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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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个人窗口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个人窗口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个人窗口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6.07
•【字号】鄂人社发[2011]39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个人窗口缴费人员基
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1〕39号)
省直个人窗口缴费人员: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8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文件精神,现就省直个人窗口缴费人员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省直个人窗口缴费人员20保险费的年缴费基数按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303元的60%,70%,80%,90%, 100%,150%,200%,250%和300%设定为9个档次,个人缴费比例为20%。

附件:省直个人窗口缴费人员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优秀调研报告评选结果的通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优秀调研报告评选结果的通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优秀调研报告评选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优秀调研报告评选结果的通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持续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宣传推介全省人社系统调研成果,推动成果共享运用。

经各地人社部门和厅机关处室、厅直属单位推荐申报,省厅对收集的62篇调研报告进行了评选。

现对评出的3篇一等奖,6篇二等奖,7篇三等奖,15篇优秀奖(具体名单见附件),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各地、各单位以获奖单位和个人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2021年度调研工作要求,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高质量完成调研报告,加强调研成果运用,切实推动湖北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2020年度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优秀调研报告获奖名单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9月9日附件2020年度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优秀调研报告获奖名单一等奖(3篇)1、系统性思维解决企业用工短缺问题研究(宜昌市人社局向军孙津津)2、襄阳市农村劳动力外出从业情况调查报告(襄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姜敬张朝晖)3、全省市县级表彰奖励工作实践短板问题及对策建议(厅法规处熊凡凡)二等奖(6篇)1、疫情对商贸企业用工形势影响的调查——以万达集团等8家企业为例(咸宁市人社局毛秀君陈金鹏冯国瑞)2、职业培训补贴绩效问题研究(宜昌市人社局谢天星陈崇娥)3、关于“信息化+诚信”治理根治欠薪难题的思考(恩施州人社局满延杰姜灿琼)4、关于鄂州市人才工作的调研报告(鄂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吕泳庆;鄂州市人社局丁国丰)5、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省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施勤谢婧谭映;驻人社厅纪检监察组陈洲)6、“后疫情时代”湖北省公务员能力标准研究(省人事考试院鲁萌)三等奖(7篇)1、新发展阶段荆州就业形势分析及对策(荆州市人社局杨远尚姚权)2、荆门市就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荆门市人社局课题组)3、关于宜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宜昌市人社局冯胜多周伍萍罗雷)4、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思考(十堰市郧阳区人社局李婧珺)5、完善制度体系建设防控公开招聘风险——浅析黄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黄石市人社局熊萍秦敏王鸯鸯李艳君邓博)6、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框架下技工院校发展路径(厅职建处)7、疫情状态下企业用工模式探索(省人才事业发展中心李忠蔡维李锡元李孔荣)优秀奖(15篇)1、疫情对我市重点企业用工影响及对策(孝感市人社局李玮)2、关于发挥农村人力资源禀赋、培育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的调研报告(随州市人社局王旭)3、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调研报告——以巴东县为例(恩施州人社局李茂奎李奎宁)4、全市规上工业企业用工情况调研报告(仙桃市人社局彭湃)5、天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1年-2020年缴费分析报告(天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XXX)6、关于城市零散工驿站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宜昌市人社局李蔚春郑掷)7、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产业的思考和建议(荆州市人社局陈超)8、咸宁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咸宁市养老保险局易鸣胡宇雨)9、黄石市人力资源市场状况调研报告(黄石市黄石港区人社局李学胡晚红柯阳)10、多措并举稳企稳岗稳就业——关于十堰当前就业形势的调查(十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周作东左冬)11、湖北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调研报告(厅专技处黄励周杨葵;厅事业处高扬;厅流动处陈珠;省人才事业发展中心戴泽诗)12、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防范经办风险调研报告(省社保中心)13、关于湖北疫后重振中就业形势的调研报告(厅就业处舒林立)14、湖北省2020年企业薪酬调查数据分析报告(厅劳动关系处陈珍珍)15、倾力世赛集训基地建设助推技能人才实现梦想(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张发军曾九洲李方刘闪)。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招聘用工服务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招聘用工服务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招聘用工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招聘用工服务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落实“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和相关工作要求,持续服务企业招聘用工,帮助企业稳岗减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企业招聘用工服务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3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走企对接摸清需求。

将服务企业用工与“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企业帮扶活动紧密结合,落实市州县包扶的对口帮扶企业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实现精准指导、精准施策、精准服务。

广泛搜集岗位信息,通过窗口经办、网络登记、上门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摸清各类用人单位用工需求,形成企业岗位需求清单。

