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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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三性法律规定(3篇)

民事证据三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了证据的三性原则,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文将围绕民事证据的三性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和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证据三性原则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关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规定》对民事证据的三性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民事证据三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 合法性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形式和收集、保管、使用等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必须来源于合法途径,如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提供的证据。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3)证据收集、保管、使用合法:证据的收集、保管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 真实性民事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内容真实: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应当是真实的,不得伪造、篡改或者隐匿。

(2)证据来源真实:证据的来源应当是真实的,不得虚构证据来源。

(3)证据收集过程真实:证据的收集过程应当是真实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3. 关联性民事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得与案件事实相矛盾。

(2)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时间、空间、逻辑等方面的联系: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在时间、空间、逻辑等方面存在联系。

(3)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如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不存在、原因、结果等。

证据三性要求是什么?

证据三性要求是什么?

证据三性要求是什么?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及证据收集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的采信须经法定审查程序。

所谓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

所谓证据的相关性,指证据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有关,具有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属性。

不管是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并不是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

想要成为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证明自己行为的合理合法,还需要这些材料具备证据的三性。

那么,什么是证据的三性呢?证据三性要求是什么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

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合格的证人作出。

我国行政证据三性是什么

我国行政证据三性是什么

I don't speak first when spring comes, any bug dare to squeak.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我国行政证据三性是什么所谓证据的“三性”,即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

法院打官司,说白了最重要的就是证据。

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证据在诉讼中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证据充足,案件审理起来就会很快,也很准确公平。

但是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作为法官判案的证据,我国法律对证据的具体形式类别也做出了规定。

证据的三性也有明确规定,下面就说说行政证据三性。

一、关联性的认定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中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的某种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关系,即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它是证据“三性”中最重要的属性。

证据只有具有关联性,才能在法庭上进一步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其证明效力。

法庭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贯穿于对证据审查的全过程。

无论是在庭审前、庭审中还是庭审后,法庭只要发现证据不具有关联性,随时都可以终止对该证据其他属性的进一步审查。

审判实践中,关于间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原告提供的被告对相同情况的其他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明显不同的处理决定,用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庭对这类间接证据就应认定具有关联性。

二、合法性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在形式上和取得方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

该条第(一)项规定是指形式上的要求,第(二)项规定是指取得方式上的要求,第(三)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主要是指证据是否经过庭审质证。

证据的三性

证据的三性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 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方面: • (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 法收集的。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依法收集证据,既是 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取确凿证据, 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 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过违法侵犯人的身体、住所或者函件 等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能采用。 • (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 定的证据形式有7种。这些证据形式是立法机关总结了我 国多年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古今中外民事诉讼 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我国民事诉 讼证据的内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 •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 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 第二、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 力也叫做证据的证据力,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 实证明作用的有无的证明程度的大小问题。证据 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的紧 密程度。换言之,证据事实不仅应当是客观存在 的事实,而且应当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程度联 系,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证据与案 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时间上的联 系、空间上的联系、必然性联系、偶然性联系等 分类。一般而言,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越 紧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越强。当事人针对证 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 与辩驳的过程,也是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
• 【需要注意的问题】 证据只有经过必要的质证程序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证据的质证,一是要根据每个证 据本身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必要 的查证核实。二是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所有的证据之间 是否协调一致。对案件每个证据的质证和对案件所有的证 据进行综合分析,是对证据进行质证的பைடு நூலகம்个方面。前者是 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对前者的进一步确认,二者是相辅相 成的关系。有人认为,当庭质证就是在当事人对一份证据 进行质证后,应当对该证据的所有问题得出结论。其实, 一份证据经质证后,法庭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 联性同时判断非常困难。 实践中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的判 断较为容易,而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却需 要结合其他证据或综合全案予以判断,从而来确认其证据 效力。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质证问题。

刑诉法关于证据三性的规定是三样?

刑诉法关于证据三性的规定是三样?

