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怪现状-集中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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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工作的现状及建议

集中采购工作的现状及建议

集中采购工作的现状及建议基层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四年以来,较好地实现了“规范采购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的目标。

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规范。

一、工作情况基层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不断完善制度建设,规范采购程序,加大集中采购力度。

基层部门集中采购范围涉及电子化设备、机电设备、公务用车、发行机具、办公家具、建筑及装修工程、机房建设、监控系统、软件开发、财产保险、特岗人员保险、数字线路租用、物业管理、印刷服务、审计服务、公告服务等项目。

二、存在的问题(一)采购机构层级过多按照总行的要求,基层部门各级采购单位都应建立集中采购机构,包括集中采购的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

集中采购工作的法律性、政策性较强,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规范化、程序化要求严谨,专项审计和监察也较频繁,由于人力资源的限制,中心支行和县支行普遍难以做到全面规范。

(二)管采分离有待进一步落实《中国基层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银发[2004]210号)规定,“集中采购建立‘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但在实际操作中,因缺乏相关经验和具体指导,此项要求未得到充分落实。

(三)采购人员素质难以满足要求目前,基层部门各级采购单位的采购人员大多是“半路出家”,有的还是兼职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培训,政策理解不够到位,具体操作尚欠规范,难以适应集中采购工作快速发展的要求。

(四)评审人员“专家不专”基层部门以经济金融类的人才为主,与各地政府的评审人才库向全社会征集专业人才入库相比,我们的“专家”缺乏采购领域内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以致在评审和谈判过程中不够专业,难以全面维护本单位的利益。

(五)采购目标单一集中采购能够基本达到节约资金和促进廉政建设的目标,但一些政策性的目标,如支持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和优势企业等,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六)公开招标难以落实总局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现状及对策分析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现状及对策分析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现状及对策分析作者:母晓峰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第22期摘要:本文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政府集中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率,保证事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事业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现状;对策中图分类号:F253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33-00-01政府集中采购是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的主要形式,不仅包括采购货物,还包括招标工程以及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相对于各单位分散采购能更有效地规范采购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从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近年来,政府集中采购在各行政事业单位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成为我国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工具之一。

但是政府集中采购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管理漏洞,对政府集中采购现状进行探析有利于弥补漏洞。

一、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政府采购队伍专业水平和素质较低政府集中采购是一项集政策性、知识性、专业性、市场性等特点于一体的复杂的系统工作,对采购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知识结构有较高的要求。

但目前一些政府的采购人员是从别的部门调过来的,属于半路出家,对政府采购政策和采购流程并没有系统学习过,专业素质比较欠缺。

同时采购工作要求采购者要具备超高的服务意识、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一些没有职业道德的采购者更容易借采购之名行利己之事,浪费政府资金,滋生腐败行为。

(二)政府集中采购预算不科学近年来我国事业单位也开始重视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管理制度,但是鉴于采购细化和人员专业不足,编制的预算不够科学。

有的事业单位安排采购项目比较随意,不经过前期调研和询问,经常出现漏报或少报项目;有的事业单位编制预算没有按照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导致预算不规范,缺乏实际操作性;有的事业单位编制预算时只有财务人员参与,而财务对其他部门的需求不甚了解,导致编制的预算与实际需求不符。

试析国有企业采购集中管理现状及优化策略

试析国有企业采购集中管理现状及优化策略

试析国有企业采购集中管理现状及优化策略随着市场和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采购集中管理已成为事实上的趋势。

但是,该机制在实践中面临一些问题,如效率不高、资金浪费等。

本文将探讨该机制的现状,并提出优化策略。

目前,国有企业采购集中管理已经改变了原有采购方式,通过集中采购实现一揽子采购,以节约采购成本。

这种采购机制存在两种形式:一是由总公司、集团公司或物资采购中心按需提供采购服务;二是通过内部招标或招标平台实现。

这两种方式都能够实现统一采购,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效率不高。

由于集中采购机制需要多级审核和审批,流程较长,导致采购效率不高,时间成本较高。

同时,随着公司的规模扩大,需要采购的商品种类繁多,采购难度增加,集中采购机制难以满足需求。

二、缺乏归责机制。

集中采购机制中,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难以确保采购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缺乏强制性的监督和规范的惩罚制度。

