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拆迁安置存在的问题

拆迁安置存在的问题
拆迁安置存在的问题包括:
1. 强迫性拆迁:部分地方政府采取强迫性强拆的方式,未经居民同意,将其房屋拆除,给居民造成财产损失和生活困扰。
2. 补偿不公平:拆迁安置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补偿标准不公平,对不同居民补偿不一致,导致社会不稳定和民意不满。
3. 违法拆迁:部分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违法乱纪,比如没有正当的法律依据、不按程序行事,或者收取过高的拆迁费用。
4. 安置条件差:部分地方政府在拆迁安置后,对居民的居住条件改善不够,新居所设施不完善,交通、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不健全,导致居民生活质量下降。
5. 缺少社会保障:部分地方政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没有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措施,导致被拆迁居民失去原有的社会保障,面临失业风险和财务困难。
6. 缺乏民主参与:部分地方政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未能充分听取居民意见,没有进行民主参与和公开透明,导致居民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和合理补偿。
7. 地方政府责任不到位:部分地方政府在拆迁安置问题上责任不到位,对于违法拆迁的行为没有进行严肃追责,导致类似问题反复出现。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一篇: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动工修建,高速公路、旧城区改造等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广泛铺开,征地拆迁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大幅度增加。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行政强拆被取消,法院也成为拆迁强制执行的唯一主体,这将导致更多的征地拆迁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近日就受理的征地拆迁案件特点、征地拆迁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并对日后的征地拆迁司法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一、法院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处理工作中面临的难题征地拆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在审理或强制执行征地拆迁案件时不可能轻松和简单,相反是不断涌现的各种难题,具体来说:(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司法缺乏法律依据。
旧城区的改建、扩建工作,更多的是触及农村的集体用地,现有的征地拆迁补偿法未对城中、城郊以及乡镇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或征收补偿进行规定,恰恰是在这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比例最大,在济宁各县市区都是这样。
(二)补偿标准的差异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难度。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差异大,甚至于说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没有补偿标准,还有的不同的征地拆迁时间不同的补偿标准,最后导致“同地不同价”、“同城不同价”的现象,加深了征地拆迁矛盾。
如个别县区“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如果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其补偿将比未办理的多两倍以上甚至达到十几倍;同一个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中,所跨越的相邻县、区的征收补偿标准差异也很大。
这种补偿标准的差异,使得法院征地拆迁的审判和强制执行工作难度加大,工作很难取得被拆迁人的理解,更难平息被拆迁人对补偿差异的不满情绪。
(三)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阻碍了法院司法工作的开展。
征地拆迁工1作常会引发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在困难群众比较集中地进行拆迁,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都会因征地拆迁而引发。
当前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简版)

当前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来,在推进城市化、加速城市建设、改变城市面貌的工作进程中,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征地拆迁问题。
在很多地方,征地拆迁已经成为基层党委、政府的经常性的主要工作,同时也是难度最大的工作。
由于征地拆迁直接牵扯到地方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户的利益,因此日益成为当前各种矛盾的焦点,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一、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当前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虽然很多,但归结起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表现在政府方面,主要是违法征地、未征先占、以租代征以及未按法律规定进行补偿、滥用权力,滋生腐败等问题。
表现在被拆迁户方面,主要是嫌补偿低,乱搭乱建乱装修乱栽树,以尽可能多地套取补偿款。
具体问题如下:1、由于受土地指标的限制,很多地方普遍存在未征先占、以租代征、强迫流转等问题。
据统计和估算,国家分配给一个中等县每年的建设用地指标大约200亩,而各个县实际上占用的土地,包括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每年都在近万亩,这些被占用的土地大都是基本农田。
以此推算,全国每年新占用耕地约在2000万亩左右,5年就要减少近1亿亩耕地。
而所谓的土地开垦复耕、土地指标增减挂钩等,纯属文字游戏和掩耳盗铃,对控制耕地的被占用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相反成为地方上滥占耕地的借口。
2、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不按法律规定办事,补偿太低。
房屋拆迁补偿,可以以旧换新,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同区位新房价格进行补偿,拆迁户有选择补偿形式的权利。
但是,在一些地方,为了帮助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政府往往站在开发商一边,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就按旧房的评估价补偿,而评估价往往压得很低。
被拆迁户为了不至于损失太大,只好放弃选择货币补偿,不情愿地选择旧房换新房。
但是,被拆迁的旧房面积往往小于新建住房的面积,拆迁户还需支付巨额差价,加重了拆迁户的经济负担。
3、征地拆迁有谈判、讨价还价的性质,双方交易比较隐蔽,往往产生权力寻租,容易滋生腐败。
浅谈征地拆迁工作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征地拆迁工作遇到的问题与对策胡长成2015年12月15日近年来,由于我镇经济快速发展,征地、拆迁成了面临的主要工作。
能否正确地应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关系到发展稳定大局。
围绕这一课题,对我镇进行了深入调研和积极探索。
一、当前征地拆迁凸显的几个问题1、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征地拆迁会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并丧失依附土地的相关权益。
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农民下岗”,失去了劳动的对象,会使农民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换来的房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存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交往的社会关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对农民来说,征地拆迁无疑是一件天大的的事。
