻者破坏婚姻,重者危害社会稳定,故理应追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使其成为责任主体,而我国婚姻法只确定了过错方配偶的法律责任。
当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侵害配偶权时、无过错一方的利益难以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
因此需要探寻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建构以侵害配偶权为基础的法律救济,同时确立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以此保护合法婚姻关系。
标签: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配偶权;民事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虽已明确规定无过错配偶方对过错配偶方的损害赔偿责任请求,但对于能否向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我国法律并无规定。
当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时,无过错方的配偶利益很难得到更为全面的法律救济。
为了更好地实现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必须建立侵害夫妻关系时第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制度。
一、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主体法律所指的婚姻关系是指,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符合法律规定,给予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确立了婚姻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配偶双方在法律保护为基础上、将身体、精神与情感的自我管理上彼此忠诚、在物质上彼此扶助。
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规定夫妻双方负有相互尊重、忠诚、救助与扶助的义务,在法律上对夫妻双方的配偶权予以肯定。
婚姻关系的主体无疑是合法缔结婚姻关系的配偶双方,因为家庭关系的不同,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仅限于配偶双方、双方互为婚姻关系权力义务人。
综上所述,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人为婚姻关系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具体包括:其他的家庭成员;跟配偶一方产生婚外恋(其中包括同性恋、网恋、性服务、性贿赂、通奸、姘居、同居、重婚等)关系的人;强奸配偶一方的人和猥亵配偶一方的人;侵害配偶一方健康权、导致一方配偶丧失或严重损害其性功能的人等。
综上所述“第三人”的共同行为特征为对合法的夫妻关系造成心理或生理、精神或物质的影响。
干涉婚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他人依法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干涉婚姻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干涉婚姻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干涉婚姻的法律定义干涉婚姻,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恐吓、诱骗、欺骗等手段,干预、破坏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选择配偶,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二、干涉婚姻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可能涉及合同关系。
如干涉婚姻导致离婚,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行政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刑事责任干涉婚姻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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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2008300080058密级武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研究院(系)名称:法学院专业名称:法学学生姓名:田植钊指导教师:刘应民教授二○一二年五月BACHELOR'S DEGREE THESISOF WUHAN UNIVERSITYStudy on the third party's civil liability for destructing marriagerelationshipCollege : school of lawSubject : LawName : tianzhizhaoDirected by : Prof. liuyingmingMay 2012郑重声明本人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
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
本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培养单位。
本人签名:日期:摘要本文对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民事责任所涉及的理论争议进行了较详细的梳理,前三个部分分别从第三者概念、第三者行为性质、对第三者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不同构想三个方面阐述了理论界的主流观点,第四和第五部分结合主要国家的立法例,从法律道德主义、中国现实情况、亲属法的伦理性等方面提出了笔者对该问题的看法,构造出来一种全新的关于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民事责任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第三者;民事责任;法律道德主义ABSTRACT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describes controversial points in theory about the third party's civil liability for destructing marriage relationship. The first three part state the famous academic point of view in China from the concept of third party、the nature of the third party's behavior and the different legal system of this problem, the last two part describe the main legal system of this problem in the world and then express the author's view from Legal moralism and China's realities, the author design a completely new system of the third party's civil liability.Key words: the third party;civil liability;legal moralism目录一、第三者概念之争二、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行为性质的理论争议(一)侵权行为说(二)非侵权行为说(三)侵权行为说与非侵权行为说的争议焦点三、对第三者进行法律规制的不同体系(一)根据第三者主观心理区分善意恶意以及受害分别作出不同的法律调整(二)第三者和有配偶者承担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三)第三者不予赔偿或适当补偿四、主要国家对第三者进行规制的立法例(一)德国(二)法国(三)日本(四)中国五、笔者对第三者民事责任的分析(一)不应当追究善意第三者民事责任的分析1、法律与道德之争2、追究善意第三者侵权责任的现实困境(二)恶意第三者的民事责任------从亲属法的伦理性分析参考文献一、第三者概念之争要讨论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问题,首先要对第三者的内涵和外延定义明确。
在社会日常生活中,第三者的概念是十分宽泛而且模糊的,既然要将该中行为提上法律的日程,就必须给予其以明确的法律概念。
综合考察理论界的各种学说,大体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是关系暧昧说。
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产生暧昧关系,此之谓第三者;二是通奸说,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通奸者,此之谓第三者。
三是夫妻关系破裂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夫妻感情发生裂痕,甚至婚姻破裂的人,是第三者。
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且以与对方结婚为目的的人,是第三者。
