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其它类似企业形式之比较
简述公司制企业的特点

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公司制企业是一种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与传统的个人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不同,它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
以下是公司制企业的主要特点:1. 公司股东多元化:公司制企业的所有权由多个股东共同拥有,股东可以是个人、组织或国家。
股东通过出资或购买股份的方式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的所有者。
公司股东的多元化有助于分散风险和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
2.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制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公司可以独立地享有财产权、承担民事责任,并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公司作为法人,其权利和责任是独立的,股东通常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3. 公司组织形式灵活多样: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可以根据不同的业务需求选择不同的公司类型。
常见的公司制企业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不同的公司类型具有不同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和法律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组织形式。
4. 公司管理规范化:公司制企业的管理通常比较规范,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
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负责公司的决策、监督和管理。
同时,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合法合规。
5. 公司具有较好的筹资能力:由于公司制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公司的筹资渠道更加广泛。
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也可以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公司筹资能力的提高有助于扩大企业的规模和开展更多的业务活动。
总之,公司制企业是一种高度规范化和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具有许多优势和特点。
通过了解公司制企业的特点,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这种现代企业的形式,并为企业的发展和管理提供更好的支持和帮助。
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利弊比较

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利弊比较企业是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组织起来的经济实体,它可以通过不同的组织形式来进行运营和管理。
不同的组织形式具有各自的利弊,下面我将就各种企业组织形式进行比较。
1.独资企业:独资企业由一个人独资经营,其优势在于快速决策、灵活性和所有者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这使得企业能够迅速适应市场变化。
然而,由于所有者个人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一旦遇到经营风险,可能面临经营资金不足等问题。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由两个或多个人联合经营,其优势在于可以充分发挥合伙人的各自优势,共享风险和责任,并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然而,由于合伙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和信任问题,可能导致决策困难和合作失败。
3.有限责任公司(LLC):有限责任公司结合了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一些特点,其优势在于所有者的责任有限,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更好的财务透明度和管理灵活性。
然而,由于其组织形式相对复杂,需要满足更多法律和财务要求,成本和时间投入会相对较高。
4. 股份有限公司(Ltd):股份有限公司是通过股份持有人的资金投资和分担风险的形式进行经营的,其优势在于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投资者。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实现所有者与公司的资本和责任分离,保护了个人财产免受风险的侵害。
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复杂,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权相对较小。
5.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由多个子公司组成的大型企业组织形式,其优势在于可以实现资源整合和协同效应,提高整个集团的竞争力。
此外,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分工和互相支持,实现经济规模的优势。
然而,集团公司也面临着治理和协调困难、决策迟缓等问题。
总的来说,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企业可以根据商业模式、目标和发展阶段来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同时,企业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组织形式,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企业的三种主要形式

企业的三种主要形式
个人独资(SOLE TRADER/PROPRIETORSHIP):这种企业是有企业经营者个人投资开办的,有点像中国的个体户.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1)经营收益由投资人独享,不用与其他合作者分享;(2)组织机构简单;(3)完全由投资人控制,投资人说了算,无须与他人协商;(4)低税收.企业的收益纳入个人所得税核算,纳税额可能低于公司制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1)投资者独自承担企业所有损失;(2)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资本金少,融资困难;(4)经营能力受投资人个人能力限制.
合伙公司(PARTNERSHIP):这种企业很常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小型企业务多用此种组织形式。
合伙公司的优点:(1)投资人为2~25个,资本金较独资增加;(2)企业亏损由合伙人承担;(3)由于合伙人多,有益于增加客户数量和业务种类.
