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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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认定争议:劳动法案例分析

工龄认定争议:劳动法案例分析

工龄认定争议:劳动法案例分析工龄认定是指根据劳动者在一家或多家企业工作的实际时间,确定其享受特定劳动权利的基准。

在一些劳动法案例中,工龄认定问题成为劳动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实际案例的分析,探讨工龄认定争议的本质、影响和解决方法。

首先,工龄认定争议通常涉及的问题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真实从事工作的时间。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作时间的记录和记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争议的产生。

例如,一个劳动者主张自己在某家企业从事工作的工龄为10年,但用人单位却声称其只工作了5年。

这种争议往往涉及到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从事工作的具体时间。

其次,工龄认定争议具有重大的法律和经济影响。

根据工龄的不同,劳动者可能享受到不同的待遇和权利,如社保缴纳基数、年假、工资水平等。

因此,工龄的确认对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工龄认定上的不公正行为可能会引发公众的不满,给企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引发劳动纠纷。

在解决工龄认定争议时,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必须有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明和用人单位的工作记录作为依据,同时劳动者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现实中,劳动者可以通过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等来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则需出示与劳动者相关的雇佣、薪酬等相关文件。

此外,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在处理工龄认定纠纷时需要遵循公正、公平、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

劳动争议解决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应当对争议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如无法容易确定时间的长短,可以通过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第三方机构核实等辅助证明。

最后,要加强对劳动争议的预防和教育,减少工龄认定争议的发生。

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相关的劳动合同和工作记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及时、准确地记录,并应定期与劳动者核对和确认。

劳动者也应在每份劳动合同续签或解除时留意确认用人单位对自己工作时间的认定。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凤姐”于2008年1月1日与天马巴士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招收“凤姐”为其企业职工,双方约定“凤姐”每月工资1200元,合同期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009年3月10日11时许,“凤姐”驾驶天马巴士有限公司26路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到达公主坟起点站,天马巴士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的稽查人员在车门口叫门未开,遂从车窗爬进车内,从“凤姐”后座处搜得夹子一把及现金13.5元。

而后,根据车票票款统计出总额缺13.5元。

同日,天马巴士有限公司依照本单位《员工守则》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6项关于“司乘人员在无人售票车投币箱内(包括役币箱口)偷盗票款者,一律罚款10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的规定对“凤姐”作出巴字[2004]25号处罚通知:“一、罚款壹万元;二、没收赃款壹拾叁元伍角整及工具两件;三、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凤姐”不服,要求撤销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停工期间工资。

【问题】1.本案争议属于什么性质的争议?依法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2.“凤姐”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为什么?3.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在仲裁中申请先予执行?应由哪个机构作出决定或裁决?4.通常情况下,如果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可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5.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6.仲裁裁决生效后,应当向哪个机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答案】1.本案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四种方式解决。

2.不能。

根据《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采用仲裁前置,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可以。

由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4.15日以内向法院起诉,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5.“凤姐”对用人单位作出的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劳动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问题日益凸显。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作为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为例,对劳动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一)公司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

公司员工人数众多,其中生产一线员工占比较高。

(二)纠纷起因2019年6月,某公司一名生产一线员工小王(化名)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经调查发现,小王在离职前一个月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多次旷工、迟到,严重影响了公司生产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决定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案件审理过程(一)仲裁阶段1. 仲裁请求小王请求仲裁委员会判决:(1)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调查:(1)小王在离职前一个月内,多次旷工、迟到,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2)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小王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小王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

3.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故驳回了小王的仲裁请求。

(二)诉讼阶段1. 诉讼请求小王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仲裁裁决;(2)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调查:(1)小王在离职前一个月内,多次旷工、迟到,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2)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小王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小王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共五则范文)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共五则范文)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共五则范文) 一、题目(每题20分,满分100分)。 1. 小王在一家工厂工作,与工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1年后,工厂以效益不好为由,要将小王的工资降低20%。小王不同意,工厂便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请问工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 小李在一家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每个月必须完成一定的销售任务,否则就要扣发工资。小李有一个月因为生病住院,未能完成销售任务,公司扣发了他当月的全部工资。小李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小张在一家餐厅当服务员,餐厅要求小张每天工作12小时,没有休息日,也不支付加班工资。小张向餐厅经理提出异议,经理说这是行业惯例。请问餐厅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小张应该怎么办?