①笔者认为,法律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利益不被侵害,上述四种观点中,无论是关系暧昧说,还是通奸说与目的说,婚姻关系并没有破裂,配偶利益没有损害,因而法律不应该给予过多的干预,且这三种观点只是广大人民群众内心价值取向的一种体现,并没有完整地概括出第三者的内涵与外延,因而笔者赞同破裂说。
即符合本文讨论的第三者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对方是有配偶者,如果主观上并没有认识到此因素,则不具备主观可责性,自然不能追究其民事责任。
客观上,行为人必须与对方发生了性行为,并导致了对方婚姻关系破裂。
另外,行为人的行为与有配偶者婚姻关系破裂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即有配偶者婚姻关系必须破裂,且婚姻关系破裂的形成正是第三者行为造成的。
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采用宽泛的标准,无论是因果关系的条件说还是原因说等都可以作为判断标准,即以通常情况下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的认识为标准判断之。
二、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行为性质的理论争议对于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国内外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都有不同的做法,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侵权行为说该种学说顾名思义,认为第三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且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持该种学说的人认为,之所以将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是因为其行为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首先,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我国《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条规定实质上意味着夫妻双方应对对方忠诚,承诺不与配偶之外的人为性行为,这是法律赋予对于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的义务,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的行为显然是对该义务的违反。
其次,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第三人侵害夫妻配偶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是指夫妻配偶权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
侵害配偶权,可以造成夫妻感情的破裂,或者伤害,使共同生活的亲情受到破坏以至最终丧失。
另外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失。
最后,侵害夫妻配偶权能够造成婚内共同生活的亲情受到破坏以至最终丧失。
①再次,第三人侵害夫妻配偶权行为与婚内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正是因为第三者的行为的发生,才导致了上述损害的出现。
最后,第三者具有主观过错。
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一般是明知他人己有配偶,属于故意的意识形态,自然存在着主观过错。
且第三者与有配偶者自愿、积极、多次地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在双方对其中一人已有配偶之现状有清楚认识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说第三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对夫妻忠诚义务的违反,不可能仅仅由婚姻一方当事人单独完成,必定存在婚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由他们共同为一定行为方才成立。
这就是他们所实施的共同加害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第三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与有配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二)非侵权行为说对于上述于侵权行为的理论,我国有不少学者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如果是侵权行为,那么到底侵犯的是什么权利呢?一者,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地规定所谓的配偶权,二来,配偶权基于婚姻契约所生。
基于契约所生的权利,却将其定位于绝对权,禁止任何人侵犯难免太过牵强。
①除此之外,持上述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离婚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从法理上来说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违法了婚姻契约的结果,而第三者并不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允许其参加到离婚损害赔偿中,不仅没有理论依据而且有徒增诉讼之嫌。
据此,持上述观点的学者认为“该凯撒的归凯撒”,第三者的问题属于道德调整的领域,法律不应该过多地去干预,因为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律与道德以及宗教等都属于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不能用法律去规制所有的社会生活。
(三)侵权行为说与非侵权行为说的争议焦点考察上述观点我们不难发现,主张第三者的行为并非侵权行为的学者最重要的一个反驳点便是如果第三者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到底侵权行为侵犯了什么权?对此,持侵权行为说的人的回答是侵犯了配偶的配偶权。
关于配偶权问题,法学界莫衷一是,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
身份说,即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必的身份权②。
陪伴帮助说,即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互相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③。
身份利益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人身权④。
法定说认为配偶权楚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身份权。
还有一种性权利学说认为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
在对于配偶权的理解上,大多数学者都承认配偶权的权利主体为配偶双方当事人,客体是一定的身份利益,而对于配偶权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持上述侵权行为说的学者认为该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人,应当是一种绝对权,而大多数持上述非侵权行为说的学者则认为该权利是配偶对配偶的一种请求权,不能对抗其他人,因此不是绝对权而是相对权。
由此可见,对于配偶权性质与内容的的定位关系到第三者行为的认定。
无论对于配偶权的定义及特征如何变化,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承认了配偶权应该具有以下的内容,即同居权和忠实请求权,这说明这两项权利是配偶权的核心①周安平:《性爱与婚姻的因惑之“第三者”民事责任的理论与探讨》,载现代法学2001年2月第23卷第1期②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页③韩松:《婚姻权及其侵权责任初探》,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3年第三期内容。
忠实义务也称贞操义务,是指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在性生活方面要保持忠贞专一,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一方的利益。
主张上述侵权行为说的学者认为配偶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核心在于忠实义务的束缚,而主张非侵权行为说的学者则认为性自由权高于配偶双方的忠实义务,忠实义务只是一种提倡性义务,与其对应的权利也不能对抗配偶以外的所有人。
三、对第三者进行法律规制的不同体系正是由于理论界对于第三者行为性质,是否应当追究其责任以及追究其什么责任争议颇大,因而对于究竟应该构建法律体系去规制第三者的行为也有不同的观点,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
(一)根据第三者主观心理区分善意恶意以及受害分别作出不同的法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