结合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的要求,健全完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用工服务专员制度,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岗位需求,解决企业用工需求,劳动就业部门班子成员要建立重点企业联系点,充实企业用工服务专员队伍。

二、持续开展招聘活动。

以湖北公共招聘网为全省统一入口,实现招聘信息省级归集、动态发布,省级平台每周集中发布1次岗位需求信息。

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广泛运用自媒体等新兴媒介,开展直播招聘带岗、线上招聘会等活动,推动劳动者与企业全方位对接。

因地制宜开展小规模、定制化招聘活动,提供针对性招聘用工服务,实现“周周有活动、日日有服务”。

采取“送岗下乡”、招聘服务进校园等方式,分群体、分专业提供岗位信息,推进企业与劳动者精准对接。

针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急需招聘需求,开展“即时快招”活动,提供招聘对接、面试洽谈等“一站式”快办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需求。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意见现行有效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鄂人社规[2012]2号发文日期:2012年04月20日生效日期:2011年01月01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意见(鄂人社规〔2012〕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在《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前,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亦称因工死亡补助金),其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度为19109元、2011年度为21810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工伤康复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从统筹地区至治疗所在地区的交通费,按照火车硬卧价格标准据实报销;该区间未开通铁路客运的,按照长途公路客运标准据实报销;特殊情况经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按普通舱标准据实报销。

入院前的待床期,可报销不超过3天(含3天)的食宿费用,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住宿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天150元,凭发票据实报销,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期间的住宿费不得重复报销。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8至18个月的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4个月、八为级12个月、九级为10个月、十级为8个月。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鄂人社函[2014]8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2.13
【实施日期】2014.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
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4〕8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4〕2号)(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4年2月17日至3月21日在全省开展专项行动。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省清理整顿人力
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监察局。

各地要相应成立协调指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完善部门协作和情况通报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各地要认真制。

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

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

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人社发[2012]47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2.06.13【实施日期】2012.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47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特别是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一大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现了就业,有效地缓解了就业压力,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在工作推进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度合理开发,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

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基层公共服务性岗位以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岗位。

要坚持公益性岗位的公益性和安置对象的特殊性。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应面向基层、面向社区,对经营性、赢利性或有财政来源的以及非公共服务性的岗位不得确定为公益性岗位。

开发购买公益性岗位是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重要渠道,但不是唯一的渠道。

各地要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在此基础上,对确实难以找到用人单位、难以自主创业的困难人员,可通过购买或开发公益岗位来安置就业。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应遵循“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

各地要按照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状况、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就业专项资金的规模等具体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编制预算,适度确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规模。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鄂人社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4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央在鄂及省属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1月5日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拔对象和条件第三章选拔程序第四章相关待遇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优秀高技能人才典型引领作用,进一步培育和弘扬工匠精神,加快技能强省建设步伐,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12〕3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是指国家批复同意表彰的“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湖北省技术能手”。

“湖北工匠”是指我省广大技能人才队伍中,道德品格高尚,技能水平拔尖,业绩贡献巨大,传师带徒负责,并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杰出人才;“湖北省技能大师”是指我省广大技能人才队伍中,道德品格高尚,技能水平一流,业绩贡献突出,传师带徒负责,并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突出人才;“湖北省技术能手”是指我省广大技能人才队伍中,道德品格好,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大,得到业内认可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以德为先、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特点和行业分布,围绕技能强省战略及“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领实施,重点从我省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技能含量高的岗位中选拔产生“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和“湖北省技术能手”。

湖北省人才中心

湖北省人才中心

湖北省人才中心湖北省人才中心是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的一家公共服务机构。

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湖北省人才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与研究、人才招聘与培养等工作。

作为湖北省域内的人才服务和管理的综合性机构,湖北省人才中心在人才引进、培养、评价、利用和保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人才服务与管理湖北省人才中心根据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推进人才政策的落实,促进优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在人才引进方面,湖北省人才中心通过组织人才招聘会、人才洽谈会等活动,吸引海内外的优秀人才来湖北工作和创业。

同时,该中心还为引进的人才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如户口办理、住房安排、子女入学等,以解决他们在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

在人才培养方面,湖北省人才中心组织开展各类培训、研讨会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湖北省本土人才的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人才评价与利用湖北省人才中心负责对湖北省内的各类人才进行评价和认定工作,根据不同领域和层次的人才特点,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程序。

通过评价工作,湖北省人才中心能够识别、引导和激励优秀人才,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

