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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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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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 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 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 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 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 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 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 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 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2024年保密法修订版:聚焦核心内容变更

2024年保密法修订版:聚焦核心内容变更

2024年保密法修订版:聚焦核心内容变更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2. 保密义务2.1 保密期限2.2 保密义务的履行3. 保密信息的共享与限制3.1 共享条件3.2 共享方式3.3 限制条件4.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4.1 物理保护4.2 技术保护4.3 管理保护5. 保密义务的例外5.1 法律要求5.2 紧急情况6. 违约责任6.1 违约定义6.2 违约责任7. 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法律途径8. 适用法律8.1 法律适用8.2 司法管辖9.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9.1 生效条件9.2 终止条件10. 保密协议的修改10.1 修改条件10.2 修改程序11. 保密协议的转让11.1 转让条件11.2 转让程序12. 保密协议的继承12.1 继承条件12.2 继承程序13. 保密协议的解除13.1 解除条件13.2 解除程序14. 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完整协议14.3 独立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为本合同所称的“保密信息”,是指的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获得或者披露的,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计划、客户列表、运营数据、财务报表、研发成果、生产工艺、配方等。

1.2 范围(1)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直接产生的、获取或者披露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操作手册、研发记录等;(2)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获取或者披露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市场策略、客户信息、销售数据等;(3)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获取或者披露的运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流程、库存数据、财务报表等;(4)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获取或者披露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信息、采购数据、合同文件等。

2. 保密义务2.1 保密期限双方的保密义务自保密信息披露之日起算,至保密信息不再具有商业价值时终止。

保密法

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人民日报》 201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1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八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2024年保密法修订版:聚焦核心内容变更

2024年保密法修订版:聚焦核心内容变更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保密法修订版:聚焦核心内容变更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双方1.2 保密信息1.3 保密期限1.4 违约行为2. 保密义务2.1 保密信息的保护2.2 信息的使用限制2.3 保密信息的传输3. 保密信息的范围3.1 商业秘密3.2 技术秘密3.3 其他保密信息4. 保密期限4.1 默认保密期限4.2 特殊保密期限4.3 延长或缩短保密期限的条件5. 违约责任5.1 违约行为的责任5.2 违约赔偿5.3 法律后果6. 争议解决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法律途径7. 适用法律7.1 合同的适用法律7.2 法律冲突解决8.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8.1 合同的生效条件8.2 合同的终止条件8.3 终止后的保密义务9. 一般条款9.1 通知与送达9.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9.3 合同的完整性与独立性10. 保密义务的转让10.1 保密义务的转让条件10.2 转让后的保密义务11. 保密义务的继承11.1 继承的条件11.2 继承后的保密义务12. 保密信息的销毁12.1 销毁的条件12.2 销毁的方法13. 保密义务的监督与执行13.1 监督机制13.2 执行措施14. 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加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双方1.1.2 甲方是指:(甲方全称),及其合法继承人、授权代表和许可使用者。

1.1.3 乙方是指:(乙方全称),及其合法继承人、授权代表和许可使用者。

1.2 保密信息1.2.1 保密信息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或之后,由一方(保密方)向另一方(接收方)提供的、或者在保密方的控制下产生的、或者因双方的合作关系而产生的、并且应当予以保密的所有信息。

1.2.2 保密信息包括:(列举具体保密信息类型,如技术资料、商业计划、客户信息等)。

1.3 保密期限1.3.1 保密期限为:(明确保密期限,如“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新《保密法》条文释义

新《保密法》条文释义

新《保密法》条文释义LT受到损害,主要包括危害国家防御能力,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科技优势,妨碍国家外交、外事活动正常进行,妨碍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安全,妨碍国家秘密情报的获取和削弱保密措施有效性等。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构成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

一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只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才具有国家秘密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

返表明,确定国家秘密是一种法定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法定程序”由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定密依据、权限、方法和步骤构成。

“依照法定程序”,是指根据定密权限,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做到权限法定、依据法定、内容法定、标志法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构成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

