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合集下载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待摊费用


待摊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 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 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 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 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 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 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规定 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 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 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 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 建活动已经开始。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 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 的资本化,将中断期间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 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 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 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 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 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 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 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 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 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 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 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 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 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独立于政府和商业部门之外的非盈利组织,其目的是实现社会、公益或慈善事业。

这些组织在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对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确保这些组织的财务活动合规、透明、可靠,建立一套适合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应包括基础会计准则,如会计实体、会计期间、会计要素等。

会计实体指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实体,应该独立记录和报告其财务事项。

会计期间通常以一年为单位,作为财务报告的基础,以便对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进行评估。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权益、收入和费用等,用于记录和度量组织的财务活动。

其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应强调财务报告的透明性和可比性。

透明性指的是组织应对其财务状况、经营绩效以及捐赠、支出等活动进行全面、准确地披露,让社会公众了解和评估其活动。

可比性指的是组织应使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以便与其他组织进行比较,从而更好地评估和监控组织的运营情况。

另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还应强调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内部控制是组织为达到其财务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计划、组织和方法,旨在保护资产、防止欺诈及误差,并提高会计数据的可靠性。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防范和减轻财务风险、确保财务报表准确无误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还应考虑组织规模、性质和复杂性等因素的差异。

不同的组织可能拥有不同的财务活动,会计制度需要根据其特点进行调整。

同时,对于规模庞大、财务复杂的组织来说,会计制度还应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财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总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对于其合规、透明和可靠的财务活动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一套适合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可以为这些组织提供一个标准化、可比性和可持续性的财务管理框架,进一步增强其社会责任和公信力。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10.28•【文号】财会[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实施。

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利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范体系,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这一制度统一了会计核算标准,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制度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发布意义重大,有利于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行为,使各项经济业务的处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利于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从而提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各界的诚信度,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二、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充分重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促使民间非营利组织单位负责人重视该制度的执行,使广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全面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办法。

政府监管部门也应熟悉了解该制度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以便于实施有效监管。

在宣传培训过程中,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组织有关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发挥院校教师的作用,宣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内容,为全面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奠定基础。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引言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民办学校中的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规、透亮,特订立本会计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从事民办学校教育活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以规范其会计实务操作和财务管理。

一、会计主体和基本制度1.1 会计主体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民办学校中的会计主体包含:民间非营利组织本体和所属的民办学校。

1.2 会计基本制度1.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规和准则制度办理睬计2.设立健全的会计制度档案3.依照双帐、双掌控原则执行会计核算4.严格遵守财务报告和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定要求二、会计核算2.1 会计科目的设置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民办学校中的特点,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权益类、本钱类、损益类等。

2.2 会计凭证的填制1.会计凭证必需准确、完整填写,包含会计科目、金额、凭证号码、记录日期等。

2.会计凭证必需由项目经理或负责人签字审核,并加盖公章。

2.3 会计账簿的建立和管理1.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建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包含总账、明细账等。

2.会计账簿必需定时、按月、按年进行总结,归档存储,并定期进行备份。

2.4 会计核算的程序与流程1.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依照会计核算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核算程序包含:凭证的登记、账簿的记账、月度会计核算、年度财务决算等。

三、财务管理3.1 预算管理1.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订立年度经费预算,并经核准后执行。

2.经费预算应合理调配,并严格掌控开支,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

3.2 经费执行1.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依照预算编制支出计划,并在支出前进行预算审核。

2.支出计划必需经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

3.3 财务监督与审计1.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定期组织内外部审计,并完满审计程序和报告制度。

2.审计结果应及时报送项目经理和上级单位,并进行适当的整改。

四、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4.1 财务报告的编制1.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依照相关法规和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财政部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于2004年8月18日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略)附件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应交税金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应交税金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开展活动和管理资金时所遵循的一系列会计原则和制度。

其中,应交税金科目是会计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来说,如何正确处理和核算应交税金科目,是保障组织合规运作的关键。

在探讨应交税金科目的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点。

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独立于政府的、自愿组织的社会团体,其宗旨是为了社会或公共利益而存在,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在税收方面,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同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税收义务。

应交税金科目的处理需要同时考虑税收政策和组织自身的特点。

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来看,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享有免征或减免一部分税费的政策优惠。

对于一些公益性质的活动所得,可以享受免税或减税的政策;对于募捐所得,也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减免。

在会计处理中,应交税金科目需要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来核算和处理,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另从组织自身的特点来看,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资金来源多样,包括政府补助、社会捐赠等。

这些资金的使用都需要符合相关的税收规定,而应交税金科目的处理就需要考虑到这些特点。

对于政府补助资金的使用,需要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核算和报表,确保使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对于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也需要确保符合相关的税收规定,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影响组织的声誉和运作。

在实际的会计处理中,应交税金科目的处理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活动种类繁多,涉及的税收政策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处理应交税金科目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并依法履行税收义务。

2. 按照税收政策进行分类。

不同类型的资金来源和使用都有不同的税收政策规定,因此在会计处理时需要将资金按照不同的税收政策进行分类,并分别进行核算和报表。

3. 注意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

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这些优惠往往有一定的适用条件,比如资金使用用途、活动性质等,因此在处理应交税金科目时需要注意这些条件,确保税收优惠的合理适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被称为非营利组织或慈善组织)的会计制度与营利性企业的会
计制度有一些不同。

