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业局(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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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琼办发〔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41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7日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

到2022年,全面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本构建自然资源资产“权、责、利”关系;到2025年,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1.健全土地资源产权体系。

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完善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

在海口、文昌实施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和流转机制。

呀诺达热带雨林景区介绍

呀诺达热带雨林景区介绍

一.呀诺达热带雨林景区介绍呀诺达热带雨林景区是由世界著名设计机构和中国最具权威的规划设计院规划设计。

景区充分以天然形胜和热带雨林景观为主体基础景观,融汇“热带雨林文化、黎峒文化、南药文化、生肖文化”等优秀文化理念于一体,构建一个以“原始绿色生态”为主格调的高档次、高品位、高质量的大型生态文化旅游主题旅游景区。

呀诺达热带雨林景区是一个集观光度假、体验参与、休闲娱乐为一体、可持续发展的文化中心,是具有国际水准的综合性、复合型生态文化休闲度假主题景区。

同时也是海南省第一个充分展示和表现海南热带雨林“绿色生态文化”的综合性主题景区呀诺达热带雨林景区是中国唯一地处北纬18度的真正热带雨林,是海南岛五大热带雨林精品的浓缩,是最具观赏价值的热带雨林资源博览馆,堪称中国钻石级雨林景区。

景区距三亚市仅35公里,距凤凰机场52公里,是名符其实的三亚后花园。

景区北与五指山、七仙岭比肩相连;东眺南海万倾波涛,美丽的海棠湾近在咫尺;与南中国第一温泉南田温泉仅一水之隔。

在三亚市最新修编的旅游总体规划中,本景区位于大三亚旅游规划中的生态景观轴上,是“三亚旅游圈”的“金三角”地区景区集热带雨林、峡谷奇观、流泉叠瀑、黎峒风情、热带瓜果、南药、温泉多种旅游资源于一身。

在气候上,她是避暑消寒之谷;在地质上,她是瀑布溪水之谷;在养生上,她是南药温泉之谷;在文化上,她是“黎族”风情之谷。

在这里,独具特色的热带雨林六大奇观可以让你身心震憾;长达数公里雄伟瑰丽的峡谷奇观会让你目不暇接;飞瀑流泉、飞花溅雪让你留连忘返;悠久精美的黎锦工艺让你叹为观止,甘美如饴的黎家香醇让你如梦如幻;长年不断的热带瓜果让你爱不释手。

这里山奇、林茂、水秀、谷深于一身,可以称得上是海南岛的“香格里拉”,人间仙境的“世外桃源二.海南热带雨林潜力目前,海南全省已确定各类自然保护区73处,其中国家级5处,省级19处。

现有陆栖脊椎动物561种,其中两栖动物102种,其中一类有15种,二类87种。

海南省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海南省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海南省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林地保有量不减少,落实林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林地占补平衡行为,保障本省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生态功能不降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的占补平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占补平衡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永久使用林地时,市县人民政府须先履行补划林地义务,从规划林地范围外补划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地块,确保补划林地面积大于或等于使用林地面积。

第四条林地占补平衡要坚持“生态优先、政府主导、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林地占补平衡方式包括:(一)本行政区域内:林地占补平衡原则上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实施。

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划林地,落实林地占补平衡。

(二)行政区域之间:对后备林地资源匮乏的市县,确属难以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完成林地占补平衡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异地林地占补平衡。

建设项目凡永久占用林地的,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林地分级管控要求。

涉及占用公益林地的,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公益林管理的规定,落实公益林地占补平衡,保持本市县公益林地总量不变。

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林地的,应符合《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得损害或降低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六条补划的林地要与市县总体规划相衔接,必须从规划林地范围外的后备林地或其他非规划林地中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地块进行补充,同时要避让已规划确定的耕地开垦区。

后备林地或其他非规划林地中暂不符合林地区划条件的,必须恢复林地条件后方可作为补划林地。

第七条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占补平衡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的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开展。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琼林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海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琼林规〔2023〕3号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为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强化“减证便民”服务,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十项便民举措〉的通知》(办资字〔2023〕96号)和《海南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使用林木采伐APP、在线申请和实行告知承诺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申请采伐的林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所有;(二)所申请采伐的林木不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省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限伐区域内。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3亩(不需计算蓄积量的树种以面积控制,下同)或蓄积量不超过15立方米,且同一林权宗地一年申请不超过3次的,实行采伐告知承诺制。

二、办理原则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简化审批申请材料,无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推行在线申请办理,逐步实现办证“零跑腿”。

三、申请条件(一)申请采伐的林地面积3亩以下(含3亩)或林木蓄积15立方米以下(含15立方米)。

(二)所采伐林木权属清晰,不存在林权纠纷、抵押、查封等情况。

(三)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符合规定。

(四)所在编限单位有相应的采伐限额。

四、申请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即林权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林木林权证等林木权属证明。

无林权证的,提供两个相邻林木林权权利人签名确认无纠纷的证明材料或村民小组出具的意见。

(三)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库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库

琼林〔2006〕215号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林业局:自我省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工程实施以来,各市、县为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提供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建议。

为此,根据我省实际,我局对《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琼林〔2005〕200号《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印发公益林管理办法通知抄送:省政府法制办海南省林业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9日印发(共印25份)附件: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与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包括热带天然林和红树林。

按照不同生态区位和保护等级,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认定公布的重点公益林,分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重点公益林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重点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的原则;依法依规补偿、规范管理的原则;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原则;依法保护、严格管护、科学经营、责权利一致、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重点公益林工程的主体,负责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2)输变电、电视塔台、雷达、通讯(信)基站等点状附属设施;
(3)河湖水库、潟湖海湾的堤坝和岸线加固等;
(4)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锚地建设及升级改造等。
7
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
(1)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
(2)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
2
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其中,生产生活设施包括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服务于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住房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交通、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等基础设施,村庄幼儿园、学校、文化活动室、体育运动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设施农业等生产设施。
(5)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6)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1)利用现有闲置房屋改造建设民宿(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
(2)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标识标志牌、旅游骑行道(宽度不大于3米)、步道(宽度不大于2米)、栈道(宽度不大于2米)、观景台、景观雕塑(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生态停车场、公共厕所、休憩休息设施、咖啡厅、零售店、纪念品商店等服务性设施及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设施,供电、供气、供(排)水设施、通信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等相关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22年)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22年)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22修正)(1991年9月2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规划、依法管理、适度利用,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并主管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的通知(2022年)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的通知(2022年)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的通知(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2.04.18
•【字号】琼林规〔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细化基准》的通知
琼林规〔2022〕1号各市(县)综合执法局、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函》要求,我局对2018年制定公布的《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林业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2018年公布的《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修订稿)
海南省林业局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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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林业局(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1.11.08
•【字号】琼林〔2021〕319号
•【施行日期】2021.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海南省林业局(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目录》的通知
琼林〔2021〕31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活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只允许在一般控制区内开展,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特许经营规划要求,并列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目录》范围之内。

二、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前置性审批,本着生态优先、稳妥推进、控制规模的原则,建设项目需经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才能按照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省林业局将制订《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工作流程》,作为特许经营项目审批的依据。

四、热带雨林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者一般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五、特许经营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本批公布的特许经营目录共分9类47种,今后可根据实施情况、社会需求和管理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目录(第一批)
海南省林业局(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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