刑诉法关于证据三性的规定是三样?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

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客观性。

▲刑诉法关于证据三性的规定是三样?一、证据的合法性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

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

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合格的证人作出。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这是对证人资格的法律要求。

再如,对于鉴定结论,鉴定人必须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还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遇有法定回避情形还应当回避。

证据三性的规定有哪些

证据三性的规定有哪些

证据三性的规定有哪些一、证据合法性审查判断方法。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及证据收集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的采信须经法定审查程序。

二、证据真实性审查判断规则。

所谓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

三、证据相关性审查判断技巧。

在诉讼案件当中证据是相当重要的,一份真实有效的证据是反映案件本身真实性的关键,证据必须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那么证据三性是什么?证据三性的规定有哪些?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证据合法性审查判断方法。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及证据收集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的采信须经法定审查程序。

证据合法性主要解决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问题。

对证据合法性审查主要侧重形式方面要求,其依据系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证据载体是否合法。

证据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如果“证据”不符合上述七种表现形式,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采信,如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实质上其应属证人证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诉讼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具证人资格,即使该证明具有单位盖章,如果没有自然人签字,亦不符合证人证言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采用,其又不符合其他六种证据表现形式,故其不具证据能力,应排除在诉讼之外。

2、审查取证主体是否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取证主体,侦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应有二人以上,讯问(询问)人与记录人为一人,则违背主体方面要求,导致侦查结果无效或削弱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侦查实验应当经侦查机关负责人的签字,扣押邮件、电报须经相关侦查、检察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传讯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关于时间的限制要求等,就证据类型而言,一般有如下审查重点。

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第一,客观真实性,这就是指诉讼证据必须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有的客观事实。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就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更多,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搜集和审查。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就是证据。

证据包含:(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反驳;(六)鉴别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识、办案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有误,就可以做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含:(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别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有误,就可以做为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证据的“三性”[修改版]

证据的“三性”[修改版]

证据的“三性”[修改版]第一篇:证据的“三性”证据的“三性”2009-06-20 20:46:24查看(676)评论(4)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当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主要针对人证而言)、证据的形式(主要针对鉴定与现场勘验笔录而言)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本条是关于质证的对象规定,即证据的“三性”。

释义如下:质证的对象是质证的重要内容之一。

质证的目的是确定证据是不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质证的对象应当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

质证时,应当围绕这两个方面来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第一,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也叫做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

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时应当具有的性质。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证据理论,任何一个具体事实,要成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1、真实性。

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

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

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

这些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不意味着有关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一个案件发生后,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人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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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详细解读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证据作为法律上进行判定的依据,十分重要,不是随便的任何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对于证据的要求,法律规定得十分细致,必须满足这些规定,证据才合法。

可是很多人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总是容易误解,引起很多问题。

因此下文将详细介绍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

证据的三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通常,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心态对抗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民事证据在诉讼中起
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

或者可以说,民事诉讼实质是双方证据的对抗过程,可见,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固而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笔者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的体会,略谈对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以期望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证据的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二、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

(3)证据的来源合
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

再譬如,一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

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

三、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

笔者认为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

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

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例如,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卖方为原告,原告的诉讼诉求要得到法院支持的话,必须对如下待证事实提供证据:(1),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2)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标的物达
成买卖协议。

(3)原告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4)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到付款期限。

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份证据可以证明不同的待证事实,几份不同的证据可以证明同一待证事实。

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是指法官运用规则对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的结果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确认证据的可采性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并据此作出裁判的标准。

证据判断标准是法官认定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根据时所必须遵循的依据。

我国《证据规定》第65、66、67、68 等十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法官审查判断的证据的标准。

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包括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证明能力是指某项证据材料可以提交法庭进行法庭调查所应当具备的
资格,因此又称“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

而证据力,又称“证明力”、“证明价值”,是指法庭调查所得证据资料具有的对要证事实具有的积极价值。

具体而言,即审理事实的人依据证据事实,对于待证事实所置信其真伪、成否的力量和程度。

换言之,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明案情事实的能力或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或功能。

法官对于二者的认定,是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

只不过对于证据能力而言是个定性问题,其通过对“三性”有无的判断来实现;证明力则有强弱大小之分,必须通过对客观性和关联性的程度判断来实现。

所有的证据在被确定为定案的根据之前都必须被证明是客观真实的,具有可采性。

而在
理论上认为,法官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实质上是对证据证明力大小与强弱的认定,是对证据力的价值的评估与判定。

并且证据的证明力反映为证据的关联性,只要此证据在逻辑上能一定程度地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待证事实,该证据就有证明力。

法官的审查判断过程,就是通过排除一些非法证据,确认证据力的大小强弱,对案件事实形成心证,并据以作出判决的过程。

因此法官对证据能力的认定属于对证据材料所进行的形式要件的认定,是一个定性认定;而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属于对证据所进行的实质要件的认定。

二者的统一构成法官对证据进行认定与采信的完整内容。

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清楚的表明,证据的三性主要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这三者是证据是否被采纳的关键所在。

只有通过这三者审查,才能成为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这三者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必须清楚的明白每一个词背后的含义,把控每一个细节,才能真正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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