合伙公司的缺点:(1)控制权分散,每个合伙人都对企业有控制权;(2)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利润要在合伙人中分配;(4)如果合伙人中有人死亡或退出,合伙企业可能关门。
股份制公司(LIMITED CORPORATION):这是最多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制公司的优点:(1)投资者(或称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企业责任,即有限责任;(2)融资能力强,资本可以很多;(3)股权转让容易。
股份制公司的缺点:(1)公司运营的费用高,开办费、审计费、代理费等都比上两种企业形式高;(2)财务公开,信息充分披露,使企业的经营密码公之于众;(3)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会产生经理人的越权问题;(4)高税收:公司所得税在一定情况下高于个人所得税,此外投资人在分红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双重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
虽然它们都属于公司类型,但在法律地位、经营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比较,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个人全权经营并负担全部债务的企业形式。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创业者是企业的唯一所有者和经营者,他们独立承担所有企业的风险和债务。
该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身份,业务和个人财产是混合在一起的。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是创办简单、运营灵活,并且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然而,缺点是经营者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没有明确的区分,个人财产可能会受到企业债务的影响。
合伙企业是两个或多个合伙人为共同目标而设立的企业。
合伙人在企业中共同投入资金、劳动和技术,并共同承担风险和债务。
合伙企业的优点是成立灵活,合伙人之间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利益制定协议。
合伙企业的缺点是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责任,他们个人财产可能会因企业债务而受到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是一种类似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公司债务由公司负责,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投资的资本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有明确的界限,股东不承担超出其投资的额外责任。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结构相对较为灵活,不需要设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是设立和运营流程相对复杂,需遵循各项法律法规。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一种公司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公司的各项权益以股份形式明确,股东的责任限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不承担公司债务的个人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是股东不负有无限责任,股东可以通过买卖股票来变现自己的投资。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规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来管理企业。
各种重要企业类型的对比

知识点1: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对比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对比
知识点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对比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对比
知识点3: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对比三、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对比
知识点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比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比
五、不同类型企业特别决议事项的差异
六、不同类型企业出资期限的差异
(一)公司法中的公司出资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规定
1、普通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
①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国企,私企,有限,股份,这些到底都是什么公司划分?企业到底分为哪几种?

国企,私企,有限,股份,这些到底都是什么公司划分?企业到底分为哪⼏种?⼀、企业与公司企业在概念范畴上是包含公司的。
企业是组织众多个⼈开展经济活动的⼀种⽅式,⽽公司是企业的组织形式,是解决筹集⼤量资⾦碰到许多问题时候的⼀种标准⽅法,但是也可以采取其他的组织形式。
按照不同的标准,企业出现了市⾯上的不同说法。
按照企业资⾦的来源,企业分为个⼈独资,合伙企业,公司;1、按照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两者都可能是国有企业,也可能是私有企业。
2、按照性质划分,股东中是否包含国有企业(控股权分配),公司可以分为国有公司、民营公司。
对于国家控股则是国有公司、央企,私⼈控股则是民营公司(⼀般为私⼈企业)。
3、按照股东是否包含外国⼈,公司可以分为外资公司(即所说的外企)和内资公司;⼆、常见企业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由五⼗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股份: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以其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由⼀个⾃然⼈投资,财产为投资⼈个⼈所有,投资⼈以其个⼈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然⼈、法⼈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是指⽣产资料属于私⼈所有,主要以个⼈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已⽀配的⼀种经济形式。
