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财社201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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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30•【字号】合政秘[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秘〔2013〕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决定将《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将《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并将确认继续实施的32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未经确认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实施。

2013年3月30日附件: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3、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5、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7、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8、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10、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11、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12、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13、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商业区)综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4号)14、关于印发《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0〕51号)15、印发关于大力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8号)16、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17、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18、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20、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21、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2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23、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24、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25、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26、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27、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28、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29、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30、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31、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32、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34、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76号)35、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36、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37、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38、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39、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40、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4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87号)43、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44、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45、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47、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48、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49、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50、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44号)51、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52、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53、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54、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32号)5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56、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5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59、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61、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62、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6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6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2号)65、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66、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67、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68、转发市国税局关于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式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58号)69、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70、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73、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74、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75、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77、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合政〔2006〕97号)7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6〕109号)79、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80、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81、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8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83、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84、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85、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86、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87、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89、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90、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91、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92、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93、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94、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95、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96、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9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98、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100、关于实施农产品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合政〔2007〕38号)10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102、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103、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合政〔2007〕81号)104、关于加强县区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2007〕84号)105、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106、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108、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7〕135号)109、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110、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号)111、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112、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113、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114、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115、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116、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117、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118、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4号)119、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7〕49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122、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57号)123、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61号)124、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125、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1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127、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12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2号)12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130、关于印发合肥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44号)131、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132、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13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合政〔2008〕93号)1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136、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11号)137、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138、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139、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140、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141、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142、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0号)143、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144、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145、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146、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51号)147、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148、转发市地震局市建委关于合肥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61号)149、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监督“双百”制度限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3号)15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15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8号)153、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81号)155、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157、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158、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159、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12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60、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24号)161、转发市农委合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9〕3号)16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号)163、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164、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165、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166、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167、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168、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169、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170、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171、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协税护税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31号)172、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合政办〔2009〕37号)173、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9〕38号)17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175、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43号)176、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177、关于加强县区国有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办〔2009〕47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5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179、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180、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62号)181、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182、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183、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0〕4号)184、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2010〕6号)185、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186、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187、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188、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189、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19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合政〔2010〕174号)191、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192、关于印发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号)193、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3号)194、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195、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196、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2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认定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1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199、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00、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201、关于调整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0〕22号)202、关于印发合肥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25号)203、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4、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实行公开招租的通知(合政办〔2010〕33号)205、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206、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207、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208、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4号)209、关于印发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7号)211、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8号)212、关于印发合肥市南淝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9号)21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54号)21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215、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0〕57号)216、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217、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通知(合政〔2011〕30号)218、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219、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76号)220、关于印发合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合政〔2011〕77号)221、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22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22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224、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225、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11〕105号)226、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06号)227、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08号)228、关于印发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113号)229、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230、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231、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232、关于印发合肥市“十二五”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合政〔2011〕185号)23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200号)234、关于印发合肥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合政〔2011〕20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10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10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58号)精神,促进我市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特制定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民间资本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各地要在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给民营医疗机构留有发展空间。

各县(市)区应编制社会办医项目指南,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新增和调整卫生资源时,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优先考虑由民间资本举办。

将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占比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考核体系,确保到2016年底全市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全市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20%。

二、优先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的医疗服务领域优先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以下医疗服务领域:举办老年相关疾病专科和产科、儿科、护理、康复等医疗机构,以及独立设置的放射影像、临床检验、医用消毒品供应中心等服务机构;境内外知名品牌医疗实体的资本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举办上规模、高层次的综合性医院和特色明显、医疗技术优势突出的专科医院;在城市新区、郊区、海岛、卫星城市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医疗机构。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农办议〔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7〕37号吴艳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监会、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置“扶持政策”一章,从财政、项目、金融、税收等方面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并引导其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制定农民合作社发展规划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截至2017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90.8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突破1亿,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6%,国家示范社近8000家,县级以上各级示范社超过18万家。

这些合作社在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调整种植结构、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表彰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决定-冀财会[2010]58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表彰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决定-冀财会[2010]58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表彰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决定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表彰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决定(冀财会〔2010〕58号2010年12月8日)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驻冀中直各单位:会计工作是经济、财政工作的重要基础。

为表彰在我省会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

经单位推荐,专家评委按照评选条件对推荐材料进行综合评议、无记名投票,社会公示和领导小组最后审定,省财政厅决定:授予边志成等10名同志“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称号,颁发证书。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发扬成绩,再接再厉,更加扎实地做好会计管理工作。