此外,湖北省人才中心还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等进行合作,为他们提供人才供需信息和咨询服务,推动优秀人才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三、人才保障与服务湖北省人才中心积极参与人才保障工作,为湖北省内的各类人才提供保险、医疗、社会救助等服务。

特别是对于湖北省内的高层次人才,湖北省人才中心还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政策,如提供特殊人才津贴、优惠购房政策等,以吸引和留住这些人才。

此外,湖北省人才中心还开展人才流动服务,为人才提供就业信息、培训推荐、职业规划等服务,促进人才的自由流动和职业发展。

总之,湖北省人才中心作为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下属机构,在湖北省的人才引进、培养、评价、利用和保障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各类人才活动和服务,湖北省人才中心不仅推动了湖北省人才工作的发展,也为湖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人才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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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鄂人社发(2009)35号

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
理意见:
一、关于劳动争议范围
(一)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除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福利待遇的以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
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2、经批准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劳动者不服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
准的职工安置方案,与改组改制企业发生的争议;
3、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的证券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具备行业资格证、执业证、委托代
理合同)与委托人(证券、保险等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比例、标准,以及社会保险待遇审批、发放数额等与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争议;
5、用人单位与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间发
生的争议;
6、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之间发
生的争议。
二、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
(二)当事人于2008年5月1日之前(不包括2008年5月1日当日)发生的争议,仲裁
时效期间适用《劳动法》中60日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于2008年5月1日之后(包括2008
年5月1日当日)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年期间的规定。
(三)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待遇的,劳动仲裁时效期间按下
列情况分别处理:
1、已依法作出工伤认定,自申请人伤残级别鉴定结论生效之日起算。
2、劳动者认为正在享受的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待遇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自享受待遇之
日起算。
(四)用人单位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应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决定(通知),仲
裁时效期间从该书面决定(通知)送达劳动者之日起算;无法直接送达而采取邮寄送达或公
告送达方式的,仲裁时效期间从劳动者签收邮件或者公告之日起届满30日起算;用人单位
未出具书面决定(通知)但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通知)内容的,从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算。
(五)劳动者未按规定通知用人单位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作出单
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决定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其本人离职之日起算。
三、关于规章制度效力的认定
(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经向员工公示或告
知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
(七)《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员工公示或告知,且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的,
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
四、关于争议当事人
(八)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该机构或用人单位名义与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取得用人单位的委托或授权,均以该用人单位为劳动争
议的当事人,其下属分支机构列为共同当事人或第三人。
五、关于违约金
(九)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条款,在《劳
动合同法》生效后,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自2008年1月1日起无效。
六、关于举证责任
(十)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双方对拖欠的期限和拖欠金额有争议的,用人单
位应对劳动者提出仲裁请求之日前两年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超过两年期限的
工资支付情况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十一)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对其是否具有加班事实加以证明。
如劳动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加班期间用人单位对其建立了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应对
劳动者是否有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七、关于加班工资计发标准
(十二)加班工资计发标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
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该岗位或工种的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以
提请仲裁前该劳动者12个月实际发放(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八、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薪酬争议的处理
(十三)对于用人单位现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薪酬的纠纷,劳动争议仲
裁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原法定代表人或原负责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薪酬的纠纷,符合以下情形的,劳动争
议仲裁机构可以受理: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已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变更的;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虽未经工商变更登记,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已经通过决议实际变更
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已经不能行使法定职权的。
九、关于社会保险争议
(十四)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
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提出补办、补缴的,
应裁决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或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十五)对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应裁定用人单位分别不同社会保险险种,补偿
劳动者相应损失:
养老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计发2个月本人申
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费。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
平均工资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医疗保险,可裁决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劳动者在劳动合
同(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
失业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
工伤和生育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依据当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
遇和生育待遇。
(十六)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已在个人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的,可按其已
缴费情况,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已经缴纳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并裁决用
人单位应将其纳入单位参保缴费范围。
十、关于经济补偿金
(十七)《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按照《劳
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以及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劳动者本单位
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十八)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到期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
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属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①《劳动合同法》施行
之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②国有企
业职工2001年10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1年10月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无论劳动者提出还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均应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年
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③非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本单位工作
年限,不计发经济补偿金。
十一、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若干问题
(十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1、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多项仲
裁请求的,单项裁决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单项裁决金额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前置裁决。
2、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
的争议,属于确认争议的为终局裁决,属于给付争议且各分项裁决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12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各分项裁决金额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
额的为仲裁前置裁决。
(二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同一案件的不同争议事项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可在
同一份裁决书中分别裁决,但应在裁决中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其他
(二十一)本意见仅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本意见下发后,法律、法规
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本意见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二十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终结的案件不适用本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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