个体⼯商户有个⼈经营、家庭经营与个⼈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由于个体⼯商户对债务承担⽆限责任,所以个体⼯商户不具备法⼈资格。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以各种⽅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分为: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由⾃然⼈投资设⽴或由⾃然⼈控股,以雇⽤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SPV形式比较

公司制企业运作优势1.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创投能建立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公司制的制度相对完善,设有董事会、监事会,这种形式简单清晰,对资金出资人有一定保障,也易于被各类市场主体接受。
2.上市退出渠道畅通公司制是法人主体,没有设立证券账户的限制,基金所投资企业可以顺畅从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退出。
3.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税收激励机制在国内环境和政策方面,公司制受政策倾斜性鼓励发展。
出于种种考虑,我国政府鼓励投资公司按创投公司形式成立,对于信托、合伙来说,优惠政策很难操作;同时为了扶持公司制企业的发展,对其实行低税政策,税率是按15%计算。
如果投资中、小高科技公司,那么对外投资总额的70%还可以用来抵扣税款。
目前来说有限合伙是不能实现的。
4.充分的法律保护设立公司制创投机构能够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
作为一个投资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形式参与一些重大决策,其所在公司财产等均有相对成熟的法律规定。
5.股权结构明确,转让流程便捷公司不依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不受股东退出或股权转让影响。
公司制创投企业的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另外的股东。
公司制股东退出相对简单,而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任何一个股东退股或者转让,整个合伙协议需要重新签订或重新登记,操作繁琐;公司制创投在股权转让后可无限期继续,合伙制创投则需重新签订协议。
6.相对成熟的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比较成熟的投资主体。
有关公司相关立法比较成熟,包括细则和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配置较完善,在国内发展公司制,面临的限制比较小。
有限合伙企业运作优势1. 避免双重纳税合伙企业作为非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之所以在美国创投业能够取得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是因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收益在分配给每一个合伙人之后,再由他们按照自己适用的边际税率纳税,避免了公司制下的双重税赋。
(整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人有限公司区别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
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是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但个体户仍然要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时,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辛辛苦苦挣了一百万,有可能因为一次交易作赔了,就要把一百万填进去。
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应注意的事项主要有: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2、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纳。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59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60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61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完善财务制度,每年要进行一次审计,并应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否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4条)不难看出,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按照新公司法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事人的一种选择,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企业形式。
但其主要区别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要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设立时要求相对简易。
一人有限公司在符合公司法要求的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且设立及其他要求相对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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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多 为任 意 性 规 范 当 事 人 之 间 可 以 按 照 自 己 的
责 任 亦 由 企 业 主 个 人 负责 独 资 企 业 资金 来 源 有
限 资本 相 对 较 小 一 般 从 事 小 本 经 营 是 西 方 国
, , ,
。
意 愿规 定 合 同条件 所 以 合伙 企 业 的设 立及 其 条
独 资企
公 司 与 独 资企 业
拥 有的企 业
。
别 于 西 方 国 家合 伙 的 一 个 显 著 标
即 由 一 人 出 资组 建 并 由 其 一 人
志
。
其特 点 是 企 业 本 身 不
,
。
商 务 合 伙 与公 司最 相 似 是以盈利
为 目的的企业
①都
具 有 法 人 地 位 而 与 独 资企 业 主 属
识 知 窗
为 目的的企业
,
。
我 国 民法通 则 第
“
、 、
条 规 定 合 伙 是 两 个 以 土 公 民按 照 协 议 各 自提 供 资金 实物 技 术 等
, ,
业 和 合 作社 等