全省广大会计管理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同志为榜样,进一步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锐意进取,敬业奉献,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名单(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附件河北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名单(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按姓氏笔画排列)姓名推荐单位所在单位及职务边志成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财政局会计处主任科员史鹏云邢台市财政局邢台市财政局会计科科长李万军河北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协秘书处副处长刘晓明保定市财政局保定市财政局会计处处长宋华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财政厅财政监察一组副组长张会青石家庄市财政局正定县财政局会计科科长赵旭元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财政局会计处副处长倪立芹廊坊市财政局廊坊市财政局会计科副科长黄英辉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董鸥妹承德市财政局承德市双滦区财政局副局长——结束——。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红问题研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红问题研究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红问题1.禁止分红(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第一条第1款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

(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第十七条规定:加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监管,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51号)第五(23)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自身发展。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非营利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民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营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36号)第四(一)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

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

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一、征税政策1.2010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仅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3.2010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其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4.2010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明确: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5.2010年4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外,其他列入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的商品见附件。

6.2010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5号)明确:自2010年9月1日起,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7.2010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9号公告)明确:自2010年10月1日起,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鄂财监规[2010]1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监规[2010]16号)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厅内各处室,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为贯彻实施《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规范我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规范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绩效,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第四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财政监督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成立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监督检查、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共同监督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

最新非营利性股份制医院民营资本股东权益相关问题

非营利性股份制医院中民营资本法律地位及权益法律问题1、法律地位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后形成的非营利性股份医院,因其在经营性质上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故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其中民营资本的代表者的法律定位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

由于非营利性组织所具备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根本特征,导致非营利性医院举办者的“股份”权益与营利性医院出资人股份的权益有着本质的区别。

这一点,从上面的上市公司收购医院前,均要求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的案例即可明白(西安高新医院收购案例。

)我们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也可理解非营利性医院举办者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举办者有参与管理、决策权通过由投资者共同协商设立的理事会代表举办者(股东)对医院的相关事务依据单位的章程进行管理和决策,对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安排等事项行使决策权。

但理事会成员的选择权限,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必须按照出资资金多少来确定。

减免税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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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文化
国防建设 交通运输 商品储备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03120701 03121301 03122601 03129901 03129902
其他税收优惠 03129905
03129909 03129999 04010101 04011601 04011603 04011604 04011605 04011607 04011701 04011702 04011703 04011706 04012701 04012702 04012703 04012704 04013603
营业税
03081514 03081516 03081517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03083901 03083902 03083903 03083904 03083906 03083907
资本市场
03083908 03083909 03083910 03083911 03083912 03083915 03083916 03091501 03091502
创业投资
其他税收优惠 两岸交流
促进区域发展 西部开发
04033303
促进区域发展 西部开发
04033304 04033305 04033306 04033307 04041501 04041502 04049901
金融市场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其他税收优惠 04049902
04049904 04052501 04052502
资本市场 教育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05083901 05101401 05102901 05102902 05102903 05102904 05120601
体育
公益
05120602 05120603 0512310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3)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02•【字号】冀财法[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法[2013]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2012年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办字〔2012〕127号)的要求,我厅对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以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制定(包括牵头制定、转发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保留222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

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84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使用,上述文件以财政部的公布结果为准。

三、对修改内容较多或超过有效期的97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列入限期修改,修改期内原文件继续执行,超过修改期限自行失效。

四、对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相抵触或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150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废止文件不再执行。

五、对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超过规定期限的228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即日起宣布失效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根据省政府关于“非公布即废止”的原则,未列入保留目录的我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废止,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北省财政厅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继续使用规范性文件目录3、河北省财政厅限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4、河北省财政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5、河北省财政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省财政厅2013年5月2日附件1:河北省财政厅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0月31日共222件)附件2: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继续使用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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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文件合财社〔2010〕58号关于2010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市委、市政府决定2010年在全市实施33项民生工程,原28项民生工程继续实施,同时增加校舍安全工程、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光荣院建设、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农村清洁工程5个项目。

现就2010年33项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根据2009年我市农村低保提标扩面政策,三县低保标准为人年均不低于1000元,市区不低于1200元。

2008年以前纳入低保范围的补差标准为年人均不低于577元;2008年纳入低保范围的补差标准为年人均不低于317元;2009年新纳入低保范围的补差标准为年人均不低于140元。