就是对城市的拆迁户来讲,虽然没有土地问题,但房屋一旦被拆,可能买不到或买不起自己认为合适的住房,也要改变早已习惯了的生活环境,对一个家庭无疑也是一件头等大事。
这就使得农民或居民会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需要花力气进行宣传、解释与化解。
2、期望值过高,将征收补偿作为发家致富的工具。
有的想拆一补多,少量补差价,甚至不补差价;有的想通过征收发财致富,进而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有的不仅要求解决住房安置问题,还要求解决诸如失地、就业、医保、养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有的在较短时间内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人为将一家人分为两户甚至更多户,以获得更多的住房安置,等等一系列的谋利行为,使征收工作寸步难行。
一旦被征收人的“希望”落空,就会寻找种种借口和理由抵制征收,即使经过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仍然对征收补偿安置不满,致使征收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3、利益分配矛盾复杂。
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
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例如基层村委会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嫁城女、入赘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其处理的差距很大:有的规定不能享有分配权,有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享有分配权,也有规定享有分配权,但该分配权较同村组其他成员要小等等,于是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挑拨是非,煽动闹事,阻碍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征地拆迁是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 征收补偿不公:有些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够透明,会出现征收补偿不公的情况,影响居民的权益。
2. 强制拆迁:在某些情况下,政府采取了强制拆迁的方式来进行征地拆迁,这种方式会引起社会不满和矛盾。
3. 拆迁面积超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拆迁面积超标的情况,导致居民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4. 拆迁补偿不足:对于一些原本低收入的居民来说,拆迁补偿不足会导致他们无法在新的城市中重新安置。
5. 拆迁后续处理不当:在拆迁之后,有一些空地被闲置,或者用于住宅建设等,但是这些建设往往没有征得居民的意见。
以上是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更加谨慎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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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是指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用、征收、征用补偿、征收补偿等法律程序的过程。
在城市化进程中,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城市规划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种种原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强制征收、补偿不合理等,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强制征收”的情况。
对于一些房屋所有人,他们可能并不愿意将自己的房屋拆迁,但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却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强制征收,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导致社会不稳定,与民众发生矛盾。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的补偿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征收房屋时,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够公正合理,有些拆迁户得到的补偿远远低于市场价值,导致民众满腹怨言,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由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程序繁杂、征收标准不统一等原因,往往会导致一些官员贪污受贿,损害政府形象,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对于强制征收问题,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应该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并严格限制行政权力的过度使用,保护居民合法权益。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应该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补偿制度,将市场价值作为补偿标准,避免因为政府官员或企事业单位的腐败行为导致的不公正补偿,确保拆迁户的权益不受损害。
应该加强对于征收程序的监督,严格规范征收程序,规范政府官员的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对于征收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的参与性,促进政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也关系到千千万万民众的利益。
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必须正视目前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随着温州生态园市政基础建设及三垟湿地保护工程的启动,需要大范围的房屋征收,牵涉到被征收房屋农民的利益是多方面的,牵涉的人数往往是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影响大,涉及面广,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稍有疏忽,就易引起上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现就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作以下几方面的阐述。
当前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按照土地性质不同,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一种是集体土地的征地与补偿。
二者的征收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补偿安置的标准也不一样。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适用依据不完善、不健全、不确定,形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不规范。
现实中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法律依据不一,大致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将房屋视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对待,按照征地程序进行,但土地法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均无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参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理由是集体土地已经被征用,土地性质已改变为国有土地。
