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婚姻,条件]从《唐律》看唐代婚姻成立的条件
浅议唐代婚姻立法

法制天地浅议唐代婚姻立法黄爱琴(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湖北十堰442002)唐朝是我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段时期,它的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顶峰。
唐律则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楷模。
“唐以前的立法和司法都是支离破碎的、片段的,直到唐代才把它有系统有组织地编定起来。
”[1]编定起来的唐律不仅是其以后朝代的立法依据,“它甚至还影响到周边国家,以至于形成了中华法系。
”[2]因此,对《唐律》中婚姻部分的立法进行探讨和评析,必将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为进一步完善当今的立法服务。
1唐律关于婚姻成立的规定唐代婚姻成立除一如既往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外,根据《唐律疏议・户婚律》篇的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婚约;二是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约有婚书、私约和接受聘财三种表现方式。
“婚书”即书面婚嫁协议。
“男家以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
”(《唐律疏议・户婚律》)男女两家以书面形式允诺婚姻关系。
此婚书不必报官,但可以作为两家缔结婚姻关系的依据;“私约”即口头的婚嫁附带协议。
“约,谓先知夫身老、幼、残、养、庶之类。
”(《唐律疏议・户婚律》)夫家以男方的年龄、健康、身份等在书面协议内不便列明的情况与女家做口头交代并达成协议;“接受聘财”即用财礼表示婚嫁协议,指女方收受了男方的聘礼财物。
聘财数额不限多少,一旦收受即表示许婚,而不论事前是否立过婚书。
所谓“婚礼先以聘财为信”。
可见三者之中,受聘财是确立婚姻的主要标志。
关于一夫一妻制,《唐律疏议・户婚律》中这样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
”这里的“妻”指的是正妻,只能是一个。
但除了正妻之外,男子可以以各种名义广置妾妇。
婚姻的成立除具备两个条件外,从伦常礼教出发,唐律还对婚姻的成立作了诸多的限制,禁止一定范围内的男女为婚。
主要有以下几种限制:(1)血缘限制。
同宗同姓不得为婚,五服以内的同姓结婚以奸论:“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唐律疏议・户婚律》);(2)伦理限制。
唐代婚俗

结婚条件
结婚条件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同姓不婚
古人认为: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古人认为结婚的一大作用,就是传宗接代,开枝散叶,繁衍人口。而同姓结 婚,不利不同姓氏间传播。而现代法律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通婚,则是从遗传学的角度考虑。综合 历史所观:西方大家族多有家族遗传病,而中国则少之又少,不得不说有这一婚俗的功劳。
3.结婚年龄
古代是结婚年龄是男20,即“弱冠之年”,又称“行冠礼”。古代男子满20岁,则由家族长辈、德高望重者 戴上一布帽,称为“冠”。表示男子已长大成年,于公共场所将被以成年人对待。家族集会等可与成年人一起出 席,亦是言明可承担责任,可以成家了。
女子的成婚年龄则较男子早些,是15岁,即“及笄”(有一说16岁)。女子满15岁,就要将辫子解开,梳 上发髻,插上簪子,称“及笄”
《唐律》的这些规定,不言而喻,其本质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在强调女子从一 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是前代和后代所罕见的,《唐律》对 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一年有期徒 刑。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另外,对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 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唐代婚俗
风俗
01 简介
03 结婚条件
目录
02 法规 04 礼俗步骤
基本信息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 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 少有的开放特点。
简介
简介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唐律·户婚》规定: 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 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己开了绿灯。
【精选】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