一些采购人员可能会将自己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忽视企业利益,增加了采购成本,降低了采购质量。

三、资金浪费。

企业在集中采购中,采购数量较大,采购质量不够稳定,货物存储和维护等后续成本也会增加,导致资金浪费和风险增加。

此外,由于集中采购的价格较低,为了获取收益,有时采购人员会将过量的商品采购,可能会导致负责造成资金浪费。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优化策略:一、加强人员培训。

进行专业化培训并提高采购人员的素质和技能,这有助于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实现采购成本控制。

二、建立完善的制度和审核机制,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以推动采购人员依法依规履职,确保采购流程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三、采取市场化手段。

集中采购机制由于采购者过少导致市场竞争不足。

因此,可以采取市场化手段,如招投标、竞价等,增加市场竞争,确保采购合法、公平、透明。

四、合理规划采购数量。

企业在采购中应避免过度采购,要根据实际需求规划采购数量,减少库存物资的积压和成本浪费。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采购集中管理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工具,但它必须进一步优化。

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著名的经济学家诺斯认为 : 对经济增长 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因素 , 而非技术因素。制度不健 全势必影响经 济的增 长。同理 , 国政府采 我 购制度的缺失导致采购步伐的滞后 , 从目前状况来 看 , 制度不健全主要 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 采购管理配套规章制 度不健 全 , 组织管理机构不 额标准。


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 提供公共服务 的需要 , 在财 政部门和 公众的 开展工作 , 易滋生腐败行为。 容 监督下 , 使用财政性资金 , 以法定方式 、 方法和程 序, 采购货 物、 工程和 政府采购中 , 由于监督者权力过 大、 使用 中又缺乏透 明度 , 从而 出 服务的行为。
健全 , 缺乏采购运 行评估 制度 , 缺乏采 购内 审监 督机 制。预算观 念不 施细则相结合 。 强 , 中随意性大 , 方式和程序执 行不严 , 购的基础 管理工作 采购 采购 采 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立法工作 , 政府采购是一项大工程 , 涉及的 不规范等等 , 都是由规章 制度不健全引起。4 L J 部门 、 人员较多 , 寸 同日 也关系着政府 、 人们的利益 , 应由国 家或地方权力 3 程 序 不 规 范 , 行 不到 位 、 执 机关加快立法 , 细化法律条款 , 使得政府 采购的 每一点都有 法律 保障。
在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采购活 动中 , 程序不规 范主要 表现在 采购预 同时 , 采用法制化的管理手段 。宣传法制管理思想 , 应 提高公务人员法 提升 采购管 理水平 , 立科学 、 建 高效、 合法 的政府采购 管理体 算 中, 资金的划拨使用流程过于复杂 , 从预算 、 申请 、 付到支付均由不 律知识 , 拨 同部门负责 , 涉及的单位 多、 时间长、 效率 不高。采购过 程中存 在恶性 制 。 竞争现象 , 有些地方通过地区封锁、 垄断来 排斥其它供应商。程序不透 3 规 范操 作 程 序 、

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处境的艰难

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处境的艰难

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处境的艰难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是本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执行机构。

综观政府采购的整部法律,立法的本意是要在我国公共采购市场建立起统一的法定执行机构,以实现国家公共政策目标,同时也是为了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接轨。

为此,我国《政府采购法》从总则开始到第八章的法律责任,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了规范。

为了保证执行机构独立公正地运行,同时也为了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衔接,《政府采购法》监督检查这一章节又用了大量的条款对执行机构的监督进行了规定。

然而目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却处境艰难,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

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很多条款都有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的规定,而对于非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却不健全。

我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前后,成立了名称各异的招标公司,组建了全国性的公共采购信息络媒体,承揽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的重特大政府采购项目。

这些社会中介机构全部是以营利为目的,大部分依附于国家公共机关,通过国家相关部委的指定,控制权威的全国公共采购信息披露媒体,独揽国家和地方重特大公共采购项目的代理业务。