这样出现的问题就多种多样,比如: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尚未转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未补偿,用地单位却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过申请就可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征收,房屋所有者却以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征收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由抵制拆迁。
以上问题突出反映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
2、法定补偿标准的缺失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随意性极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征收却没有补偿标准。
现实中,一般是由政府参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进行补偿,由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征地拆迁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征地拆迁问题日益凸显。
虽然针对农村征地拆迁的政策和法规已经制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农民的合法权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分析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1. 补偿不公在一些地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农民因征地拆迁而导致的损失无法得到合理补偿。
一些地方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不够科学,导致补偿不公,给农民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2. 权益保护不力在一些地方,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和开发商往往是强势的一方,农民的小产权利益得不到保障。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开发商为了谋取私利,会采取不当手段,对农民实施威胁恐吓,使得农民丧失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3. 补偿方式单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地方只关注到了对农民的经济性补偿,忽略了对农民的社会性和心理性的关怀。
征地拆迁带来的社会关系和心理压力没有得到及时化解。
二、解决建议1. 合理设定补偿标准政府应该根据国家公布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土地市场行情,合理设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加强监督管理政府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 维护农民权益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民利益得到保障。
4. 多元化补偿方式政府应该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充分考虑农民的社会和心理需求,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让农民在失去土地的获得一定程度的社会和心理支持。
5. 完善农民安置政策政府应该完善农民安置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农民融入城市生活,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补偿标准不合理、权益保护不力、补偿方式单一等方面。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和规范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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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屋拆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0913030143罗鹏程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的工作量也在不断加大,拆迁难,已是许多城市的热点话题之一,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是矛盾产生的关键。
本文从分析城镇拆迁房屋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对比国外的拆迁政策,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强制拆迁;依法行政;对策;Abstract: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urbanization, the urban house dismantlement work also constantly enlarges, the difficult, already is one of the hot topics in many of the cities, and housing prices to be demolished the assessment is the key of conflicts. This paper, from the analysis of the town houses demolished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 of, compared to the foreign policy, and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Keywords: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 Compensate; Warmth demolition;abide by the law;Counterplan;一、引言当前,我国正处于农村城镇化的转型时期,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但受到国家实行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限制,对城市旧城区及其临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工作已经成为了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
拆迁对于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招商引资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但另一方面,大规模“急进”的拆迁改建工作时常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政府或拆迁人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愈演愈烈,并引发一系列恶性拆迁事件。
如重庆拆迁“史上最牛钉子户”吴萍的维权,四川成都发生的“自焚拆迁户”唐福珍事件。
201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通知指出,必须慎用强制手段,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如今国家对强制拆迁引发恶性事件引起了重视,此类恶性事件得到了部分的遏制,但是又出现了软暴力拆迁,2012年4月江苏省盐城市发生了一起拆迁事件,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拆迁单位在拆迁户的周围安装4个高音喇叭,每天24小时不间断播放拆迁政策。
此举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质量,我们在重视暴力拆迁的同时不因该忽视“软暴力”拆迁。
二、我国房屋拆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写几句话引出下面的内容(一)公益和商业不分、拆迁主体不明从现象上看,拆迁是发生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事情,是以拆迁人为拆迁主体的行为,拆迁的基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
但事实上,政府是一个隐性的拆迁主体,拆迁行为是政府直接参与下的“民事行为”。