4. 赵某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在一次施工过程中,赵某因意外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建筑公司认为赵某是自己不小心受伤的,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赵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某公司招聘了一批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以各种理由辞退了部分员工,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这些被辞退的员工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他们的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二、答案及解析。 1. 答案:工厂的做法不合法。(10分)。 解析: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工资等,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工厂未经小王同意降低其工资是违法行为。另外,工厂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这种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10分)。 2. 答案:小李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10分)。

解析:公司规定未完成销售任务就扣发全部工资是不合理的。劳动者因生病等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小李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被扣发的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10分)。

劳动法中的劳务派遣与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劳动法中的劳务派遣与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劳动法中的劳务派遣与劳动合同案例分析一、劳动法中的劳务派遣概述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一部分用工任务委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其所招聘的员工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活动,并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在劳动法中,对于劳务派遣有详细的规定,同时也涉及到了与之相关的劳动合同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来探讨劳动法中的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相关问题。

二、临时性用工与正常业务需求以某医疗机构为例,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该医疗机构决定雇佣一批药品销售人员,以辅助药剂师完成日常销售工作。

这些销售人员由某家专业服务商直接招募并培训,然后由医疗机构出资支付费用并委托这些服务商进行管理与调度。

双方签署了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是一种临时性协作关系。

1. 劳务派遣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劳务派遣法》的规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用工单位需要临时增加人员;用工单位需要调剂、安置下岗职工;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等。

而医疗机构对销售人员的需求正是临时性用工的范畴之一。

2. 劳动合同签订在该案例中,药品销售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并由劳务派遣公司向员工支付薪酬。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纪律以及解除合同等。

这些都应在签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到。

三、必须经过正式渠道招聘尽管药品销售人员是由专业服务商直接招募,但是依然要经过正式渠道并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聘,包括发布岗位广告、面试及录用程序等。

因此,专业服务商在招募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规定以确保招聘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应避免员工“倒补工资”在某些劳务派遣案例中,存在一种现象被称为“倒补工资”,即员工的工资由劳动派遣公司先行垫付,而不是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

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支付,从而影响员工的生活。

因此,在劳务派遣合同中,要明确约定薪酬支付方,并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于2010年2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甲公司规定,所有员工入职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乙因个人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乙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发生任何劳动争议。

2015年1月,乙向甲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甲公司认为,乙在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由乙承担相应责任,拒绝支付双倍工资。

乙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乙双倍工资?三、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规定所有员工入职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乙因个人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

2. 甲公司未支付双倍工资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乙入职后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甲公司应当向乙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 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在本案中,乙作为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一定过错。

但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存在责任。

因此,在处理本案时,应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仲裁结果根据以上分析,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乙在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一定过错,但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主要责任。

劳动法案例及分析PPT

劳动法案例及分析PPT
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 者加班费差额及滞纳金等。
案例分析与启示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合理 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合法
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劳动者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 ,勇敢维护合法权益。在与用人单位协 商无果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向相关
部门投பைடு நூலகம்举报。
双方应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加强沟通协 商,共同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案例及分析
汇报人:XXX 20XX-XX-XX
目录
• 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 • 案例二:加班费争议 • 案例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 案例四: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履行 • 案例五:员工福利待遇争议 • 总结与展望
01
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
双方主张及争议焦点
01
02
03
原告主张
劳动合同签订时未告知具 体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
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 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
《社会保险法》
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
员工申诉途径和结果
内部申诉
员工首先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标准执行 薪资福利政策,但公司未予理会。
外部申诉
员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对公司进行了调查, 并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要求公司限期整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 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及合理性
计算方式
小王在公司工作2年,月工资5000元,赔偿金=5000元×2月×2倍=20000元。

劳动法案例分析(1-100)

劳动法案例分析(1-100)

劳动法案例分析(1-100)案例1:张某等6人系某县中学教师,自1981年起即在该中学任教,与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转入正式编制。

1999年2月县政府为减少财政压力,发布《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通知》,某中学根据这一通知,将张某等6人辞退。

张某等6人认为已任教多年,被辞退时某中学应按劳动法规定向6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认为多年来6人以民办教师身份任教,某中学给予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即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该中学支付6人经济补偿金和补足多年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问题: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案例2: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1999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

11月12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

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

2000年1月9日,钟某家属向某市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

问题: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案例3:2001年3月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有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万元。

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5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孙某不慎从房顶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1万元,研究院垫付。

后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劳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

劳动服务公司对孙某说,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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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王先生是河南郑州人,来沪打拼多年。

去年12月他应聘进入一家房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该公司正好在郑州有房产业务,王先生也有回老家继续发展的想法,双方一拍即合,企业就派王先生到郑州担任房产销售经理。

今年7月王先生回到上海,向单位提出辞职,双方也办妥了离职手续。

这时,王先生向企业提出,因工作期间企业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企业却说,之前早已与他签过合同,并已把合同交给了王先生本人,所以不同意其要求。

王先生感到不解,自己从没拿到劳动合同,企业怎么会说已经签过了呢。

于是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双方观点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先生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他工作了半年多,企业却一直不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他的权益,所以企业应当赔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企业答辩时提出:王先生进企业后,立即被派往外地工作,直到今年1月中旬才首次回沪,当时企业就把已经盖好章的合同给了王先生签字。

王先生说要核对一下条款再签字,于是带走了两份劳动合同,没几天就又回到了郑州工作。

由于人事人员疏忽,一直未发现,后来整理人事档案时,发现少了王先生的劳动合同,才向王先生提出交还劳动合同一份,或者双方再次补签一份。

但是直到王先生离职,企业仍没有追回劳动合同,也没有补签新合同。

其实并不是单位不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认为责任不在单位,单位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企业对劳动合同等人事资料有留存义务,对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