。
有必 要 明 晰 它 们 之
。
合 伙 经 营 共 同劳动
,
。
”
我国合伙 要
,
间的 区 别 和 联 系
业
,
求合 伙 人所必 须的 共 同劳动 是 区
,
特 点 是 企 业 具 有 法 人 地 位 联 营各 方 的 出 资构 成
,
简而 言 之 合 伙 和 公 司是 共 同经 营 的 两 种 不 同形 式 合 伙 是 共 同经 营 的 低 级 形 式 公 司 则是
,
法 人 的 独 立 时 产 联 营各 方 协 商 组 成 的 管理 机 构
是 该 法人 的组 织 机 构 并且联 营企 业 独 立 于 联 营
营 管理 上 企 业 主 享 有 企 业 财 产 业 务 人丰的 绝 时撞 制 权 但他也 可 以
,
要 出 资人 之 间 的 合 意 没 有 合 意 就
不能 成立合伙企业
。
而 公 司成 立 的
将 经 营 管 理 权 通 过 委 托 关 来交 由 其
墓 础 是 公 司章 程
。
章程是 共 同行 为
。
代 理 人 或 雇 员使 用
,
②合
世界
,
伙 企 业 不 具 有 法 人 地 位 而 公 司 则是 法 人
,
。
。
任
。
绝 大 多数 国 家都 不 认 为 合 伙 企 业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公 司与 合伙企业
合 伙 企 业 与 公 司概 念
,
。
唯 有 法 国 例 外 ③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归 全 体 合 伙 人
共 有 而 公 司 的 财 产 归 公 司本 身 所 有
, , ,
。
最 为相 近
。
合 伙 是 一 种 古 老 的 法律 形 式 是 公 司
合伙 人 出
。
产生 之前 经济联 合 的 普遮 形 态
。
在西方 国 家 合
,
资 于 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虽 由 合 伙 企 业 统 一 管理 和 使 用 但 并 不 改 变各 合 伙 人 对 财 产 的 所 有 权
。
一
一
一
一 种 柞盈 利性 组 织
,
。
、
、
但 尽 管如 此 合 作社
企 事 业 单 位 财 产责 任 有 的 可 以 是 昨连 带 的 无 限
,
与 公 司仍 有 不 同 其 中最 主 要 的 区 别 是 合 作 社 是
虽然 它也 从 事经 营 活 动 但
责任 等
,
。
因 此 合 伙 性 联 营 虽 组 成 了一 个 经 济 实
企业
。
独 资企 业 所 使 用 的 时 产 由 独
,
东 负无 限 责 任 时 更 与 合 伙 相 似
资企 业 主 一 人 出 资 也 为其 一 人 所 有
。
所 以 原 联 邦 德 国 英 国 等 国 家视 元
虽然 独 资企 业 一 般 都具 有 单 独
,
限 责任 公 司与合 伙 企 业 为 同一 形 式
,
段
。
合 作社 的 经 营 目 的 决 定 其经 营 范 围 主 要 是
联 营也 往 往 采 用 公 司 或 联 营 公 司 的 名 字 这
,
“
”
“
”
为 了 社 员进 行 农 业 生 产 和 工 业 生 产 的 需 要 而 采
与 某 些 同 志 所 主 张 的 现 代 公 司 应 包括 企 业 联 合
。
伙 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人根 据 契 约相 互 约定
出 资 以 经 营 共 同 的 率 业 合 伙 有 民事 合 伙 和 商 务 合 伙 之 分 商 务 合 伙 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人根
,
合
伙 人 可 以 适 当行 使 这 些 权 力 而 公 司则对 其时 产
。
体 但 不是公 司
其 目 的 并 昨 盈 利 而 是 向 成 员提 供 经 济 和 生 活 上
的 帮 助 和 服 务 经 营 本 身 只 是 实现 此 种 目 的 的 手
,
民法 通 则 第
,
条规 定 的 协 作 型联 营 并 不
,
形 成新 的 企 业 其性 质 与 公 司相 去 甚 远 但 这 种
享 有 所 有 权 股 东的 出 资一 经 交付 公 司 即 丧 失
,
,
塑
冲
一 般 不 能 转 让 合 作 社 的 活 动 要 由 社 员进 行
,
。
所 有 权 而 只 保 留 其 股 权 或 股 东权 无 权 对 公 司
时 产提 出 直接 要 求
。
一
④合 伙 企 业 事 务 由 合 伙 人 共
。
般 不 能 雇 佣 柞社 员 合 作社 的 盈 余 分 配 要 求 有 更 高 比 例 的 公 积 金 和 公 益 金 社 员也 不 一 定 完全 按
各 方 独 立 享 有 民事 权 利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联 营 各
,
、
,
共 同 经 营 的 高级 形 式
。
,
公司 与 合作社
不论 在我 国还是 在 西 方
。
方 按 出 资比 例 对 企 业 负责
。
由
,
此 可 以 看 出 法人
,
国 家 合 作 社 这 种 形 式 都 普 遍 存 在 所 谓 合 作社
社 员之 间 的 相 互 扶 助 而 办 理 社 员的 各 种 保 险 等
,
。
作 者 单 位 华 中理 工 大 学 工 商管 理 学 院 收 稿 日期
一
也 规 定 了合 作 社 社 员 的 入 股 股 金 一 般 不 能 超 过 某 种 限 额 社 员可 以 退 股 也 可 能 被 除 名 而 股 金
组成的社 团 法人 也具有独 立 的时产所有权 也
人 型联 营 的 主 要 区 别 在 于 合 伙 型联 营 不 具 有 法
人 地位 而 仅 是 一 种 企 业 即 合 伙 企 业 它 在各 个
方 面 都 与 一 般 合 伙 企 业 基 本 相 同 只 是 成 员限 于
,
从 事 生 产 贸 易 信 货 等 经 营 活 动 其 成 员一 般 也 对 合 作 社 债 务 负有 限 责 任
。
。
其 中法 人 型 合 伙 型是 出
、
兄 下 合 伙 人 的 出 资份 额 不 得 随 意 转 让
如 英国
资方 式 的 共 同经 营 其 结 果是 形 成 一 个 独 立 的 经 济 实体 即联 营 企 业
。
普 通 法规 定 合 伙 友 将 其 全部 合 伙 利 益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时 合 伙 企 业 即 宣 告 解散 公 司 则 不 然 公 司
而 协 作型 联 营 只 是联 营各
, ,
方 按 照 合 同 或协议 协 作经 营 并 不 出 资 因 而 也
股 东 可 以 转 让 自 己 所 拥 有 的 股 份 ⑥存 续 期 间 和
。
并 不 形 成一 个 新的 经济 实体
,
。
显 然 在上 述 三 种
,
规 模 不 同 一 般 情无 下 合 伙 企 业 存续 期 间 不 长
,
。
联 营 形 式 中 与 公 司比 较 相 近 的 是 形 成 经 济 实 休
的 法人 型联 营和 合 伙 型 联 营
。
合 伙 人 数 不 多 而 公 司 一 经设 立 就 永 久 存 在 直 至依 法 终 止 公 司规 模较 大 有的 可 能 是 大 型 乃
至 巨 型企 业
。
民法 通 则 第
,
条规 定 法人 型联 营 的 突 出
并 不 是 指 国 家设 立 公 司 而 是 指 根 据 国 家领 布 的
法 令《公 司 法 》 立 公 司 设
,
产 企 业 主 应 以 全 部 个 人 资 产对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无
,
。
在 资本 主 义 国 家 合 同
,
限 责 任 雇 员在执 行 任 务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损 害 赔 偿
同一人格 同一 法人 主 体
,
②都 必 须
这 实际
有 两 个 以 上 的 出 资 人 ③都 必 须 有
出 资的 份 额
土 就 是 自然 人 个 人从 事 商 业 经 营 的
一 种 法 律 形 式 所 以 亦 称 为 自然 人
,
④盈 利 的 分 配 都 与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