这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不属于集中采购机构,处于现行法律监督之外。

在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监督检查章节中,对非集中采购机构没有作出任何规定的同时,允许以营利为目的的代理机构与法定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共同执行政府采购的代理业务。

而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处境艰难。

我国从1998年开始,许多推行政府采购试点的省市先后建立了隶属于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本级政府的采购任务。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为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主动与各政府采购中心脱离了关系,主管机关与集中采购执行机构进行了分离。

纵向来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互不隶属,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横向来看,各省市之间的政府采购中心没有任何的业务交流,互不。

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一篇: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从审计情况看,它在规范单位部门采购行为,遏止损失浪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少数地方无预算编制实施政府采购,未编制集中采购计划实施分散采购。

如某地采购办代各个单位采购物品百余项,均没有按时间、品种、采购方式等编制集中采购计划,未实行统一整合集中采购,而是根据各单位情况一个单位一个采购计划,进行分散零星采购;二是公开招标采购物品比例偏低。

有的单位自行采购,事后在采购办备案;有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而采取其他招标方式采购;有些采购项目名誉上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实际则未向投标人发送邀请招标书,也未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三是专家库管理不完善,部分采购项目的评委、专家不合规。

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规参加了评标,监督机构的人员以评委的身份直接参与采购。

采购单位的有关专家,违规参加了本单位的项目评标;部分评委、专家无资质证明参与评委。

且在评审掺和了行政首长的意思。

四是部分采购项目程序过于简化,操作不规范。

部分采购项目程序不合规,经办手续简单,有关资料残缺不全,档案资料不齐全。

五是购货票据使用不合规。

支付本地供应商货款,而本地供应商使用外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

六是执行与监督单位没有严格分开,混为一体。

有的执行和监督机构分设了,但人员工作在一起。

要解决以上问题,保证政府采购的科学性、规范性,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效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一是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程序和内容,强化预算编制和约束,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程序,适时科学调整采购预算,严格按预算进行采购;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对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按照同一阶段、同一品种的货物在采购组织实施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等方面进行统一集中规划。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此 ,本文 作者提 出 _相应的解决对 策。 『
政府 集中采购机构存在的
问题 及解 决对策
口宋 阳 宋 军


政府 集中采购 机构 缺失和 设立不规范 例 ,也是 最为科学和完善的监督 。而相关部门将政府集
中采 购机 构放在招标投标管理局或行政服务 中心 ,完全
背离 了 政府采购法》设计 的初衷 。 ( 客观原 因。 二) 1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之初 , . 形成 的格局难 以调 整, 人 员关 系安排上 存在 博弈 ,都不希望打破利益格局。有些
在法规层面上
◆要理清两法的关系 ◆要对政府集中采购项 目有一个科学的界定 ◆法律应对是否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明确规定
安排之争。 因此 , 有些地方的政府集 中采购中心一直 由财 政部门代管 。 2 地方行政事业人员编制 紧缺 ,成立新 的单位有一 .
定 的难度 。 照 ( 按 ( 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 政府 集 中采购机构为非营利事业法人, 全额拨款 , 人员实行 参
公正和效 益的原 则 。
的集 中采购 目录确定” ;二是 “ 纳入集中采购 目录 的政府
采购项 目应当实行集 中采 购” ;三是 “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 中采购 目录 的政府采购项 目,必须委托集 中采购代理采 购”和 “ 纳入集 中采购 E录属于通用 的政府采购项 目的 , l 应 当委托集 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 ;四是 “ 政府采 购监督
随着我 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 一些地区埘 《 政府采购法 理解 出现偏差 , 在行政机构
改革的过程中, 将依法成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归并或撤销, 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隶属关系不清, 或根本没有没立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 这些做法完全违反了 政府采购法》 的规定, 如

试析国有企业采购集中管理现状及优化策略

试析国有企业采购集中管理现状及优化策略国有企业采购集中管理是指在企业内部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管控采购活动,以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效益。

然而,目前在实践中,国有企业采购集中管理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采购流程繁琐、集中采购机构缺乏权威性、采购标准不统一等。

