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24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1.01.15•【字号】闽海渔[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11〕15号)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渔业指挥部办公室(省厅应急指挥中心):为科学规范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应急指挥系统的作用,有效处置海上渔业突发事件,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省厅对《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暂行)》(闽海渔〔2009〕11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元月十五日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福建省渔业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系统的综合管理,充分发挥系统的辅助决策作用,保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情况下,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系统包括省、市、县三级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通信网络、渔船安全救助终端、AIS船载终端和渔港、养殖区视频监控。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负责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四条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主管机关。
省、市、县三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系统的调度指挥和使用管理。
省、市、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与应急指挥中心应共同做好辖区内渔船安全救助终端、AIS船载终端(以下简称“船载终端”)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闽海渔[2011]42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日期】2011.11.02【实施日期】2011.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1〕425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应急指挥中心,厅属企事业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安委明电〔2011〕1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入分析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查找薄弱环节,落实领导责任和岗位责任,抓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维护全省渔业安全稳定的好形势,结合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渔业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福建省渔业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安委明电〔20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系统的安全大检查,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结合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大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深化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时段、重点季节、重点环节以及重要基础设施的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推进44.1千瓦以上渔业船舶、远洋渔业企业和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净化安全生产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2012年防汛防台风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2012年防汛防台风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闽海渔[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2012年防汛防台风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2〕68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有关单位:根据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预测:今年我省雨季降雨量较常年略多,江河来水比去年有所增加,登陆或影响我省的热带气旋较常年偏多,其中有1~2个台风严重影响我省。
做好今年的海洋与渔业防汛防台风等工作,对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做好今年防汛防台风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防汛备汛责任制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汛期和台风到来之前安排部署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落实以主要领导负责制为主的各项责任制;要按照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各类预案,尤其是海洋与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的要求,确定并逐级落实养殖渔排、水产养殖场(水库、池塘)、渔船、渔港、避风澳、避风锚地等渔业设施的防汛备汛责任人;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及时通报防汛备汛信息,协调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尽快开展汛前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尽快组织开展防汛大检查,重点对渔港避风防灾功能、码头、堤岸、航标、养殖渔排、抢险救灾船艇和渔港的监控、消防、照明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险情和安全隐患,要明确责任人,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和排除;要充分利用汛期前的有利时机,抓紧组织力量对渔港、渔排、养殖场等渔业设施进行除险加固;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海洋与渔业系统防汛防台风督查机制,切实消除隐患,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闽海渔[2009]321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09〕321号)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切实提高渔船管理水平,实现船证数据有效统一、合法规范、信息共享的管理目标,形成以渔船IC卡为基础、以信息网络为平台的现代渔船管理模式,最终达到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渔船的目的,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福建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方案为切实推进全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提高渔船管理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㈠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核查我省海洋渔业船舶,建立以渔船IC卡为基础、以信息网络为平台的现代渔船管理模式,切实解决渔船数据信息不一致、不准确和不方便查询等问题,实现渔船数据有效统一、合法规范、网上公开、信息共享、随时查询等管理目标,最终达到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渔船的目的。
㈡具体目标。
全省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继泉州试点后,拟用一年的时间,按行政区划由北至南分三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2009年10月起至2010年1月,完成宁德、福州两地市的系统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第二阶段,2010年2月起至2010年6月,完成莆田、厦门、漳州三地市的系统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第三阶段,2010年7月起至2010年8月,对全省沿海六地市已建成的海洋渔业船舶管理信息化系统数据库进行统一的查补缺漏和修订更正工作。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闽海渔[2011]295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11〕295号)各设区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环境监测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各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以下简称“污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法规赋予的福建省管辖海域和内陆渔业水域发生各类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处理工作。
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和环境监测部门,分别承担污染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和监测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区的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和处理办法,负责辖区内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处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备案)。
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内容和运行状况

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内容和运行状况马建华【摘要】Fujian's emergency command system for marine fishing security is mainly composed of four parts including emergency command centers at provincial,municipal and county level,comprehensiv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platform of fishery security,information terminals(handheld terminals,ship terminals) and the supporting communication network.System construction has enhanced Fujian's capabilities to handle marine disasters and offshore emergency incidents.Thus,effective solution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system platform operation and better role-play of the system platform's function is worthy discussing.%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主要由省、市、县三级应急指挥中心,渔业安全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信息终端(手持终端、船载终端)和配套的通信网络四部分构成。
系统的建设增强了福建省应对海洋灾害、处置海上应急事件的能力。
切实解决系统平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系统平台的作用值得进一步探讨。