①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被拆除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拆迁人要获取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就要向有关政府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通过房屋拆迁来获得土地使用权,即拆迁必须经过政府的许可。
但部分地方政府对《拆迁条例》的规定理解出现了偏差,认为城市土地是国有的,政府有权因需要进行调配,可以不通过土地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在未经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可分配给他人②。
部分政府就是基于这样的错误认识,滥用自身行政权力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再分配,并通过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来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
同时,基于认识上的偏差,常常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的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无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还是商业利益的拆迁,政府都会插手,导致政府“公”、“私”不分,介入过宽,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补偿标准偏低《拆迁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拆迁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可以看出,房屋补偿价格的高低,政府起到主导作用。
许多地方的房屋拆迁①高福平《物权法》实施后房屋拆迁制度的存留问题理论前沿 2009年第9期②骆小春浅析拆迁许可的非正当性法学杂志 2004年第9期补偿标准是按照当地政府文件规定的,往往低于房屋市场价格,使得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除后,没有能力再购置新住房。
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屋价格不断攀高,使得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当地新建房屋实际价格。
如某县近两年来,在进行拆迁货币补偿时,执行的是2008年的政府文件,执行标准为一等框架结构每平米补偿595元;一等排架结构补偿每平米553元;一等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每平米468元。
而当地市场房产均价每平米1300元左右,是补偿标准的两倍多。
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多数被拆迁人只能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办法,极不情愿地被迫离开多年居住的地方。
即使这样,被拆迁人也会失去原来房屋的区位优势以及该房屋潜在的增值空间。
被拆迁人为了维护自身权利,必然会运用《拆迁条例》的上位法如宪法、物权法等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在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时,往往会采取一些极端作法,于是就出现了一个又一个所谓的拆迁“钉子户”,也就直接影响了房屋拆迁工作进展和社会稳定,甚至出现恶性事件。
如在辽宁本溪发生的拒绝强制拆迁的张剑致一强拆者死亡案件①等,在社会上都产生了强烈影响。
(三)补、拆程序颠倒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拆迁人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时,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
而目前在执行过程中,只要拆迁人拿到政府发放的拆迁许可证,就可以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边谈判、边补偿、边拆迁。
没有按照先征收、再补偿、然后拆迁的程序进行。
也就是说,政府在没有依法征收房屋、撤销原来已经给被拆迁人发放的房产证的情况下,就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形成“一女二嫁”,导致在拆迁活动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就土地使用权属发生争议②。
这不仅违反了政府的诚信原则,更会因为有同一机关发放的两个相矛盾的有效证件而引发一系列拆迁上的矛盾和问题。
(四)滥用行政职权城市房屋拆迁是一种土地集约化经营行为,涉及房屋管理、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文物管理等一系列行政管理的内容。
因此,需要公权力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拆迁等。
由于城市的发展规划、拆迁计划基本上是当地政府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与当地政府制定的①辽宁本溪的张剑抵抗暴力拆迁,自卫过当,致强拆着死亡,被判3缓5 摘自新华网②彭小霞城市房屋拆迁中私人财产的保护黑龙江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 2008年第5期城市发展规划的实施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进度,直接影响着城市规划的实施进程。
所以,当地政府对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十分关注,而过分的关注往往导致当地政府直接参与其中,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力,为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效率,实现政绩最大化,给拆迁人营造一个有利的投资环境,往往会迫使被拆迁人违心地接受拆迁人开出的对自己极为不利的条件,与拆迁人达成不平等的安置补偿协议,因而使被拆迁人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使一部分被拆迁人因拆迁而致贫①。
由于现在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逐步提高,当地政府对社会拆迁活动的介入慢慢由直接、公开的介入,转变为隐性的介入,利用《拆迁条例》中赋予当地政府的管理权、裁决权等权力,隐性介入社会拆迁活动,为加快城市发展建设的效率,以行政的手段限制被拆迁人获取高额补偿的要求。
(五)强拆制度违宪从实体方面看,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而强制拆迁作为一种对“非国有财产的强制征收”行为,涉及到被拆迁人民事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的调整,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第六款: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说明了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通过立法。
显然由国务院制定的《拆迁条例》中强制拆迁制度违背了宪法和立法法。
从程序方面看,《拆迁条例》第十七条对强制拆迁的程序作了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裁决机关就是发证机关,对被拆迁人显然不利;同时,诉讼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周转用房,被拆迁人因为不满提起诉讼,而《拆迁条例》中规定的在诉讼过程中不停止强制拆迁的执行,就会造成即使被拆迁人官司赢了,其原来的房屋也已经不予存在的恶劣后果,诉讼的目的无法实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六)法律法规没有界定“公共利益”范围①刘沛佩城市房屋拆迁合法性及补偿制度研究山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第22卷第2期 2009年6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但是我国《宪法》同时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并在其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可见,宪法和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公共利益”是征收或征用土地及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