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国有企业采购集中管理现状,提出优化策略,以期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有效性提供参考。

首先,国有企业采购集中管理现状不容乐观。

在大多数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威性不足,管理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导致采购流程长、结果不透明。

同时,由于企业层级过多,审批流程复杂,采购流程也经常会被“拖延”,影响了采购效率。

此外,由于缺乏相关的采购标准,采购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进而影响了供应商的质量控制。

针对这些问题,国有企业采购管理需要进行优化。

优化策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有效的采购机构。

为了确保权威性,集中采购机构应在企业内部设立尽量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采购活动,包括评价、选定供应商、签订合同等环节。

此外,为了优化采购效率,采购机构应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来简化采购流程,例如建立在线招标平台、集中采购审批流程等。

第二,实施采购标准化。

为了保证采购质量,国有企业应该建立一套统一的采购标准,以确保采购品质稳定,避免因规格不同而导致的质量差异。

此外,采购标准应该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采购品种制订不同标准,以实现精细化管理。

第三,加大供应商管理力度。

供应商是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所以国有企业需要加大对供应商的管理力度,科学评估供应商的实力、信誉和合作意愿,确保选择到合格的供应商。

同时,应该对供应商的质量控制进行跟踪和监督,以确保采购流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作者:李素霞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0年第05期[摘要]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起步晚,导致采购规模偏小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存在,制约着我国政府采购的推进。

因此,必须制定和完善采购法律和规则;规范操作程序;扩大采购范围及规模;完善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廉洁。

[关键词] 政府采购;问题;对策一、现状目前被认可的政府采购主要是我国财政部通过对国际文献中的记载和发达国家实践的归纳总结。

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和公众的监督下,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国外政府采购起步较早,也发达。

而我国政府采购起步晚。

最初仅仅是一些较大省份将规模较大的采购由当地的财政部门统一起来。

重庆市1997年底首次推行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办法,成交的65辆车比原预算节约资金350万元,节支率达到19.7%。

深圳市财政部门在1997年引入竞争机制,单项一年节支1000万元,河北省通过多项采购试点,节支率幅度为5%~40%,仅省直单位每年可节约资金800万元左右。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为。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规模不断增大,采购人员专业化。

二、存在的问题1、规模过小我国政府采购自1996实行以来,采购规模不断壮大,但与现阶段我国的经济规模和政府结构相比,还是远远不够的。

根据历年来国外采购规模看,一般政府采购金额应不低于本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0%。

相比之下,我国目前政府采购比例明显偏小,而且采购范围较窄,货物种类少。

在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结构比例中,货物类采购的比重较大,服务类采购所占比例很小,仅为采购总规模的5~10%左右。

2、规章制度不健全著名的经济学家诺斯认为: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因素,而非技术因素。

制度不健全势必影响经济的增长。

同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缺失导致采购步伐的滞后。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与思考-国际内审师.doc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与思考-国际内审师建立政府采购是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职能,落实重大经济政策目标,以及反腐倡廉、提高政府信誉的必然要求。

《政府采购法》的实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已经开始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道路。

近年来,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得到快速发展,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采购规模小、范围狭窄、信息发布不畅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约占当年GDP和财政支出的比重约为1.7%和7.5%,而欧盟各国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14%左右,美国则为26%-27%,相比之下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明显偏小。

政府采购范围应涵盖政府所有购买性支出预算项目,但从我国目前各省市的实际采购情况看,主要局限于一些财政专项拨款的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和采购限额以上的一些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品,而采购资金规模较大的工程类包括办公楼的工程土建、装修维修及市政维护、市政设施项目,各行业中的网络开发产品等还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与此同时,政府采购信息制度建设滞后,信息发布不畅、时效性差、贸易手段落后的问题相当突出,采购信息发布手段要么依靠媒体传播,要么由采购发起人直接发送给有资格的国内外供应商,采购信息发布渠道少。

二、政府采购主体与机构分散、无序以及不规范,管理体制不明确要使政府采购制度真正成为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效手段,必须具备完整的采购组织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操作机构不统一,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