目录Ⅰ.论文摘要 ------------------------------------------- 2 Ⅱ.正文 -------------------------------------------- 3 唐代婚姻背景------------------------------------ 31.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婚俗文化---------------- --------32唐代妇女的婚姻生活----------------------------------53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73.1宫廷妇女参政-------------------------------------- 73.2 家庭事务决策--------------------------------------------- 83.3婚姻自主-----------------------------------------9Ⅲ.结束语 -------------------------------------------- 11Ⅳ.参考文献 -------------------------------------------- 14论文摘要我所选定的例子是中国的唐代社会,这不仅仅是因为唐朝是中国乃至世界在封建时代中最为辉煌的时期,而且因为很奇怪的在唐代女性的地位是比较高的,那么如果我们能够分析出哪些因素造就了当时女性较高的社会地位,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起作用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简单推测出决定女性地位的原因了。
说唐代的妇女地位较高,这是有事实可以证明的。
比如从婚恋问题上来讲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时刻。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与发展,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
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一条法律是唐武德六年颁布的《唐律疏议》。
这一法律系统明确了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合同性,规定了各种婚姻形式的许可与禁止,以及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在唐代,婚姻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
婚姻的基本内容包括男女双方的互相承诺和相互尊重,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和权益的继承问题。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应当保持忠诚和互助的原则,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在唐代,婚姻形式非常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外,还有同性婚姻和群婚等形式。
同性婚姻在唐代并不被认为是非法的,唐代文献中有不少关于同性婚姻的记录。
至于群婚,则是指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情况,群婚多见于富贵人家。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还规定了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严重矛盾而无法协调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的条件包括夫妻双方的主观意愿,以及相关证据的提供。
而再婚则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来进行。
此外,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以妇女权益保护为目的的法律规定。
比如,《唐律疏议》规定,杀妻弃儿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而女方在离婚后可以保留婚前的财产和权益。
综上所述,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与完善。
在这一制度中,婚姻被看作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男女双方有权自主选择对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婚姻形式多样化,离婚和再婚也被规定得相对清晰。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对后来的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唐朝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制度摘要:唐朝是中国的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繁荣时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与国家的各项制度有紧密的联系,本文从唐朝的婚姻制度着手,分几个部分论述了唐朝的婚姻法律文化,展现了唐朝的婚姻状况。
文章论述了唐朝婚姻的缔结与解除,以及婚姻的几个禁止性条件,最后简要论述了婚姻中财产的分配或继承。
关键词:唐朝婚姻制度婚姻缔结婚姻解除财产分配家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的最基本的单位,只有小家和谐安定,国家才能稳定繁荣。
而婚姻关系则是一个家庭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随着时代的变迁,到唐代形成了多姿多彩的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的缔结、解除都有具体的制度要求,既有继承前代的,也有根据王朝自身的需要进行创新的。
另外,唐朝关于婚姻的禁止性条件、婚姻中的财产也有相关的制度要求。
一、婚姻的缔结《礼记·婚义》中说到:“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1这就说明了在古代社会婚姻的重要作用,两姓姻缘的缔结,一为祭祀,二位生育。
这也就是封建社会重视婚姻的原因:祭祀能保持后辈对祖先的崇拜,生育后代则确定了对后代的责任,从而再次建立起子孙对自己的崇拜,这些“崇拜”构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社会。
出于对婚姻的重视,唐王朝严把婚姻的缔结这一关。
唐朝婚姻的缔结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即“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