企业若主张已经将劳动合同盖章,并交给了王先生,即视作已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企业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支付王先生二倍工资。

最后,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实案实说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情况分析,有关未签合同产生二倍工资的争议并不在少数,其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单位或臆想逃避相应责任,或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从而导致单位主动拖延或消极对待劳动合同的签订。

而本案争议焦点,则在于单位是否已将盖章的劳动合同交于劳动者?假如已交给劳动者,那是否可视为双方已签订过劳动合同?黄某被击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案情介绍黄某在某公司从事压铸车间抛光工作。

2004年7月1日13时20分钟左右,工作中因天气炎热,黄某踏在搬来的凳子上,伸手去调校安装在铁柱上的电风扇方向,左手中指不幸被风扇叶片击中受伤。

受伤后公司立即送黄某到银川市某医院救治。

受伤害后,黄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劳动保障局经过调查、综合分析事故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作出黄某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用人单位不服,以黄某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争议焦点本案焦点在于黄某调校风扇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评析黄某在气温相对较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在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没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对大功率电风扇的方向进行调校,其目的只是改善局部的工作环境,更有利于工作,其调校行为与其工作有着客观的联系。

黄某自行调校运转中的大功率电风扇,虽然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但不存在伤害的故意,且黄某的这一行为,也与公司提供的劳动卫生保护设施不足有关。

公司认为不是工作原因,未能举证,理由不充分。

七月份气候炎热,加上压铸车间的特殊生产环境(将锌锭熔化后定型),车间的高温是事实。

因此,黄某的伤害具备三大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

黄某在某公司从事压铸车间抛光工作。

2004年7月1日13时20分钟左右,工作中因天气炎热,黄某踏在搬来的凳子上,伸手去调校安装在铁柱上的电风扇方向,左手中指不幸被风扇叶片击中受伤。

受伤后公司立即送黄某到银川市某医院救治。

受伤害后,黄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劳动保障局经过调查、综合分析事故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作出黄某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用人单位不服,以黄某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员工辞职,企业能否“拖”着不办?案例:小刘大学毕业后便开始在北京一家刚刚成立的广告公司工作,琐碎的事务让他应接不暇,工作状况与职业规划相去甚远。

久而久之,小刘厌倦了这份工作。

今年春节后,小刘悄悄应聘另一家稍有名气的广告公司,很快得到了新公司的录用通知书。

2009年2月27日,小刘向原公司递交了辞职信。

时间很快到了3月底,公司照常安排小刘工作任务,一点办理离职交接的意思都没有。

小刘开始着急了,他找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却得到了意想不到的答复——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接替小刘,公司决定不批准小刘辞职,也不能为小刘出具离职证明。

超过了录取通知书的入职时间,新公司取消了小刘的录用资格。

小刘找公司讨要说法,要求公司立即为他出具离职证明,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损失赔偿。

公司能否以尚未批准小刘的辞职申请为由,而拒绝小刘的上述要求呢?分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规定既是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辞职申请符合上述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和批准。

本案中,小刘履行了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义务,公司所主张“未找到合适人选接替工作”不是限制小刘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因此,不妨碍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凭据,也是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资料。

除特殊情况外,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小刘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30日通知期限届满时,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公司应当向小刘出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是对员工实际损害的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害的赔偿,也包括间接损害的赔偿。

本案中,广告公司不为小刘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小刘无法到新公司就职,工资收入受损,小刘请求广告公司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合情合法。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行使辞职权,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提前通知;二是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者存在尚未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式。

拖延不出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往往会得不偿失,弄巧成拙。

劳动者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可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小李经朋友介绍,2008年3月入职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小李的工作岗位为市场开发部业务员,工资形式为底薪加提成,并未约定试用期。

由于小李刚从学校毕业,缺少工作经验,虽然工作兢兢业业,但业绩总是不佳,几个月下来几乎没有给公司创造多少利润。

2008年8月,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向小李发出一份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需要。

小李不服,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理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那么,本案中公司能否以小李的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需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的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又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分析: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具备法定事由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劳动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这些法定解除理由和程序的约束下,用人单位不得超出此范围而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的广告公司认为小李工作能力有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调整小李的工作岗位或者对其进行培训,如果小李经调岗或者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所以,当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能满足所从事的岗位时,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经过一个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

如果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则是违法解除,将会产生两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种是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另一种是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未签劳动合同能否申请仲裁基本案情:2004年8月4日,张某在一家建材厂找到工作,并与该厂老板李某口头商定: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为400元钱,试用期满后,张某多次向老板李某提出签合同的事,可每次李某都说,不急,过几天再说。

今年8月份张某想辞职,并要求老板李某发给本人当月的工资,可李某却说不给发,因为张某没签合同,张某想讨个公道,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促裁?评析:根据张某的情况,他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局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虽然本案中张某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但你和建材厂这间是有劳动关系的,所经你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实习学生劳动发生工伤如何赔偿来源: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作者:日期:10-06-18[案情]张某系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

为使张某得到实践工作经验,学校经信函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表示同意接收张某到公司进行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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