【期刊名称】《福建水产》【年(卷),期】2012(034)001【总页数】4页(P81-84)【关键词】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运行【作者】马建华【作者单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福州35000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N8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渔船逐渐向大型化、钢质化发展,抗风浪能力增强了,安全系数也提高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闽政办[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统一领导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渔港建设、应急指挥系统、渔船通讯救生等应急救援装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渔业船舶、渔工的保险力度;(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四)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实施纲要(2008年-2012年)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实施纲要(2008年-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12.04•【字号】闽海渔[2008]418号•【施行日期】200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实施纲要(2008年-2012年)的通知(闽海渔〔2008〕418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加强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的法制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省局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实施纲要(2008年-2012年)》(以下简称《纲要》)。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积极组织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二、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贯彻意见,将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并明确责任人。
三、坚持一级抓一级,加强对贯彻执行《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情况交流工作,确保《纲要》落到实处。
四、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级行政执法队伍的领导,定期听取《纲要》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二○○八年十二月四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实施纲要(2008-2012)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法制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纲要。
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廉洁、执法有力、准军事化的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通过5年的努力,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有显著提升,基本形成集中统一、政令畅通、依法行政、精干高效的海洋与渔业执法体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福建省渔业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系统的综合管理,充分发挥系统的辅助决策作用,保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情况下,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系统包括省、市、县三级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通信网络、渔船安全救助终端、AIS船载终端和渔港、养殖区视频监控。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负责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主管机关。
省、市、县三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系统的调度指挥和使用管理。
省、市、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与应急指挥中心应共同做好辖区内渔船安全救助终端、AIS船载终端(以下简称“船载终端”)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系统值班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市级应急指挥中心专职值班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县级应急指挥中心专职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
系统日常的运行、维护费用应纳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年
度经费预算。
第六条省、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级应急指挥中心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七条省、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在接警和处警时,应严格按照接处警流程处置。
第八条省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市级系统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市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县级系统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县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船载终端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船载终端的使用管理培训列入驾驶类职务船员培训内容。
第九条船载终端各类业务标识码应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㈠省级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沿海各设区市符合入网条件的渔船数分配AIS船载终端业务标识码;
㈡县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受理船载终端的设备入网、变更、
注销申请,核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及时报送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审批;
㈢县级应急指挥中心要负责渔船各类业务标识码录入和数据资料管理,建立数据库档案,指定专人管理。
每季度向市级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上季度辖区内《船载终端变更情况统计表》,在渔船伏休期间(6-9月份)每月上报。
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在每年4月10日、10月10日前向省级应急指挥中心报送辖区内《AIS 设备渔船资料变更情况统计表》,省级应急指挥中心每年4月20日、10月20日前向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省《AIS设备渔船资料变更情况汇总表》。
第十条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发现系统故障,应及时逐级上报,省级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尽快排除故障,恢复通信联络。
第十一条应急指挥中心和本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建立通报机制,定期将渔船船载终端使用情况通报渔业行政执法机构。
还应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所有渔船动态和终端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应急指挥中心提供的情况,通知违规渔船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船载终端的配备安装应纳入渔港监督和船检部门的监管检查范围,执法检查时应将船载终端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作为重要监管内容。
第三章船载终端配备和使用
第十四条所有海上作业渔船必须按第三十条规定配备相应的船载终端。
渔船配备船载终端后,驾驶人员应熟练掌握终端的使用、报警功能以及操作方法,并指定专人负责船载终端的保管、使用,定期进行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船载终端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渔船在出海生产前,船长应检查所配备的船载终端,确认终端是否正常。
发现终端故障,应及时送修,并告知属地应急指挥中心,报备船上其他联系方式;配备公众移动网终端的渔船在出海前应查询通信费用余额,发现不足或欠费,应尽快缴费。
第十六条渔船出航、生产或在外地锚泊时,船载终端必须24小时开启使用。
第十七条渔船收到遇险渔船发出的报警信号或应急指挥中心发出救助通知时,应及时回应。
在不影响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全力施救。
第十八条渔船在无险情时,不得触发安全救助终端上的报警开关。
第十九条渔船过户、新增、报废过程中船载终端管理实行以下办法。
㈠过户渔船,卖出方应到其所在地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申请注销业务标识码,取得相关注销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渔船过户手续;买入方需先办理有关船舶检验、登记后,到县级应急指挥中心申请入网注册,凭注册证明按规定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无线电台执照等。
终端业务标识码不变的,可不办理注销证明,但用户需对业务标识码进行信息变更。
㈡新增渔船应先安装船载终端,再办理检验、登记,然后办理船载终端入网注册手续,凭注册证明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㈢拆解、报废渔船的用户应到当地应急指挥中心办理船载终端注销手续,再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条船载终端实行年审制度,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并在无线电台执照上予以注明。
第四章系统维护
第二十一条各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督促系统维护的单位、运营商和供货商应开通技术咨询热线,及时解答系统用户的技术咨询,并保证在出现故障12小时内响应,确保应急通信不间断和终端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渔船未配备船载终端或故意不装船、不开机,故障后不及时维
修的,经责令整改,但仍未整改到位的,应列入渔船黑名单,燃油补贴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停发放、扣减、直至取消;造成海难事故的,依法追究渔船经营者和船长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出海渔船接到台风警报信息后,不按规定时间返港避风的,根据《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发现其他渔船遇险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予施救或不听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海上搜救中心救助指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罚。
第二十五条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船舶动态信息、通信资料和个人隐私。
在工作中泄露机密、玩忽职守,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㈠安全救助终端:指具有报警、定位、语音等功能,并且信息能进入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的终端。
主要有公众移动通信网的手持终端和船载终端;专用通信网的数传短波电台和超短波数传电台;移动卫星通信网的船载卫星终端。
㈡公众移动通信网:指中国电信建设的CDMA通信网;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建设的GSM通信网。
㈢专用通信网:指渔业部门建设的为渔业系统服务的通信网。
㈣移动卫星通信网:指利用人造卫星作为中继转发无线电波,在两个或多个
地球站之间的通信,从而实现卫星终端的定位、报警、语音等功能,现用于海上应急指挥的移动卫星通信网有北斗卫星通信网、海事卫星通信网等。
㈤AIS船载终端:指具有识别船舶、帮助跟踪目标、为避免碰撞提供辅助信息以及减少口头的强制船舶报告等功能,并且信息能进入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的终端。
AIS系统由船位信息数据库、通信网络、各级指挥监控平台、AIS基站、AIS船载终端以及相关系统软件组成。
㈥各类业务标识码
⒈短波、超短波数传电台终端ID:指短波、超短波数传电台出厂时厂家设定的唯一、不重复的序列代码,在系统中用于唯一标识该终端。
⒉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MMSI码):是船舶无线电通信系统在其无线电信道上发送的,能独特识别各类台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