(一)“一夫一妻制”《唐律·户婚》中的“有妻更娶”条就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
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
各离之。
”1也就是规定每一名男子只能娶一名女子为妻,已经娶妻的男子如果再娶一位妻子,则流放一年,女方也有罪;如果这名男子隐瞒了已经娶妻的事实,则流放一年半,不知情的女方不犯罪,并强制离婚。
但唐律中却没有明确的禁止纳妾的规定,而是对社会上层根据社会等级的不同而确定了不同的纳妾数量,对社会下层有“承祀继世”需要的纳妾表示支持和默许。
唐律虽然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由于现实的原因,往往与“多妾制”并行。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又名《永徽律疏》,《唐律疏议》共12篇,30卷,502条。
各个篇目为:明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第一篇《名例》即总则,其余十一篇是分则。
一眼不难看出的《户婚律》应该是古代律法中的“婚姻法”。
什么是父母之命,《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应听尊长成婚者,不从是要受罚的。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则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两人意愿结婚了,就该走法律途径了。
《唐律》: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
就是说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六礼又是什么呢,具体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等同于我们社会现行的提亲,定亲,迎娶吧。
婚姻成立还必须具备婚约,这是六礼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有了这一个环节,便产生了人身的约束力。
婚姻成立的条件:(1)嫁娶有媒是《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的,可见其重要性。
《唐律疏议—户婚律》:“诸违律为婚,虽有媒聘,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
”相辅相成在这里得以体现。
(2)婚书(3)有私约(4)受聘财上三条看似简单却包含了法律效力:如果男女双方已有私约或报婚书,或女方家庭已接受男方家的聘财,而另许配给他人,唐律规定对女方尊长杖一百。
从这里不难看出唐代法律积极地维护社会信用,对于婚书的法律效力给予保护,从而也减少了婚姻方面的法律纠纷。
看完唐律结婚,相比之下我国现行婚姻法就行之有效多了。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探析

1672021年第4期(2021年4月)No.4 2021一、唐代婚姻的成立婚姻是维系人类生产的纽带,是形成家庭的基础,也是稳定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婚姻的缔结往往受到社会文化、生活环境、风俗人情的影响。
唐代婚姻的成立以符合法定条件为前提,包括必要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
(一)唐代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一夫一妻多妾制“一夫一妻制”是古代婚姻法律中重要的原则,是指一名男子只允许娶一位妻子,这个妻子也就是所谓的正妻。
法律只承认妻子的地位,这是为了防止宗法制的混乱,维护嫡长子继承权位的原则,同时也保证宗室的纯正。
《唐律》中提到“一夫一妇,不刊之制。
”这也是在严格执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破坏这一基本原则的体现。
在古代社会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妻和妾的身份地位是有尊卑之分的,但法律对男子纳妾没有数量的规定。
在对“一夫一妻制”作出严格限制的同时,男子也可以依其社会地位、身份等级的不同来确定纳妾的数量以确保家族的延续。
2.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古代婚姻以家族利益为目的,不涉及个人的感情状况。
子女没有婚姻决定权,子女的婚姻问题由父母决定。
唐代法律中,规定了婚姻的成立必须有媒人。
《唐律疏议》载“为婚之法,必有行媒”[1]。
可见,媒人在婚姻缔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撮合婚姻的当事人,在婚姻中是必不可少的。
3.严格遵守“许婚”制度婚书、私约和聘财是“许婚”制度的三种表现形式。
这三种表现形式只要具备其一,就表明男女双方已有婚姻关系。
首先,婚书是双方订立婚约的书面形式,包括姓名、年龄、家庭情况等。
一旦订立婚书,是不可以任意变更的。
如果女方悔婚,会受到杖刑六十的处罚,并且之前的婚约仍具有法律效力。
但法律对男方在婚姻中的限制规定较为宽松,如果男方悔婚,女方不用返还聘财,在这里男方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
其次,所谓私约,是指男女双方两情相悦,私定终身时订立的契约。
私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2]。
最后,聘财是指男方对女方家下的聘礼,女方家收受聘财就表明婚姻成立。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律疏议》是唐代律法的主要编纂工作之一,全文涵盖了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婚姻制度。
该书对于了解唐代婚姻制度的发展和特点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将重点探讨《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并对其进行研究分析。
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在《唐律疏议》中,婚姻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的订立、终止和婚后的权益保护等方面。