管理权限也不明确,各级采购管理机构都制定了自身的管理办法,各自根据需要设置权限,管理较为松散,一般都没有专门的采购管理和执行机构,监督体系也没有建立,从而影响政府采购的有效运作。

三、现行的预算管理、会计核算方法不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在预算管理上,由于财政没有细化部门预算,造成政府采购的盲目性。

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方法是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指标和各单位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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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怪现状(一)——集中采购机构老早就想写一些关于政府采购领域内的怪现状的文字,但因琐事较多,一直没有成文。

今日得闲,把原来的一些思路略作整理,先行奉上,想到哪写到哪吧!提到政府采购领域内的怪现状,个人认为,首当其冲的就是集中采购机构。

立法允许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说是政府采购法的一大败笔,也造就了集中采购机构这样一个“怪胎”。

说它是“怪胎”,首先是因为《政府采购法》本身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的表述就自相矛盾。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的表述是“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同时,《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又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什么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

既然“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而且“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那么集中采购机构也不应与任何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

于是,问题就产生了,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机构怎么能够与政府不存在隶属关系?还有,既然“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那么他的办公经费从哪里来,肯定是政府拨款啊!办公经费是不是利益呢,当然是
啊!于是,另一个问题又产生了,一个要靠政府拨款维持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怎么能够与行政机关不存在利益关系?以山东省的两个集中采购机构为例,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隶属于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济南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隶属于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如假包换的行政机关,而这两级集中采购机构又都是吃财政饭的全额事业单位。

我们该如何解释这两级集中采购机构与他们所属的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和他们与财政部门的利益关系!说集中采购机构是个“怪胎”,还有另一方面的原因。

从事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的同仁都知道,在此之前的若干年间,诸多过去具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机构,如各类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建设工程招标中心、造价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一些设计院所等,纷纷被各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要求与原本具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分离,改制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企业),虽然个别单位仍与原来隶属的行政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但这种中介服务机构走向社会、走向市场的大趋势是形势使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方向。

在这样一个社会大背景下,设立一种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采购执行职能完全相同的事业单位的做法是不合时宜的,我个人认为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政府采购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有效手段。

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要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原则,而市场经济最根本的原则又是竞争。

再以山东省为例,截至2008年5月31日,山东省境内共有经财政部审批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72家,仅次于北京市,居全国第二。

另外,经山东省财政厅审批的乙级机构和其他确认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有200多家。

由此可见,山东省的政府采购代理行业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也能够产生充分的市场竞争。

而且,经过多年的市场培育,它们中间已经产生了一批熟悉政策法规、具有专业采购经验和现代科学管理手段的高水平的社会中介机构,能够充分满足承担政府采购执行职能的需要,完全不需要政府另外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来执行采购代理职能。

第三,集中采购机构之所以能够成为“怪胎”,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精心培育”也是十分不开的。

众所周之,《政府采购法》所称的采购是包括工程采购的,同时政府采购业务还会遇到国际招标项目。

招标代理行业的同仁都知道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和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建设部和商务部对于企业的注册资金、从业人员、业绩等多项指标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
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这也就是说集中采购机构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和确认就可以承担包括工程招标和国际招标在内的所有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管它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今天先说到这,改天再接着说!
2013年岁末,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被取消。

仅从规定上来看,是这样的,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进出代理市场。

事实确实有些令人担忧。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和其他类型的招投标业务差别很大。

例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主要是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政府采购主要采用综合评分法。

一些刚刚成立的代理公司,很有可能因缺乏经验、不了解此类招标的规定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导致采购过程中漏洞百出;一些项目也许采购程序没什么问题,但最终中标产品却难以令采购人满意。

有一类代理机构必须主动应对这两项审批资质的取消,那就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不管是以政府采购为主营业务的公司,还是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部门,日后都可能在具体业务中遇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与通信建设项目招标。

以前需要2-3个资格才能代理的项目,现在只要有政府采购资格就可以代理了。

但资格要求少了,并不意味着对企业实力的要求就降低了。

所以,对于此类机构而言,这两项资格的取消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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