下面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主要特点:
1. 会计目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通常是向外界提供关于组织活动的透明度和
可靠性的信息。

2. 会计原则:民间非营利组织遵循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或国际会计准则(IFRS),但可能会根据其特殊目的和监管要求进行一些调整。

3. 记账方法:与营利性企业不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通常使用基金会计法,将组织的
资金分为不同的基金,以跟踪和报告相应的捐赠和支出。

4. 捐赠收入:非营利组织依靠捐赠者的慷慨捐赠来支持其活动。

会计制度将捐赠收入
按照捐赠的特定目的分类,以确保捐赠款项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5. 成本分类:除了一般的收入和支出分类,非营利组织还可能需要进一步分类其支出,以便更好地展示组织的活动和项目成本。

6. 财务报表:非营利组织需要编制特定的财务报表,如收入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
量表,以反映其财务状况和活动。

总而言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旨在确保透明度和可靠性。

这些组织需要向合
作伙伴、捐赠者和利益相关者提供准确和及时的财务信息,以保持其公信力和信任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8.18•【文号】财会[2004]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二○○四年八月十八日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①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

这一制度的发布,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实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对各种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它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会计概念问题。

(一)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捐赠,但对于接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人还是净资产则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应当和企业一样,将接受的捐赠确认为净资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将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

另外,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即它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最终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因此,应当将其确认为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上述第二种观点,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二)对于取得的捐赠,是否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

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

但是,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则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在所附条件满足之前不能确认收人。

按照这一意见,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附条件捐赠时,应当首先将其计入“递延收入(或者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

比如,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只有在合理保证企业将满足所附条件和补助能够收到时,才能够予以确认;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

按照这一规定,收到的政府补助将被确认为负债,计人“递延收入”,然后,分期摊销,计人有关会计期间的收入。

另一种意见认为,将附条件的捐赠确认为“递延收入”,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捐赠资产时,尽管对于捐赠资产存在使用方面的限制,但是并不存在需要偿还捐赠资产或者相应资金的现时义务,所以,不应当将收人递延,确认为负债。

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只要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取得了捐赠资产的控制权,导致了净资产的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应当将其确认为当期收入。

考虑到上述第一种观点在会计基本概念上站不住脚,而且容易导致收入确认和计量上的主观随意性,再加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作出决议,否定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的做法,准备取消这一准则或者以新的准则取而代之。

而第二种观点将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拟选用的方法,也是目前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

所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选择了第二种观点,即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人。

与此同时,制度又规定,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二、关于受托代理业务的会计处理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实务中,通常还从事不少受托代理业务,尤其是一些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这些受托代理业务有时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总量中还占有不小的份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

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受益人。

显然,受托代理业务与接受捐赠业务有本质上的差别。

在接受捐赠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了捐赠资产,并拥有了捐赠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在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中,资产并不是捐赠给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它是委托人捐赠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并没有导致净资产的增加。

同时,资产转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时,通常也不是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它仍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

在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受托代理业务视同捐赠处理,实际上虚增了捐赠收入和净资产,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获得受托代理资产时,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代理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

但是,在对受托代理交易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则有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受托代理交易只是起中介作用,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受委托人之托将受托代理资产转赠或者转交给指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此主张不在财务报告中反映这一事项,即对于受托代理交易事项,既不予确认和计量,也不必披露。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受托代理交易事项,可以不予确认和计量,但是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仅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受托代理交易事项是不够的,因为受托代理交易资产一旦进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属于已经被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控制的资源,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有义务将该资产转交给受赠人。

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以全面反映其资产负债状况,这样也有助于在会计报表中综合反映其业务开展情况。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即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考虑到该项交易的特殊性,制度还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所确认的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所以固定资产并不计提折旧。

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资产金额没有反映其实际价值,进而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管理和成本管理。

四、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大量的艺术品和历史文物等,比如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字画和其他艺术品、博物馆的艺术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庙拥有的历史文物等,主要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通常不对外捐赠或销售。

对于这些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如何进行核算?过去一直没有明确。

从实务情况来看,大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有些甚至连基本的实物登记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导致这些文物文化资产管理上的混乱。

应该讲,上述文物文化资产是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因此从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加强这些组织的资产管理的角度,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

但考虑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也就是说,它们一般不存在象其他固定资产那样的损耗问题,所以,我国《民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对于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一般都不予确认。

这一会计处理原则已经导致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些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继续挂账,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市价超跌的投资或者可收回金额严重低于账面价值的存货等继续以账面价值计价,资产价值高估。

为此,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普遍认为应当允许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和计量,以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价值情况。

尤其是捐赠人、债权人等资金提供者和会计信息使用者都希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方便其如实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

基于此,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人当期费用。

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在一般情况下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其减值损失的计量也相对比较困难,所以,该制度在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外,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六、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既没有所有权属于出资者的投入资本,也没有针对出资者的分配,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来源基本上都为其所获得的收入扣减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这种组织特征决定了它对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与企业有明显不同。

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主要来自于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而在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收人来源的相关资产中,则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所以,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按照其资产的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进行分类有助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较为有用的信息,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据以判断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中,有多少属于其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等限制的,有多少属于不受限制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