关于婚姻的订立,唐代的婚姻制度有几个重要特点。
婚姻的订立需要经过家庭的协商和同意。
《唐律疏议》中有关于婚姻的条文明确规定了开明家庭对子女婚事的重要性,并强调不得擅自损害子女的婚事权益。
唐代的婚姻订立需要进行一定的礼仪和仪式。
在《唐律疏议》中,有关于婚礼的规定,要求进行适当的聘礼和嫁妆,以示双方婚姻的正式和庄重。
唐代的婚姻制度也关注婚姻的终止和解除。
在《唐律疏议》中,有关于婚姻解除的规定,主要包括死亡解婚、亲属抵触导致的解婚和丧失条件的解婚等情况。
对于夫妻双方有合作共同努力的情况,死亡解婚的原则是重视妇女的权益保护,规定妇女可以享受丈夫的遗产和财产。
在妇委地位低下的情况下,女方提出离婚的要求,她需要充分证明丈夫对她的虐待或恶劣行为才能获得离婚的权利。
婚姻关系建立后,唐代的婚姻制度还关注婚姻中的权益保护。
《唐律疏议》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违反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了惩罚。
妻子对丈夫的不忠行为可能导致妻子丧失婚姻权益,而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可能导致丈夫受到法律制裁。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该书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唐代婚姻制度的发展和特点,并从中了解到唐代社会对于婚姻关系的重视和保护,以及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对于现代社会的婚姻制度改革和完善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对《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于我们了解唐代社会、婚姻制度及其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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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律》看唐代婚姻成立的条件
唐代是我国历史发展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都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
《唐律》是我国唐朝前期的法律制度的总和。
它继承了中国古代立法的传统,又结合了唐代实际自成体系,无论是从内容上、结构上还是立法技巧上都是空前的严谨和完善,是我国法制史上封建法典的楷模,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深远意义,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尤其是《唐律》中关于婚姻家庭法方面的法律规定更具影响。
在我国,唐朝以后的各封建朝代的婚姻法基本上都借鉴或承袭了《唐律》。
《唐律》对于一段婚姻是否成立做出了极为详尽的规定。
唐代婚姻成立的首要前提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唐律》中《户婚》篇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可见婚姻大事应由父母作主。
父母对卑幼的主婚权自西周以来就成为法定原则,《唐律》的规定更为完备。
明确规定,父母可包办卑幼的婚姻,子女若不服从,父母可告官,杖一百。
如不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只要父母告官,就将追究刑事责任。
又媒妁之言,按《说文》的解释: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
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
媒妁的作用就是把互无关系的男女撮合在一起。
所以媒妁之言是中国古代男女婚配的先行条件。
《释名》曰:婚,昏时成礼也,姻,女因媒也。
可谓是无媒不成婚。
据《诗经齐风南山》记载: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由此可见,媒妁之言与父母之命自古是婚姻缔结的必备条件,唐代也不例外。
在《唐律》中,父母、尊长对子女拥有完全的主婚权,媒妁之言具有的合法地位,从而使包办婚姻在唐代制度化、法律化。
唐朝婚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就是遵循六礼的婚礼程序,尤其是婚约一礼。
我国唐朝婚姻礼俗基本沿袭汉以来的婚姻习惯。
唐律以妻为妾条疏议曰: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就是说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必须具备六礼,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六礼的具体步骤是采纳、问明、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婚约,就是六礼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有了这一环节,婚姻之事于是定,产生人身的约束力。
婚约有婚书、私约和接受聘财三种表现方式。
婚书即书面婚嫁协议。
男家以书礼请, 女氏答书许讫。
男女两家以书面形式允诺婚姻关系。
此婚书不必报官, 但可以作为两家缔结婚姻关系的依据;私约即口头的婚嫁附带协议。
约,谓先知夫身老、幼、残、养、庶之类。
夫家以男方的年龄、健康、身份等在书面协议内不便列明的情况与女家做口头交代并达成协议;接受聘财即用财礼表示婚嫁协议, 指女方收受了男方的聘礼财物。
聘财数额不限多少, 一旦收受即表示许婚, 而不论事前是否立过婚书。
所谓婚礼先以聘财为信。
可见三者之中, 受聘财是确立婚姻的主要标志。
只要女家接受了男家的聘财后,其婚姻关系就已成立并受法律保护,不得悔婚,规定:凡许嫁女,若已报婚书及私约而辄婚者,杖六十。
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如另许配他人,杖一百。
已经成婚,徒刑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罪一等。