它表明,国家秘密应当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

“在一定时间内”表明国家秘密有一个从产生到解除的过程,不是一成不变的。

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同时应当确定其保密期限。

“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表明国家秘密应当而且能够限定在一个可控制的范围内,这也是秘密之为秘密的关键所在。

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同时应当确定其知悉范围,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使之不超出限定的知悉范围。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法律保护原则和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一款确立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原则。

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总则部分明确宣示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强化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职责,有利于增强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与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得《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得范围与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保障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得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就是关系国家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得人员知悉得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得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得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得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得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得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得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得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与涉及国家秘密得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与本单位得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得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得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得范围与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与利益得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得安全与利益得,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得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与武装力量活动中得秘密事项;(三)外交与外事活动中得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得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得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得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与追查刑事犯罪中得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得其她秘密事项。

2024年掌握保密法修订:关键修订点图解分析

2024年掌握保密法修订:关键修订点图解分析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掌握保密法修订:关键修订点图解分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关键修订点概述1.1 修订背景1.2 修订目的1.3 修订内容2. 保密法适用范围2.1 适用对象2.2 适用领域2.3 例外情况3. 保密义务3.1 保密义务的来源3.2 保密义务的期限3.3 保密义务的履行4. 保密信息的界定4.1 保密信息的定义4.2 保密信息的分类4.3 保密信息的识别5. 保密措施的实施5.1 物理措施5.2 技术措施5.3 管理措施6. 保密协议的签订6.1 保密协议的内容6.2 保密协议的效力6.3 保密协议的解除7. 违反保密法的责任7.1 违约行为7.2 法律责任7.3 救济途径8. 保密法的国际合作8.1 国际保密法律体系8.2 国际保密合作的途径8.3 国际保密案例分析9. 保密法的修订对我国的影响 9.1 影响概述9.2 行业影响9.3 企业影响10. 保密法修订的应对策略10.1 企业应对措施10.2 个人应对措施10.3 政府应对措施11. 保密法修订的启示与建议11.1 启示分析11.2 建议提出11.3 未来展望12. 保密法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汇编12.1 法律法规列表12.2 法律法规解读12.3 法律法规修订对比13. 保密法修订案例分析13.1 案例选取13.2 案例分析13.3 案例启示14.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关键修订点概述1.1 修订背景本合同所述的修订背景源于2024年保密法修订,旨在更好地适应国内外形势变化,强化保密法律制度,提高保密工作的实效性。

1.2 修订目的第二条保密法适用范围2.1 适用对象保密法适用对象包括我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与保密工作有关的人员。

2.2 适用领域保密法适用领域涵盖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军事安全等各个方面。

2.3 例外情况保密法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如公开信息、个人隐私等,不适用保密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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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国家秘密 范围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
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 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
国家秘 密具体 范围规 定权限
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 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 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 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 定。
解密 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
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 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
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 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密级 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 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 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 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损害。
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
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
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 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
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规定。
—8—
续表
比较点
修订后的条文
修订前的条文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保密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比较点
立法 目的
修订后的条文
修订前的条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
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 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
法。
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
项�
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
项。
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
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 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
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
确定。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
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
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
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
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三章 保密制度
域的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 主管部门
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 密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
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
涉密机关、 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
属于国家秘密。
—3—
续表
比较点
修订后的条文
修订前的条文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 密”、“秘密”三级。
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
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 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
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 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
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责任制 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
第七条 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
奖励 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
措施
应当给予奖励。
—2—
比较点
修订后的条文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修订前的条文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其上级机关决定。
—7—
比较点
争议处 理机关
续表
修订后的条文
修订前的条文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
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 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
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
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 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文件、资料。
密级、 保密期 限和知 悉范围 的变更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
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
定密 作。
责任人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
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
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
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
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
布时即视为解密。
国家秘密 知悉范围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 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4—
比较点
密级确 定权限
机关、 单位定 密权限
续表
修订后的条文
修订前的条文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
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
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
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 密的义务。
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
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 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5—
比较点
保密 期限
续表
修订后的条文
修订前的条文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
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 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
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
秘密的设 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 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
备、产品的 保密规定。
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
保密要求
密办法。
—9—
比较点
涉密信息 系统分级
保护
修订后的条文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 简际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 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 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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