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市级财政按不低于2009年水平对县区进行补助,其余资金由各县区承担。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

根据2009年我市五保供养政策,三县分散供养“五保户”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市区分散供养“五保户”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540元。

所需资金,三县五保户省财政按年人均850元定额补助,市财政按年人均278元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市区五保户省财政按年人均500元定额补助,市财政按年人均520元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三)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制度。

所需资金,三县由省、县按1:1比例负担;市区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

(四)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制度奖励扶助资金:国家规定的720元部分,三县由中央、省、市按5:4:1的比例负担,市区由中央、省与市按5:3:2的比例负担。

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市提标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与省按5:5比例分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市提标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五)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

(六)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财政部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省财政厅修订的《安徽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08〕847号)规定,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所需资金,按照保障方式进行筹集: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解决,其中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市县。

实物配租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多渠道筹集: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2、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3、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4、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5、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6、其他资金。

(七)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

城市救助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补助,农村救助对象按每人每年360元标准补助,所需资金,三县由省与县按8︰2的比例分担,市区由省、市、区按8︰1︰1的比例分担。

(八)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共担;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中央按照落实基本标准所需经费总额的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属学校由县(区)财政负担。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资金和公用经费,由省与市按6:4比例负担。

市属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由区财政负担。

市、区两级可在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基础上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区自行承担。

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其中:市属学校免书本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免书本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九)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

高校(高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高校(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负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负担,民办高校、高职(含独立学院)由省财政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费资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负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负担,县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级与县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市、县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十)新型农民培训工程。

2010年计划完成新型农民培训任务23590人,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2010年计划培训11950人,中央根据下达的培训任务按人均补助标准安排,省级根据总任务按人均100元标准安排,县级根据培训任务按人均50元标准安排。

市级对3个县不承担配套资金。

农业专业技术培训:2010年计划培训4740人,省级按人均400元标准补助,县级按人均100元标准安排。

市级对3个县不承担配套资金。

农民创业培训:2010年计划培训2700人,省级按人均800元标准补助,市、县按人均100元标准安排。

市级对3个县不承担配套资金。

农民科技示范培训:2010年计划培训4200人,实施基层农技体系改革和建设示范县项目,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

(十一)农民工技能培训工程。

2010年农民工技能培训所需资金,从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安排解决。

(十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60元,省财政对所有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地区人均补助45元,县财政人均补助15元,农民个人缴费30元。

(十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行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个人缴费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及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等合理确定。

其中:1、三县所需资金各县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5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5元。

2、市区城镇居民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数,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个人缴费及地方财政配套如下:(1)在校学生(含非本市户籍)及18周岁以下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30元,市财政补助40元、区财政补助10元;(2)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其他居民个人缴费120元,市财政补助40元、区财政补助10元;(3)市辖区农村居民个人缴费120元,市财政补助55元、区财政补助25元;(4)享受一类低保和重症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缴费3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5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5元。

3、在校大学生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对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补助。

同时,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补助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实行分类补助。

(1)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大学生属地参保,省财政除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助外,同时按高校所在地参保中小学生的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给予每人每年50元补助。

(2)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省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助,市财政按对参保中小学生的补助标准予以每人每年50元补助。

(3)中央部署高校大学生属地参保,其基本医疗保险省以下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补助。

(十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所需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2010年,市级安排750万元,其中农村医疗救助资金100万元,城市医疗救助资金650万元,用于对三县和各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进行补助。

(十五)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

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与县(区)按下列办法共同负担:艾滋病:对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机会性感染治疗经费由省财政定额补助;特困艾滋病病人及孤儿孤老的生活救助经费由省财政定额补助。

结核病:对结核病及并发症患者,化疗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治疗费用由省财政定额补助。

血吸虫病: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费用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急性血吸虫病病人救治费用由病例感染地市、县(区)财政承担。

经国家和省级卫生部门确诊的其他重大传染性疾病救治费用由省财政和市县按1:1比例承担,其中市区承担部分由市与区各承担50%,市级对三县不承担配套资金。

(十六)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

2010年,每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经费1000元,省定任务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市定任务由市财政承担。

(十七)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卫生体系建设,2010年,根据省定计划完成乡镇卫生院、各村卫生室的改造和设备添置的填平补齐任务。

市(县)承担部分,市对每个乡镇卫生院补助10万元,每个村卫生室补助4000元,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2010年,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省财政补助25万元,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省财政补助4万元,市区按省补标准1:1比例承担。

市区政府购买服务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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