女子追归前夫。
前夫不娶,则女家退还聘礼。
违反婚律或强制为婚,主婚人、媒人要受到法律制裁。
可见,已报婚书就证明婚姻依法成立,婚姻双方不得擅自悔婚或另配他人,否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唐代婚姻成立的第三点是必须严格遵循一夫一妻制。
古人云:妻者,齐也,与夫同体。
双妻并嫡,悬为厉禁正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古老制度的体现,自西周时起,在法律中只承认一个合法妻子。
《唐律》中一妻是指嫡妻只有一个,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一夫一妇,不刊之制。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
可见只要构成重婚罪,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唐律》在法律上承认妾的存在,允许贵族官僚等在正妻之外纳妾,并规定妻、妾地位不同,《唐律疏议》中规定妾通买卖,即把娶妾当成从市场上购买商品一样看待,说明妻、妾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唐代法律保护正常的夫妻关系,严禁有妻更娶和以妾为妻行为的发生。
这是唐朝在总结历史上的立法经验并维护当时封建等级制度本身的发展所做出的法律规定,这种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实质上的一夫多妻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通常做法,它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是相符合的。
唐代婚姻的成立除具备以上条件外, 从伦常礼教出发, 唐律还对婚姻的成立作了诸多的限制,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男女为婚。
主要有以下几种限制:
首先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在我国有着悠久的传统,据说早在西周时期就已如此,其后各朝也往往有同姓不婚的禁令。
唐朝承此,也严禁同姓结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两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亦各以奸论,而父母之姑、舅、两姨姐妹及姨、若堂姨,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
并离之。
唐代认为这种同姓结婚一方面不利于子女的健康发育成长;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以团结权势,这种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宗族内的伦常关系,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优生、有利于后代的健康成长。
其次良贱不婚。
唐朝的婚姻领域,同其封建的国家政治制度一样,充满了等级特权的色彩,而且这种特权是公开的,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唐代严格禁止良贱之间嫁娶, 所谓:人各有耦, 色类须同, 良贱既殊, 何宜配合。
唐代贱人有官、私两类, 子孙相继, 不容混淆。
而良人可因其犯法, 其子孙被贬为贱人。
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 徒一年半, 女家减一等, 离之。
其奴自娶者, 亦如之。
主知情者, 杖一百; 因而上籍为婢者, 流三千里。
即妄以奴婢为良人, 而与良人为夫妻者, 徒二年。
贱民自主与良人结婚要受惩罚;主人主动为家奴娶良人女子或主人知道未加制止都要受处罚,尽管处罚有轻重之别, 良贱结合的婚姻无论情况如何都是无效的,必以离告终。
可见,为了确保官员、贵族的特权和维护等级制度,唐朝在婚姻关系领域也严格划分良、贱,特别注重婚姻制度与阶级统治的紧密联系,可见其立法结构的严谨性、严密性。
第三任职限制。
所谓任职限制即各官员不得娶自己任职地区的女子为妻或妾,诸监临之官, 娶所监临女子为妾者, 杖一百; 若为亲属娶者, 亦如之。
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 以奸论加二等, 唐政府力图通过另一种方式杜绝官民勾结。
最后其他限制。
如不得嫁娶违律,《唐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
各离之。
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
《唐律疏议》也说:父母之丧,终身忧戚,三年从吉,自为达礼。
夫为妇天,尚无再醮。
若居父母及夫之丧,谓再二十七月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嫁者,各徒三年。
《唐律》认为,如果不能忧戚三年,就是对父母及亡夫无忧思之情,若居丧嫁娶,更是大悖人伦,是一定要严厉处罚的。
这是唐律出礼而入刑的具体体现。
另外还有不得娶逃亡妇女为妻妾,不得先奸后婚等。
唐政府力图营造一个合法合理的婚姻程序。
总之《唐律》秉承古代法律体例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以刑罚来处罚民事违法,这法制体系使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了公法的性质,从而大大加强了法律对婚姻领域的干涉。
唐律的管辖从从婚姻的缔结、解除到双方亲属之间的殴伤残杀甚至对结婚时间也加以干预。
违反结婚条例而缔结的婚姻,轻者杖,重者绞。
以法律的干涉代替私人的自治,这是唐朝婚姻领域国家强制干预调整的体现。
唐律对婚姻家庭事宜的种种强制,充分体现了唐统治者对婚姻家庭的重视。
《礼记》有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婚姻作为古代
社会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唐律以及其严谨细致的方式,规范了婚姻,约束了人们的行为,既有利于了唐人形成良好的婚姻习惯,又给后世树立以典范,直至今日我们仍从中获益颇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